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检测管理办法解析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1. 引言外委试验是指将实验项目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试验。
为了规范外委试验管理,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2. 外委试验管理流程2.1 试验项目立项外委试验项目的立项由实验室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出,并经过实验室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立项时需要明确试验目的、试验内容、试验范围和预期结果等。
2.2 外委单位选择和评估根据试验项目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外委单位进行试验。
选择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外委单位的资质、经验、设备和技术实力等因素,并与其签订外委合同。
2.3 外委合同签订外委合同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与外委单位进行协商签订。
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包括试验费用、试验周期、试验方法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外委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
2.4 试验监督与管理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外委试验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
监督内容包括试验过程的质量控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试验报告的准确性。
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并进行处理。
2.5 试验结果评价与验收外委试验完成后,实验室管理部门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评价内容包括试验目标的达成情况、试验数据的可信度和试验报告的合规性。
评价结果将影响下一次与外委单位合作的决策。
3. 外委试验管理的责任与义务3.1 实验室管理部门责任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外委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必须确保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并对外委试验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同时,要及时处理外委试验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3.2 外委单位责任外委单位在接受外委试验任务后,负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试验,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试验结果。
必须遵守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外委试验管理的控制措施4.1 试验项目管理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试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试验项目的立项流程和审批程序。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是针对外委试验的取样、送样和报告传递过程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取样管理:
- 外委试验项目确定后,由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工作。
- 取样人员必须具备取样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试验项目要求进行取样。
- 取样过程中需记录取样地点、时间、样品编号等信息,并由负责人进行审核和确认。
2. 送样管理:
- 取样完成后,样品需及时送至试验目的地。
- 送样人员应妥善包装样品,确保样品安全,并在送样单上记录样品相关信息。
- 在样品送达试验目的地后,需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送样情况。
3. 报告传递管理:
- 试验结果报告应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或委托方。
- 报告传递应记录传递时间、传递人员等信息,并由接收人进行确认。
-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报告无法按时传递,需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原因,并提供预计的传递时间。
4. 文件管理:
- 取样、送样和报告相关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存档,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 存档文件应注明存档日期和存档人员,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委外检验试验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1.目的:规范委外检验试验工作,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xxxxx需要委外检验试验(校验)工作流程指导。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控制程序》《产品检验控制程序》《监视测量资源控制程序》4.术语定义4.1委外检测:公司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或是设备仪器等做检测检定等,并出具检测报告。
4.2 有毒有害物质:材料本体或生产过程产生对环境、人体有害的物质,如RoHS限制物质、REACH高度关注物质等。
5.职责权限5.1 品质部:负责供应商来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管理;负责产品材质成分及含量、RoHS、MSDS、REACH、HF等环境、安全要求的委外检测;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委外校验手续办理。
5.2 生产部:协助相关检测样品及设备工具的准备。
5.3 采购部:负责协助开发与寻找具备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供方。
5.4 设备部: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等委外校验准备及手续办理。
6.管理内容6.1需要委外检测的项目及频率:6.1.1 有测试需求且公司无相关检测设备和能力的,可以委外检验。
6.1.2 公司需要委外检测的材料有:材料成分含量及性能、RoHS、MSDS、REACH、HF等环境控制物质的委外检测项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委外校验由品质部具体负责。
6.1.3 设备部负责相关仪表、绝缘靴、绝缘棒、绝缘手套等委外检测;6.1.4 安环部负责相关废气、废水排放的委外检测及车间环境卫生的委外检测;6.1.5 供应商需要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材料成分、RoHS、MSDS、REACH、HF等;管芯的性能检测报告等,具体监督工作由采购部负责,品质部跟踪。
6.1.6 产品材质成分含量及性能检测、RoHS、REACH、HF检测项目每12个月检测一次,MSDS做一次即可。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1.1对于技术难度大、试验检测频率低、或各级试验机构都不具备检测资质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并且业绩良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1.2在进行外委试验前,必须将要委外的检测项目和初步选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心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审批。
1.3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时,要对其资质(发证机关、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技术力量、设备、业绩、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考察,并考虑检测费用综合择优选择,确定一家业务水平高、服务好、信誉好、资质有效的检测机构,
1.4在试验过程中,试验室有关人员应及时了解试验情况;对委外试验结果有异议时,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向外委单位提出进一步试验要求或选定另外一家更高一级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1.5由业主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取样和试验检测
时,试验室要做好配合工作,准确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4篇)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试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外委试验工作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外委试验是指将试验任务委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试验工作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外委试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条外委试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任务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六条外委试验应按照委托单位的需求和要求进行,确保试验结果的满足。
第七条外委试验应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
第八条外委试验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验收,验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委托和接受试验任务程序第九条委托单位应向外部单位发出试验委托书或正式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试验任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条外部单位应认真审查试验委托书或合同或协议,确认是否具备进行试验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应在接受试验任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实施计划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试验方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确认,如有需要,可向外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审核意见修改试验方案,重新提交给委托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对试验方案确认后,与外部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试验工作,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试验过程管理第十六条外部单位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试验工作,包括试验设备的选用、试验方法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七条外部单位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试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试验过程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外部单位应使用标准的试验设备和工具,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外部单位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记录试验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条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寻求解决办法。
