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书面主张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得的价款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这一权利对于保障建筑承包商的利益、维护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以及维护建设工程信誉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筑承包商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成本,完工后需要向若干债权人提出支付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为了保障建筑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和投入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而设立的权利。
在建筑承包商遇到困难或者债务无法追回的情况下,价款优先权就可以保护其在建设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不被损失。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是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的。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进行的,一般只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价款优先权的情况下。
因此,在建筑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规则和条款,以便在后续的应用中避免纠纷和争议。
其次,在价款优先权的适用中,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对于建筑承包商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依法提交合法证据和申请,并按照法律程序来做出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是根据先后顺序来判断的,先享有价款优先权的一定是先参与建设工程的银行和建筑承包商,然后才是其他债权人。
最后,在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建筑合同中约定了价款优先权的情况下,当承包商的信用状况稳定、工程质量良好、现金流充足等因素都正常时,价款优先权的适用就会变得相对简单。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承包商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变化,例如,建筑承包商的信用状况急剧下降、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这些都会对价款优先权的适用造成影响。
因此,在应用价款优先权时,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法和公正。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为保护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范围以及行使的程序和方法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范围以及
行使的程序和方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和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
包人支付价款。
2.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3.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
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受偿范围: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
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及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5.工程垫资款:工程垫资款应当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
有些情况下不在保护之列,如承包人垫付的资金未用于工程建设或合同约定承包人垫付一定的建设资金并分配一定的房屋。
6.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发包人的权益。
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
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我们知道,法律上对于某些特殊的债权会赋予较强的法律效力,确保其比一般债权优先实现,一般称之为“优先权”。
那么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呢?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的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规定的核心在于,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
后来发现,建筑工人的利益与建设工程款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兼具了保障建筑工人利益的性质。
(一)“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情形大致有:1、《中标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价款单独结算的付款之日;4、对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之日;5、工程存在分包、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转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6、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要求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
以上付款之日作为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六个月期限的时间从字面意思上看,都是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
若同一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上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时,到底该以哪个时间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必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工程款拨付方式有哪些?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文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声明书
致:[发包方全称]
地址:[发包方地址]
我方[承包商全称],地址位于[承包商地址],作为贵方[工程项目名称]的承包商,兹声明如下:
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贵
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我方依法享有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具体工程内容],并通过了必要的验收程序,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
及国家相关标准。
3.贵我双方约定的工程结算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整(大写:[金额大写]),截至本声明
书出具之日,尚有人民币[未付金额]元整(大写:[未付金额大写])工程款未予支付。
4.在此,我方正式通知并要求贵方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我方
将不得不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我方保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特此声明。
承包商(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优先权函件范文
建设工程优先权函件范文[致函对象公司名称]:你们好啊!我是[您的公司名称],咱们在[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上可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
今天写这封信啊,就是想跟你们好好聊聊建设工程优先权这事儿。
你们也知道,咱们这个工程从[工程开始日期]就风风火火地干起来了。
我们那可真是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像精心培育一颗种子,盼着它长成参天大树。
我们的工人兄弟们,不管是烈日炎炎还是寒风刺骨,都在工地上挥洒着汗水,就盼着把这个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现在呢,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或者达到了某个重要节点,根据实际情况写),但是我们却面临着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是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这场工程的“大蛋糕”分配里,有优先拿属于我们那一块的权利。
