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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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最高法院:史上最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本文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和明确,涉及该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客体、适用围及其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

本文汲取现行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述,梳理出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并总结、提炼相应的裁判规则,供您在司法实务中参考。

感原作者的辛苦付出和卓越智识。

目录问题1: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优先权作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能否放弃此项权利?问题3: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处理?问题4: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5: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6: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7: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对该建设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8: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9: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是否仍然享有优先权?问题11:建设工程灭失、毁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能否及于由此取得的相应赔偿金或其他替代财物?问题1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如把握?问题13:尚未实际发生或不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否主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14: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的合理付款期限应如确定?问题15:通过以物抵债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16:如认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问题17: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的,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18:己经竣工但有质量瑕疵的建设工程,能否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问题19: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20:如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问题21: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围如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问题22: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是否包括承包人的预期利润?问题23:承包人的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围?问题24:质量保修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问题25:履约保证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问题26:如认定购房者的权利优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27: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多个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处理?问题28: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式及其程序如认定?问题29: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可以自行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0:法院判决确认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是否意味着承包人同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直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2: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3: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者优先?问题3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问题35: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已经丧失?问题36: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确定?问题37: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确定?问题38:“烂尾楼”工程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确定?详解问题1: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裁判规则】预售登记并非预购商品房的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者:高印立原题: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导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规定的内容。

任何一个法律问题,都有其理论基础,只有从理论上把握其本质,方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

本文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各种理论进行述评,并提出自身的观点。

一、前言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行使期限等做了进一步规定。

但遗憾的是,其对该权利的性质未加以明确,致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而要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理论基础,目前学界存在多种观点。

本文对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和评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学者的主要观点及评说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共有说”该说认为,不动产工程人员(包括工程师、建筑师、承揽人等)对其所修建的不动产,可视为不动产工程人与债务人的“共有物”,因为没有不动产工程人员的劳动和资金的投入,此项不动产就不会存在,所以不动产工程人员就其债权对该不动产应享有优先权,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此种基于“共有”观念或“准共有”而成立的优先权,具有促进特种事业发展的功能,不仅体现了“公平”的理念,而且具有功利主义的理由。

可以看出,该观点中将不动产工程视为“共有”的主要支撑在于,无不动产工程人员的劳动和资金的投入,该不动产就不会存在。

然而,债法中除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外,几乎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解释为因债权人的劳务或资金加入而成立,为何独建设工程上成立此种权利?而且,事实上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共有关系。

承包人只拥有对发包人的债权,而无对工程本身的所有权或共有权。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干货】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干货】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干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规定,但因该规定表述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困难,不便于具体操作执行。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介绍首先稍微提下这个制度的名称。

通常我们称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或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际其准确的名称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个名称的来源有两本依据,一个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名称。

再一个就是2011年最高院修改的《民事案由规定》在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面增加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但是下面为例表达的方便,我可能还会表述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或者更为简略的表述为优先权。

下面我们看一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1999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该制度的框架。

紧接着,2002年最高院的批复对合同法286条进行解释,经过解释使286条具有了可操作性。

我们来看一下,批复第一条确定了优先权的权利顺位,是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

那结合第一条第二条可以推导出消费者权益优先于抵押权。

实践中也有消费者以改批复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案例。

第三条确定了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

第四条确定了行使的期限和行使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虽然02年批复使合同法286条可操作性加强,但也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遗留问题。

比如第三条规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那么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第四条规定行使期限自竣工之日和约定的竣工之日六个月,从理论上看能够涵括所有的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优先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优先权的批复

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应该说为施工企业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

最高院的《批复》第1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是保障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等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材料款、工程款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建设工程优先权包括以下几种:1. 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 材料款优先权:材料供应商在供应材料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材料款。

3. 工程款优先权: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4. 工程垫资优先权:承包人在垫资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垫资款。

5. 工程保修优先权: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保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依据汇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依据汇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依据汇总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国人大网)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

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最高法院:史上最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本文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和明确,涉及该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客体、适用围及其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

本文汲取现行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述,梳理出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并总结、提炼相应的裁判规则,供您在司法实务中参考。

感原作者的辛苦付出和卓越智识。

目录问题1: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优先权作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能否放弃此项权利?问题3: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处理?问题4: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5: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6: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7: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对该建设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8: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9: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是否仍然享有优先权?问题11:建设工程灭失、毁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能否及于由此取得的相应赔偿金或其他替代财物?问题1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如把握?问题13:尚未实际发生或不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否主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14: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的合理付款期限应如确定?问题15:通过以物抵债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16:如认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问题17: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的,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18:己经竣工但有质量瑕疵的建设工程,能否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问题19: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20:如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问题21: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围如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问题22: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是否包括承包人的预期利润?问题23:承包人的垫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围?问题24:质量保修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问题25:履约保证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问题26:如认定购房者的权利优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27: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多个建设工程优先权如处理?问题28: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式及其程序如认定?问题29: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可以自行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0:法院判决确认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是否意味着承包人同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直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2: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问题33: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者优先?问题3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问题35: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已经丧失?问题36: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确定?问题37: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确定?问题38:“烂尾楼”工程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确定?详解问题1: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裁判规则】预售登记并非预购商品房的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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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实践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影响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二)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三)其他债权。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践意义1. 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建筑企业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减轻农民工的负担。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1. 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建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国律师网2002-07-17 00:00:00 刘汉文蔡福林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批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释。

