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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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被害人

第四章 被害人

• 61岁的于兴昌,余生 将在铁窗内度过。 2010年7月9日,吉林 延边中院一审判决原 吉林省教育督导团总 督学于兴昌无期徒刑。 •
• 2、互动性 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 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 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被害不外是 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 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 不仅是犯罪人和犯罪产生了被害人和被 害,而且是被害人触引、导致核产生了犯 罪人及其犯罪。 在互动模式中,被害人常常是诱饵的角 色。
• (2)被害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心理和气质 上对于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 • 行为人出现了被害人角色自我内化的倾向, 如被害后对既定受害事实持认同或容忍的 态度。如果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很可能转 化为习惯性被害人。 • 如果长期被害,麻木不仁则成为了典型的 被害受容性。
• (3)被害敏感性,是指 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 者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 和自觉。 • 习惯性被害人的敏感性已 经消失; • 提高被害人对被害的敏感 性是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 径之一。
第二节 被害人的类型
一、概念及意义 1、概念:被害人类型是指依据一定的目的 和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进行的群 属规划或分类。 2、意义: (1)有利于查清犯罪原因; 研究被害人类型,转变成研究被害——加害 的互动模式,从而能够查清犯罪的原因 (
• (2)有利于合理分配责任、公正裁判; • 查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能 够合理分配责任,公正量刑。 • (3)有利于预防犯罪。
二、被害人的特性
• 1、被害性 被害性是指一定的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 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如 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人格倾向 性等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 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 具体而言,被害性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7、1994年:中国首次参与《国际被害调查》, 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开展被害调查。该调查的组织 单位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样本为北京市 2000位居民。 8、1996-1997年:联合国开展了第三次《国际被 害调查》。 9、2000年:联合国开展了第四次《国际被害调 查》。
(三)被害调查的意义 1、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
2、被害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学界争议——一 个理论宿疑
该问题肇始于被害人学诞生之初,且至今悬而未 决。在西方,门德尔松坚持被害人学是一门独立 于犯罪学的学科;而亨蒂和艾伦伯格则认为被害 人学是犯罪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二、被容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辩证
被害人学(Victimology)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 基本阶段:即犯罪被害人学、被害者学和(刑事) 被害学,与此相对应,被害人学和犯罪学之间的 关系也可大致分为分支学科、交叉学科和(对应) 独立学科等三个阶段。
1、犯罪中心主义的反思以及被害人学的产生 现代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含犯罪学、刑法学、刑 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是以犯罪为中心构 建起来的学科群。各学科联系的主线即犯罪。这 一阶段刑事学科理论的研究以犯罪为出发点和归 宿,即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围绕犯罪者及其行为来 进行。这就是所谓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的“犯罪 中心主义”。

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特点

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特点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特点(一)被害人的定义被害人一词来自于拉丁文victima,意为牺牲,原意是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后来引申为遭受侵害或不利后果的承受者。

英语译为victim,德语译为vikim,法语译为victim。

经过长期的演变,“被害人”一词的含义不断得到丰富。

首先,从法理学分析,被害人应当是指其权益受到不当行为所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根据损害行为的不当性进一步区分为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和行政被害人。

正是这种实体受害性,决定了被害人有强烈要求通过救济程序和途径来保障自己受损权益的动机和欲望。

其次,什么是刑事被害人,笔者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和实体。

刑事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事被害人主体包括以下三种人:一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即个体被害人;二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和非法入团体,即团体被害人;三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公益,即社会被害人。

广义的被害人涵盖了刑事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一切对象,利于在整体上保护社会各个阶层和各方面免于可能受到的损害和伤害。

本文中笔者所指的刑事被害人是从狭义即自然人的角度进行探讨的,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二)一般刑事被害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被害人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以色列的律师门德而松将之概括为“被害性”,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侵害是己发生的客观事实而称之为“受侵害的客观性”,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

刑事被害人,只能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这一特征从实体的角度表明了刑事被害人的本质,正是因为财产和人身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才使他们与案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刑事司法中理应获得相应的基本权利,以实现自我利益的维护。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在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的角色往往被忽视。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三个方面,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身份首先,要明确被害人的身份。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们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这些信息对于理解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的地位其次,要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对应。

然而,被害人的地位往往比较被动,无法参与到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将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三、被害人的作用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单纯地遭受损失。

然而,被害人并非完全被动,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被害人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言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结论被害人在刑法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目前被害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被害人研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刑法学的正义和公平。

危险接受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

在刑法学中,危险接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危险接受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接受了。

2、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认识。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那么就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第九章 被害人、知情人心理第一节 被害人的一般心理特征.

