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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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
的意见
交办水〔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
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加强区域风险管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严格把关。
区域风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安监、消防、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
(三)严格安全准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储罐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安全准入手续,依法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组织开展安全设施验收。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港口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审核、发放,逐个储罐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三、强化设施设备管理
(一)加强储罐设备设施维护。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明确储罐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的责任人,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储罐本体及其附属的阀门、仪表等相关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设施等完好有效。
(二)完善储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
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
(三)强化安全检查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参照《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附件1),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实施例行检查、年度检查和定期检测。
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止使用。
年度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应留档备查。
四、规范作业管理
(一)规范装卸作业行为。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落实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装卸作业期间,相关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装卸作业现场要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遇有强雷雨等异常天气,要暂时停止作业,出现液位高
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严格执行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的有关规定。
加强装卸栈台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对外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二)加强危险性作业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规范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活动的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内部批准制度,认真进行作业风险分析,作业票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时,要提前做好消防应急准备,加强过程监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要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和氧含量。
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和管路进行动火作业。
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作业劳务外包管理,严格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五、加强安全监管
(一)健全安全监管制度。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储罐作为港口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和安全评价管理等制度。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档案,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储罐基础数据库,及时掌握储罐基本情况,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施监管过程痕迹化管理。
(二)强化经营资质年度核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实施年度核查,并将储罐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测报告作为经营资质条件的符合性证明材料。
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加强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参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和储罐区的安全检查,重点是设施设备管理和作业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快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将危险货物储罐等储存经营作为港口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开展储罐检测维护、违章作业等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制订关键岗位应急处置具体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
按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应急器材、设备,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一线作业人员事故初期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主要港口要按照《消防法》及公安部等13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和站舍等设施,强化灭火救援演练。
(二)加强公共应急能力建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储罐区等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
要将集中区域事故应急处置作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集中区域内各相关企业、集中区域与周边区域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有针对性应急演练。
七、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入开展自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于2017年4月底前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设备及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和储罐维护管理以及装卸作业、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
2017年5月15日前,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基本信息表》(附件2),汇总监管范围内每个在役储罐的基本信息(建造日期、储存货种、容积、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等)报送至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汇总,通过密码通信专网于2017年5月底前报部。
填写、汇总信息时应做好信息保护。
(二)集中开展安全检测和整治。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储罐集
中开展一次定期检测。
对设计施工资料缺失的储罐、罐龄在20年以上的储罐、缺乏有效检测记录且储存的危险货物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的储罐,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其他储罐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但对具有在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的定期检测报告的储罐,可直接认可相关检测结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次集中开展的安全检测结果,实施储罐分类监管,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经营人及时维修整改,对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规定,经判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次整治的情况(包括定期检测、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及后续分类管理等情况),分别于2018年1月底、2019年1月底前报部。
(三)开展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17年12月底前组织专业机构对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措施,消除区域系统性安全风险。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部。
八、有关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工作,把储罐安全管理作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化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时间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意见的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储罐经营人,并精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督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总结跟踪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强化责任追究。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
2.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基本信息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3月8日
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级社,部水科院、天科院,部规划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的检测方式、检测周期、检测内容、检测结论及相关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0.1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建造在地面上、储存毒性程度为非极度或非高度危害的石油、石油产品或化工液体介质、现场组焊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公称容积小于1000m3、储存其他类似液体介质的储罐,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指南适用的储罐,其检测范围包括储罐基础、储罐本体、附属设施和安全附件。
按本指南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的检测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检测方式
2.1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是以目视为主的方法近距离检查储罐外部状况的检查方式。
例行检查由储罐使用单位在日常巡检过程中进行。
2.2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为了保证储罐在定期检测周期内的安全而进行的检查。
年度检查可由储罐使用单位或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2.3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是按一定的检测周期对常压储罐进行的较全面的检测。
定期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在线检测方法或开罐检测方法,对于在线检测中发现的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储罐,应进行开罐复检。
定期检测工作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3检测周期
3.1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周期应根据储罐结构、储存介质和所处环境特点等因素由储罐使用单位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
当年进行定期检测的储罐可不进行当年的年度检查。
3.3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周期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定期检测周期应根据实测的腐蚀速率和罐体的最小允许厚度来确定。
2)当腐蚀速率未知时,可根据类似工况条件下储罐运行经验预测的腐蚀速率来确定检测周期;当没有类似储罐的运行经验或数据时,定期检测周期不得超过6年;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定期检测周期不得超过4年。
3)对于腐蚀较严重、频繁更换储存介质等状况下的储罐,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检测机构的意见合理缩短定期检测周期。
4)储罐使用单位也可以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程序确定定期检测周期。
5)储罐在检测周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检测:
a.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在重新使用前;
b.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4检测内容及要求
4.1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沉降迹象、基础状况、涂层状况、罐体是否有明显的渗漏和变形、安全附件是否能正常工作、附属设施是否有明显的破损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例行检查完成后,由检查人员形成检查记录。
4.2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以外部宏观检查为主,可采用目视法,必要时辅助以其他检测设备。
检查内容一般包括基础检查、罐体检查、罐顶罐壁测厚、焊缝外观检查(无保温层储罐)、浮顶检查(外浮顶储罐)、安全附件检查、防腐保温层及防水檐检查等。
年度检查完成后,由使用单位或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查报告。
4.3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的内容一般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罐体腐蚀检测、焊缝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查等。
根据储罐使用情况,必要时还可增加材质分析、金相检验、应力测定、真空泄漏检测、充水试验、储罐基础检测、储罐沉降检测、阴极保护检测、防腐层检测、保温层检测等内容。
定期检测过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检测前,应审查储罐相关资料,其中设计、安装、竣工验收等资料,在首次检测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测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2)宏观检查以目视检查的方法为主,必要时利用放大镜、样板、量具等工具进行检查。
3)储罐底板腐蚀检测宜采用可靠技术手段进行全面扫描检测。
在线检测方式下推荐采用声发射检测方法,开罐检测方式下推荐采用漏磁检测方法。
对声发射或漏磁检测发现腐蚀异常区域可采用超声检测等方法进行复检,若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检测时,应考虑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4)对储罐顶板、壁板进行腐蚀检测时,其检测点的数量,应以能较准确反映被测板的实际平均厚度的原则来确定。
对于严重腐蚀区域应进行复检,确定该区域的准确腐蚀状况。
5)焊缝表面检测采用磁粉检测、渗透检测的无损检测方法,对于铁磁性材料优先采用磁粉检测。
如果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以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必要时,储罐清罐后应当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部位,进行射线检测、超声检测或超声导波检测抽查。
6)安全附件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校验,所有安全附件均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工作。
7)定期检测结束后,专业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5 检测结论
5.1 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报告应给出以下结论:
1)符合要求,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测。
5.2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报告应给出以下结论:
1)继续使用,指未发现缺陷或者只有不影响储罐安全运行的轻微缺陷。
2)监控使用,指发现一般的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
检测结论中应注明监控运行的工作条件和整改期限。
监控使用的储罐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3)停止使用,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必须对缺陷进行修复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6 主要参考标准
AQ3053-201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SY/T 6620-2014 油罐检验、修理、改造和翻建。
SY/T 5921-201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操作维护修理规程。
SH/S01012-2004 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附件2
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基本信息表
填报日期:
1.逐个储罐填写,可附页说明。
2.“火灾危险性”一栏,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确定作业货种的火灾危险性,填写甲A、甲B、乙A、乙B、丙A、丙B。
3.“危险化学品”一栏,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作业货种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填写“是”或“否”。
4.“剧毒化学品”一栏,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作业货种是否属于剧毒化学品,填写“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