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到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为了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款的正常支付,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应用等角度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实践中的应用提供参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工程项目资金结算时,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偿付。
这一制度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款的正常支付,特别对工程款的受偿顺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程款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完工、合格的工程工程量、含筑造价(以下统称工程价款),包括分批支付的约定,按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变更或增补的工程价款。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行业的支持和保护,有效解决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为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法律实施中,要明确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受偿顺序、受偿标准等内容,以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真正得到有效的落实。
还应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性质、不同的合同条款等因素,灵活运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生计问题,因此保障工程款的正常支付是非常重要的。
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法》的规定进行支付,不能违法拖欠工程款。
建设工程_施工人_优先(3篇)
第1篇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优先受偿其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回报。
二、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合同无效、转包、挂靠等,实际施工人可能并不具备与发包人签订正式合同的权利。
然而,即便如此,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以下从几个方面探讨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1.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通常是自然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2. 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 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已实际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
(2)实际施工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3)实际施工人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保障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措施为保障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以下措施值得借鉴: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和优先受偿权。
2.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3. 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认识。
总之,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工程领域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精编)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将建设工程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工程,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
建设项目价格优先补偿项目折价或者拍卖价格。
”本条款的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以来,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工程资金拖欠大幅增加、拖欠时间长等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制约建筑企业生产发展的问题。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不平等地位,为施工企业解决长期存在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
同时也弥补了国内《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在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方面的不足,对国内《担保法》的修订完善和《物权法》的制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意图,使施工企业看到了解决逾期付款问题的希望。
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依此判决案件时,在实质和程序上都存在障碍。
为解决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1日通过,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纵观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第286条颁布后,对该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86条的性质是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合同性质,是指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另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86条称之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合法的,没有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物,而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
工程建筑款优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筑款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为完成工程任务而支付的各种款项。
由于工程建筑款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特别规定,确立了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对工程建筑款优先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明确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处理等问题。
二、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等。
2. 适用于各类承包商,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 适用于各类工程建筑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
四、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
3.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经过发包人审查。
4. 承包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
五、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处理1. 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冲突处理在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存在冲突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工程建筑款优先受偿权。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实践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影响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二)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三)其他债权。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践意义1. 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建筑企业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减轻农民工的负担。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工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1. 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建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方和施工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这种优先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资金能够顺利投入、高效利用,同时保证各参与方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在工程中正确、及时地实现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对所完成工程享有的一种权利。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此项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提高其在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 权利行使条件不明确: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权利行使程序复杂:施工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耗力,增加了施工方的成本。
3. 权益保障不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范围,为施工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简化权利行使程序:通过优化法律程序、减少繁琐环节等方式,降低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纠纷进行调解,以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背景
03 三、权利的行使
04 四、权利的保护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近年来备受的话题。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 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保护对于保障建筑行 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将介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背景、权利 行使以及保护措施,以供读者参考。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权利,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进 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个人应增强法治 观念、积极依法维权。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保护,推动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这个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问题。本次演示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施。
三、权利的行使
1、行使条件
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必须是合法承包人; (2)债务人必须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 (3)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4)债权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2、行使程序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对 方; (2)通知应当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并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 金额; (3)发包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未支付所欠款项的,承包 人可就建设工程申请法院拍卖,
3、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权利冲突。在建设工程中,多个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 系,容易产生权利冲突。因此,建立协调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各方 之间的纠纷,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或施工方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在清偿顺序中占据较高的地位,优先得到清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优先受偿地位,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价款享有担保权利,并对担保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单位或其他参与方的倒闭、破产等情况;3.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纠纷或诉讼,导致工程价款未能按时清偿。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体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确保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防范恶意拖欠工程价款和违约行为;3. 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的担保和保证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为保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建立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机制,加快纠纷的解决速度,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各方诚信合作。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信用监管,防范恶意拖欠行为;2. 建立完善的工程价款支付和验收机制,提高工程价款支付的透明度和效率;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景展望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逐渐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落实,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法律权利,它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争议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面临的挑战尽管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部分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其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争议和纠纷,给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首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完善合同管理机制是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关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诚信水平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记录等信息,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工程款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概念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对其承包的工程所应得的工程款,在实现债权时,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工程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建设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工程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建筑工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工程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建筑工程承包人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建设工程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2.建筑工程分包人建筑工程分包人在完成分包工程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3.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在提供建筑材料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4.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在完成设计、监理任务后,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共3篇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共3篇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建设工程是一项大型综合性工程,其建设涉及到众多的参与方,如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建设过程中发生争议、违约等情况,而这些问题往往与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有关,会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产生影响。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施工期延误、设计规划不当、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从而影响到工程的价值和效益。
