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do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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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路基、桥涵、车站、区间工程。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审议情况的报告Fra bibliotek 审议情况的报告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初步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05年2月22日,委员会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2月28日至3月4日,委 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发改委的有关同志,分两路分别到济南、济宁、青岛、日照四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期 间,分别召开了有市人大财经委和市发改委、经贸委及建设、交通、水利等监管部门、单位及有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及最终使用人相关单位参加的八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3月 18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国家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 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在许多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加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方面也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出台一 部比较细化的、可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省政府提交的这个办法草案,从总体上看是可行的, 同时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 以胜任”作为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条件不合适。如何判定这些专家“难以胜任”,实践中不好掌握, 建议删去“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一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济南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代表政府的管理部门,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单位组织,在市招标办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济南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进行。

第四条评标组织应由招标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11人。

其中招标单位人数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评标组织须经市招标办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确认。

第五条招标单位根据需要,经市招标办同意,也可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评标组织推荐中标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可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但不参加评标组织。

第六条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

除招标单位按比例确定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外,其他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2天到市招标办从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网中抽签确定,并由负责本工程的市招标办的二名负责同志监督,抽签时应多抽出2名专家名单做为候补评标组织成员。

第七条评标组织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第八条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

应由具备相应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所编标底要加盖预算人员资格印章和法人印章,否则所编标底无效。

第九条标底的确定:㈠最后标底价: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作为A值,投标单位的报价在A 值的±5%以内者,其报价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价。

㈡最后标底三材用量:经济南市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三材数作为A值,投标企业的三材数,在A值的±6%以内者参加计算投标单位的平均值,作为B值,(A+B)÷2=最后标底三材数。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17号第一条为了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行政辖区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上款以外的其它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施工业绩的要求必须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标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投资情况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预算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发至每个投标人。

第六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和编制标底指导性文件规定编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人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半年以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济南市招投标流程

济南市招投标流程

中心简介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6年8月,是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的指示精神,经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全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集中交易的唯一固定场所,隶属于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为自收自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编制40人,设有综合科、交易科、信息科、财务科、市场服务科五个科室。

交易中心总面积2000平方米,是我省目前规模最大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场内设有的联合办公大厅以及多处开标厅、评标厅、劳务分包交易大厅、抽取专家室、答疑室、洽谈室、传真、打印商务服务区等多个功能区。

招投标办事程序、、进场交易登记办理须知: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市审批服务中心审图办联审手续后,及时到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登记窗口”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报建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2、市审批服务中心审图办联络单(查看原件、留复印件)3、项目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仅限委托代理招标)二、招标公告发布办理须知:1、招标公告应在“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开发布,时间要符合法规时效,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2、登陆“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录入项目招标公告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

3、无上网条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持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提交资料:招标公告文本(按网上标准格式)招标方案建设工程交易登记表三、投标报名办理须知:1、自招标公告发布有效时间段内,潜在投标人登陆“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进行网上投标报名。

2、无上网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有效时间段内,持相应资料(招标公告要求的)到交易中心“投标报名”窗口,进行投标报名。

提交资料:投标报名一览表四、报名单位入围办理须知:若是进行资料预审的,登陆“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录入资格预审公示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待公示无疑义后,确认正式投标人;无上网条件的,持相应资料到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复核登陆,待公示无疑义后,确认正式投标人。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3【实施日期】2001.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

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山东省实施办法》)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2001年8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O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资金信用证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持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四条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2.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已经完成;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准备工作已经落实;5.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有: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表招标广告;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通知书;3.议标招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项目,经市建管同意,由招标单位会同市招标办选定两个以上符合营业范围的施工企业议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2.招标单位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3.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4.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同时交纳押金;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施工现场;6.投标企业报送标书;7.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宣布标书,公开标底;8.经评标,由招标单位向中标企业发出由招标管理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9.未中标企业退回招标文件,领回抵押金;10.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山东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山东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山东省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下文是山东省招投标实施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招投标实施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山东省招标管理办法(3)