第九章 被害人、知情人心理第一节 被害人的一般心理特征.

1.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对应的角色扮演
犯罪事件的发生导致了侵犯与被害的 发生,侵犯者因此被认定为犯罪人,被害者 因此被认定为被害人,二者是同一事件—— 犯罪的不同责任承担者,彼此扮演着相互对 应的角色。一方面,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 理统一于犯罪事件之中,不可分割。另一方 面,在这种对应的角色中,双方的利益和情 感是彼此对立、冲突的,二者的对立情感在 相互联系中建立,并贯穿于犯罪过程的始终。
(一)盗窃犯罪被害人在被害中的心理和行为表现
盗窃犯罪的发生有不同的方式,大部分盗窃 犯罪,被害人不在场或对犯罪毫无觉察,也就谈 不上被害时的心理反应。但也有一部分被害人, 已经觉察到被扒窃或偷窃,或亲眼目睹了犯罪人 的作案。这类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则有如下几种 较典型的心理表现:
1.惊慌失措
2.恐惧怯懦
第九章 被害人、知情人心理
第一节 被害人的一般心理特征 一、被害人心理概述
(一)被害人心理的含义及特点 1.被害人
“被害人”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 被害人,是指因多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痛苦的 人,例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种族或 性别歧视和犯罪等而受到伤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 是指犯罪被害人,即因他人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其正 当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人。
2.紧张
被害人交感神经的兴奋刺激肾上腺素分泌,血压升 高,心跳加速,表现出异常紧张的情绪反应。过度的紧 张往往使被害人认识范围狭窄,智力下降,行为动作失 控,活动的准确性、有效性差,表现为手忙脚乱,动作 不协调、不灵活,不能有效地抵御侵害,有时甚至出现 动作反应障碍,如发呆、木僵、痉挛、昏厥等,失去反 抗能力。
(二)知情人识记案件的特点 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包括识记、
保持、回忆或再认三个基本过程。 1.影响知情人识记效果的因素 (1)事件的重要性。 (2)职业特点。 (3)年龄与性别。 (4)文化水平。 2.知情人识记案件的特点 (1)瞬时性。 (2)无意识性。 (3)片面性。。 (4)个体差异性。

刑事诉讼法必知:被害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必知: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的概念: 被害⼈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为的直接侵害; 刑事诉讼当中讲到的被害⼈是专门指公诉案件公诉程序当中的被害⼈; 在⾃诉程序⾥⾯,被害⼈被叫做⾃诉⼈; 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被叫做原告⼈。

被害⼈的诉讼权利: 被害⼈有当事⼈之名,⽆当事⼈之实;―――被害⼈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 ①对于公安机关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的,被害⼈有权向⼈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案进⾏监督 ②有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委托诉讼代理⼈(和辩护⼈时间相同) ③对于⼈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

④对于⼈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起诉(公诉转⾃诉) ⑤对地⽅各级⼈民法院第⼀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民检察院抗诉(不包括裁定) ⾃诉案件: → “⾃诉案件的范围”请查找“法院的⽴案管辖”部分的内容 被害⼈活着的、必须由被害⼈做⾃诉⼈――其法ù 砣瞬荒艹晌 运呷耍? 被害⼈死亡的,由提起⾃诉的近亲属做⾃诉⼈; ⾃诉⼈包括⾃诉案件的反诉⼈;――⾃诉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可进⾏反诉。