试验外委管理制度
试验外委管理制度一、前言试验外委管理指的是将试验工作交由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以达到提高试验效率、降低试验成本等目的。
试验外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试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试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试验外委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试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二、试验外委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需求大:随着试验技术的不断发展,试验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试验外委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2. 提高效率:外委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试验效率,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
3. 降低成本:试验外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降低试验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保证质量:在试验外委管理制度下,外部单位或个人需要履行一定的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试验质量和可靠性。
5. 国际合作:试验外委管理制度有利于国际间的试验合作,推动国内试验科学的发展。
三、试验外委管理制度的内容1. 外委范围:明确试验外委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哪些试验可以外委,哪些试验必须内部完成。
2. 外委标准:建立试验外委的标准和条件,包括外委单位的资质要求、技术水平、质量保证措施等。
3. 外委程序:规定试验外委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程序,包括外委单位的选择、合同签订、试验实施和监督等环节。
4. 职责分工:明确内部单位和外委单位在试验外委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防止责任不明确导致的管理混乱。
5. 资源保障:确保试验外委需要的资源、设备、材料等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障,为试验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6. 资质审核:对外委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进行试验的能力和条件。
7. 质量控制:建立试验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对外委试验进行严格监督和评价。
8. 信息共享:内外部单位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试验信息的及时传递和管理。
四、试验外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制度建立: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编制试验外委管理制度,并经过部门审批确认。
2. 制度宣传:针对内外部人员,开展制度宣传培训,确保各方对试验外委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外委项目检测管理制度
外委项目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项目的检测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保障外委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委托外部实验室、检测机构等进行检测任务的外委项目管理。
第三条外委项目检测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检测过程的科学合理性和严密性。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资质和合格证明,并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外委检测服务。
第五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外委项目的选择和委托第六条外委项目的选择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检测需求进行,选择合适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
第七条委托外委项目前,应当编制检测任务书,并由相关人员审查确认。
第八条委托外委项目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委托外委项目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必要的样品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委托外委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造假或篡改。
第三章检测管理第十一条外委项目的检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外部实验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条件,并经过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外委项目的检测程序应当合理、科学,保证检测过程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外委项目的检测结果应当经过审核和确认,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外委项目检测结束后,应当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报告项目委托方。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外委项目的质量控制应当遵循ISO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保证检测过程的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全面、有效地控制外委项目的质量。
第十八条外委项目的检测过程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并对记录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外委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外委项目的检测质量和结果应当经过复核和确认,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
外委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检验工作,提高外委检验质量,保障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委检验工作。
第三条外委检验是指委托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包括实验室检验、现场检测等。
第四条外委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外委检验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外委检验管理机构,负责外委检验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检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委检验工作。
第七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外委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委检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外委检验的委托与接受第九条委托方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外委检验委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检验样品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资质、信誉和能力的外委检验机构进行委托。
第十一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检验委托进行审查,确保委托内容明确、合理和可行。
第十二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检验合同或协议,明确检验内容、标准、方法、时限、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检验样品,并保证检验过程的安全、保密。
第四章外委检验的实施第十四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检验范围、依据、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检验工作,并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第十七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保证检验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八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记录和数据处理,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五章外委检验的结果认定和报告第十九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对完成的检验工作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检验结果符合委托要求和检验标准。
第二十条外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
委外试验的管理制度
委外试验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委外试验管理行为,加强监督,保障试验质量,保护试验对象和试验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委外试验的定义委外试验是指试验机构将试验项目外包给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试验活动。
委外试验通常包括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和符合性等方面的试验。
三、委外试验的管理主体委外试验的管理主要包括试验机构和第三方试验机构。
