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
高考政治 时政热点微专题(第三集)十九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释法
微专题十九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释法【背景材料】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卸任特首11年之后的董建华
卸任特首11年之后的董建华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46期对于在一些关键时间节点发声,董建华感叹,自己在卸任行政长官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就香港事务发言。
但去年开始,对香港发展感到心痛及焦急,认为现时是香港的关键时刻,为香港下一代和自己的孙儿着想,应该再为香港发声。
对于董建华这个名字,大家一定不陌生。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特首,当时的他频繁出现在电视屏幕中,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
从1997年到2005年,他主政着一个回归初期的香港。
随着2005年辞职卸任,董建华不再是特首,同年成为全国政协副主席。
作为一名副国级高官,近些年来,他仍会出现在公众视野,并在一些关键时间节点发声。
11月12日,董建华再次出现在《新闻联播》中。
印证现在香港所发生的事情董建华发声的时候正值不久前香港立法会闹出宣誓风波、全国人大释法之时,传递的信号也非常明确。
这一次,他主要从三个层面表达了态度。
一是针对香港的“一国两制”,董建华表示,“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不单只是一个抵触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大是大非問题,更加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基础,损害香港和广大市民的利益。
香港在“一国两制”问题上是不可以退的。
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向前一步,才是我们的希望。
二是针对全国人大释法,董建华说,“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心中一把尺去评价事物,以个人判断代替最根本的法律规则,这就是真真正正妨碍香港法治。
我相信香港人是明白事理的。
”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清晰的解释,严格规范,是负责任的做法。
三是重提邓小平。
邓小平对于香港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董建华为了阐述现在的香港问题,重提了《邓小平文选》。
他说,最近翻看《邓小平文选》,读到邓小平在29年前,也就是1987年4月,他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精辟发言。
邓小平当时谈及了香港日后的发展狀况,印证了现在香港所发生的事情。
说到1987年,那是香港回归的10年之前,距离现在已经近30年。
董建华转引邓小平的话说,“他(邓小平)说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明,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都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
2019-2020学年政治浙江专用必修2达标检测:第七课第二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Word版含解析
一、判断题1.人民政协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2.人民政协属于国家监督机关。
()3.政协委员可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质询权。
()4.政府协商、基层协商均属于协商民主的渠道。
()5.人民政协可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
()答案:1.× 2.× 3.× 4.√ 5.√二、选择题6.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①保障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利②平衡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③党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④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A.①④B.②③C.①③D.②④解析:选B。
协商民主的目的是“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与民主监督无关,①排除;“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这说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平衡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②符合题意;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的体现,③符合题意;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无关,④排除。
7.“两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观察和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也是中国展示制度自信和道路优势的重要平台。
下列关于“两会”的说法正确的有()①“两会”都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②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③“两会”都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④“两会”同步进行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意表达互补结构A.①④B.③④C.②③D.①②解析:选A。
“两会”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两会”同步进行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意表达互补结构,①④符合题意;人大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由社会各界协商产生,②错误;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二者性质不同,③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2.23【实施日期】199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任期问题
3月12日,国务院批准董建华先生的辞职请求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就此发表了谈话。
围绕任期问题,香港和内地的法律界继续展开讨论,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就我个人来讲,是支持剩余任期说的。
这里有几条理由,提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看,现行制度下补选行政长官的任期只能是剩余任期1、现行制度下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不宜越届。
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围绕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任期问题,有过不同意见。
有的主张剩余任期,有的主张作为新的一届五年任期。
为此,基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行政长官缺位补选的条文也有一个变动过程。