⾃诉⼈实际上就是⾃诉案件的原告,因此凡原告享有的权利,⾃诉⼈都享有。

⾃诉案件是可分的: 《⼈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百九⼗三条 ⾃诉⼈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但只对部分侵害⼈提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诉⼈对其他侵害⼈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诉⼈⼜对其他共同侵害⼈就同⼀事实提起⾃诉的,⼈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中只有部分⼈告诉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参加诉讼。

被通知⼈接到通知后表⽰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审宣判后,被通知⼈就同⼀事实⼜提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另⾏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

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之研究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被害人行为作为刑事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其对案件的发展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害人行为往往被视为次要因素,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通过对被害人行为的概念、分类、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探讨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同时,本文还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被害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背景介绍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行为一直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而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逐渐受到关注。

被害人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前后及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可能影响着行为人定罪量刑,并与犯罪行为紧密联系的行为。

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是指被害人行为对于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等所产生的刑法上的效果。

被害人行为可能包括防卫行为、避险行为、报复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研究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科学、完整的刑法学体系。

同时,研究被害人行为有助于树立全面考虑犯罪因素的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使刑事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长期以来,被害人行为的研究相当薄弱。

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研究犯罪,刑事立法也基本上是从行为人一方来规定犯罪。

这导致了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不足,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力。

加强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提高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引起刑法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重视,拓展刑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

通过深入分析被害人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揭示被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及适用原则。

第四章 被害人

第四章 被害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 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 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 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 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 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 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 “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 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 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 果。

第二节
被害人类型
一、被害人类型的概念与划分被害人 类型的意义 ——所谓被害人的类型,是指依据一定 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被 害人所作的群属归划或分类。
意义


1.有利于查清不同案件中不同的被害原 因与犯罪原因。 2.有利于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 3.有利于立法改革、立法完善与司法公 正。
10.根据罪犯所感知的被害人价值的隐显或有 无 有形的被害人,是指作为经验事实而存在的 受害者,包括:国家、民族、社会、制度、 法人、自然人,既包括已经被发现、报警的 被害人,也包括“被害暗数”外延中的被害 人。
无名的被害人,是指犯罪人为求得心理上的 平衡,坚定其犯罪决意,减少罪恶感或悔罪 意识,实现犯罪的合理化,将其抽象化视为 形同符号的无生命、无差别的被害人。
11.根据致害原因的不同 ——人为环境的被害人又称“临界环境”的 被害人,是指人为的力量作用于自然环境, 间接或直接导致环境的恶化而造成的危害结 果的担受者。
——技术环境的被害人或技术的被害人,是 指因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弊端或者对于现 代科技的恶意利用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担受 者。

犯罪学题库

犯罪学题库

犯罪学第一章犯罪学一、犯罪学概念:是指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二、犯罪学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三、犯罪学学理论研究;标签理论:1、从任何行为的固有性质来看都不是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是有法律规定的;2、犯罪定义是由有权势的群体代表(警察、法庭、矫正机构、其他管理部门)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强制使用的;3、一个人并不会因为违反法律而成为犯罪人的;4、把人们分为犯罪人和非犯罪人的做法,是与常识和经验性证据相矛盾的。

5、许多人都同样地违反了法律,但少数一些人因此而批捕。

“逮捕”的行为引起了贴标签的过程。

6、认为刑罚因犯罪人的特征不同而有区别。

7、刑事制裁应该因犯罪人的特征不同而有所区别。

8、刑事司法活动应该以一种刻板的观点为基础。

9、面对公众违责和坏人标签,犯罪人很难保证一种积极的自我现象。

四、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1、加强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2、加强对犯罪学应用理论的研究3、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研究4、加强对农村犯罪问题的研究5、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问题的研究第二章犯罪现象●第二节犯罪现象的表现●一、犯罪状况●二、犯罪结构●三、犯罪动态(一)犯罪动态的影响因素(二)犯罪动态分析1、犯罪高峰期16至18岁是犯罪发生的高峰年龄段2、犯罪趋势指根据犯罪统计的归纳和概括而得出的一段时间内的犯罪发展动向。