山东省招标管理办法(3)

山东省招标管理办法(3)山东省招标管理办法(二)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只限于在评标会场使用,不得外带,评标结束后,由合约预算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的作废资料,由工作人员统一销毁。

(三)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严格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四)评标结束后,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标过程细节和推荐的中标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违反招标纪律和保密要求或有意造成泄密,立即取消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违规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至5000元罚款、下岗警告、降职、免职、劝退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招标活动谋取私利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约预算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0:43 | #2楼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经营管理成本,保证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签订的资金支出类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都必须严格履行招标评审程序。

因自然灾害、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出现不宜采取招投标评审程序的,须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类别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一、项目准备阶段1. 项目确定阶段在项目确定阶段,济南市建委市场处首先确定招标项目,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需求,制定招标计划,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2.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根据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要求和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

二、招标公告发布阶段1. 招标公告发布济南市建委市场处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包括报纸、网站等。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招标文件获取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包括购买、下载等。

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机会。

三、投标准备阶段1.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标书、商务标书、投标保证金等。

2. 投标保证金缴纳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四、投标提交阶段1. 投标文件提交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济南市建委市场处。

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可以是邮寄、送达或者在线提交等。

2. 投标文件开标济南市建委市场处组织开标工作,公开拆封投标文件。

开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的权益。

五、评标阶段1. 技术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2. 商务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商务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投标人的商务能力和报价的合理性。

3. 综合评标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及合同签订阶段1. 中标公示济南市建委市场处将中标结果公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

招议标实施细则

招议标实施细则

招议标实施细则石济客专济南枢纽I标施工指挥部第四项目部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物资、设备采购成本,提高物资、设备采购质量,使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根据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部门,已列入项目部械设备购置计划且属项目部权限内的、单台价值20万元及以上、批量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购置;单项采购价值10万元、批量采购价值20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的项目部权限内的物资采购;5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万元的,项目部组织招议标采购,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招标文件及方案并参加。

达不到招标采购条件的采用议标或比价方式采购。

第三条采购招、议标活动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并接受项目部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项目部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项目部分管副经理任组长,成员由项目物资设备部、技术部、财务部、综合部负责人及项目部工会、监察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采购招议标的法律、法规,制定采购招议标管理办法;二、指导招议标工作,监督、检查招议标活动,协调解决招议标采购中出现的问题;三、审查批准采购招标项目及招标方式;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定标结果予以否决;五、确定中标单位;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招、议标领导小组下设招、议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设备部,物资设备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物资设备部、使用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对需购项目的生产、销售厂商进行考察、办理资格审查、招标、开标、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提出定标意见供招、议标领导小组审查以及商务谈判、与中标厂商签订购货合同、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索赔手续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招、议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组,由3-5人组成,其负责人由招议标办公室主任担任。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摘要:本文旨在介绍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其中包括招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评标的程序与方法、定标的规则与原则等内容,以帮助参与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各方了解相关规定,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济南市优质工程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济南市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招标评标定标规则,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招标的基本原则招标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必要文件,确保各投标人具备相同的信息和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工程的性质、范围、规模、时间要求、质量标准、价格要求等内容。

三、评标的程序与方法评标过程应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遵循评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得有利益冲突。

评标结果应及时向招标人和投标人公布,并且对于未中选的投标人应当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四、定标的规则与原则定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评标结果和相关规定进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和合同约定,确定中标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和签订合同的手续。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联合体或分包资质审查,确保中标人的施工资质与要求相符。

五、其他规定与要求本文还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诉与申诉等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结论: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工程质量提升,有效保障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有利于推动济南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济南投标书

济南投标书

济南投标书尊敬的招标方:感谢贵方提供参与本次招标的机会。

我们对济南项目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并相信我们的团队具备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一、公司简介我们是一家拥有多年行业经验的综合性服务公司,专注于提供高质量的解决方案和服务。