1988年4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写明:“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一届行政长官。
”1989年1月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以及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删去了其中的“一届”两字,把“新的一届行政长官”改为“新的行政长官”,表明补选的行政长官仅为届内“新的一位”,非“新的一届”。
2、选举委员会在五年任期内只能补选届内行政长官。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非单为一次选举而组成并于选后解散。
它是一个任期五年的常任委员会,任期与行政长官任期相配套。
简言之,它只管一届的选举,但不一定只管届内一位或一任的选举。
具体讲,起草基本法时,在删去“一届”的同时增加了“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附件一则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在2007年以前设立一个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无疑包含着便于在五年里行政长官缺位时及时补选新的行政长官以完成剩余任期的意图。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名称通过/颁布/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突破练十一国家与国际组织(Word版含解析)
专题突破练十一国家与国际组织一、选择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1.某国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党首因身体原因,辞去政府首脑一职。
随后,经过候选人之间的一番竞争,该政党所属的某候选人胜出,该国国家元首任命其为新的政府首脑。
由此可见( )①该国国家元首拥有实权②该国新的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③该国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④这是民主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这主要强调了( ) ①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切实行使最高任免权②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全面的管治权③香港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④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关系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要求香港特区修改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好选举活动,同时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就选举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由此可知( )①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享有最高权力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③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民主共和制的一种④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置于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2020年3月10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日本政府通过了允许首相在必要情况下宣布日本进入紧急状态的法案,并于同日将该法案提交至国会审议。
12日下午,日本众议院通过这项法案。
由此可见,日本( )①实行议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②议会拥有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③作为国家元首的首相拥有实际权力④议会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向政府负责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在支持各国应对能力建设、确定各国的主要行动、组织全球力量抗疫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牵头成立“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推动全球疫苗的公平分配进程。
香港_基本法_第45条的文本解释_阎承琳
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文本解释阎承琳*内容提要:《基本法》以法律的形态将国家主权延及香港特区,并将“一国两制”的宪制构想付诸实践。
在以“行政主导”为特点的香港政治体制中,《基本法》规定由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区落实国家主权并向中央政府负责。
因此,《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这一宪制设计中的关键环节。
从文本解释的进路出发,本文主张从“文义”与“结构”两个层面解读《基本法》第45条。
在文本文义的层面,通过勾连“提委会”、“普选”与“任命”这三处文本连接点,解读《基本法》第45条文本中的三块宪制拼图。
在文本结构的层面,通过《基本法》文本内的往返解读揭示第45条的“隐微结构”,再通过《宪法》与《基本法》文本间的交互解读揭示中国宪制下一国两制的“原子结构”。
关 键 词:《基本法》第45条 文本解释 提委会 普选 任命Articles《基本法》第45条共计140个字,是整个《基本法》文本的“富矿”,其中诸多抽象模糊的用语与概念需要审慎解读。
1《基本法》第45条的文本解释离不开文义与结构两个层次的解读2:文义解释(literal interpretation )关注的是文本本身的语言所清晰表达的字面意思,而结构解释(structural interpretation )关注的是法律文本内与文本间的结构与联系。
“提委会”(nominating committee )、“普选”(universal suffrage )以及“任命”(appoint )是《基本法》第45条中最重要的三处文本连接点及待勾连的缀点。
此外,《基本法》是一种需要通过文本词语(language )解读其结构(structure )的“超文本”(hypertext )。
3借用维特根斯坦作出的著名区分,《基本法》的“结构”是文本“显现”(show )出来但并未直接“言明”(say )的4。
一、文本连接点之一:提委会《基本法》第45条第2款后段围绕“提委会”(nominating committee )展开规范语句,以“提委会”为中心并引出本节中的三条论述线索:“提委会提名”、“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委会提名”、“提委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精简篇)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实到170名委员全部投成票 2017年开始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8月31日下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获得实到170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全票通过。
根据《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
中央人民政府具有是否任命决定权《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可以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此外,《决定》不对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作出修改。