影响犯罪动态的因素:(1)社会因素的影响(2)法律因素的影响第二节犯罪现象的表现●四、犯罪后果一般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危害性的变化(一)个体犯罪后果(二)群体犯罪后果(三)犯罪的物质后果(四)犯罪的精神后果第三节犯罪现象的测评●一、犯罪测量是指对各种犯罪数据和资料进行调查统计,进而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犯罪现象加以测定。

对于描述犯罪测量、预防犯罪趋势、服务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作用。

●犯罪测量●犯罪测量(方法):1、犯罪统计2、犯罪自我报告调查3、犯罪被害调查第三节犯罪现象的测评●(一)犯罪统计1、犯罪统计资料的搜集与整理2、犯罪现象分析**3、犯罪暗数问题(犯罪黑数或犯罪隐蔽数字)犯罪暗数是指已经确实发生,但由于未被发现或证实因而未被官方犯罪统计的犯罪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 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广义的被害人, 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 即本节所讨论的被害人, 是狭义的被害人, 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 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 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而广义的被害人还包括以下两种:(1)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被称为自诉人。

(2)在刑事诉讼中,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 具有以下特点:(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 而且更有着要让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

(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被害人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 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 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 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的诉讼权利。

但是, 由于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被害人不享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第四章_被害人解读

第四章_被害人解读

10.根据罪犯所感知的被害人价值的隐显或有 无有形的被害人,是指作为经验事实而存在的 受害者,包括:国家、民族、社会、制度、 法人、自然人,既包括已经被发现、报警的 被害人,也包括“被害暗数”外延中的被害 人。
命、健康、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受到 严重侵害的人。
概念分析 ——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损害者;
——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担受者;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者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
——从外延来说,犯罪被害人仅包括:公民、 单位、国家。
二、被害人的特性
● 所谓被害人的特性,是指为被害人所独有, 而状述和反映其特定身份和特定被害状态 的诸基本特点、特征或属性。 (一)被害性 (二 )互动性 (三)可责性
了被害人的学术论文。 1947年,以色列学者、律师门德尔松在《被
害人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 科》的演讲中 首次提出被害人学概念。
被害人的含义
广义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 受到来自一切人为的和自 然的侵害的承受人。 狭义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被害人 或者称为刑事被害人,他是指因 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生
◆ 善意型
6.根据被害人的人格或个性的倾向性
——暴君型被害人,是指个性暴躁,权力欲、 支配欲极强并因此而招致被害者。
——抑郁型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郁倾向, 甚至患有抑郁症,并因此而受害者。
——生物生理的被害人,是指因其生物生 理特征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侵害的被害人。
8.根据被害人所承受的被害现象的个数
第五,被害的承受性
指被害人直接承受其被害状态的特性。 从而使其有别于其他非被害人
1.对原始被害的承受性 2.对次生附属被害的承受性 第六,被害的接收性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在犯罪学领域中,被害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损害或伤害的个人或群体。

他们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承受了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失。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以及他们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被害人在犯罪学中有一个相关的概念,即“受害者化”。

这是指被害人在经历犯罪后所经历的一种心理过程。

他们可能会感到愤怒、无助、恐惧以及其他负面情绪。

这种情绪反应常常伴随着受害人在生活中的一系列困难,例如睡眠障碍、焦虑症、抑郁症等心理健康问题。

受害者化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帮助我们理解被害人在犯罪后的心理变化,以及如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即“次生/二次/再次/反向受害”。

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除了直接受害者外,还有其他人受到间接的影响和伤害。

比如,当一名妻子被她的丈夫虐待时,她的孩子也会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即使他们没有直接成为受害者。

这种受害形式在家庭暴力、儿童虐待等犯罪活动中尤为常见。

了解次生受害的概念能够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另外,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即“恢复/复原/康复”。

这是指被害人在犯罪后恢复正常生活并克服心理创伤的过程。

康复可以包括医疗治疗、心理咨询、社会支持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帮助。

在康复的过程中,被害人往往需要重建他们的自尊和信心,同时也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爱。

理解康复的概念是帮助被害人重建他们生活的关键,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受害人再次成为犯罪行为的目标。

