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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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
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作用效果的局限性分析
![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作用效果的局限性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c9ef2d56f1aff00bed51e9f.png)
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作用效果的局限性分析一、货币市场的滞后发展严重影响公开市场业务的政策传导效果1.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公开市场业务各种操作工具的基础, 它不仅影响各有关工具的市场发育, 还反映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效果。
1996 年1 月3 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拆借市场建立, 同年6 月1 日, 取消拆借利率上限限制, CHIBOR (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 从无到有,实现了同业拆借市场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网络化,促进了银行体系内资金更加合理的流动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但我国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在市场法规的建设、技术系统的运行效率、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尚待完善和提高。
特别是由于两级网络的并存, 大量网外交易及统计方法的原因, 使实际交易的数据在网上得不到全面、真实地反映,而且,目前日均23. 1 亿元的拆借成交额相对于我国货币资金的实际规模是比较小的。
而1996 年全年银行拆借总额占市场总额的比重仅有20 % , 在一级市场网络上其所占比重也只有20. 5 % ,造成现行拆借市场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失真和不完整,权威性有待增强。
加之市场监管机制还没有有效建立, 市场的交易主体因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对系统内资金流动及头寸不能及时掌握,对央行政策调整不灵敏。
特别是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主要对象的商业银行, 它们入市交易的积极性不高且只拥有有限的市场占有份额。
因此, 市场的交易状况还不能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
这样, 不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引导资金合理流动, 公开市场业务的实际效果在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中大打折扣。
2. 国债市场。
公开市场业务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国债市场的深化程度。
从质上看, 它要求国债市场机制健全,国债利率市场化; 从量上看,它要求国债余额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一定水平。
在我国, 国债的发行还不完全是经济主体自愿的资产选择行为, 发行节奏呈现非均衡性, 导致社会资金流量突变, 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及风险管理带来冲击; 而且国债二级市场间地区分割, 市场流动性差, 交易品种不尽相同, 造成二级市场的非统一和不均衡发展, 使债券市场实现资本配臵和风险定价等基本功能钝化。
兰大《中央银行学》15春在线作业2 答案
![兰大《中央银行学》15春在线作业2 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95f1572a26925c52cc5bff5.png)
《中央银行学》15春在线作业2
一、单选题(共18 道试题,共36 分。
)
1. 以下不属于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国家是()。
A. 德国
B. 意大利
C. 泰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D
2. 中介变量货币供应量对目标变量物价指数的传导是通过()变量。
A. 利率
B. 消费
C. 投资
D. 收入
正确答案:B
3. 资金流量账户是一个矩阵,行为交易内容、列为交易部门。
每行和每列的交易量之和为()。
A. 零
B. 大于零
C. 小于零
D. 不确定
正确答案:A
4. 分析政府部门财政状况的方法除了总差额,还有()。
A. 经常性收支差额
B. 基本差额
C. 贸易差额
D. 经常项目差额
正确答案:A
5. 按照我国2003年公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债务类型可将外债分为三类,下列不属于其中之一的是()。
A. 外国政府贷款
B. 国际融资租赁
C.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D. 国际商业贷款
正确答案:B
6. 《美国联邦储备法》颁布酌时间是()。
A. 1913年。
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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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12•【文号】•【施行日期】1997.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
第五条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
第二章债券交易第六条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
第七条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
第八条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署有关协议。
第九条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7天、14天、21天、28天、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7种。
第十条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
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
第十一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债券登记、托管和交割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按照其制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三章一级交易商的条件及审定第十三条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开市场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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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业务制度一、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通过中央银行与市场交易对手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
金融主体利用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市场。
货币市场像个水池,资金就是水,又叫流动性。
资金闲余者向水池里注水求利,资金需求者花钱从水池里抽水灌溉实体经济。
竞争性的货币市场可以优化资金配置,通过市场规律调节资金供求。
利率就是货币的价格货币多,利率低货币少,利率高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量四、公开市场业务的功能作用(一)调节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二)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三)调控货币供应量五、中国公开市场业务(一)人民币操作(二)外汇操作六、央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一)回购交易(二)现券交易(三)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一)回购交易1、正回购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2、逆回购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二)现券交易1、现券买断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2、现券卖断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三)发行中央银行票据1、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2、回兑中央银行票据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七、公开市场业务工具创新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是以7天期以内的短期逆回购或正回购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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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26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经济法公开市场操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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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开市场操作名词解释
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以影响基础货币,从而影响货币供给的行为。
1、当经济过热时,中央银行卖出政府债券,回笼货币,减少基础货币供给量,再通过货币乘数减少货币供给,从而给过热的经济降温;当经济衰退时,中央银行买进有价债券,向流通领域注入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使社会货币供应量数倍增加,从而刺激经济。
2、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3、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进行公开市场业务以来,在不同的时期曾经使用过不同的操作工具。
