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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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总结大致有以下内容:
①以盗窃、欺诈、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职员个人财物的;
②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并使用人单位造成不良阻碍,而造成缺失的;
③在用人单位因工作的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但劳动者予以拒绝的,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缺失的;
④酗酒滋事、聚众闹事,阻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用人单位造成缺失;
⑤在用人单位聚众赌博的;
⑥有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的,损害在500元以上一次,500元以下两次的;
⑦收受业务回扣,金额在1000元以上一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两次的;
⑧对同事性扰乱、施以暴力、或是重大侮辱或是散布不实言词而对名誉造成阻碍,对人身以及精神造成重大损害的;
⑨因违反我国的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拘留);以及被劳动教养的;
⑩因犯罪而受到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是取保候审的;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标准探讨
一、概念分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亦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的由单位行政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劳动和进行劳动治理的规则和章程。
所谓“严峻”,一样以劳动法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二、研究“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关咨询题的法律意义: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及其他企业等单位在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研究那个咨询题关于企业规范化治理以及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意义重大。
三、法律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劳、运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同时属于“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再次,由于证明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应平常做好治理工作,关于劳动者的违章行为及时指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还要注意作相应的取证。
五、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列举(笔者总结,仅供参考)
明细列举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逼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有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峻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缺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刻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缺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缺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职员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职员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有意违反公司职员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职员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刻长时刻从事非工作范畴内的活动,被发觉经批判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处者。
2、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有意撕毁公文者。
4、有意泄漏重要商业隐秘者。
5、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擢升者。
(五)阻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阻碍生产秩序者。
5、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工作严峻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缺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