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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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信、勤勉、尽责原则;(三)客户至上、风险控制原则;(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原则。

二、业务范围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范围包括:(一)证券经纪交易;(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其他证券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规经营义务;(二)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等服务;(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五)开展业务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三、客户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开户时间等。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行为管理,关注客户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四、风险管理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经纪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经纪业务风险的监控和处置。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业务正常进行。

五、合规与监督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经纪业务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经纪业务合规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开展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合规性。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证券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为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规范经纪人行为,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行为,建立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本办法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外经验和本行业实际制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经纪人管理部门,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进行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服务客户较好的经纪人,可以优先分配客户,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刚刚入行、尚未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浅、业务能力较弱的经纪人,则应当进行严格管控,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水平提高,并在提高业务能力后逐渐递进分配客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制度,加强市场风险监控。

(二)加强对经纪人资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经纪人持证上岗,拥有足够的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经纪人业务行为的监督,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经纪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客户给予满意度较高、交易量较大、贡献较大的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经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从业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客户的专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经纪助理等。

第二章经纪人职责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和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以客户利益为先,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全面、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要求,提供针对性的投资建议,帮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有序、安全运营的证券经纪业务运行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纪业务是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以审慎经营为原则,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保障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客户利益及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及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组织管理第五条证券经纪业务的组织管理涵盖经纪事业部、营业部及对证券经纪业务监督、指导和提供服务支持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公司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如下:(一)经纪事业部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规章制度的拟订,对证券经纪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二)营业部具体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开展和营销工作,受经纪事业部的管理和指导;(三)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四)清算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清算交收、登记存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维护,并对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实施日常管理;(六)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行为实时监控和监督检查;(七)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营业部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第七条证券营业部是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单独核算经营单位。

营业部应强化营销和服务能力,以打造综合金融产品的销售终端作为发展目标。

第八条营业部须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公司授权,从事以下证券经纪业务:(一)证券代理买卖;(二)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向营业部授予以下经营管理权限:(一)按照公司相应规定,进行营业部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管理;(二)根据公司的有关费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各项开支进行管理和审批;(三)拟定营业部的固定投资计划和具体的固定投资方案,实施公司已批复的固定投资项目;(四)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策划、实施营销方案;(五)在监管部门和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适用的佣金标准;(六)公司授权的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券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券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券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券商经纪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券商设立经纪业务部门,由总经理直接负责,设立专门的经纪业务管理团队。

2. 经纪业务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券商经纪业务规章制度、监督业务实施、指导经纪人员的勤勉尽职和业务素质提高。

三、经纪人员管理1. 券商招聘经纪人员,需具备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度敬业精神。

2. 经纪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独立从事经纪业务。

3. 经纪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券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4. 经纪人员需按照券商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开展经纪工作,确保交易安全和有效。

五、经纪业务管理1.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料完整、准确、保密。

2.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及时检测和纠正交易异常情况,确保市场交易秩序。

3.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完善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确保经纪业务安全。

4.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客户投诉并及时反馈结果,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

六、经纪业务监督1. 券商必须加强对经纪人员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2. 券商必须定期对经纪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风险扩大。

3. 券商必须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业务检查和调查,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应及时调整并公告。

2. 券商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经纪业务合规、规范、稳定进行。

3. 券商违反本制度的,将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券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券商应当严格遵守,确保经纪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稳定发展。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ΟΟ九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2)第一节 经纪管理委员会 (3)第二节 经纪管理总部 (4)第三节 证券营业部 (5)第三章 人员管理 (7)第四章 业务决策 (9)第五章 业务运作与管理 (10)第六章 绩效管理 (12)第七章 风险控制 (13)第一节 日常经营风险控制 (14)第二节 人员管理风险控制 (15)第三节 业务风险控制 (15)第四节 差错及重大事项的报告 (16)第八章 罚 则 (16)第九章 附 则 (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经纪业务运营管理,防范经纪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精神以及公司确定的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实行经纪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具体制定经纪业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一节 经纪管理委员会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经纪管理委员会。

经纪管理委员会是经纪业务经营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

第五条经纪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经纪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结算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投资研究总部、融资融券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总裁。

经纪管理委员会对总裁负责。

第六条经纪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经纪业务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策略。