在2003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当年第六号《公开市场业务公告》,决定自4月29日起暂停每周二和周四的正回购操作,此后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招标发行央行票据。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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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法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信用卡发卡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3.信用卡收单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法规依据:《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三发[2008]2号,2008-04-10)(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法规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02-0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2012-9-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2006-03-14)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01-12-13)9. QDII、RQDII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2014-11-14)《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10. QDII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11. QFII、RQFII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01-19)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法规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央行、外管局令2007年第2号,2007-07-2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2014-10-2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2015-3-27)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法规依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2004-11-08)14.券商、基金ABS托管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法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4-2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法规依据: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3]16号,2013-09-25)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2015-4-3第一次修订)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商发[2013]210号,2013-8-29)国际能源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6-29)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法规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2001-5-16)《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2001-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法规依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2013-06-07)《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2013-11-07)19. P2P第三方存管法规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5-07-18)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法规依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012-4-19)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法规依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07-03)《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2011-01-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2011-03-18)《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法规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2015-02-25)24. QFII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2012-12-7)25. RQFII法规依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90号,2013-03-0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2013-03-01)《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2013-3-1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2013-4-23)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法规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4-9-16)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十二号,2003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2012年12月18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2015年3月19日)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第214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2004-09-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2010-04-0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2015-09-15)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1.外汇综合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2.外汇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2006-06-02)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1997-03-29)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法规依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14-07-04)35.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6.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7.外币对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8.外币拆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法规依据:《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2000-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2014-10-17)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法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法规依据:《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2009-9-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01-0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01-29)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法规依据:《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国金发[2015]002号,2015-07-06)43. 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法规依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2015-09-1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2015-10-08)(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严格来讲,除下面将要介绍的代客境外理财,其他类型的理财并没有真正的准入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
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作用效果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作用效果分析及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a390201ba8114431b90dd89b.png)
□理论探索一、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作用效果的局限性分析(一)货币市场的滞后发展严重影响公开市场业务的政策传导效果1.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公开市场业务各种操作工具的基础,它不仅影响各有关工具的市场发育,还反映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效果。
1996年1月3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拆借市场建立,同年6月1日,取消拆借利率上限限制,CHIBOR(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从无到有,实现了同业拆借市场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网络化,促进了银行体系内资金更加合理的流动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但我国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法规的建设、技术系统的运行效率、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尚待完善和提高。
特别是由于两级网络的并存,大量网外交易及统计方法的原因,使实际交易的数据在网上得不到全面、真实地反映,而且,目前日均23.1亿元的拆借成交额相对于我国货币资金的实际规模是比较小的。
而1996年全年银行拆借总额占市场总额的比重仅有20%,在一级市场网络上其所占比重也只有20.5%,造成现行拆借市场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失真和不完整,权威性有待增强。
加之市场监管机制还没有有效建立,市场的交易主体因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对系统内资金流动及头寸不能及时掌握,对央行政策调整不灵敏。
特别是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主要对象的商业银行,它们入市交易的积极性不高且只拥有有限的市场占有份额。
因此,市场的交易状况还不能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
这样,不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公开市场业务的实际效果在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中大打折扣。
2.国债市场。
公开市场业务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国债市场的深化程度。
从质上看,它要求国债市场机制健全,国债利率市场化;从量上看,它要求国债余额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一定水平。