这个优先权对我们来说可太重要了。
我们还有好多供应商的钱没付呢,那些供应商就像一群嗷嗷待哺的小鸟,都等着我们拿到钱去给他们结账。
而且我们的工人兄弟们也都眼巴巴地等着工资呢,这可都是人家辛辛苦苦挣的养家糊口的钱。
要是我们拿不到钱,这就像一个连锁反应,会引发好多麻烦事儿。
所以呢,我们希望你们能够重视我们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咱们按照合同约定,该结算的结算,该付款的付款。
大家都在这个项目里付出了,都不容易,咱们可不能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愉快。
如果因为一些不必要的原因拖延或者忽视我们的优先权,那这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一颗大石头,会激起层层涟漪,到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程序,这对咱们双方都没什么好处。
咱们还是希望能够友好地解决这个事情。
我们也愿意积极配合你们进行最后的工程验收、结算等工作,只要能让我们顺利地拿到我们应得的款项就行。
希望你们能尽快给我们一个积极的回应,让我们都能开开心心地把这件事情圆满解决。
[您的公司名称][具体日期]。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方和施工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这种优先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资金能够顺利投入、高效利用,同时保证各参与方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在工程中正确、及时地实现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对所完成工程享有的一种权利。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此项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提高其在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 权利行使条件不明确: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权利行使程序复杂:施工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耗力,增加了施工方的成本。
3. 权益保障不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范围,为施工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简化权利行使程序:通过优化法律程序、减少繁琐环节等方式,降低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纠纷进行调解,以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2017最新修改)2017-08-28 工程人互联整理 / 陈鑫范刘移陶鸿来源 / 律行天下(lxtx-cxf)本文9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作者:王岩来源:《商情》2011年第13期[摘要]《合同法》出台后其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众多学者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本文主要综合了目前各位学者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观点,总结了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体系,对其性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以及如何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方面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近些年来法学理论界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课题。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的解决办法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而《合同法》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出台又不能满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因此很有必要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权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与探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争论:在我国,各学者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性质有着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之争并非纯粹的理论争论,而有着极现实的意义、定义不同,所赖以利用的配套法律群亦不同;承包人、发包人、消费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其相互关系,必将有不同的选择结果。
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理解我国法学界有着三种不同的见解。
1.法定抵押权说。
有的学者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
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抵押权的特征。
法定抵押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抵押权,是抵押权的特殊形式之一。
2.留置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大多发生在承揽合同中,它指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并为对方修理、保管的行为,对方可以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虽然《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动产,但不能以此否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留置权在本质上的共通性。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执行异议
建设⼯程价款优先权执⾏异议在对建设⼯程的执⾏过程中,施⼯单位往往想通过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充分执⾏,但是很多得不到⽀持,是因为对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使⽅式没有形成正确的认知。
尤其是⼯程未形成结算⽂件,债权还没有确认,也未向建设单位主第优先权时,即使在6个⽉内向执⾏部门提出了,执⾏部门也很难确认。
⽬前,对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使⼀般通过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包括承包⼈单独提起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也包括在⼯程款诉讼中⼀并提出确认其享有⼯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单位有权依据⽣效裁判⽂书在执⾏过程中向执⾏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当别的债权⼈对建设⼯程申请强制执⾏时,施⼯单位才开始意识到⾃⾝债权难以实现的危险。
施⼯单位这时往往匆匆提出案外⼈执⾏异议,要求停⽌执⾏,但是却难以得到⽀持。
《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未按照约定⽀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在合理期限内⽀付价款。
发包⼈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可以与发包⼈协议将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
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程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属顺位权,仅可以就抵押物、建设⼯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对标的物执⾏。
在以不动产为执⾏标的的执⾏异议之诉案件中,建设⼯程优先受偿权作为具有特殊受偿能⼒的顺位权,可以优先于⼀般债权或抵押权获得偿付,但其性质不属于物权,亦不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转化能⼒,⽆法产⽣阻却强制执⾏的法律效果,案外⼈以享有建设⼯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的执⾏异议之诉,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建设⼯程施⼯合同⽆效后,承包⼈也享有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置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考虑到承包⼈的劳动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当发包⼈不能按照约定⽀付⼯程款时,赋予承包⼈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应⾸先得到优先权的仲裁或司法确认后及时⾏使,否则,在⼯程被强制执⾏后,将⽆从得到任何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程价款优先权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通常会先垫付工程费用,等工程结束后再通过结算拿到工程价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这就给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困难。
