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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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
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章业务等级确认程序
第十一条对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档案,环境与安全。
第十二条业务等级确认程序为:申报→预审→评定→公示→颁发证明。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预审工作由各区域中心站负责,评定、公示和发证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须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详细填写《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申请表》(见附件6-1),向本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提出申请。申报时须按照专业类别(土建、金属、电气、热控)分别递交申报资料(见附件6-2)。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四条中心站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业务等级、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中心站不组织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中心站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由中心站填写预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电子版及时上报总站;预审未通过的,中心站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在预审阶段,中心站认为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申报单位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应从预审期限中扣除,预审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评定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总站在收到预审合格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的符合性,并通知中心站和申报单位约定现场评审时间。
(二)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约定时间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每个专业的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总站在接到评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的复核,确认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总站确定评定结果后,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十九条凡公示期内未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其认定程序结束,总站正式向通过确认的检测机构颁发《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确认证明》(以下简称《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第二十条在开展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工作时,任何机构、任何个人均不得向检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评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规则如下:
(一)评分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各评定项指标的符合性确定扣减系数,然后计算各项评定指标的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评分。总评分计算公式为:
A总=A1+A2+…+ Ai+…+A10
其中:Ai = m×δi
Ai—评定项得分;
m —该项额定分值;
δi—该项权重系数。
各评定项目的内容、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权重系数,详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二)专家评审结果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种。在关键项目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项,且合计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者,其评审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分专业组建,每个专业组人数为3~5人,其中组长一名,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熟悉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申报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须派人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需核查和考评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四)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现场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时,应详细记录各方意见、核查情况和各项评审结论。在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及时向总站提交评审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二)评审记录表及评分表;
(三)现场抽查记录、考评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