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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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适用范围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凡属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五条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购票资格,经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经审核纳税人不具备领购专用发票资格的,应先责令其限期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再行批准购买专用发票。

第六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主管税务机关专办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严格核定其领购专用发票的版式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
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1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08
【实施日期】1998.06.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对促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区、
县局应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的组建工作,市局已于今年3月份以京国税[1998]072号文件印发各区、县局,就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以及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截至目前,部分区、县局已相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到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底片(略)
1994年10月25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22•【文号】国税函[2006]47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28
•【字号】京地税票[2007]118号
•【施行日期】2007.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1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京国税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8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要求和市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以下同)三级审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市局进行审批;(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系统设置问题市局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由市局信息中心在CTAIS 系统中统一制作修改版面终审权限模版,各局信息中心按照市局修改后的版面终审权限模版自行修改权限。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使用印章问题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刻制、规格、使用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28号)执行。

四、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的有关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时,税务所管理人员应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地(会计核算地不在北京的,应到注册地)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对:(一)近期三个月的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及其入库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二)近期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京国税函[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495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该项工作纳入四季度目标管理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的运行纳入以后的目标管理基础工作达标考核。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操作员操作手册简本(略)3.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说明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流程图(略)5.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共包括政策宣传、人员培训与系统升级和系统运行与业务管理三部分。

一、政策宣传各局应本着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对此次启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进行广泛的宣传。

为此,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见附件1,以下简称《致纳税人信》,各局自印),各局应将《致纳税人信》发放至参与此次升级工作的每一位纳税人手中,争取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人员培训与系统升级系统升级分为税务端和企业端两部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2001年2月9日)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1、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2、对现行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3、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04•【字号】京地税征[2005]48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48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拍卖办法》是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务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操作程序。

二、各单位的征管部门是组织落实《拍卖办法》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凡涉及税务检查案件时,由稽查检查部门负责落实《拍卖办法》。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委托拍卖(变卖)合同(范本)”、“划款通知书”等具体操作文书,各单位应根据附件所列格式样本及使用说明的要求自行印制和统一使用。

四、各单位在实施拍卖、变卖措施时,应统一填制和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进行审批,并按照“拍卖(变卖)流程图”进行操作。

五、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各单位的“印花税零余额专户”,此专户暂为实施抵税财务拍卖、变卖税务机关的唯一指定帐户,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该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入库。

六、《拍卖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23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国税函[2004]1033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税额。

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177mm。

第一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联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

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10.15•【文号】国税发[1992]23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15日国税发(199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堵塞漏洞,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了统一发票样本,在本地范围内统一了发票的格式、种类,新版发票已按预定计划印制和交替使用。

为切实保证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现就进一步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发票换版工作是贯彻实施《征管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实际步骤,也是保护合法经营、堵塞偷漏税漏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抽调专门力量,结合日常税收征收管理,集中精力做好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发票换版工作按全国统一部署顺利进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为使全社会了解和支持发票换版工作,国家税务局随文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告》,请各地税务机关按要求翻印,统一于1992年12月1日在全国城乡同时张贴,以提高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和管理新版发票的自觉性。

同时,各地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重视发票管理工作,自觉使用合法发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为了保证按期在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在1992年12月底前组织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上缴主管税务机关集中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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