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9)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2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5)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随着城市化程度的加速发展,轨道交通逐渐成为大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保障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第三方监测进行质量监管,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本文将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第三方监测管理问题,从纬度、技术手段、监测内容和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第三方监测的纬度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第三方监测,包括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监测工作。
其中,前期监测主要是对环境、地下管线及土壤等进行探测;施工中监测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变化进行跟踪监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测主要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功能的达标监测。
不同阶段的监测内容和方法不尽相同。
前期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离子探头检测、地下管线探测和土壤性质调查等;施工中的监测内容包括地下管道的施工、明挖隧道和盾构隧道的施工、隧道内环境等;竣工验收后的监测主要包括轨道线路的换线试验、通讯、信号、自动化试验、能耗监测等。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第三方监测,除了传统的人工普查外,还需要运用一系列的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与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技术手段:1.无损检测技术:通过各种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如超声波、红外线、热像仪等,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监测,能够实现对工程各项参数的快速检测和精准模拟。
2.地面测量技术:采用全站仪、激光测距仪等设备,对轨道线路进行测量,精度高、速度快、数据准确,并能够有效预测和分析隧道内的变形情况。
3.视频监测技术:通过视频摄像、图像处理、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对隧道内部环境、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时监测,同时,还能够根据历史和现场数据预测未来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
4.大数据技术:以轨道交通系统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预测和管理,提高监测的精度和效率,并最终实现人机协同的监测分析作用,推动轨道交通系统的科学化和智能化发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轨道(2023)18号)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璧山区、铜梁区、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市轨道集团、市铁路集团,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辖区有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安全巡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联动,设计到竣工全过程闭环管理”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压实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守牢控制保护区管理安全底线。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及时办理控制保护区管理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的设计交底。
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管理。
对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相关隐蔽工程,应推行举牌验收制度,强化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
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应严格检查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拒不整改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
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向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作业完工)情况报告。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控制保护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专项备案手续,并将专项备案意见书上传至“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外业申报后方可进场实施工程勘察外业作业。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1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4)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围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0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3)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就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就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就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与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就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与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就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就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 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第五章监测预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监督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 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方针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护】其他建设活动影响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按照运营控制保护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业资格】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应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政府监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精细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绿色施工,提倡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工程保险】提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办理工程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应与承包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重庆市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探讨
重庆市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探讨作者:马艳廖伟邹孝李根容朱玲玲李武林来源:《科技与创新》2016年第13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16)13-0041-01摘要:通过分析我国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就目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问题以及职能部门监管不足的现状,提出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实验室进行等级评定,建立量化的第三方准入门槛的建议。
提出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良性发展,重庆市应及早制定地方性管理办法的思路。
关键词:第三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问题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16.13.041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在逐年上升。
仅依靠省、市以及区县监测站的人力和物力,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逐步开放环境监测市场,引入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已成为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1 政策导向按照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迎来新机遇。
201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以及社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部门进行了调整。
它指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以及社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只需质监部门认定,无需主管部门认定。
该文件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市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拉开了帷幕。
同时,我市管理部门急需理清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细则。
2 现状分析2015-08-01,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浅谈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浅谈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地铁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其涉及到大规模的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因此需要对建设过程进行第三方测量和监测,以确保地铁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方测量和监测的管理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浅谈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角度进行探讨。
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在地铁建设的初期阶段,需要确定测量监测的具体要求和目标,明确测量监测的范围和内容。
随后,需要进行第三方测量和监测公司的选择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地铁建设的测量监测工作。
还需要建立测量监测的数据管理和处理流程,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可靠性,为地铁建设过程提供科学的依据。