此外,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即“保护措施/保护机制”。

这是指社会和法律系统为保护被害人提供的各种措施和机制。

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配偶保护令、目击者保护计划、隐姓埋名等。

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害人的安全,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了解保护机制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保护被害人的措施和政策,并为改善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有哪些特征

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有哪些特征

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有哪些特征受害人与被害人不是一个意思。

受害人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被害人一般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

受害人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属于故意。

一、受害人与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一、受害人与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一般来说,被害人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该到哪里报案?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该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较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特征
1、侵害结果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

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

要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2、被害人行使的是一种可选择权,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

虽然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被害人是否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自主选择,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

3、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害人是一个与加害人相对应的概念,没有加害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

刑事法律仅仅保护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由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未对被害人作出明确定义,法学研究者和各种教科书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以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可以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单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等。

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的特征(1)被害⼈应当是遭受犯罪嫌疑⼈直接侵害的⼈。

在刑事的案件中,被害⼈包括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与⾃诉案件中的⾃诉⼈,被害⼈的⽗母、⼦⼥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但这些⼈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

(2)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即法律所保护的⽣命、财产、健康、荣誉、尊严等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其⼈⾝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3)被害⼈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传统的刑事理论⼀直把⾃然⼈当作被害⼈。

近年来,关于法⼈能否做被害⼈,我国诉讼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仍然坚持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法⼈不能做被害⼈。

总之,我们认为被害⼈包括法⼈,法⼈被害⼈应当⽽且可以有⾃⼰的陈述,这⼀陈述由其法定代表⼈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讼代理⼈参与诉讼,代理授权的诉讼⾏为。

(4)由于被害⼈的⾝份是犯罪⾏为造成的,因⽽被害⼈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被害⼈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即不能由其他⼈来代替被害⼈陈述案件和被害的经过。

如果其他⼈感知了这⼀犯罪事实,也只能以证⼈⾝份来作证。

即使是被害⼈的法定代理⼈或者诉讼代理⼈有权代理被害⼈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陈述案情,提供被害⼈陈述这种诉讼证据。

⾄于⼀个案件有没有被害⼈,或者有⼏个被害⼈,要由案件⽽定。

由于被害⼈的诉讼地位的特殊性,即他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与犯罪嫌疑⼈和犯罪⾏为有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因此,被害⼈的陈述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协助案件侦破,确认犯罪⼈,证实犯罪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可以鉴别真伪,排除⽭盾,使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同时,它对控诉犯罪,教育群众,具有更为⽣动、具体、深刻的作⽤。

第六节被害人

第六节被害人
案例:傅春英的被害案
上门推销案
拐卖儿童案
(二)被害的受容性
被害的受容性 , 指被害人对自 身“被害人角色” 潜意识地 予以认同、容忍的特性。
分为 1、自觉性受容 如:假钞 2、被迫性受容 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 2、负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 3、完全负有责任的被害人或说负有完全责任
第六节 被害人
被害人学--新兴学科 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 犯罪人本位--被害人本位 一、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 被害人的外延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一
定条件下的国家与社会整体本身、抽象 的制度,乃至于信念、信仰等
二、被害人的特征
(一)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性主要指在犯罪的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 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者的条件总和,这 些条件反映了被害者容易受害的特性。
2、冲突模式 案例:姬文与姬明同胞兄弟案
3、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的“催化” 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 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等
属于足以剌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 为反应的行为。
4、斯德哥尔摩模式
源于 1973 年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 起银行抢劫案。在这起案件中,两名恐怖 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银行金库内,令 人惊讶的是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然与一名 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此后,这种被害 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 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的被害人。
四、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 刑事伙伴 " 或者 " 犯罪搭档 " 举例:
犯罪学家通常提供给强奸案的潜在被害人的 建议有两种: 一种是千万不要反抗,理由是反抗会给自身带 来更进一步的侵害; 另一种则截然相反, 一定要与侵害者进行斗争, 理由是作贼者总是心虚的,只有被害人拼命 反抗才会震慑其身心。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性是被害人的首要特征。

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有利犯罪的一些条件。

这些条件是诱发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因或者是加害人实施犯罪时可以利用的条件。

•被害人的被害性表现为3个方面:•(1)被害的倾向性。

即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容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生理、心理特征。