笔者愚见,该司法解释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商榷:一、该批复的第二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买受人的权利更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种解释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实质上是对承包人的该项权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便是该条规定是基于对买受人生存权的考虑,这种限制性规定将导致几个矛盾无法解决:1、如果买受人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签定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将在买受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依法行使抵押权。

据该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银行依法将不能行使抵押权,但因该优先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当该建筑工程被依约折价、或者依法被拍卖后(当然,这是在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买受人的购房款将首先得到清偿,作为按揭贷款购房中的借款人,买受人则首先偿还银行的借款,至此,银行因此间接地行使了它的抵押权,而这必然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无法实现。

2、如果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行使优先权时,按上述解释因“不得对抗买受人”,则该建筑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买受人“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权受偿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可能完全落空。

由此可见,当建筑工程既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又被发包人全部或大部分销售给买受人时,该工程被依约折价或依法拍卖后,却只能实现买受人购房款的优先受偿,而承包人将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根本无法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的处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的处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执行阶段的处理●核心提示最高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该批复的意见,承包人在不仅在诉讼中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也能够适用。

那么,承包人应如何在执行程序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999年我国出台的《合同法》,在其第二百八十六条中作出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形成的可优先于其他权利而清偿的一种民事权利。

而这一权利的性质却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流存在三种观点: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

由于留置权对标的物动产属性的限制,以及我国民法在优先权制度上的缺失,法定抵押权说在相较之下,更有说服力。

且我国合同法立法小组对该权利的性质,原出发点即为法定抵押权,只是考虑到法律适用上的便利,才采用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的条文表述,而未直接使用“抵押权”。

对于该权利性质的明确,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司法机关在执行阶段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也是沿用了担保物权人提出异议的处理思路。

若未进展到对标的物采取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强制性处分程序,并且执行款未足额分配给优先受偿权人的阶段,则不认为其具有阻却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的效力。

我们检索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例:天津高院在聚成公司与中节能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中,以(2017)津民终405号作出二审裁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工程变价款分配顺位上的优先权利,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_第二条之检讨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_第二条之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检讨魏树发1,江钦辉2(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福建 莆田 35110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但该条规定与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特别是与当前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现状不相吻合。

试图检讨该条文本身及其法理上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农民工利益 消费者权利[中图分类号] DF922.5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5)02-0067-03Ξ 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文(以下简称16号文),是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提出的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司法实践和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起到了释疑的作用。

但笔者认为,16号文第二条规定本身及其相关法理仍需检讨。

一、16号文第二条规定本身之检讨16号文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对大部分价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大部分”这个词本身所固有的含义的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我们并不否认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各个法官对“大部分”这个术语的理解不同,因此,导致审判结果大不相同。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谈到此司法解释时认为,“消费者对抗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建筑行业和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范,该批复增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款,有效保障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成为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支撑。

以下是关于该批复的步骤详解。

一、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承建人,即总承包商、分包商等在工程竣工后所应获得的价款在拥有权质权、抵押权等一切权利的债权人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该批复规定包括建筑业、市政公用工程和装饰工程在内的多个领域均适用。

在以上领域中,建筑业应该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因为建筑工程的传统施工模式下,往往要涉及多个工程单位配合进行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施工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的范围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2.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3.装修装饰工程,包括室内、室外等。

四、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原则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只适用于独立工程合同,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附加工作;2.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作为非法占有的依据,即未完成工程或违法工程的价款将不享受优先受偿权;3.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不包括履约保证金和履约债权。

五、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流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必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工程竣工验收,并获得验收报告;2.确认工程价款;3.申请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确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向其他债权人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详细解读。

该批复的出台,使建筑行业及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变得更加规范和明确,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批复也能够刺激所有建筑企业的合法运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和个人的难题。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工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工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权利的核心在于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工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2. 其他工程承包合同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外,其他工程承包合同,如工程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建工优先受偿权。

3. 垫资施工对于垫资施工的情况,施工企业享有建工优先受偿权。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1. 建设工程折价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折价,并就折价部分优先受偿。

2. 建设工程拍卖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申请执行施工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执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款未得到清偿。

施工企业可依法行使建工优先受偿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授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己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己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1条至第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三、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3篇)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为保护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工程承包人的利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内容。

二、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保障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勘察设计人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还包括施工合同的劳动者、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2. 适用工程类型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等。

3. 适用工程阶段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四、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

”2. 《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

”3.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因实现权利,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范围和期限,具体如下:(1)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承包人可以采取留置、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工程优先受偿权。

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定义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那么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换言之,也就是我国没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的内容。

但最高院在2002年的时候,针对上海市高院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根据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怎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优先权的行使也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首先是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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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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