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需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地铁建设的测量监测工作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升级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精度。
可以采用高精度的GPS定位技术、三维激光扫描技术等先进的测量技术,对地铁线路进行实时的监测和分析。
还可以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测量监测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处理,发现潜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大大提高地铁建设的测量监测效率和水平,保障地铁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地铁建设涉及的各方面人员和部门繁多,为了保证测量监测工作的顺利执行,需要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方测量监测公司需要与地铁建设相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建立紧密的联系,了解建设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及时提出合理的测量监测方案。
还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沟通,确保测量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才能确保地铁建设的测量监测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地铁线路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地铁建设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
地铁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项目,其涉及到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和问题。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11月22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城乡建委主任程志毅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轨道交通具有用地少、运能大、污染小等特点,是现代大城市优先选择的公共交通方式。
我市轨道交通二号线自2006年7月1日全线试运营以来,日最高客流量达20万人次,日平均客流量达12万人次,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充分展现了其快捷、方便、安全等优势。
目前,我市轨道交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适应我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畅通重庆”建设的持续推进,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加快,预计2013年将有近200公里线路建成通车;2020年通车里程可达450公里,届时日运送客流量将高达450万人次。
面对轨道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促进我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法制化。
二是解决现存问题的需要。
目前,国家没有轨道交通专门立法,我市2004年出台的《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在轨道交通二号线建设和运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其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目前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实际工作中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一是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控制措施较为薄弱,建设用地拆迁协调难度大,对轨道交通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难。
由于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无法完全按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方式进行,目前国内尚未确立明确的验收程序和方式,导致轨道交通工程迟迟无法竣工验收。
第三方检测管理细则
重庆江跳线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XXXX XXXX—XXXX第三方检测管理细则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重庆江跳线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 ...-2 -2 职责及要求..................................................................................................................................- 2 -3 检测资料提交及处理............................................................................................................... - 3 -4 处罚 ..............................................................................................................................................-5 -5 附则.............................................................................................................................................. -5 -前言为及时掌握运营期轨道交通建(构)筑的变形、周边环境影响等监测数据和信息,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或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报,避免事故发生,保障运营期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重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渝轨道发﹝2014﹞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轨道交通运营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第三方监测管理细则(修订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项目,它涉及土建施工、电力供应、信号通讯、车辆运营等各个环节。
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第三方监测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方监测是指由独立于项目方和施工方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控和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是指对第三方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估,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测体系。
这包括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要点和监测方法,并配备合适的监测设备和人员。
监测方案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并经过项目方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监测要点是指对工程项目中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监测,以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监测方法应科学合理,能够准确地反映监测要点的情况。
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需要进行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监测数据是指通过监测设备和手段获得的关于工程项目的信息。
这些数据可以包括工程的变形、振动、温度、水平等物理量的测量结果,以及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指标和参数。
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有助于及时发现工程问题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需要进行监测结果的评估和判定。
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进行判定。
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项目方和施工方,协助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评估和判定的结果应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和验证,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方监测的管理分析需要进行监测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在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监测工作的质量、成果和效益等方面。
总结和评价的结果有助于改进监测工作的方法和技术,提高监测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第三方监测管理分析是一项关键的工作,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进行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进行监测结果的评估和判定,以及进行监测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6号《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
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最新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安全保护与巡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及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建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校核、安全保护方案审订、线路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控制保护区范围第五条 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
第六条 若遇滑坡、大面积填方、溶洞、采空区、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和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得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
其中,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永久建筑,还应当满足环境影响控制要求:距离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地下线路结构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20米、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30米;距离跨座式单轨系统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
第八条 市轨道集团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设置轨道交通控制 保护区标识和标志。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
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应当与轨道交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结合。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工程 (2)2.1 一般规定或要求 (2)2.2 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2。
2。
1 设计说明书 (3)2。