根据公司整体预算安排,对经纪业务财务预算进行预审。

拟订营业网点布局的调整方案,确定创新业务方案,进行阶段性工作的回顾总结和计划制定,绩效和风险评估,决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七条经纪管理委员会各组成部门要发挥各专业职能,在经纪业务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服务、监督、风控职能。

其中: (1)信息技术部发挥信息技术的专业职能,要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经纪业务信息技术建设和改进方案,满足经纪业务提出的技术需求,建立并维护客户交易、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的开发、运行,建立并维护营销和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营业部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电脑人员培训以及分支机构电子设备采购管理,与机房有关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为信息技术安全、营业部技术安全管理负责;(2)结算管理部发挥经纪业务客户资金管理及清算、结算的专业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资产安全、完整负责;(3)计划财务部发挥专业的财务职能,负责经纪业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支付等工作,负责对营业部财务经理和人员进行培训,为营业部的账务核算合规性负责;(4)人力资源部发挥专业的人力资源职能,负责经纪业务的人力资源规划、薪酬设计、职业生涯、招聘培训以及劳资福利管理,为营业部人力资源保障负责;(5)投资研究总部发挥专业的研究、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客户开发等职能,成为经纪业务经营的坚强后盾,面向客户,赢得客户;(6)法律合规部发挥合规管理专业职能,负责对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协议文本等的合法合规性审核;通过多种途径对业务潜在风险进行监控和提醒;为经纪业务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检查和培训提供专业支持,为经纪业务部门提供合规开展业务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提供法律支持服务,协助经纪业务部门并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等,为经纪业务制度合规性负责。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强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培育稳定、高素质的证券经纪人队伍,提高公司整体营销能力、提升公司客户服务质量、防范证券经纪人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与公司签订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且取得登记编号,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证券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经纪人管理遵循合法规范、互助双赢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经纪人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经纪人管理组织架构图第五条 经纪人隶属于经纪业务分支机构,不分序列和职级。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审计部、组织人力部、信息技术部门等,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经纪人相关工作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的职责:(一)拟定经纪人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实施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及后续培训管理工作;(三)负责经纪人合同管理工作;(四)督导分支机构对经纪人进行代理费的计算和考核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i 分支机构1 分支机构N风 险 控 制 部 运 营 管 理 部信息技术部门 合 规 部 审计部 财务会计部 合规经理经纪人i 经纪人1 经纪人N组织人力部(五)督导分支机构开展经纪人培训工作;(六)督导分支机构监督、防范、报告经纪人相关风险;(七)建立完善经纪人责任追究机制;(八)组织对分支机构经纪人管理及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建立完善经纪人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机制;(十)指导分支机构进行经纪人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的工作;(十一)对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新开户回访。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一、经纪业务内涵定义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应明确经纪业务定位,规范业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投资,防范市场风险,不得诱导客户进行高风险投资。

三、业务管理流程优化证券公司应当优化开户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系统建设,提高交易速度,确保交易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教育机制,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内控合规管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纪业务合规运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经纪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六、行政监管问责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证券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证券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证券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经纪业务的合规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_公文写作范文_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_公文写作范文_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解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解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于2016年4月20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为实施监管机制,促进证券经纪业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证券经纪行业道德审慎标准,健全证券市场秩序,本办法被制定出来。

本办法规定了证券经纪公司在运营经营中应遵守的原则、标准和要求,包括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报告标准,坚持自律管理,把握经营规模,落实营销管理,提高职业操守,强化市场监管,完善风险控制,积极推进反洗钱等有关规定。

首先,证券经纪公司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投资理念,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真实和公正的投资指导作用,强化相关职责规定,更好地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要严格执行财务报告标准,严格落实资产审计检查制度,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状况和相关信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审核。

此外,要坚持自律管理原则,以合法的运作为前提,把握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坚决守住不透露、不挪用客户资金的底线,营造客户至上的理念,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服务,落实营销管理,保护客户利益,增强用户信心。

再次,要提高职业操守,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加强市场内外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证券市场秩序。

最后,要完善风险控制,根据市场变化,实时关注客户投资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制度,实施市场投资与禁止投资管理,建立防范市场风险的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反洗钱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有效的投资环境。