我们的团队由行业内的专家组成,他们在项目管理、技术开发、客户服务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理解和方案针对济南项目的具体需求,我们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们提出的方案旨在确保项目的高效实施,同时保证成本效益和质量标准。

我们的方案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1. 项目实施计划:详细的时间表和里程碑,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 质量控制措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成果符合预期标准。

3. 成本管理策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采购流程,实现成本控制。

4. 风险评估与应对:全面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挑战。

三、项目团队介绍我们将为济南项目指派一支由资深项目经理领导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包括行业专家、技术工程师和客户服务专员。

他们将紧密合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以往业绩我们曾成功完成多个类似项目,这些项目不仅在技术上具有挑战性,而且在规模和复杂性上与济南项目相似。

我们的业绩证明了我们在项目管理和执行方面的专业能力。

五、承诺与保证我们承诺,如果有幸中标,将全力以赴确保济南项目的每一个细节都达到最高标准。

我们将与贵方保持密切沟通,确保项目能够满足所有预期目标和要求。

我们期待与贵方进一步沟通,共同推进济南项目的成功实施。

感谢您的考虑和时间。

此致敬礼[公司名称][联系信息][日期]。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一、引言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方式,旨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规范济南市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主体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招标活动的法定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法招标人。

2.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法定主体,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投标人。

四、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证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公正评审。

2.合理优选、高效便捷原则招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便捷性。

3.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诚信信用。

五、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表格等必要的内容,明确招标要求和规定。

2.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确保公开透明。

六、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准确、真实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确保及时性和完整性,避免错失投标机会。

七、评标和中标1.评标过程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2.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履行义务。

八、违规处理对投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取代之前济南市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

2.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引言概述:招标程序是指在进行招标项目时,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济南市建委市场处作为招标项目的主体之一,其招标程序流程图是指在招标项目中,市场处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的五个部份。

一、招标准备阶段:1.1 确定项目需求:市场处根据建委的需求确定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1.2 制定招标文件:市场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1.3 审核招标文件:市场处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招标公告发布阶段:2.1 招标公告发布:市场处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2.2 信息沟通与答疑:市场处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信息沟通,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2.3 补充公告发布:如有需要,市场处可发布补充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或者修改。

三、投标阶段:3.1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市场处。

3.2 开标:市场处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3.3 技术评审:市场处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方案的可行性。

四、商务评审阶段:4.1 商务评审:市场处对符合技术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评估投标人的商务能力和报价的合理性。

4.2 商务谈判:如有需要,市场处可与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进一步明确细节和要求。

4.3 确定中标人:市场处根据评审结果和谈判情况,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

五、合同签订阶段:5.1 合同谈判:市场处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合同条款和双方责任。

5.2 签订合同:市场处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备案。

5.3 履约监督:市场处对合同履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总结:济南市建委市场处招标项目招标程序流程图包括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公告发布阶段、投标阶段、商务评审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doc1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doc1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doc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进展打算部门是指导和和谐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治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各县(市)进展打算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紧职责是:(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形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范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专门情形,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能够不进行招标。

JINAN法规汇总

JINAN法规汇总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政府提倡和鼓励各类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市房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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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XX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XX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X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X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X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X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总体方案包括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标段划分、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

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概预算、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X围内行使招标代理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以上XX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从事各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应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日;指定媒体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五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三)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四)现有实施任务;(五)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六)近三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XX情形;(七)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八)国家、省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三)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四)技术规格;(五)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六)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十二)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十三)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十四)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项目招标,需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批准的概算等,并参照市场价格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指定单位代理编制标底。

每个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只能收取工本费。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回和否认,否则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报名书,同时接受资格预审。

投标报名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必须如实填报。

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四)投标价格;(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未密封的;(二)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和投标人印章的;(三)逾期送达的;(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经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从事XX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X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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