1. 试验机构的责任试验机构有责任保证委外试验项目的全面准确,同时需要对委外试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并监督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2. 第三方试验机构的责任第三方试验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接受委外试验机构委托进行试验项目的承接和执行。
同时需要进行试验结果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四、委外试验管理流程1. 委外试验的立项申请试验机构根据需要将试验项目委外,并提出委外试验申请。
申请需包括试验项目背景、目的、方案、周期、预算等相关信息。
2. 委外试验机构选择试验机构根据试验项目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委外试验。
选择原则包括资质齐全、能力强、信誉良好等。
3. 委外合同签订试验机构与第三方试验机构签订委外试验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试验项目、试验方式、试验要求、成果交付、费用支付等条款。
4. 委外试验管理试验机构对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委外试验过程的监督。
包括试验方案的审定、试验设备的验证、试验过程的检查、试验结果的审核等。
5. 结果评价及报告委外试验完成后,第三方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试验机构进行结果评定和报告审核。
6. 资料归档及验收试验机构将委外试验资料进行归档,包括试验委托书、合同、试验记录、试验结果等。
同时进行试验项目的验收。
五、委外试验管理的确权1. 进行委外试验活动前,试验机构应对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资质和能力的评审,确保其能够胜任委外试验项目。
2. 试验机构应与第三方试验机构签订明确的委外试验合同,规定试验范围、条件、过程和结果,明确责任与权利。
试验室外委检测管理制度
试验室外委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室外委检测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测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试验室进行的所有外委检测工作。
第三条外委检测是指试验室将部分或全部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试验室在外委检测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五条试验室管理者应对外委检测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外委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外委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对外委检测工作负有责任。
第七条试验室外委检测工作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检测样品及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检测费用。
第八条受委托的外委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测分析,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九条外委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对于外委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并及时通报委托方。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外委检测委托方应提供检测样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委托书。
第十二条外委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到委托后,按照委托书上的要求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的可控性和透明性。
第十三条外委检测工作完成后,应编制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检测项目、方法、结果及意见。
第十四条外委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应保存检测样品及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或保存。
第十五条外委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检测结果和报告承担责任,如出现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报告有误时,应当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审查第十六条试验室管理者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外委检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外委检测委托方有权对外委检测工作进行抽查,并要求外委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检测记录和报告。
外委送检管理制度
外委送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送检管理工作,保障送检材料的质量和准确性,提高外委送检效率,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外委送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委送检,是指企业将检测材料外发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送检材料涵盖各种产品、设备及环境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外部检测机构作为送检合作伙伴,并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外委送检管理制度和程序,明确送检材料的审核、备案、交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提高送检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外委送检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送检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送检材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送检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单位为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送检材料的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送检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送检材料的审核程序和标准,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送检材料应当包括相关产品、设备及环境等的基本信息、样品信息、送检要求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送检材料的审核程序应当包括送检要求的审核、样品信息的核对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审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送检材料的备案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确保送检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送检材料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送检时间、送检材料的内容、送检要求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送检材料备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送检材料的审核、备案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送检材料的交接第十五条送检材料的交接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送检材料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送检材料的交接程序应当包括送检须知的传达、送检材料的交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等内容。
第十七条送检材料的交接要求应当明确,包括送检时间、送检地点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送检材料的交接过程应当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送检材料的安全和准确。
外委检测管理办法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5标项目经理部外委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5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外委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昌九公司管理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外委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部成立外委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部指挥长副组长:各分部经理、总工程师组员:项目部及各分部副经理、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外委检测的项目包括路基软基处理基桩、路基防护工程、隧道地质雷达等.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路基基桩采用低应变检测、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检测频次、质量需满足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章检测人员要求第六条专业检测工程师必须符合合同要求,根据标段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检测小组。
第七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进场后尽快熟悉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第八条检测人员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说话的工作原则,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第九条若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应与项目部及时沟通.第七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检测单位应熟悉本标段设计文件和标段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根据有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认真编制检测规划,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做好检测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和分月检测计划并实施.第八章检测报验要求第十二条基桩报验条件桩头的处理标准如下:1.桩头必须凿除到设计标高;2。
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桩头浮浆必须全部凿除;3。
对于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应在桩头磨好四个平面,如下- 1 -图所示:低应变检测桩头处理示意图4。
