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第8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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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及风险控制,保障经纪业务的正常运作,促进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授权对公司的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监督,通过对下辖的客户服务中心实施组织、管理、协调和监控,促使经纪业务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公司对经纪业务的发展战略,制定经纪业务年度经营计划以及考核方案,并将年度经营任务下发给各下辖部门。

第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为属下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指导和协助,促进各部门创新业务的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采用新的经营策略和交易手段、开发新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审批。

第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的内部风险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营业部业务操作规程》、《广州证券代理债券回购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广州证券权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的柜台权限管理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柜台交易系统权限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若发生差错事故,依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银证通业务的运作执行《广州证券银证通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证券营业部的信息服务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公告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参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重要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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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财会中心、存管中心、电脑中心分别对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财务、清算、电脑进行业务管理并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六条公司稽核监察中心依照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证券营业部、电子交易部以及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监控及稽核检查,并提供法律指导。

第十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要严格抓好内部风险控制,执行《广州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日常风险管理参见《广州证券营业部营运总监日常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费用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费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建设、改造以及大宗商品采购上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建设工程、商品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实物资产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财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电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须严格执行《广州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方案V3.0》、《电脑中心工作报告制度》、《技术资料数据管理制度》、《FTP服务器操作规范》、《信息系统密码管理制度》、《交易数据备份规范》、《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日终清算操作指引》、《营业部柜台系统权限设置管理规定》、《营业部机房管理规定》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公文处理依照《广州证券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印章管理依照《广州证券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下辖证券营业部遇到突发事件时依照《广州证券营业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有关人员聘任、考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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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等事宜,执行《广州证券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职能及岗位职责具体参见《广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职能及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营业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证券营业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执行《广州证券客户代表管理办法》。

第五章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对经纪业务总部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授权经纪业务总部对属下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包括月度(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确定。

第三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对属下部门考核的内容:

一、利润任务完成情况。

二、客户资产量增减情况。

三、市场占有率增降情况。

四、规范经营情况。

五、费用支出情况。

六、销售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暨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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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客户利益,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差错的,无论对公司和客户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论是否导致与客户的纠纷,均应定性为业务差错事故。

第二章差错事故处理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理。一旦发现差错,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妥当。

(三)严禁当事人瞒报虚报,与客户私下了结。

第三章差错事故类别

第四条开户差错

(一)办理证券帐户卡实时开户或保证金开户时对开户资料审查不严,造成客户用假证件或他人证件开户,或个人未经授权而以单位名义开户;

(二)开户资料不齐全;

(三)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户;

(四)工作疏忽输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卡代码、客户地址及电话等);

第五条委托买卖差错

(一)接受证件不齐全或不相符的客户委托;

(二)接受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失效的客户委托;

(三)因工作人员失职或疏忽而导致委托结果与客户委托指令(委托品种、数量、方向、价格等)不符;

(四)国债卖空;

(五)接受不规范的书面委托凭证或未能妥善保管书面委托凭证,导致凭证失去证据效力;

第六条指定交易、转托管及销户差错

(一)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销户时,工作人员不按管理规程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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