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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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完整流程见上图。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1.自行判断。

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或者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 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1问
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研发项目在科委备案不是前置程序,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2回复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已加计扣除的费用要调增,补交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
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
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
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及相关报备文件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及相关报备文件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录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一、立项依据㈠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㈡项目研究开发目的和意义㈢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㈠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㈡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相关技术参数或标准,应提供。

)㈢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六、计划工作进度七、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情况(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基本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 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4.具体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研发加计扣除填写范本)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研发加计扣除填写范本)

所属年度:编号:
本表按照税收优惠事项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地,注明“已备案”.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地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对不属于备案类优惠范围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地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地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地,应当一事一表填写.
三、“预计金额”栏地填写: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地,填写免税收入地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地,填写加计扣除地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万元,本栏填写万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地,填写减计部分地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地,填写实际可抵扣地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地,填写企业按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地应纳税额地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地,填写可实际抵免地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地,填写实际减、免地所得税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录5:《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录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一、立项根据㈠国内外现状、水平与进展趋势㈡项目研究开发目的与意义㈢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二、研究开发内容与目标㈠项目要紧内容及关键技术㈡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有关技术参数或者标准,应提供。

)㈢要紧技术指标或者经济指标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六、计划工作进度七、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情况(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基本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能够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含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有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含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或者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使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者知识等) 。

4.具体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同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1学生提问
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研发项目在科委备案不是前置程序,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2回复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已加计扣除的费用要调增,补交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
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
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
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查表-研究发开费用加计扣除后续核查表

企业所得税核查表-研究发开费用加计扣除后续核查表

填表说明:
1.根据分析核查情况对分析核查内容的“是”与“否”进行勾选。

2.分析核查人员要根据分析核查情况和相关后续管理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分析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栏说明。

3.“起止日期”是指从接受派发任务之日起至分析核查完成之日止。

4.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根据分析核查情况对分析核查内容的“是”与“否”进行勾选。

2.分析核查人员要根据分析核查情况和相关后续管理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分析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栏说明。

3.“起止日期”是指从接受派发任务之日起至分析核查完成之日止。

4.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纳税人名纳税人识别号:称(盖章):明:1.本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本表应当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3.序号1“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1.1至1.3的合计;4.序号1.1“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5.序号1.2“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6.序号1.3“2.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1.3第7.序号2“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等于序号2.1至2.8的合计;8.序号2.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1第4行9.序号2.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2第4行10.序号2.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311.序号2.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辅助账汇总 表》序号2.4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12.序号2.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取自《“研发支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13.序号2.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6第4行23.序号5“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等于序号5.1至5.4的合计;14.序号2.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取自《》序号2.7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15.序号2.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取自《“研发2.8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16.序号3“三、折旧费用小计”:等于序号3.1加3.2;17.序号3.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18.序号3.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319.序号4“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等于序号4.1至4.3的合计;20.序号4.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21.序号4.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取自《“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22.序号4.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序号4.3第4行“结转管理费用”;35.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应当按照以前年度及本年度对应项目的资乘以当年度摊销额合计数填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备案表
年月日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一、立项依据
㈠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㈡项目研究开发目的和意义
㈢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二、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㈠项目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
㈡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相关技术参数或标准,应提供。


㈢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
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
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
六、计划工作进度
七、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情况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备注:1、纳税人发生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申请表及其他附报资料
2、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
失,应在“申请理由”栏次分别说明;
3、纳税方式栏次的填写:总机构填就地,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填汇总。

挂靠类分支机构不实行
汇总纳税的填就地
4、金额较小证明仅为所需资料涉及此项资料时填报,不涉及的不需填报;
5、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随同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查情况表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查情况表
二、留存各查资料完整性
(一)研发项目计划书和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是否齐全。是否。
(二)是否有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是否。
(三)是否存在委托、合作研发项目,是否。如存在,是否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是否。
(四)是否存在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共用费用。是否。如存在,是否有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从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是否。
(五)是否存在集中研发项目。是否。如存在,是否有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是否。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否齐全。是否。
(七)企业是否已双县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是否。如已取得,是否留存是否。
三、加计扣除政策常见问题
(一)所属行业
3.是否存在研发人员工资未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不得加计扣除金额元。
4.是否存在研发人工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而未合理分面配。是
否不得加计扣除金额元。
(三)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元其中: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元;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元;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元;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查情况表
纳税人
名称
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优惠项目
研发费加计扣除
优惠佥额
所属时期
2020年度
所属区局
自查内容
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如果企业未按时归集和整理备查资料,可能会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
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年度(季度)金额单位:元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年度(季度)金额单位:元附表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集表单位:元7注: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方法:;2、研发机构发生的公共费用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计算方法。

8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项目填表说明一、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据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及其附表一:《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归集表》。

二、总体说明1、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准确核算并分项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2、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附表一”所列的费用项目分类汇总;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须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分项填报“附表一”;3、委托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应按照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按照不同的委托开发项目分项填报“附表一”;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须按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台帐。

非研发部门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发生部门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从制造费用中分配计入研发费用中的燃料、动力等费用进行归集,并在“附表二”中注明有关费用的核算方法;5、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并在“附表二”中注明有关材料、燃料、动力等公共费用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适用(20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适用(2015)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适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本备案表按无形资产填写,不同的无形资产需分别填写备案表。

二、纳税人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首次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年度备案,并附送相关资料,以后年度不再备案。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后,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三、“注册地”、“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研发方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划“√”。

四、“无形资产成本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栏次填写无形资产成本中所包含的现行文件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

五、“享受税收优惠期间”栏次填写纳税人无形资产实际摊销的起止时间。

比如,纳税人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012年2月开始计提摊销,摊销年限为3年,其“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为“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研发项目在科委备案不是前置程序,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已加计扣除的费用要调增,补交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
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
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1问
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研发项目在科委备案不是前置程序,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2回复
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已加计扣除的费用要调增,补交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
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
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
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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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
年度(季度)金额单位:元
附表一:
年度(季度)金额单位:元
附表二: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集表
单位:元
6
注: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方法:;
2、研发机构发生的公共费用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计算方法。

7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项目填表说明
一、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据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及其附表一:《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归集表》。

二、总体说明
1、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准确核算并分项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2、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附表一”所列的费用项目分类汇总;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须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分项填报“附表一”;
3、委托外单位开发的项目,应按照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按照不同的委托开发项目分项填报“附表一”;
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须按
照研发项目分别设置明细台帐。

非研发部门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发生部门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从制造费用中分配计入研发费用中的燃料、动力等费用进行归集,并在“附表二”中注明有关费用的核算方法;
5、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并在“附表二”中注明有关材料、燃料、动力等公共费用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核算方法。

三、具体说明
1、《备案表》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项下的“账载金额”栏内填报财务报告中“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下的全部明细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栏内填报符合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其各栏次金额由“附表一”各项目的发生额汇总生成;
2、“附表一”第1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不包括企业用于对外销售的试制品或研发品所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

如当年销售以前年度已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研发品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对已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3、“附表一”第6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仅包括为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等费用,不包括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人员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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