在我国,国债的发行还不完全是经济主体自愿的资产选择行为,发行节奏呈现非均衡性,导致社会资金流量突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及风险管理带来冲击;而且国债二级市场间地区分割,市场流动性差,交易品种不尽相同,造成二级市场的非统一和不均衡发展,使债券市场实现资本配置和风险定价等基本功能钝化。
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https://img.taocdn.com/s3/m/705d7bd0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8.png)
二是发挥了对市场利率的导向作用。随着市场利率的逐步放开,中央银行对短期利率的引导和调控就显得非 常重要。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灵活的特点,配合利率调整,适时调整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利率,并 适当引导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制定相关的债券交易资金清算制度和操作规程
依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通信络,中国人民银行开发了公开市场业务招标、投标、中标交易系统,并不断升 级,实现了2000年计算机问题平稳过渡,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持。
实施效果
实施效果
公开市场业务恢复以来,在引导市场利率、满足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促进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2013年1月,立足现有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 (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 SLO)”,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 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
2019年1月25日,为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entral Bank Bills Swap,CBS)。
发展特征
综述 不断扩大交易对象
逐步丰富交易期限品 种
不断拓展交易工具
积极开展回购交易 的同时加大现券操
作的力度
尝试不同的交易方 式
制定相关的债券交 易资金清算制度和
操作规程
综述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有回购、现券交易以及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三个品种。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大额资金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专场交易。近几年其发展具有以下特 征。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https://img.taocdn.com/s3/m/b372da7b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4.png)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启动于96年4月(国债) , 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
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2002年央行货币政策侧重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发展方向是指向利率2009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哈尔滨银行南京银行徽商银行淄博市商业银行天津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福州市商业银行洛阳市商业银行杭州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富滇银行济南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大连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汉口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行2010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哈尔滨银行汉口银行天津银行长沙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江苏银行齐商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富滇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大连银行齐鲁银行洛阳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恒丰银行2011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齐商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恒丰银行天津银行江苏银行汉口银行齐鲁银行哈尔滨银行洛阳银行长沙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西安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富滇银行大连银行广州银行厦门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银行2012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面是赠送的几篇网络励志文章需要的便宜可以好好阅读下,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687c03451711cc7931b716a3.png)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
商考评指标体系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8.03.30
【实施日期】2018.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
([2018]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建立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年度考评调整机制,为择优筛选央行合格交易对手和平稳开展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形势变化,进一步增强一级交易商筛选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即日起,将考评指标体系调整为“传导货币政策”、“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市场活跃度及影响力”、“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流动性管理能力”、“操作实务”、“配合操作室有关工作”等七个方面,具体指标详见附表。
附表: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预测试题(20)(含答案)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预测试题(20)(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1a59d02f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f.png)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预测试题(20)(含答案)一、单选题(90题)1.B股交易专户、还贷专户和发行外币股票专户都属于()。
A.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B.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C.外汇储蓄账户D.个人外汇账户2.下列银行票据中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提取现金的是( )。
A.现金支票B.转账支票C.普通支票D.划线支票3.现代管理学认为,组织架构是由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汇报关系和( )所组成的一个系统。
A.交流渠道B.投诉管理C.风险管理D.财务管理4.( )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A.联行清算B.支付结算C.国际清算业务D.定时清算5.()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
A.承诺类业务B.担保业务C.银行保函业务D.票据业务6.中央银行在市场中向商业银行大量卖出证券,从而减少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引起货币供应量减少、市场利率上升,中央银行动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是()。
A.公开市场业务B.公开市场业务和存款准备金率C.公开市场业务和利率政策D.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7.下列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B.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C.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期货交易所所有D.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8.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托收属于( )。
A.政府信用B.商业信用C.个人信用D.银行信用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大量中小型企业由于融资条件差,形成了买方市场B.如果银行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进入大型企业贷款领域,就可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市场占有率,所以大型企业贷款的情况备受关注C.贷款结构的另一种分类方式为按行业或按地区分类D.大量大型企业由于融资条件差,形成了卖方市场10.由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是()。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4[7]号--关于加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4[7]号--关于加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dd605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8.png)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4[7]号--关于加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7.09•【文号】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4[7]号)关于加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为提高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准确性,现决定加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信息报告制度。
一、建立重点联系机构电话报告制度为提高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信息报告的及时性,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决策提供有效信息,现从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选取部分机构作为央行重点联系机构,在每周一、周三向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电话报告有关情况,具体要求是:(一)重点联系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各重点联系机构应于每周一、周三上午9:00-11:00向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电话报告有关信息。