办法仍需获香港立法会通过根据《决定》,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
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香港特首梁振英表示,特区政府及行政会议支持全国人大决定。
香港社会最大共识是期望2017年能够一人一票行使选举权利。
香港特首普选后续程序将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全体合资格选民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解读: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出席新闻发布会,就会议全票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21世纪第一个10年大事
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6 1.胡锦涛提出以“八荣八耻”为内涵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十一五”规划纲要。 3.两岸经贸论坛在京举行。 4.三峡大坝建成并蓄水至 156 米。 5.青藏铁路全线通车。 6.陈良宇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检查。
2007 1.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
2009 1.举国同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 60 周年。
2.中国移动正式启动国产 3G。 3.新疆发生境外三股势力与境内分裂分子相互预谋、相互策 、有预谋的分裂活动。 4.国学大师季羡林和中国航天之父钱学森先后逝世。 5.美国总统奥巴马首次访问中国。 6.甲型 H1N1 流感考验中国。
强烈 反对和谴责,表达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立场和粉碎“台独”分裂活动的坚强决心。
2004 1.我国在雅典奥运会上实现历史性突破。
2.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3.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程序启动。
2005 1.胡锦涛提出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2.青藏铁路全线铺通。
3.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
2003
5.一个月内连续发生“4•15”空难和“5•7”空难。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1. 从春到夏,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迅速蔓延到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 2. 10 月 15 日,“神舟”五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并于 16 日安全返回地面。 3. 今年下半年以来,针对陈水扁当局企图通过推动“台独公投”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中国政府和人民表示
经济增长速度超过8%。 4.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脱困三年目标基本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超过 2300 亿元,绝大多数行
《8·31决定》彰显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
《8·31决定》彰显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给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产生的纷争划下了基本底线,这个底线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是香港政改“五部曲”中的第二部,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这一步明确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香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过程中的宪制责任,并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对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香港立法会在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上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特区政府的方案,要么以超过三分之一的票数阻止香港在2017年实行普选,此外没有第三个选择。
香港的《南华早报》把中央近日来的明确表态视为跟政治反对派的摊牌。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公布的决定,香港泛民派的激烈反对是可以预见的。
还在人大常委会公布决定的前几天,香港的泛民派就把媒体曝光的政改草案称为“高门槛政改方案”而表示不满和愤怒。
“占领中环”发起人戴耀廷表示,对人大政改方案极可能“落闸”感到失望,他扬言周日晚将在特首办外集会,有可能成为“占中”的启动式。
激进的香港学联计划在9月中下旬发动罢课以表示对北京和特区政府的抗议。
民主党主席刘慧卿表示,民主党绝不会支持特区政府的政改方案,在适当时机将会与“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商讨“占中”及其他抗议行动。
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香港的泛民派可能还会采取一些激烈的抗争行动来抗议特区政府,甚至也不排除泛民派有可能在立法会中拉到三分之一的票数来阻击特区政府的政改方案,从而使2017年一人一票的普选最终流产。
对于香港泛民派激进人士带有威胁性的抗议,中央的态度非常坚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决定的当天,新华社发表了措辞强硬的评论,强调无论反对派采取什么抗争行动,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都不会逆转,实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不会逆转,香港与内地共同发展的趋势不会逆转。
2014.9月时事政治
2014年9月1日时事政治(国内)10.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文资办”)在京发起成立国内首家文化融资租赁公司,针对文化产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着眼于盘活首都丰富的文化资源,撬动金融资本为文化企业融资。
据了解,公司可为文化企业提供总额达112亿元的融资服务。
国际1.9月1日,“利比亚先驱”新闻网站报道,利比亚国民代表大会最为年长的议员阿布巴卡尔·巴依拉表示,如果利比亚的安全形势崩溃,整个世界都将遭受损失。
8月31日,利比亚民兵武装“利比亚黎明”的一名指挥官透露,该武装已经占领位于首都的黎波里的美国驻利比亚大使馆。
利比亚局势再次聚焦世界目光。
其实,不仅仅是利比亚,伊拉克、叙利亚、加沙地带乃至整个中东地区似乎都陷入了深深的动荡。
西式民主成了一些政治、宗教势力煽动攻击和谋取私利的借口,西方国家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剧了局势的混乱。
回顾历史与现实,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该地区的许多次动荡都脱不了干系,而动荡之后政治混乱和经济低迷的现状也引人深思。
2.土耳其外交部9月1日召见美国驻土耳其临时代办,就媒体报道的美国国家安全局对土耳其进行监听活动一事提出交涉。
3.逃离至南非的莱索托首相托马斯·塔巴内1日请求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向莱索托派遣一支维和部队,以稳定目前莱索托国内的动荡局面。
截至记者发稿,南共体暂未对派兵事宜做出官方回应。
