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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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无论是对于立法还是既存法规的解释、适用而言都不能突破的根本性规则。
——井田良
(二)刑罚基本原则的内容
认识不一致。行为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法益保护主义、责任主义、谦抑主义等。
二、罪刑法定主义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概念与沿革
1.概念:(与旧时代的擅断主义相对立)
2.沿革: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据
1.形式根据(限制司法)【不能从国民的角度来审视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妥当】
1)民主主义原理(三权分立理论【洛克首先提出,由孟德斯鸠发展】国民主
权及议会民主思想)
2)自由主义原理【事先让人民知道犯罪的后果是什么】(心理强制说【费尔
巴哈】预测可能性【自由主义原理主要是这个内容】)
2.实质根据(限制立法)
实质根据在于人权保障原理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权/形式正义的体现)
1、法律主义:指犯罪与刑罚在形式上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1)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一般认为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但
排斥习惯法并不排斥在解释刑法时通过习惯法来作为构成要件的
解释原理
(2)判例能否作为刑法的渊源?大陆法系一般不能,但在类似案件上
具有指导作用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后法(判例也一样),
有利的则不禁止,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一致。
3、禁止类推解释(但扩张解释不被禁止)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必须对刑种和刑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权/实质正义的体现)
1、刑罚法规的明确性(以美国的用语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发展而来)
明确性的判断标准:以一般人的理解能力为基准(是相对的,条文要做到
绝对的明确是不可能的)
体现:
*条文适用到何种程度,适用的边界轮廓不清晰
*界限在某种程度上是明确的,但适用太广(如网络上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机能:
&可以在事前明确地告诉国民什么是犯罪
&禁止监察机关或法院肆意运用法规
2、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处罚原则(不仅要在形式上规定刑罚,且内容要适当。
是从美国宪法中的实体的程序正当理论发展而来的)
内容:
(1)禁止设置违背宪法保障人权规定的犯罪行为(原来日本刑法中有
“杀害尊亲属罪”要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更重,考虑了
伦理因素,但后来删掉了该条文,因罪刑法定原则,尊亲属和一
般人的生命价值是一样的。)
(2)禁止出发不当罚的行为(必须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用刑法)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古典学派认为罪刑均衡仅是犯罪行为
和刑罚之间,而实证学派认为包括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
性来确定)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一)要有正确的司法理念
(1)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我国的“严打”则违反了这个理念)
(2)形式理性的司法理念(性贿赂挪用公物婚内强奸案拐卖成年男人,以上我国的法律都不能处罚)
(3)刑法谦抑的司法理念(存疑时有利于被告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中的“债务”)
(二)厘清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1)犯罪定型说:要看解释是否在法律各本条所预想的犯罪定型的范围之内。
(2)法文语义说:要看该解释是否在“语言肯呢个的意义”范围之内。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3)概念位阶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是将所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所作出的解释。(挪用公款解释为更上位的概念[财物])
(4)着重点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罚规范本身,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5)伦理方法说:
(6)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预测可能性说)
综合以上学说,一般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在于:
1、在考虑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要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法义语义说+处罚必要
性)处罚必要性小的被认为是类推解释的可能性比较大。
2、要考虑用语与刑法相关条文的关系。解释结论与刑法相关条文的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
神相协调时,一般被认为是扩大解释。“妇女”(包括女性儿童)与“儿童”的含义(含目的性说)
3、在考虑一般人接受的同时,还要考虑犯罪的类型。(犯罪定型说)
例:A把白面当白粉卖给B,A判诈骗罪。而B把它卖给别人,B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对象不能犯)
*强迫不满14周岁少女卖淫的按什么罪处理?
*奸淫幼女的按强奸罪处理,奸淫幼男的按猥亵罪处理。
4、要考虑相关法条的保护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不同。【“胁迫”的解释不同(抢劫罪
与强奸罪)】
5、在考虑本国刑法规定的同时,还要本国刑法规定与外国刑法规定的区别。财物/财产性
利益
2、允许对被告人有力的类推解释:
五、法益保护主义(对应构成要件违法性)
(一)法益的概念
(二)法益的内容
(三)法益的机能
六、责任主义(对应构成要件有责性)
七、谦抑主义
(一)概念:刑法的发动不应以所有的违法行为为对象,刑罚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原则。不应适用刑罚的案件有四类: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
分之刑和昂贵之刑。——边沁
(二)根据(判断是否适用刑罚的时候应考虑):
1、是否存在被害
2、动用刑罚是否会引发严重的副作用
3、刑罚以外的民事、行政制裁手段是否足以抑制该种行为
4、形事制裁的成本
(三)内容:
1、刑法的补充性(判断标准是不断变化的)
2、刑法的片段性
3、刑法的宽容性
(四)谦抑主义的贯彻
1、实效性
2、不可欠缺性
3、狭义的相当性
(五)谦抑主义面临的挑战
1、刑事立法的活性化
2、处罚的早期化
3、处罚的重刑化
#评价: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处罚的早期化与重刑化对刑法的谦抑主义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有效地遏制犯罪同时又维持刑法谦抑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