对于采用超声波检测的基桩,其桩身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委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委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委试验检测,是指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试验检测。
第四条外委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外委试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外委试验检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外委试验检测活动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不定期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第八条外委试验检测结果应及时准确的提交委托单位,并做好相关的数据保留和备份工作。
第九条外委试验检测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条外委试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章外委试验检测流程管理第十一条外委试验检测活动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测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经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外委试验检测过程中应做好样品的接收、检验、标识和保存工作,并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外委试验检测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和报告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外委试验检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外委试验检测过程中应做好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外委试验检测过程中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外委试验检测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外委试验检测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外委试验检测应建立健全的技术审核和质量控制程序,确保试验检测过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外委试验检测应建立完善的标准操作程序和工作指导书,确保试验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条外委试验检测应建立不定期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机制,确保试验检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
试验(外委)检验管理制度为了高质量的建好重钢3#烧结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特委托重庆川东南地质矿产检测中心重钢试验室对本项目的材料进行检测,为了加强外委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一般规定1.1进场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
1.2筋焊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的质量验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接头或成品是抽取一定数量的试件,按规定试验方法进行拉伸、抗剪或弯曲试验。
1.3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1.4其他有关材料的检验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1.5回填土压实质量控制中的标准击实试验,应首先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轻、重类型,对可能用填筑的不同性质的土源都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样,提出送试验室进行试验。
2、取样方法2.1取样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取样单位、数量和方法进行,不能随意取样,以保证其代表性。
2.2钢材、水泥取样,及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制作时应实行旁站制度,即在工程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2.3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等的配合比,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验室试配检验合格,提供配合比。
2.4本工程装饰材料品种较多,外墙砖、地砖等装饰材料。
目前装饰市场上,对名牌建筑产品的假冒产品较多,造成鱼目混珠。
在材料进场时,对品牌、规格、尺寸、平整度、色差等严加把关,杜绝假冒产品进入现场。
3、送检与委托3.1送检单位将取好(或加工好)的试样打上标记,或在包装上注明有关情况,连同委托要求在监理见证下一起送交试验室。
4、报告管理4.1试验检验报告连同试验原始记录一起交项目经理部资料负责人统一登记归档,归档后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提取,不得更改数据。
外委单位支援检修管理规定
外委单位支援检测、修理管理规定本项规定适用于外委单位支援检测、修理。
目的是规化检测、修理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检测、修理人员的安全自我保护、防范意识,保障检测、修理人员安全与健康1、维修厂与外委单位签定《安环协议》,在维修工作中违反《安环协议》出现的安全问题由外委单位负责。
2、外委单位支援检测、修理的施工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必须自觉穿戴好劳保用品。
3、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外委单位自备。
在使用过程当中,由于设备、工具等因素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由外委单位负责。
4、外委单位对所处的施工(作业)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仔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作业)。
一旦施工(作业)就表示该外委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外委单位对施工(作业)过程当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负责。
5、外委单位如第一次到维修车间参加检测、修理,《检测、修理工作票》要由维修厂进行审核后才送上级部位办理。
6、外委单位如没有办理有关《检测、修理工作票》,维修车间应拒绝外委单位参加检测、修理工作7、被支援车间在检测、修理前一天给外委单位、支援车间提供《安全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被支援车间保存,一另一份由支援单位保存。
8、外委单位应对照《安全告知书》中的安全措施内容对危害因素进行排查。
9、外委单位对现场作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控制措施增加在《安全告知书》《检测、修理工作票》上,并告知被支援车间安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10、外委单位在支援检测、修理的过程当中,外委单位要安排检测、修理安全负责人。
11、外委单位在检测、修理中存在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
维修厂有权对行为进行考核,在外委结算单中进行扣罚。
12、外委单位员工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3、特种设备的检测、修理作业,外委单位必须出示相关资质证书,厂部成本员保存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修改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质监局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委托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交(竣)工前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要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为适应我区交通建设大发展的形势,推进检测工作标准化进程,结合公路质监局实际情况,工程交(竣)工前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为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委托程序第二条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处根据建设单位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申请及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工作业绩,确定推荐委托检测机构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条确定检测机构后,由局长或授权人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
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组由质监局人员与检测机构项目检测人员共同组成,其中检测机构检测小组按合同要求对项目工程实体、工程外观进行实体检查,并提交书面检测报告。
质监局检测核查小组在检测机构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后,对工程实体检测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对工程项目进行最终评定,形成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
第三章检测机构、人员、设备要求第四条所委托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含乙级、通过计量认证)以上资质等级,且不得有严重违约和厅、局级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当年的信用评级等级不得低于A级。
对与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的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检测机构安排的项目检测负责人须为委托机构在册人员,且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道路、桥梁)资格,且经委托检测机构授权,派出的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检测员资格。
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检测中人员构成应为:检测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分别具有道路、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相应资质,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委外检验管理制度