不过,有消息称南共体已经拒绝了塔巴内关于派兵的请求,但是会紧急派遣一支观察团前往莱索托。
4.9月1日,乌克兰危机联络小组会议于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举行。
乌克兰当局、乌东部民兵组织、俄罗斯及欧安组织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据俄新社报道,乌东部民兵组织代表在会上表示,民兵组织将尽最大努力维护乌领土统一,条件是当局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的特殊地位。
5.据英国媒体报道,象征国际货运价格水平的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DI)在近一个月内涨幅超过40%,自7月份跌至732点之后跃升至1042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1996年10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五次会通过)第一条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1.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2.在外国无居留权;3.年满40周岁;4.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述资格中,“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是指不具有居英权或任何形式的外国居留权。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放弃外国护照,包括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第三条现职公务人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辞去公务人员职务,并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应以个人身份接受提名。
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身份的人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退出政党或政治团体。
第五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的主持下进行。
第六条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以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
具体办法如下:(一)提名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须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并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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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范文港澳政治生态比较研究摘要: 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和政治发展趋势的统称。
由于港澳两地思想意识、历史传统、外部干预、内部政治化程度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基本法设计的政制模式和发展目标的些许差异,两地政治生态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关键词: 政治生态;行政主导;普选;政党政治政治,“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①生态,“指的是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
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
对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之关系
长官 的任命 权是 实 质性 的而非 程序性 的。故 实行行 政主 导是 香港特 区作 为 中央政 府 的地 方行 政 区域 的 法律地 位所 要求 。行政 主 导 的政 治 体 制能 确 保 “ 一 国两制 ” 方 针 的真 正 落 实 。 为 照顾 “ 一 国” 的原则 , 确立行 政对 立法 的 主 导地 位 , 真 正 实 现 特 区 行政 长 官对 中央 负责 的规 定 ; 为兼 顾 “ 两制” 的方针 , 赋 予
项规定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二香港特区行政与立法关系之紧张命各司司长等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项规定行政长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基本法中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体现既项规定行政长官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制度设计而立法会认为间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认受性不足政党与行政长官和其他事务
关键词 : 香港特 区; 行 政与立法的 关系; 关 系 紧 张与 缓 和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0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6 — 6 3 9 X( 2 0 1 3 ) 0 4 - 0 0 4 5 . 0 6
《 关 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基 本 法
Vo 1 . 3 0 No . 4
Aug . 2 01 3
试 论香港特别行政 区行政 与立法之关 系
胡 玉 桃
( 北京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8 7 1 )
摘
要: 香 港 特 区政 制 体现 行 政 主 导 , 行 政 与 立 法 既 相 互 制 衡 又 相 互 配合 。但 是 在 实 际运 作 中行 政 主 导 制 受
立 法对 行政 一定 程 度 的制 衡 权 力 , 回应 资本 主义 的 香 港在 政治 民主 化方 面 的诉 求 。 … 根 据 中英 联 合 声 明里 中国政府 对香 港 的基 本 方 针 政 策及 其 附 件 一 ,
基本法18条
基本法1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于1990年4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基本法确保了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保持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并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中,基本法第18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基本法第18条的内容和重要性进行阐述。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和选举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成员应当由普选产生。
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香港居民能够通过普选的方式参与政治,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香港的领导人和立法会的成员。
基本法第18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
普选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普选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和立法会代表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政治参与权。