因此,为了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应运而生。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借提供劳务和材料等建设工程施工服务而形成的债权,可以在工程竣工后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这种优先权的设立,可以有效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让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后能及时获得工程价款,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担保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建设工程担保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为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
四、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土木工程等。
只要施工单位提供了劳务和材料等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就可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特点1. 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确保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可以优先受偿,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2. 法定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得到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保护,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3. 有限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失去优先权;4. 优先性: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确保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收回工程价款。
建设优先权转让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转让方): 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乙方有意接受甲方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优先受偿权的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对所承建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乙方。
1.2 甲方转让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的折价、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1.3 甲方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不包括甲方对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条转让条件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文件- 甲方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三条转让生效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提交给乙方。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4.1 甲方义务:-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优先受偿权转让给乙方。
- 在转让期间,不得单独行使优先受偿权。
- 协助乙方办理与优先受偿权相关的所有手续。
4.2 乙方义务:-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费。
- 接受甲方转让的优先受偿权。
- 在甲方需要时,协助甲方办理与优先受偿权相关的所有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转让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应该怎么写
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应该怎么写在工程项目的合同制定过程中,确保各方权益平衡、明确条款内容是至关重要的。
其中,工程优先权作为一项重要条款,其设置和表述方式对项目的实施有着直接影响。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工程优先权的范本,帮助您在撰写合同时更加专业和高效。
工程优先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一方有权优先选择或决定某些事项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涉及项目的施工顺序、资源分配、决策流程等方面。
正确设定工程优先权,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哪一方拥有工程优先权。
例如:“甲方(业主)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优先权。
”这样的表述直接明了,避免了歧义。
需要详细列出工程优先权涵盖的具体事项。
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顺序的决定权: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的先后顺序。
2. 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权:甲方有权决定主要建筑材料的供应商。
还应规定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
例如:“甲方行使工程优先权时,应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损害乙方(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条款既保障了甲方的权利,也为乙方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可以设置相应的补偿机制。
比如:“若甲方行使工程优先权导致乙方增加成本,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在合同中还应包含解决争议的条款。
例如:“双方因工程优先权的行使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的语言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专业的术语,以确保所有参与方都能准确理解合同内容。
工程款优先受偿起诉状
工程款优先受偿起诉状
起诉人:某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工程公司,现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优先受偿本公司尚未结清的工程款项,立即支付我公司人民币xxx万元(大写)。
二、被告应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某某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我公
司完成工程后支付工程款。
然而,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
了工程的施工,却迟迟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工程款应当优先受偿,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支付工程款。
而被告未按照约定支
付工程款,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
付尚未结清的工程款项,并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
此致
某某工程公司
日期:20XX年X月X日。
案例分析:承包人可否以发函方式行使主张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限定承包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
以发函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阅读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必须以诉讼方式主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了能以诉讼方式主张之外,还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方式主张。
