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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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
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I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IZ301030 民法
I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中构成和诉讼是本章本部分的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组织:在工程实践中遇到的其他组织有物贸公司、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
2. 物;3.行为; 4.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权、精神财富)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IZ3011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3.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I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3. 无因管理
I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