以上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解读,通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和要求,有效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证券经纪公司的职业道德,增强市场监管,完善风险把控,加强反洗钱工作,最终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在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它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良好的证券经纪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努力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解读对于投资者理解和适应市场波动、更好地参与投资有着重要意义。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证券经纪机构管理、营业收费和资金安全等方面,力求建立健全的反洗钱监控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推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证券经纪机构管理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该办法规定了证券经纪机构的建立、资本金的申请以及机构的层级构架、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要求,强调了高管人员的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行为,并对证券经纪机构的资质、变更、合并、注销等有具体的管理要求。

其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制定了证券经纪机构营业收费的标准,主要包括资金代管费、交易服务费、投资咨询费等,具体详细的规定了资金代管费的收取标准,并严格规定了其他营业收费要求,对客户账户资金收取有具体的管理要求,这有助于减少客户账户资金损失,更好地保护客户账户资金。

此外,反洗钱的监控机制也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证券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客户账户管理制度、国外客户业务管理制度、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异常交易报告制度等,实行客户身份识别、实名登记、客户转账记录保存、客户账户变更、客户资料完整性检查、风险提示等措施,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洗钱审查机制,有效防范洗钱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对金融行为的层层审查,控制金融风险。

最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还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它要求证券经纪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律规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不正当费用,防止投资者因服务质量低下而遭受损失,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暂行办法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暂行办法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05.19•【字号】•【施行日期】199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暂行办法(1992年5月19日)一、根据《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章程》、《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中心会员派出参加中心场内交易的人员。

它包括交易员和交易代理人两种。

三、中心甲类会员可派2名交易员进场,并指定一名为场内代表;乙类会员只能派一名交易员进场。

四、外地甲类会员因故不能派出场内交易员时,可自行从武汉市招聘交易代理人全权代表进场交易;乙类会员不得聘请交易代理人进场交易。

五、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四十周岁以下;(二)大学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三)三年内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

六、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经中心审核,并获得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后方能出任。

七、会员要求变更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事先报经中心审核批准。

八、交易代理人必须与被代理人会员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代理合同副本连同会员授权交易证明书一并送中心,中心认可后,方能入市交易。

九、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在中心的交易行为,会员应负完全责任。

十、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必须遵守中心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诿为不知。

十一、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在场内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交易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十二、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在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走动、相互串位;(二)大声喧哗;(三)中途退场;(四)阅读与交易无关的文件、书籍和资料;(五)乱扔纸屑、吸烟。

十三、交易员、交易代理人在场内交易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下进行交易;(二)为影响市场行情,串通、联手买卖证券;(三)无实际成交意向而空报价格;(四)假借会员名义为自己或代客买卖;(五)接受代为决定券种、数量、价格及买入、卖出的全权委托;(六)截留客户的进场委托或将客户委托进场的买卖相互抵算;(七)向客户隐瞒真实情况或诈骗客户;(八)向客户提供资金或证券;(九)散布不实情况或谣言;(十)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的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行为。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经纪业务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交易、保障各方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经纪业务的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纪业务的定义与范围经纪业务是指经纪人在市场交易中,以促成交易为目的,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等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活动。

其范围涵盖了但不限于房地产、证券、保险、艺术品、人才市场等多个领域。

二、经纪人的资格与职责1、经纪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诚实守信,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准确、客观地向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和交易建议。

4、积极促成交易,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

三、委托人与经纪人的关系1、委托人应明确委托事项和要求,并向经纪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经纪人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佣金标准、违约责任等。

3、委托人有权监督经纪人的工作,对不满意的服务提出异议和要求改进。

四、经纪业务的操作流程1、信息收集与分析经纪人应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对相关行业和交易对象进行深入分析,为委托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交易洽谈与协商在委托人的授权下,经纪人与交易对方进行洽谈和协商,努力达成双方满意的交易条件。

3、合同签订与执行协助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4、售后服务与跟踪交易完成后,经纪人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跟踪交易效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佣金的收取与管理1、佣金的收取标准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2、经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佣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3、佣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风险管理与纠纷处理1、经纪业务中存在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

经纪人应具备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五年战略发展规划,推动业务转型,培育主经纪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主经纪商业务(以下简称PB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的包括产品设计、交易实现、研究服务、托(保)管外包、信息披露、募集代销、种子基金、杠杆交易及融资融券解决方案、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税务筹划、业绩展示及业务定制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主经纪商客户(以下简称PB客户)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机构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PB业务引入及持续管理的基本规范。