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以发函方式主张,存在一定的争议,最高院的本则案例给出了解答。
案情简介世盟公司投资开发世盟置地广场项目,由浙江国泰施工,系争工程2014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2014年12月26日,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核发系争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015年1月21日,浙江国泰向世盟公司发出关于世盟广场项目有关事项的函,该函中浙江国泰称因世盟公司已付款项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比例,浙江国泰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要求世盟公司积极解决拖欠工程款事宜。
该函下方签收处有草书签收。
2016年5月6日,世盟公司与浙江国泰签订结算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1、双方确认系争工程已经于2014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备案;2、世盟公司确认浙江国泰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及之后持续向其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3、就工程造价审计,工程总造价637,655,070元;4、世盟公司已支付款项505,719,289.77元,其中包含工程款本金469,658,289.77元及利息1,606.1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世盟公司尚需支付工程款167,996,780.23元,世盟公司应当于2016年6月6日前支付全部结算款,逾期未支付按月息2%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
2016年6月13日,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房地产权利人为世盟公司,债权数额310,0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2016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止。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主张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主张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优先于⼀般的债权,能在⼀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
建设⼯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对于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式主张。
【案情简介】2004年6⽉16⽇,**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建设⼯程施⼯合同》和《天成国贸中⼼⼯程施⼯补充协议》,双⽅约定由**公司承建**公司的天成国贸中⼼⼯程,⼯程包括1-24轴的主楼、裙楼的⼟建、安装、装饰等⼯程。
该施⼯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于2004年8⽉25⽇经徐州市⼯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此外,作为天成国贸中⼼⼯程的附属项⽬彭城医院的改造和新建⼯程,**公司也委托**公司施⼯。
双⽅于2007年7⽉23⽇签订了《彭城医院改造及新建⼯程施⼯合同》。
施⼯过程双⽅关于垫资施⼯及⼯程款⽀付发⽣争议,诉⾄法院。
【法院认为】⼯程竣⼯时间为2008年2⽉4⽇,**公司于2008年5⽉12⽇以“⼯程联系单”⽅式向**公司主张涉案⼯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6个⽉。
因此**公司享有建设⼯程优先受偿权。
【索赔⽀招】专家律师⽀招:建设单位的⼯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6个⽉(除斥期间)内⾏使。
承包⼈以能够证明的⽅式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则承包⼈在优先受偿的6个⽉之后起诉的,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承包⼈应注意优先受偿权的⾏使时间以及⾏使证据。
四、即使⼀个整体⼯程拆分成若⼲标段,每个标段合同均约定了⼯程竣⼯⽇期,如果合同履⾏过程中,这些合同的具体施⼯及⼯程款⽀付等并没有进⾏区分,⽽是作为⼀个整体⼯程来履⾏义务的,则以这个⼯程的最后竣⼯⽇期为承包⼈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情简介】2007年,昆⼭国际商务中⼼⼯程共41幢建筑单体,为便于⼯程的施⼯与管理,**纯⾼公司将⼯程分为3个标段:A标段、B标段、B标段39-41#及⼈防⼯程,并分别于2007年5⽉、2007年9⽉、2007年11⽉与**公司签订了各标段的施⼯合同。
工程款优先权诉讼请求范文
工程款优先权诉讼请求范文# 工程款优先权诉讼请求书。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日期]日生,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就被告所欠工程款[具体金额]元,对被告的[工程项目名称]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大人,咱辛辛苦苦把工程干完了,这钱可是咱的血汗钱啊,这个优先权可得给咱明确了,就像给咱的钱上了一道保险似的。
2.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具体金额]元及利息(利息以[具体金额]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工程竣工/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官呀,这钱在被告那儿放着也是放着,早该到咱手里了,利息就当是给咱这些日子干着急的一点补偿呗。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咱这是有理有据来打官司的,这些费用当然得让被告承担,总不能让咱既被欠着钱,还得自己掏腰包打官司吧,那可太冤啦。
二、事实与理由。
# (一)工程基本情况。
# (二)工程施工情况。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克服了重重困难,什么恶劣天气啦,材料供应不及时啦,都没能阻挡咱把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
咱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一样,一路过关斩将,就盼着工程结束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呢。
# (三)被告欠款情况。
工程于[工程竣工日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部工程款。
可是呢,被告就像个赖皮鬼一样,总是找各种借口拖延付款。
到现在为止,被告仍然拖欠原告工程款[具体金额]元,这可把原告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啊。
咱工人兄弟还等着这笔钱养家糊口呢,被告这么拖着,实在是不厚道。
建设工程优先权函件范文
建设工程优先权函件范文尊敬的[接收方名称]:您好!我是[发函方名称],咱们之间关于[具体建设工程名称]的项目,就像一场精心筹备的大戏,我们施工方在这个舞台上可是拼尽了全力。
从工程开工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像一群勤劳的小蜜蜂,没日没夜地忙碌着,一心只想把这个工程打造得妥妥当当。
现在呢,工程已经顺利完工(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达到某个关键节点),可我们还没拿到应得的报酬呢,这就有点像我们辛辛苦苦种了一地的瓜,到了收获的时候,却发现瓜被人拿走了,自己啥也没捞着,您说这心里得多委屈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施工方对这个建设工程可是拥有优先权的。
这优先权就像是我们的一张“王牌”,是法律给我们这些在建设工程中付出心血的人的一种保障。
就好比在一群人分蛋糕的时候,我们因为做蛋糕的时候出了大力气,所以有优先选择一块大蛋糕的权利。
咱们的工程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建筑材料、聘请工人、租用设备等等。
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呀,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工人们为了这个工程,风吹日晒,汗珠子掉地上摔八瓣儿,都指望着拿到工钱养家糊口呢。
现在我们希望您能重视我们的优先权,尽快解决我们的工程款问题。
如果您对工程款的数额或者支付方式有任何疑问,咱们可以坐下来好好核对账目,像两个公平交易的商人一样,把每一笔收支都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我们也愿意积极配合您完成相关的结算手续,毕竟大家的目的都是把这件事情圆满解决,您说是不是?我们希望您能在收到此函后的[具体期限,如10个工作日]内,给予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告诉我们您打算如何处理我们的工程款问题。
要是一直拖着不解决,那我们可能就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了。
这就像两个人闹别扭,要是能好好商量解决,那自然皆大欢喜;要是一直不解决,那可能就得找个“裁判”(法院)来评评理了。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这封信函,希望我们能够友好、快速地解决这个问题。
[发函方名称][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