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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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投资者,完善,证券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简介: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内容:
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最新发布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的颁布不仅在权利上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而且是我国证券管理制度重要里程碑。本文主要是通过解读我国在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者的重要性及当前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提出其中有待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适当性规则;管理制度;证券投资者
一、我国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
我国最新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制度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权益有法可依,并且是我国投资者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
主线:该《办法》颁布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对相关证券法的完善,这使得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双重保障,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从根源上规避投资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这就要求相关理财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意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从外部环境来说,还需要证监会和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行业进行有效监督,完善相关监督责任机制,不仅可以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最关键的是给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重心: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和二者互为转换的条件,普通投资者的资金比较薄弱,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差,收益和诚信度比较低,与此相反,专业投资者在各项方面比普通投资者较好,普通投资者要想转为专业投资者,不仅只是具备好专业投资者的主要
条件,而且要在经营机构审核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转化。该制度具备比较系统完善的相关投资者投资条件规定,规范了证券市场的投资的制度,确保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投资收益最大化。该项对于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区别对待,不同于《证券法》中一体保护模式。第二,依据投资者自身的投资能力,金融机构和理财公司会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和投资产品。经营机构具有不同级别的投资产品,他们会根据投资者的需要提供适当的产品。由于成本和收益等的不同,经营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介绍每个产品的不同。《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经营机构需要在了解市场产品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流动性、募集对象以及募集范围,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此项机制并不只是为了让经营机构进行简单的评估,而是通过评估数据更好地分析证券市场,及时对产品风险等进行了解,使经营者提供给投资者不同级别的产品信息更加可靠。第三,经营机构要详细了解投资者自身信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状况等重要信息,依据这些信息,经营机构推出合理的产品。经营机构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到对投资者负责,这就要求经营机构推销适合投资者的产品,根据投资者预期投资收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收益最大化的产品。经营机构有时为了取得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为了获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容易忽视投资者的利益,推销不适合的产品,使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得不到保障。该项制度要求经营管理者必须尽自己义务推销适合产品,
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容易出现证券市场秩序不稳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地影响了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使经营管理受到制度约束,不敢对投资者不负责。
(二)适用范围扩大
《办法》扩大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这里适用投资产品主要包括证券、期货、基金等。在传统制度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同的投资产品需要不同的规章制度进行管制,这是规避风险的需要。我国因此有着许多投资产品的规章制度,主要有《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产品规章制度比较繁琐,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很难在投资市场上真正实行,投资者自身的权益也没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办法》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被正式提出,它使证券、基金、期货等产品都按照这一制度统一规制,方便了对投资市场的管理,使得该制度更易于操作,真正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监管责任的落实
从内部监管来说,《办法》倡导经营机制设立专门内部监督部门或者监督机制,各个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可以促进经营机构网点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投资部门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经营机构中犯严重错误的代理人员可以上报证监会或派
驻机构,给予经营机构和人员相关的处分,维护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办法》分为三层监督。首先是外部监督部门的监督,即证监会和派驻机构的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提高各个投资行业的自律,因为监督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监督的行使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机构的产品可以给予否定,也可以给予惩罚,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对产品进行分级,做到风险预警的适时性。再者是证券期货交易所应该建立本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自律细则,通过自律性细则可以使经营机构自觉地推销符合要求的产品。其次是由证券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治章程,是在行业内形成监管机制,这就要求行业内满足章程的经营机构才能这个市场中生存,要不然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经营机构为了在行业内站住地位,就必须对产品进行等级划分,防控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机构可以帮助行业协会不断建立更加完善的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上是监管机制主要内容,另外《办法》表明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机制的执行力度。《办法》第37~42条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对于经营机构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反了相关机制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证券市场的活力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证券市场活力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动力。证券市场的活力的来源是投资者,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保护机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