委外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委外检验活动,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检验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委外检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外检验服务机构的检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检验、产品检验等。
三、管理机构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委外检验管理工作,确保检验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四、委外检验合同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外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委外检验合同应当包括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检验标准、费用等内容。
3. 委外检验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五、检验项目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检验项目的选择,并保证检验项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检验方法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活动。
2. 在进行检验活动前,应当进行检验方法验证,确保检验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检验标准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选择适用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活动。
2. 检验标准应当明确、合理、科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检验人员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能够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2. 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九、检验记录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检验记录的管理工作,保留检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2. 检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准确,能够反映检验活动的全过程。
十、检验报告1. 委外检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验报告。
检测单位外委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检测单位外委管理,确保检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对外委检测单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外委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选择、签约、监督和评估;2. 外委检测单位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的管理;3. 外委检测单位的技术交流、培训、考核等。
三、外委检测单位管理要求1. 资质审查(1)外委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如计量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2)外委检测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外委检测单位应具备与我单位业务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2. 选择和签约(1)我单位应对外委检测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保选择到最合适的外委检测单位;(2)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3)合同中应明确检测项目、质量要求、费用、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3. 监督和评估(1)定期对外委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检测过程符合规范要求;(2)对检测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3)建立外委检测单位考核机制,对检测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四、安全、环保、质量管理1. 外委检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 外委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安全、环保、高质量;3. 我单位应定期对外委检测单位的安全、环保、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技术交流与培训1. 我单位应定期组织外委检测单位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提高检测技术水平;2. 对外委检测单位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对外检测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检测服务管理,确保检测质量,提高检测效率,保障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对外检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检测、环境检测、安全检测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检测服务的合法性;(二)客观公正原则:检测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三)质量第一原则:将检测质量放在首位,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检测服务,提高检测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对外检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检测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外检测服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对外检测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检测设备的采购、维护和管理;(三)负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认定;(四)负责检测项目的受理、审核和组织实施;(五)负责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报告编制和发布;(六)负责检测质量监督和客户投诉处理;(七)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确保对外检测服务的质量。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七条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资格证书;(二)熟悉检测标准和规范;(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四)通过检测人员考核。
第八条检测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一)岗位技能培训;(二)检测标准、规范培训;(三)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培训。
第九条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第四章检测设备管理第十条检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性能稳定,精度高;(三)易于操作和维护;(四)具有计量检定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设备的采购、验收、维护、报废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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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5标项目经理部外委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昌赣客专5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外委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昌九公司管理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外委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部成立外委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部指挥长副组长:各分部经理、总工程师组员:项目部及各分部副经理、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外委检测的项目包括路基软基处理基桩、路基防护工程、隧道地质雷达等。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路基基桩采用低应变检测、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检测频次、质量需满足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章检测人员要求第六条专业检测工程师必须符合合同要求,根据标段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检测小组。
第七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进场后尽快熟悉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检测人员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说话的工作原则,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第九条若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应与项目部及时沟通。
第七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检测单位应熟悉本标段设计文件和标段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根据有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认真编制检测规划,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做好检测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和分月检测计划并实施。
第八章检测报验要求第十二条基桩报验条件桩头的处理标准如下:1.桩头必须凿除到设计标高;2.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桩头浮浆必须全部凿除;3.对于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应在桩头磨好四个平面,如下- 1 -图所示:低应变检测桩头处理示意图4.对于采用超声波检测的基桩,其桩身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检测前,施工单位应事先在声测管中注满清水,并用塞子塞好,以免掉入杂物;所检测基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第十三条隧道衬砌检测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隧道内检测通道,台车退出检测区域,给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及时提供检测单位所需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
