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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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管中心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JGZX【2010】001

1 目的

为确保风电场设备安全、可靠、健康运行,实现设备缺陷的常态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润新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持有的风电场。

3 原则

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判定准确、处理及时;职责清晰、闭环管理”的原则。

风电场缺陷管理原则上由分公司运维部负责,无分公司管理的由工程建管中心生产经营组负责。

4 职责

4.1生产经营组/分公司运维部为所辖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4.1.1及时掌握所辖各风电场主要设备危急和严重缺陷并监督消缺完成,必要时参与协调解决。

4.1.2根据各风电场设备缺陷发生规律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会同被委托运行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反事故措施并监督落实。

4.1.3根据《风电场运行维护考核办法》、《风电场现场检查标准》对所辖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4.2被委托运行维护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缺陷管理其职责为:

4.2.1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设备缺陷全过程管理流程和具体要求。

4.2.2督促各风电场贯彻执行本规定及本单位制定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4.2.3及时掌握各风电场主要设备危急和严重缺陷,并组织尽快处理。

4.2.4根据各风电场上报设备缺陷发生规律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会同业主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反事故措施并负责落实。

4.3各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职责为:

4.3.1按《风电场设备巡视检查标准》规定周期和项目,认真开展设备巡视检查工作。

4.3.2发现设备缺陷后进行分类判定和登记,依据设备缺陷分类处理原则,以电话及《设备缺陷通知单》通知形式安排组织消缺工作;确保消缺工作的质量和时效;设备缺陷消除后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对未消除缺陷必须采取防止故障扩大的措施。

4.3.3涉及需停电处理、或无须停电但在主设备及附属设施上工作、有人身与设备安全隐患的消缺工作,必须严格严格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调度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开工前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严禁任何时候、任何人无票作业。

4.3.4每月上报《月度缺陷统计表》,并对缺陷处理情况及缺陷规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4.3.5风电场应设置缺陷管理专责人,一般由检修值长兼任,负责风电场缺陷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的例行工作。

5 定义及分类

5.1 设备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电能生产及输送过程中发生的对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缺陷,即在设备运行中发生的因其本身不良或外力影响,造成直观上或检测仪表(实验仪器)反映异常,但尚未发展成为故障的情况和影响安全运行的各种问题,如振动、位移、摩擦、脱落、卡涩、松动、断裂、变形、过热、泄露、变声、缺油、失灵、固有安全消防、防洪设施损坏、照明短缺、标识牌不全等均为设备缺陷。

5.2 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危急缺陷(一类缺陷)、严重缺陷(二类缺陷)、一般缺陷(三类缺陷)。

5.2.1危急缺陷(一类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5.2.2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如风力发电机渗漏油等。

5.2.3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允许列入月、季、年度计划中安排处理的缺陷。

5.2.4风电场按设备类别以风机塔筒底部690伏开关柜为分界点,把风电场设备缺陷分为输变电系统缺陷和风机系统缺陷两大类。

6 处理流程

6.1检修人员在设备缺陷处理开工前,必须经运行人员同意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才能进行消缺工作。缺陷消除后,应由运行值长或主值办理消缺验收手续,并及时办理缺陷单终结手续,否则按未处理对待。

6.2运行人员负责做好安全措施,检修人员应保证消缺质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杜绝重复消缺。

6.3在处理危急、严重缺陷时,风电场负责人及检修值长应在现场,督促检查消缺工作,并帮助制定处理方案和质量验收,危急缺陷必须尽快、连续、彻底进行处理。

6.4危急缺陷的处理

6.4.1凡发现危急缺陷,运行巡视人员应迅速用电话报告风电场负责人、检修值长、及当地电力调度部门(双方均应录音),核实确属危急缺陷后,应根据当时的系统运行情况及设备运行规程规定,决定缺陷设备是否需立即退出运行。

6.4.2风电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迅速拟定事故应急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缺陷恶化,应立即采取措施对缺陷(故障)设备进行隔离;同时向工程建管中心及分公司运维部报告。

6.4.3运行人员应加强对缺陷设备的监视,并随时报告调度。

6.4.4危急缺陷处理时间限定24小时完成。

6.5严重缺陷的处理

6.5.1凡发现严重缺陷,运行巡视人员应立即用电话报告风电场负责人、检修值长,并负责填写设备缺陷单送交检修值长。检修值长应立即对缺陷进行核实,安排检修计划予以消缺。

6.5.2对自行不能处理或对外委托维护的设备,立即电话通知设备厂家或设备检修单位前来消缺。

6.5.3严重缺陷处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周,具体时限应在缺陷通知单中注明,如遇特殊情况可能超出规定期限的,必须报工程建管中心

/分公司运维部批准。

6.5.4严重缺陷发现及处理情况由风电场负责人立即向工程建管中心/分公司运维部汇报。

6.6一般缺陷的处理

6.6.1运行巡视人员发现一般缺陷后,可在设备缺陷记录薄上登记,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检修值长可安排在月度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6.6.2对安全基本无影响的、或是需要较大投资予以改造的设备固有缺陷、基建遗留缺陷,也可纳入年度检修计划或改造更新计划安排处理。

6.6.3缺陷管理专责人对风电场设备缺陷管理定期进行汇总、分类整理,并分析缺陷发生规律,形成专业报告,呈报工程建管中心/分公司运维部。

6.6.4对于一些运行巡视人员有能力随手就可处理的、而且没有人身、设备安全影响的小缺陷,如紧电杆防风拉线螺丝、更换风机机舱灯泡等应立即处理并记录在设备缺陷薄中。

6.7设备缺陷的消缺率指标

危急缺陷按周统计必须全部达到100%。

严重缺陷按月统计应达到85%,按年统计Ⅱ类缺陷应达到90%。

一般缺陷按年统计应达到80%。

综合缺陷消缺率按年统计应达到85%

消缺率=统计期已消除缺陷的总条数/统计期内应消除缺陷的总条数×100%

7 缺陷管理基础工作

7.1风电场应建立《设备缺陷记录薄》,发现缺陷后应按分类顺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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