因此,对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存在的,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些业主和总承包商为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常常先行支付分包商和设计单位的款项,所以在发生争议或违约等情况时,未支付的价款往往不是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既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需要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包括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设计合同等,以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充分考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明确约定受偿顺序和方式,如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定金等款项的优先受偿顺序和方式应予以规定。
此外,还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停工或者需返工,从而导致工程价款支付受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及维护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实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立法部门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合同签订方也需要合理约定价款受偿顺序及方式,各方要加强工程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价款支付的顺畅和及时。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促进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完成的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是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和个人的难题。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规定了建工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从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工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工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权利的核心在于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保障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建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
三、建工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工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2. 其他工程承包合同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外,其他工程承包合同,如工程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建工优先受偿权。
3. 垫资施工对于垫资施工的情况,施工企业享有建工优先受偿权。
四、建工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1. 建设工程折价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折价,并就折价部分优先受偿。
2. 建设工程拍卖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申请执行施工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执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款未得到清偿。
施工企业可依法行使建工优先受偿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合同约定的价款在支付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重点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保护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方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款项的支付顺序、大小、范围等方面。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顺序,即在偿付其他债权之前优先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在工程款项的大小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在工程款项的范围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款项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开工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和维护;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和维护主要通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权利的方式进行。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主要依赖于法律保护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方面,由于合同约定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执行的困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在法律层面加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保护机制。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和完善执行机制等方式来改进和完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一、问题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其他情况下,优先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及其实质内容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和争议表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以此为课题,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担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
《担保法》明确了债权人向担保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并优先于其他债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保障施工企业应得的价款权益。
而《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建设工程价款有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及履约担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广东省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并不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的立法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需要切实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流程的监督,确保价款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还应加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防范拖欠价款的风险。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优先受偿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优先受偿性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优先受偿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保障承包人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性的法律依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以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以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有权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即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如发包人仍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即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2.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直接原因,即发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承包人因此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4.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
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的价款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承包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为保护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工程承包人的利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内容。
二、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工程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对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保障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方面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勘察设计人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还包括施工合同的劳动者、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2. 适用工程类型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等。
3. 适用工程阶段工程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四、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
”2. 《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
”3.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因实现权利,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范围和期限,具体如下:(1)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承包人可以采取留置、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工程优先受偿权。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发包人倒闭、违约等情况,承包人可以优先享有追索工程款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相关。
在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操作,确保权益的得到保护。
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已经支付的价款和由合同约定的可以取得优先受偿的权益,对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款追索方面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并明确了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需要考虑到与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无限制地将工程款优先受偿,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经用于履行其他债务,或者根据其他合同的约定应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那么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需要考虑到与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理分配资源,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时间和效果的把握。
建设工程款的追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
在行使该权利时,承包人需要充分考虑到时间成本和实际效果,以及与其他当事人的谈判协商等因素。
承包人还应该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与发包人保持积极沟通,寻求合作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的损失和纠纷,真正实现债权的有效保全和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行使该权利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条件,充分考虑与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合理把握时间和效果的把握,以确保债权的有效保全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得到维护。
通过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合作解决方案,有效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为双方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合作机会。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弘咖聊躲