公司PB业务所涉及的各项具体金融服务的规范及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PB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协同部门、专业营业部以及各分支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向PB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拓展PB客户,实现公司PB业务的发展目标。

第六条机构业务总部是公司PB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私募业务部和销售管理部承担PB业务的管理和拓展,承担拟合作代销的私募管理人及其私募产品的评审和定级,承担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资产托管部、零售业务总部、财富管理中心、研究所、信用业务总部、衍生产品部、分支机构为PB业务的业务协同部门,协同机构业务总部为PB客户提供资产托(保)管及外包服务、数据服务、产品销售、投研服务、两融业务服务和衍生品交易服务。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为确保各营业部合规、有序地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依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如下启动实施方案:一、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营业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经纪人制度。

2、不存在以往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或遗留问题已妥善规范完毕,无风险隐患。

3、证监会645号文下发后,严格遵照执行,无违规行为发生。

4、最近一年未发生因证券经纪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5、最近一年未出现营销人员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等情形。

6、证券营业部已对营业部全体员工和拟签约证券经纪人进行了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技术系统的专项培训。

7、人员配置:营业部市场营销部主要岗位人员到位,能够完成证券经纪人的招聘、培训、日常管理、客户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事宜,为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提供了组织和人员保障。

8、营业部已符合《营业部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自查表》(附件1)要求,并进行了内部评估测试,确保公司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系统能够在本营业部有效运行。

9、营业部积极与所在地证监局进行了沟通,并按照所在地证监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相关要求已完成规范。

二、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营业部的确定程序1、申请。

按照上述条件,营业部进行自查,确认达到实施经纪人制度条件之后,向公司提交关于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书面申请和相关的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2、现场核查。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会同法律合规总部、风险管理总部、审计总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营业部进行现场指导,按证监会、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核查,核查合格者进入下一步骤;核查有问题者,提出整改意见。

营业部整改合格后,再次申请现场核查。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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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授权范围与执业行为规范由公
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限于:
(一)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 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 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 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材 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并经公司允许的证券经纪人 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九年十二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组织管理 ............................... 4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信息管理 ............................... 4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到期不再顺延的,证券营业部应于委托 合同到期之前 50 日向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于 委托合同到期之前 30 日,向证券经纪人发送通知书(见附件 7)告 知证券经纪人合同不再顺延,并要求其办理相关的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节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由证券经纪人申请,证券 营业部协助,公司总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统一申请。(详细流程 见附件 8)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Personnel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证券经纪业务的规范化经营,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经纪机构应当实行以下员工管理措施:
一、人员结构与素质要求:
1、所有员工应当具有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风险意识;
2、证券经纪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部门的性质、特点确定应当具备的技能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3、确保所有员工接受从业资格考试后方可注册或任职;
4、招聘人员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公开、公正的专业资格审核;
5、证券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员资格实施补充要求,但不得降低本办法中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
二、培训机制:
1、证券经纪机构应当针对新注册员工和新上任的员工,开展业务熟练性考核或集中培训;
2、员工定期应参加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经济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3、主管部门鼓励证券经纪机构建立专业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活动;
三、考核机制:
1、证券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机构的其他业务活动的考核体系;
2、认真检查员工的忠实义务和职业道德,严格落实了对其侵害投资者权益或违反职业规范的处分;
3、证券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反映客户投诉凭据和处理投诉的机制,及时查实和处理客户投诉;
四、责任分配:
1、证券经纪机构应当建整体的责任分工体系,清楚职责,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
2、证券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有关业务流程文件、及办事指南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流程;
3、关键业务管理者应当负责审核和跟踪日常工作,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4、证券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职责分担机制,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立法说明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立法说明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立法说明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

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

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

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监管规则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一)明确经纪业务内涵。

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未经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

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

(二)加强客户行为管理。

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

一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交易需求、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产品结构、产品期限、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二是落实适当性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

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三是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当向中国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证券公司经纪商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经纪商的经营管理,保障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经纪商的资格与职责1. 经纪商的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4)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经纪商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2)认真履行客户服务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3)维护公司形象,积极宣传公司业务,拓展客户资源;(4)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5)及时报告客户交易异常情况,防范风险。