•(2)易感性。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具有容易受到他人感染、控制,容易顺
应或接受被害的环境的特征,如轻信。

•(3)被害人的易受性。

被害人的易受性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对其自身的被害人地位认同、容忍。

•2、被害人的互动性
•即在犯罪发生前与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人促进了犯罪,而犯罪人又造就了被害人。

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有以下几种:
•(1)犯罪人主动攻击模式。

•(2)被害人推动模式。

•(3)冲突论模式。

•(4)“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5)自愿的被害人模式。

•3、被害人的可责性
•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被害人对其被害事实有一定的推动或诱发作用,因而,从道义上具有可责性。

研究被害人的可责性的目的是对有责的被害人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从而预防和减少被害。

•分析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有四种情况:
•(1)完全有责的被害人。

即被害人实际上是最初的加害人。

•(2)被害人的可责性大于犯罪人。

•(3)被害人的可责性等于犯罪人的可责性。

•(4)被害人的可责性小于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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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性
被害人盲点症:
welcome 指被害人因某种迫切的需要和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急切的欲望而产生的注意狭窄、判断 减弱、理智丧失,对自己所处的危险 或所要冒的风险视而不见的症状。
什么是被害人?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指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而遭受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一定程度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社会和国家。
被害人的含义
一)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者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过失的被害性
这种被害性是由被害人的一定过失行为所构 成的、容易受害的条件。
主动的被害性
这种被害性是由被害人先行的攻击行为或主 动要求所构成的被害条件。
一个人被害性的大小可从三个方面去评价
被害因素的数量
被害因素的强度
一定境遇中被害因素的内容
被害人的特征有哪些?
二)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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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被害人首先殴打、侮 辱、诽谤、虐待、非难或表示要伤害对方因 而招致被害。
被害性
2.被害的易感性
是指被害人自身在心理和行为方面所具有的、处 于无意识状态的、易被犯罪人引入被害境遇从而使 自己成为犯罪侵害对象的因素。
该特征既可表现为被害人心理弱点;也可表现 为无过错的被害人心理。
一定的伦理或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 的谴责。
被害性
3.被害的受容性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是指被害人在心理和气质上对
于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
安惠君
被害性按其强度的大小可分为三种
定的个人 素质、正常活动以及意外境遇等因素构成的被害 条件。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welcome 无过错的被害人心理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同情心理(扶贫济弱、仗义疏财)
•相近心理(易产生情感共鸣) 观念上的相近(如军民一家亲) 实质上的相近(如老乡、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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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方面条件
的总和。
被害性
1.被害的诱发性
指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个人被害 的引发性特征。
表现为被害人在被害之前曾有刺激性、疏 忽性、挑衅性、被迫顺从性等特征。
被害的诱发性
刺激性特征主要表 现为被害人本身存在 并显露出引起加害人 注意,诱发其加害行 为的特点。 被迫顺从性特 征是指被害人因 陷于某种困境而 被迫顺从加害人 侵害的特点。 疏忽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易予加害人以可乘之机。
刻骨的“爱”案例
讨论主题
什么是被害人? 被害人的特征有哪些? 传统文化与犯罪有关系吗? “恶逆变”是怎么回事? 被害人有哪些类型? 加害与被害的基本互动模式有哪些? 如何预防被害?
视频:
CCTV [今日说法] 刻骨的“爱”(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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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pGbbG8KjMf_c91k D.html
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 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 被害正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
被害人的特征有哪些?
三)可责性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被害负有
被害性的易感性
被害人的心理弱点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急功近利 Content design, 10 years experience •盲目崇拜 •盲目轻信 •需求迫切 •投机钻营 •趋炎附势 •易受暗示
被害性的易感性
二)被害人必须遭受一定程度损害
1.有形而具体的物质性损害 2.无形而抽象的非物质性损害
三)被害人的外延包括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社会和国家 四)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担受者
被害人的特征有哪些?
一)被害性——首要特征
指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联 welcome to use these PowerPoint templates,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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