签字日期:矶f。年6月r
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 17
圜
签字日期:刃70年6月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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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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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今现状
新中国建国六十周年,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我们的祖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 就,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二零零九年较为突出的要属房地产业了,房价以 惊人的速度飙升,超出普通群众的承受极限。 其中房地产业暴露出的问题有很多,房价升了,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 总额也呈逐年上升之势,造成建筑施工企业资金运转困难,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建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影响工人的日常生活,引发纠纷接 连不断,审判负荷日趋沉重,严重干扰相关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着 社会的稳定。如何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成为现阶段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问题 之一。正确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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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反映或体现了法律的社会目的,那么我们说法律的效率高或比较高,反之, 如果法律调整的结果与法律目的相悖则法律的效益低或比较低。"① 然而,承包人因为被拖欠建设工程价款,所以将不能支付工人的工资,工程的 垫付款,材料费,分承包人的分包费等等,如此下去工人没有工资将无法生活下去, 无法生活了就会通过各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途径索要工资,造成了一系列连锁反 应,最终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给国家带来了重大危害.连基 本生活都无法保证,何来效率一说。 针对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这一社会问题,为解决与建设工程价款清偿问题 有关权利的冲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的,除按照 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合同法》生效实施以来,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建筑企业依 据《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款成功获赔的判例。而且,即使有相关的判决,对《合 同法》二百八十六条款的适用也存在问题。因此,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建 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 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 受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 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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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几乎所有的施工企业均或多或少地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且施工企业规模越大,其清欠的压力就越大,一些大型施工企业未收回的工程款就高达数十亿。
在发包人占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上,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既要迎合发包人,争取承接工程,又要努力按期足额收到工程款,甚感举步维艰。
许多施工企业使出浑身解数,探求不同的途径积极清欠,但效果欠佳。
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合同法》为施工企业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
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旨在就该条规定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理基础分析毋庸置疑,《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崭新的,也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何在?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而设定,质押权则针对动产和相关财产权而设定,前者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后者则由债权人占有质物;而留置权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均是意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留置权则是法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实(上述特定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有留置权。
根据以上简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最相接近。
留置权系因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而产生,且针对动产而言,显然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因为建设工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应属不动产。
质权也不适用于不动产,只有抵押权是主要针对不动产而设定。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法定权利,而后者是意定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是法定抵押权。
从《合同法》的起草过程看,有关专家也是按照法定抵押权这个思路来起草该条规定的。
梁慧星先生亦曾专文介绍本条的立法本意。
但是,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对这一规定进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其实与留置权十分相似。
试看这一规定的内涵: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权人催告其付款,债务人若逾期不付,债权人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折价、拍卖,并从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明文限定留置权标的物仅以“债务人动产”为限,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中的标的物是建筑工程,应属不动产。
不动产能否作为留置权标的物呢?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该条规定始终使用“财产”一词,且没有限定财产范围或财产种类,因而可以认为并没有排除不动产。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在立法上也没有限制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而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则将留置权标的物限定为“债务人的动产”。
该法第八十四条进一步将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情况限定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这样,就明确将不动产排除在留置权标的物之外。
这与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例一脉相承。
立法上作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因不动产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其价值一般比该不动产的价值低得多,如果准许债权人对其占有的不动产享有留置权,则与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发生冲突,也妨碍对不动产经济价值的充分利用。
这种观点在一般意义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对于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言,则有失偏颇。
在实务中,承包人往往在建设工程中垫付了大量资金,不赋予承包人留置权,对承包人显然不公允。
而且《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同时亦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并无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的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亦没有明确,但我们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视为特殊的承揽合同,那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就是特殊的留置权,与美国的建筑师留置权颇为相似。
这种解释就《担保法》而言似乎稍显牵强,但若就《民法通则》而言则顺理成章了。
而且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赋予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留置信托财产的权利,而该法并没有限定信托财产只能是动产,也就是说留置的对象也可以包括不动产。
但是,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以占有工程为前提条件,而留置权则以占有物为条件,这才是两者的最大区别。
无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作为法定抵押权还是作为特殊的留置权,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是法定的优先权,优先于任何其他担保物权。
二适用条件分析姑且不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留置权,还是作为法定抵押权这样的理论争论,下面着重分析在实务中应如何适用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前提条件之一。
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
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
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即使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
2 承包人是否须因建设工程合同而合法占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如果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特殊的留置权,适用时需满足留置权的一般条件,即承包人只有因建设工程合同而合法占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从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进场施工起,即合法占有了发包人的建设工程,直至承包人将竣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或承包人中途退场。
承包人移交了建设工程或中途退场后,即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如果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之一即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而不以合法占有建设工程为前置条件,承包人即使在移交了建设工程或中途退场之后仍有优先受偿权。
显然,不同的法律定性对适用条件的要求就不相同,但是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条文字面看,并无承包人合法占有建设工程的要求。
3 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承包人方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那么,承包人给予发包人多长的履行期限方为合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该规定限定的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期限。
那么,在此之前尚需给予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就只能在六个月内。
如果参考《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两个月应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期限,延迟两个月不会对承包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承包人行使其优先权,发包人支付该建设工程价款也需要必要的准备时间。
两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若发包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依法拍卖该建设工程。
当然,两个月的期限尚待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定之。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既使承包人的债权能够尽早实现,也能使该建设工程尽早投入使用,实现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4 关于折价的适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付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依法拍卖。
由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的开发、建设、转让等活动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和具体的资质要求,因而协议折价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
以下按建设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析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的可能性:(1) 在建设工程具备转让条件或商品房预售条件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转让或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前的任何形式的转让均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因此,在此阶段,承包人不能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协议折价。
(2) 在建设工程具备转让条件或商品房预售条件之后至该建设工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
在该阶段,建设单位(发包人)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转让给有资质的受让人或将商品房预售给特定主体的买受人。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直接明确建设工程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但是在此阶段,建设工程尚属“半拉子”工程,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类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而作为施工企业的承包人通常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因而承包人一般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的受让人。
但是,也有一些施工企业隶属于某一个大的企业集团,该企业集团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受让人呢?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文字面解释看,只有承包人自己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
但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作为债权人的承包人的利益,基于此,由承包人的关联企业受让该建设工程应属允许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