基本法第18条确保了香港居民能够享有普选的权利,使他们能够通过选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政策。
其次,基本法第18条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下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特别的权力和特殊的地位。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使香港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领导人和立法会代表。
这一条款的存在,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使其能够保持独特的社会和政治制度。
第三,基本法第18条促进了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其政治稳定和法治环境对于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发展至关重要。
基本法第18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保障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使香港能够保持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
这对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基本法第18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香港的普选制度和选举的基本原则,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权利和高度自治,促进了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十多年来香港的变化
十多年来香港的变化香港非法占中集会旷日持久,已对香港社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香港社会表示已忍无可忍。
为深入了解香港民众的内心想法,分析香港占中集会的历史本源与未来发展,有必要对十多年来香港发生的变化以及其对香港民众产生的影响作一回顾与总结。
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以来,中央人民政府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坚定不移支持香港依法推进民主发展,坚定不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这是香港在巨大变化中的不变之处在此背景下,香港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方面,还是在文化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首先是在政治方面,2010年,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黄济福教授指出,回归以来,香港社会“马照跑、舞照跳”,资本主义制度照常运转,社会生活和回归前没有多大区别,但是政治生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主要特征是:爱国爱港成为社会主流;民主潮流势不可挡,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政党成为民主发展的明星;中产阶层成为民主发展的中坚力量。
4年已经过去,但这种总体发展趋势却没发生根本性变化。
爱国爱港成为社会主流,这是毋庸置疑的,每一个公民都天然的对自己所生所长的土壤有一种依赖感与保护欲,不允许任何力量侵入它。
而回归十多年来,港人对自己的祖国——中国也渐渐产生了这种感觉。
具体表现在,第一,回归以来港人国民身份认同趋势上升。
第二,领取中国护照人数增加。
第三,对中央政府和内地信任度和满意度提高。
第四,拥护祖国统一和祖国休戚与共。
第五,移民回归,港人北上,支持香港和内地互动,背靠祖国的成了绝大多数。
第六,爱国爱港力量逐渐成为香港最大的政治力量等等。
所有这些改变的一大原因无疑是我国国力的强盛,国际威望的提高,港人找到了作为国人的荣耀感、自豪感与归属感。
其次,民主潮流势不可挡,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占中问题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再次有力推动了香港的民主发展,然而这给外国势力代言人成功上位夺取最高香港治权,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门槛。
形式与政策
学院:法政学院学号:20121311003姓名:赵明爱看香港“占中”问题段,表现出更强的对抗性。
这类“占领”活动在社会对抗情绪严重的国家经常会导致流血冲突和社会动荡,而这种通过激烈对抗表达诉求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国表现形式,是社会部分公众尤其是血气方刚的青年学生表达政治诉求的主要手家都是非法的,警方都有权依法处置。
式启动。
近年来,“占领”运动在各国都有出现,已经成为一种街头政治的主要近日,香港极端反对派以违法方式“占领中环”,试图瘫痪香港核心地区运领中环”非法集会。
“占领中环”,全称“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简称“和平作以要挟中央和特区政府。
“占中”指的是正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占占中”或“占中”。
“占中”于2013年3月27日发起,至2014年9月28日正求凌驾于法律之上。
少数人为了一己之私劫持香港民意,损害的是香港社会安宁和经济繁荣,动摇的是香港核心价值和法治精神。
更重要的是,它阻碍2017年香港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目标的实现。
香港的公共利益,破坏香港法治,影响香港社会未来的发展。
“占中”公然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冲击政府,严重阻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是把少数人的政治诉仔地区的数条交通干道,造成局部交通瘫痪。
这一行径受到香港各界的强烈谴责,使正常的表达自由,超出了国际公认的权利和自由行使的正常范围,必然会损害人都知道,在民主社会中,表达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上的必要限制”,权利必也让世人大跌眼镜、觉得太不可思议。
香港“占中”活动是违法的,稍有常识的这批人自27日晚开始来到特区政府总部附近集会,28日占据香港金钟、湾须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是理性的。
“占中”没有法律依据,已经不是在行治,迅速控制话语权,迅速拓展反对派的政治生存空间,甚至企图迅速催熟一种的反对迫不及待地推动“占中”行动的重要原因。
力及其支持的反对派势力十分焦虑与恐慌,于是采取“占中”这种孤注一掷的动由反对派左右香港治权的政治土壤,这便是香港激进反对派之所以不顾多数港人员方式,力图通过误导民众参与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迅速削弱香港特区政府的管力费钱支持扶植香港反对派、试图控制香港治权的多年努力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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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4.08.31
【实施日期】2014.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
生办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
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
对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长官的报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会议认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