三、经纪商的管理1. 经纪商的培训与考核(1)公司应定期对经纪商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2)公司应建立经纪商考核制度,对经纪商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经纪商晋升、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2. 经纪商的奖惩(1)经纪商在业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公司创造效益的,公司给予奖励;(2)经纪商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客户权益的,公司给予处罚。

3. 经纪商的离职与续签(1)经纪商提出离职申请,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2)经纪商离职前,应妥善处理未了业务,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害;(3)经纪商在离职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完善措施
• 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 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确保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得到有效执行
建议
•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 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认知度
证券经纪业务发展趋势
• 证券经纪业务将逐步实现线上化、智能化 • 证券经纪业务将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 • 证券经纪业务将与其他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提供一站式服务
02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与背景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历史
沿革
• 199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起步阶段,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 规范证券公司为主
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证券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现状
• 证券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激烈 • 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 • 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业务的需求不断多样化
的基本原则
• 合规经营: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 透明度:证券公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对经纪业务主体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意义
• 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 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 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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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五年战略发展规划,推动业务转型,培育主经纪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主经纪商业务(以下简称PB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的包括产品设计、交易实现、研究服务、托(保)管外包、信息披露、募集代销、种子基金、杠杆交易及融资融券解决方案、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税务筹划、业绩展示及业务定制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主经纪商客户(以下简称PB客户)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机构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PB业务引入及持续管理的基本规范。

公司PB业务所涉及的各项具体金融服务的规范及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PB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协同部门、专业营业部以及各分支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向PB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拓展PB客户,实现公司PB业务的发展目标。

第六条机构业务总部是公司PB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私募业务部和销售管理部承担PB业务的管理和拓展,承担拟合作代销的私募管理人及其私募产品的评审和定级,承担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资产托管部、零售业务总部、财富管理中心、研究所、信用业务总部、衍生产品部、分支机构为PB业务的业务协同部门,协同机构业务总部为PB客户提供资产托(保)管及外包服务、数据服务、产品销售、投研服务、两融业务服务和衍生品交易服务。

信息技术部、战略发展部、运营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和分支机构执行办公室为管理协同部门,协同机构业务总部为实现PB业务管理和拓展,提供信息技术保障、考核指标核定、运营清算、激励约束机制制定、资金调度、合规指导、跨部门沟通等支持。

第八条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设立四家PB营业部,PB营业部行政上隶属所在分公司,并由所在分公司管理。

业务上受机构业务总部的指导与管理,履行机构业务总部赋予的PB业务相关职能。

第九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由机构业务总部牵头发起设立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统筹公司各类金融产品业务。

PB募集代销产品归入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统一评审管理。

第十条PB业务组织管理架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机构业务总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PB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主经纪商合作客户的开发,建设PB业务合作伙伴池;
(三)负责制定主经纪商引入标准,提供代销、种子基金、投研服务的条件和标准;
(四)负责募集代销金融产品评审、风险定级的评定及评审执行,负责募集代销产品适当性材料的制定、商务条件的执行;
(五)对分支机构分解PB业务指标,并对其进行督导与考核;
(六)协同相关部门制订PB客户一站式金融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对PB营业部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八)负责种子基金的投放与投后管理;
第十二条金融产品委员会职责
(一)对拟销售或代销产品的风险和发行人等级结果进行评审;
(二)对拟销售或代销产品的上架销售进行评审;
(三)对拟销售或代销产品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评审;
(四)对公司销售或代销产品相关制度的拟订、修订进行审议;
(五)其他需要金融产品委员会审议的工作。

金融产品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由机构业务总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PB营业部职责
(一)承担在辖区落地PB客户交易服务和其他辅助服务支持;
(二)代表机构业务总部为辖区及其它对口服务分公司的PB客户提供相应服务策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辖区PB客户的服务需求进行收集、整理并上报机构业务总部;
(四)协助机构业务总部为辖区PB客户制订孵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辖区PB业务的拓展;
(六)其他与辖区PB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其它协同部门的职责
(一)零售业务总部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批准的年度私募产品销售计划,负责对代销私募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落实、检查和管理,负责PB业务推荐人员营销挂接。

(二)财富管理中心
负责向高净值客户推荐配置经公司批准的代销私募产品。

(三)资产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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