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将对电话内容记录,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将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核评估内容。
重点联系机构报告情况优秀的,将在年度考核评估中加分;报告不及时、报告信息不准确或信息不全面的,将在年度考核评估中减分。
(三)各重点联系机构电话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本机构的流动性情况或可用资金情况(适用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以及对第二天公开市场操作的需求数量及价格利率投标区间。
(四)各重点联系机构要指定两名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两名人员采用AB 制。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cb721e2c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10.png)
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18]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建立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年度考评调整机制,为择优筛选央行合格交易对手和平稳开展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形势变化,进一步增强一级交易商筛选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即日起,将考评指标体系调整为“传导货币政策”、“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市场活跃度及影响力”、“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流动性管理能力”、“操作实务”、“配合操作室有关工作”等七个方面,具体指标详见附表。
附表: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一、传导货币政策1.参与公开市场操作情况2.流动性分层传导情况二、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3.货币市场利率合理定价4.持续平稳融通资金三、市场活跃度及影响力5.货币市场影响力6.债券一级市场活跃度7.债券二级市场活跃度四、依法合规稳健经营8.MPA情况9.其他监管指标达标情况10.流动性缺口管理情况五、流动性管理能力11.央行资金依存度12.操作流程执行情况六、操作实务13.信息报送情况14.研究工作七、配合操作室有关工作15.其他工作。
吴小平:保险公司应当成为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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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保险公司应当成为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佚名
【期刊名称】《远东经济画报》
【年(卷),期】2003(000)009
【总页数】1页(P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3
【相关文献】
1.我国应推行国债一级交易商制度 [J], 沈悦
2.公开市场操作一级交易商制度的r 国际经验及启示 [J], 孙莎;牛慕鸿
3.积极发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吴小平访谈录 [J], 景鲁
4.关于公开市场业务的组织形式问题——浅析一级交易商制度 [J], 秦健
5.关于印发《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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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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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1.0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人民银行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是指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为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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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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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
第五条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
第二章债券交易
第六条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
第七条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
第八条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署有关协议。
第九条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天、天、天、天、个月、个月和个
月共种。
第十条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
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
第十一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债券登记、托管和交割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按照其制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三章一级交易商的条件及审定
第十三条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机构可优先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十五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机构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成为一级交易商的申请,报送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构简介;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四、参与公开市场业务的具体部门及其人员构成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凡经审定批准成为一级交易商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一级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一、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债券交易;
二、优先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开市场业务信息,以及获取操作室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享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帐户开立、资金清算、债券托管结算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
四、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召开的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和交流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六、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互进行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交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一级交易商的义务:
一、踊跃参加债券交易,在操作室规定的交易日不参加交易或不进行投标、报价的,应及时向操作室说明原因及有关背景;
二、在宏观调控特殊需要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易任务,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意图。
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指定交易任务的同时,
应适当兼顾一级交易商的利益;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场报价;
四、提供资金头寸、债券持有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数据;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场信息及市场分析资料,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六、严格履行公开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对一级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
二、年度债券业务经营状况;
三、年度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及损益状况;
四、遵守本规定及公开市场业务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对年度审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发生机构更名、合并的一级交易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自动放弃一级交易商资格的机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交易任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在债券交易中,联手操纵价格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
同时,二年内不允许其重新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二十四条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理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一年或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被暂停或被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被暂停或被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将被终止享有公开市场业务有关规定的各项权利,但必须继续履行其未尽义务。
第二十七条被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其一级交易商资格及相关权利自动终止。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连续三个交易日没有成交或没有报价又不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违反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元至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