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连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章程(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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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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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万
出资 方式
货币
出资 比例
出资 时间
90%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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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万
货币
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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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 册。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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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发展基金”、“董事长基金”的标准和决 定其调配使用; (十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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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 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商业连锁医药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xx 发起、xx、xx 共同出资 设立 xx 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表决 同意,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表述的“以上”、“以内”、“以下”均包含本 数;“不满”、“不足”、“以外”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 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 市 xx 区 xx 南路 xx 号 xxx 负 xx 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 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一、二、三 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日 用杂品、百货、服装、办公设备、五金交电、钢材、玩具、化妆品、 农副土特产品、眼镜、日用化学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 室内外装饰;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健康咨询服务。(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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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经执行董事授权可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九)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 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 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
第十四条 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 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 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 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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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
下:
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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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董 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公司出资额或股权占比最多的股东担任,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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