第九章检测要求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驻地监理全过程见证检测并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施工单位对检测记录予以确认签字,对拒绝签字的,由检测单位注明理由。
各监理单位应派人对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在监理人员未到场前,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检测现场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
- 2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加强检测行为管理,确保检测过程不受外界干扰。
除针对性检测或检测规程有明确规定外,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臵或抽取样品,不得由施工单位指定检测部位。
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检测过程中涉及检测方法的重大变化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检测报告第三十二条检测单位必须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并按时提供中间报告(初步结论通知单)和最终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正式检测报告原件至少一式六份,必须打印,并由相关人员(检测人员、旁站监理)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章和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向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要求低应变检测、声波透射、荷载试验、隧道衬砌无损检测、钻孔取芯和动力触探等结果通报不超过24h。
第三十四条每周五17:00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周检测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上报公司及所属指挥部。
第三十五条每月30日前检测单位应汇总分析本月检测情况和检测结果,在监理例会上进行通报,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及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月检测计划。
- 3 -第三十六条每季末(最后月30日前)和每年12月20日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季度、年度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季度和次年检测计划,其中桥梁桩基桩身质量检测和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资料应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瞒报,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公司指挥部、安质部报告,并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桥梁基桩检测应及时提供和汇总超声波检测基桩按1%的比例进行低应变对比检测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评判基桩质量依据),并在所有现场基桩检测工作完成20天内,编制完成基桩超声波检测与低应变检测对比检测报告,一式五份交甲方。
第三十八条检测报告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1.基桩检测报告(含路基)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
报告内容包括:1.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1.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1.3被检桩(点)的编号、布臵和相关施工记录;1.4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1.5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波形曲线图、检测结论;- 4 -1.6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1.7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1.8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2.隧道衬砌检测报告2.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2.2被检隧道里程、测线布臵和相关施工记录;2.3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2.4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剖面图、检测结论;2.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2.6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2.7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3.报告档案管理3.1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2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台帐。
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及时登记不合格检测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不得隐瞒不报。
- 5 -第十一章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理第三十九条按信息化管理要求,配臵有关设备和人员,及时录入有关数据,对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必须在24小时内同时报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
第四十条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III、IV类桩或隧道衬砌存在的质量问题(缺陷),检测单位应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将检测结论报驻地监理的同时,2小时内向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汇报,同时向公司所属指挥部汇报。
由公司负责组织对缺陷桩和隧道衬砌质量问题(缺陷)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III、IV类桩,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按标准规定实施钻芯法核实,施工、监理单位全程见证。
钻芯法检测结果与超声波法或低应变法一致,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钻芯法检测结果为合格桩,所发生的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因声测管堵塞造成该桩不能检测或不能完全检测,则按检测规程的要求采用钻芯取样法进行完整性检测,钻芯取样法所需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公司委托其他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质量问题(缺陷)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并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公司批准后实施。
处理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报检测单位重新检测,重新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章考核管理- 6 -第四十五条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不定期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核,对检测管理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提报公司申请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检测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检测费等办法予以处罚;对发生与施工单位串通,瞒报质量问题(缺陷)的检测单位,一经发现,对责任人予以清退,对责任检测单位核减检测费、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凡与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或上级部门颁布新的管理规定时,以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或上级部门新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7 -附件1 京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桥梁基桩检测报检单编号:- 8 -附件2京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桥梁基桩(隧道衬砌)检测初步结论通知单编号:- 9 -附件3:****************(检测方法名称)检测报告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日期:****年**月**日报告编号:合同编号:(与专用章名称一致,技术资质专用章、CMA章等,分开或合一均可)检测单位名称- 10 -****年**月**日- 11 -检测资料测单位名称(与专用章名称一致,印章同上)****年**月**日- 12 -京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桥梁桩基桩身(隧道衬砌)质量检测报告检测人员:报告编号:复核:审核:批准人(含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检测单位:(与专用章名称一致,印章同上)- 13 -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监督电话:联系人:说明:1、本报告涂改、错页、换页、漏页无效;2、检测单位名称与检测报告专用章名称不符合无效;3、本报告无盖单位相关技术资质证书章无效;4、本报告无检测、审核、批准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无效;5、本报告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或作为他用;6、如有异议或需要说明,可在报告发出后15日内向本检测单位提出书面材料,本单位在接到材料后5日内给予答复。
- 14 -目录一、项目概况……………………………………………………****二、地质情况……………………………………………………****(包括土层分布、主要物理力学指标)三、检测依据……………………………………………………****四、现场检测……………………………………………………****(包括被检桩或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检测方法:检测设备仪器,检测工程叙述等)五、检测结果……………………………………………………****六、检测结论……………………………………………………****七、其他说明……………………………………………………****八、附件图表……………………………………………………****说明:1、地质情况:隧道衬砌无损检测可不描述;2、现场检测中被检桩或点的编号、布置:隧道衬砌无损检测改为隧道里程及测线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