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用户的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消费者的启示

法学131902班陈冬冬201119010102

东芝公司在面对同样的质量问题时,对于美国用户和中国用户给出的却是不同的解决办法。东芝公司的解释:这是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同,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存在但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商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本文就通过对中、美的法律比较来分析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

东芝笔记本电脑存在导致用户数据丢失和损坏的隐患,他主要是产品存在瑕疵,这显然是产品责任问题。这个案件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美国侵权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所以,美国是以成文法和判例为审判根据的。首先,美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瑕疵缺陷规定:产品的缺陷主要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通知缺陷。其中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因设计失误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如果证明存在或者能够做出更好的设计从而消除不合理大的危险。认定产品的设计缺陷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定为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美国虽然没有对产品缺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将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断的产品缺陷的标准,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加大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这也表明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在美国并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有损害的可能性即可。美国的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明示担保;二是默示担保。所以,产品担保责任即分为明示担保责任和默示担保责任。

东芝公司如果在美国严格按照诉讼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那么他们承担的将不仅仅是10.5亿美元的和解金,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补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他们很可能面临巨额的金钱赔偿和对瑕疵产品的召回,这相对于和解金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依据的国家,在以前的判例中,根据危害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损害赔偿,并且他们的赔偿额无上限,这都给生产者很大的压力,同时这样的惩罚,也可以让生产者更注重产品的质量。

二、中国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依据法律体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到,我国对产品存在瑕疵的,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有赔偿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瑕疵的内涵、外延及瑕疵的判断标准,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瑕疵的内涵。同时,没

有明确规定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厂商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并且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除产品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外,对于产品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这和美国的补偿原则和惩罚性原则相比,消费者就不可能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补偿。

我国的担保责任中,对产品瑕疵的担保责任主要有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要求每一种产品都应答到一定质量标准,产品作为商品被购买时达到一定标准的合格产品,产品一旦出现瑕疵就不应作为合格产品,而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对瑕疵已经作出说明或另有约定的。但也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产品责任的免责抗辩。我国的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在减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三、结论

通过对中美两国关于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对比。首先,在关于瑕疵的认定中,中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归责原则中美国采取的是补偿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而我国没有明确的严格的责任原则,这样美国法律对产品瑕疵的处罚,是东芝公司迫于压力而采取庭外和解;最后,在赔偿的金额方面,美国对赔偿的数额没有上限的规定,这就使东芝公司如果采取诉讼解决,就可能受到更大的赔偿。而中国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在赔偿数额上,我国法律规定只是造成损害的实际金额或者产品价款的双倍,并且我国有关于对瑕疵产品修理、更换、重做等的规定。

我认为虽然我国的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较之美国发展的还不完善,但是在责任的认定和损害的定义上没有本质的差别。美国的法律依据的是“不合理的危险”,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并且东芝公司在初期也隐瞒了产品的瑕疵,并没有向我国的用户给予任何赔偿或承诺,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所以,东芝公司说中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不合理的,他们必须也要向中国的用户给予赔偿。东芝公司对中国用户的不公平待遇严重的损害了中国用户的利益,也是藐视我国法律的行为,我国必须对这种行为,依靠法律,加以严惩。在当时,我国少数用户的起诉的胜诉不能福及未起诉的用户,就应该呼吁更多的用户加入集团诉讼,而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中,加入了公益诉讼,这样消费者协会就可以代表用户去维护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应该:(一)完善产品和产品缺陷的定义,学习美国法律,扩大产品的范围,以“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二)完善产品的归责原则,实行产品严格责任,加大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