2。
2 设计图纸 (7)2。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8)2.3.1 设计说明书 (8)2.3.2 设计图纸 (9)第三章道路与铁道工程 (9)3。
1 一般规定 (10)3。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0)3.2。
1 设计说明书 (10)3.2.2 设计图纸 (14)3。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5)3。
3。
1 设计说明书 (15)3.3.2 设计图纸 (16)第四章桥梁工程 (17)4。
1 一般规定 (17)4。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7)4。
2.1 设计说明书 (17)4.2.2 设计图纸 (21)4。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2)4。
3。
1 设计说明书 (22)4.3。
2 设计图纸 (23)第五章隧道工程 (23)5.1 一般规定 (24)5。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4)5。
2。
1 设计说明书 (24)5。
2。
2 设计图纸 (27)5.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9)5。
3.1 设计说明书 (29)5。
3。
2 设计图纸 (30)第六章管道涵洞工程 (30)6.1 一般规定 (30)6.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1)6。
2。
1 设计说明书 (31)6.2.2 设计图纸 (35)6.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6)6。
3。
1 设计说明书 (36)6.3.2 设计图纸 (37)第七章边坡支挡工程 (37)7.1 一般规定 (37)7。
2 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8)7。
2。
1 设计说明书 (38)7。
2.2 设计图纸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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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监测预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监督责任...........................................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是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同时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的方案审订及日常监督。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测工作,作好现场安全监测控制、及时预警和提出安全建议,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分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所承担第三方监测标段内的施工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施工监测方案、检查人员及设备状况、验收监测测点、检查监测过程及监测成果等工作,确保形成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优势互补、紧密协作的安全监测风险总体控制体系。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监测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测,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测点埋设及保护,及时响应监测预警并开展抢险处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的指导及监督,对作出的监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控制指标等详细监测技术要求,设计概算中应包含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专项费用。
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做好施工监测测点验收工作,对重要部位的监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查信息。
第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及测绘乙级以上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有良好的信誉,其监测项目负责人及审核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具有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或类似工程监测的业绩。
第三章监测方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前向其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测、相邻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编制前,市轨道集团应提供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及监测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要求及监测技术要求,结合施工工法、施工监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
第十四条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风险识别及分析、目的依据、监测管理体系、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监测周期、监测预警、成果处理、信息反馈、监测人员及设备、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监测内容章节中应有现场巡查重要部位的详细列表,对重大风险点应有专门章节对其测点布置及监测方法进行设计。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评审会。
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监测方案纳入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报送市轨道集团。
市轨道集团应在收到安全保护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要求,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订,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市轨道集团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完善其他安全管理手续,其中属重大风险项目的监测方案应由市轨道集团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的大跨度暗挖段、浅埋穿越重要建(构)筑物段、受沿线周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的地段及其它高风险复杂地段,须在常规变形监测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应力应变监测手段,加大监测频率,并优先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运营轨道交通的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须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同时采用常规监测方法校核。
第四章监测实施第十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实施前成立相应项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应相对固定,确保监测仪器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向参建各方作技术交底,其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技术交底还应邀请市轨道集团参加。
第十九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审批或审订的监测方案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遵守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其中,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接受市城乡建委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轨道集团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接受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轨道集团、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应协助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第三方监测报告,及时反馈给各参建单位,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第三方监测成果还应同时提交给市轨道集团。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原始资料及成果资料归档妥善保存,建设单位应汇总保管监测成果资料,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应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持续至竣工后两年,直至监测对象变形趋于稳定后可终止。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轨道集团提出监测终止申请,市轨道集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市轨道集团回复同意后方可终止第三方监测。
第五章监测预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第三方监测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单位报送的预警信息实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监测预警的级别应根据监测技术要求、现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分级见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预警应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快捷方式报送到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并在随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预警通知单。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预警信息还应同时报送市轨道集团。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三方监测单位及施工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工作,参建各方组成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分析监测预警原因及其危险性,研究处治措施并及时实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预警风险处理由市轨道集团组织处理,其中红色预警风险处理应上报市城乡建委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测预警风险处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其中橙色预警风险处理应报市轨道集团,红色预警风险处理应上报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通过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研究确认有重大安全影响的,则应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完成后,由施工方提出消警申请,监测预警风险处理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消警,其中红色预警的消警应上报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工。
第六章监督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督市轨道集团、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按其职责有效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
监督机构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