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

合集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国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16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工程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

按照实现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技术路线,制定印发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2019年5月底前完成)推进中央与地方两级运营管理等系统升级,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适时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建〔2016〕722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下达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

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

重点项目区分类别和对象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

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应履行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交通运输部加强纳入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执行项目库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三)中央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车购税资金执行数的70%。

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预算提前下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须细化到具体项目。

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2.17•【文号】国税发[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7日国税发[2004]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

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税地点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0.22•【文号】国发[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2000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涉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法律程序业已完成。

为加快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步伐,国务院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

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同时,要继续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乱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

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二000年九月四日)为治理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特制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中央批准22亿车购税补助公路灾后重建

中央批准22亿车购税补助公路灾后重建
维普资讯
政策法规
phy : oc ̄
交通部 : 发布《 关于改革使 用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 国
部 令 20 06年 第 7号 )的 规 定 执 清理 工 作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国法 (
行。
(0 72 号) 20 ]0 的要求 , 商务部对本

对 使 用 国际金 融 组织 或
者外 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建设项 目
施 工 招标 由审批 制 改 为 备 案 制 。
其中, 属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交通部 确定 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 目,
其 工程 施 工 的招标 文 件 、资 格预 审 结 果 和 评 标 报 告 报 交 通 部 备
导方案》 中央将从车辆购置税 中 ,
水 质恶化和 生态环境 衰退 的趋 势 ;
拨 付 特 大抗 旱 资金 2 元 ,用 于 亿 支持 旱情 严 重 的省 ( ) 区 做好 抗 旱
路基缺 口及挡土墙修复 、 受损路
◇结 合河 势 控制 工程 ,改善
与此 同时 , 紧急拨 付 面 罩 面维 修 ; 、 底前 , 施 公 岸 线利 用 条件 ,合理 开发 新 的岸 保 春耕 工作 。 三 年 实 路路 网改造 工程 ,力争 受 灾影 响
主要 江河 来 水持 续 偏枯 , 利 工 水 程蓄 水严 重 不 足 ,耕地 土壤 墒 情
财政 部 、 利部 紧急 水 养 护 大 中修 工 程 , 复 灾 毁 较 轻 行 重 点保 护 ,初 步抑 制局 部 水域 偏 差 。为 此 , 修
的 路段 ,重 点 是 清理 公 路 塌 方 、
较重 路段 的技 术 状 况基 本恢 复 正

线 资源 ;
特 大 防汛补 助费 11 亿 元 ,用 于 .5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出的管理监督,根据《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案⼈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中安排的⽤于国家计划内⼲线公路项⽬及其他交通项⽬⽀出的资⾦。

本办法将利⽤交通专项资⾦的项⽬简称项⽬,其中:国家⼲线公路、特⼤桥梁、隧道项⽬简称重点项⽬,其他项⽬简称⼀般项⽬。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付银⾏将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其中:重点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项⽬法⼈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般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直接管辖⼀般项⽬的建设单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法⼈单位或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同);特殊情况下项⽬所⽤的交通专项资⾦直接拨付到指定的⽤款单位在当地银⾏开设的账户。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实⾏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使⽤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暂在⿊龙江、江苏、海南、云南、⼭西省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的项⽬实⾏。

第⼆章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六条财政部批复交通部按项⽬编报的年度交通专项资⾦⽀出预算(以下简称财政预算);交通部向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复财政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项⽬所在省份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七条⽤于重点项⽬的交通专项资⾦原则上按⽉请拨,⼀般项⽬按季请拨。

项⽬法⼈根据财政预算、上期合格⼯程计量及本⽉的合理⼯程预付款项(以下简称合理⼯程⽤款)、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5⽇前(节假⽇顺延,下同)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程进度、项⽬建设资⾦到位及使⽤等情况,于每季初5⽇前提出资⾦使⽤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申请书”。

交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2006年度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通知

交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2006年度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通知

交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2006年度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厅财字[2006]404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车辆购置税正文交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2006年度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通知(厅财字[2006]404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06年车辆购置税(含车购费和车购费省级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不含车购费分成资金,下同)安排的基建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由交通部下达(包括与财政部联合下达)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预算、当年虽未安排预算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均列入2006年决算报表编报范围。

二、编报口径(一)由交通部直接下达车辆购置税基建支出预算的项目(包括公路、内河航运、院所基建项目)均应填报《2006年度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

(二)由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达车辆购置税基建支出预算的一般公路项目,应按照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规定编报财务决算,并另行填报《2006年度年度车辆购置税一般公路建设主要财务指标表》(附件2)。

上述报表编制软件另行下发。

三、编报要求(一)各单位要在做好资金清理、帐务核对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报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并按规定认真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各单位所报报表需附编制说明,对年度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财务情况做全面、详细说明,特别是对预算执行和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做重点说明。

四、报送时间请各单位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车辆购置税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2006年度年度车辆购置税一般公路建设主要财务指标表》以及报表编制说明和数据软盘各一份报送部财务司。

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8.29•【文号】财建〔2003〕362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财建〔2019〕272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等决策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现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一、凉山州、怒江州、临夏州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按项目建安费50%执行,普通国道按项目建安费100%执行,建制村通硬化路按70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安排的车辆购置税资金以所在地区政府收费(还债)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为上限。

三、不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非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安费,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标准。

四、将复线改造和电气化改造等扩能改造类港口集疏运铁路项目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照单线铁路,并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上限控制。

五、将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

其中:西藏按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青海、新疆按项目核定投资的70%执行,其他地区按核定投资的50%执行。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14•【文号】财建[2005]24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41号2005年6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补助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补助政策

力蒙古后招8“十田娟期公路水路立通建侵搂资卦财政策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及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实际情况,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十三五”跨“十四五”的续建项目,继续执行“十三五”时期的投资补助政策;“十四五”时期新开工项目执行以下投资补助政策。

一、国道建设项目(一)国家高速公路。

1.采用专项债券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资本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2.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

除可行性缺口补助外,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即按照建安费的35%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

注:L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50%执行;2.采用PPP模式的新建项目以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以基准标准的50%为上限;3.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不高于5000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4.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核定投资的70%o (二)普通国道。

1.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2.列入自治区但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即一级公路160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80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320万元/公里,四级公路60万元/公里。

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建安费的35%o注: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20%执行;(2)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一级公路建安费超过3000万/公里,每增加4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1000万/公里,每增加15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500万/公里,每增加1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50%;(4)新建单体长度超过1000米的桥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测算车购税资金;(5)沿边国道二级、三级公路(含其中千米以上隧道)项目基准标准上浮10%;(6)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高速公路车购税补助投资合作模式及财税问题研究

高速公路车购税补助投资合作模式及财税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一般都有车购税补助。

根据国家相关政府部委的规定,车购税作为中央补助资金投入项目,从本质上不收回,但需委托地方政府参与管理、进行绩效考核,以确保国有资金保值增值。

地方政府受托参与车购税后续管理的形式包括:参股、分红、收回投资、参与超额运营收入分成、参与管理、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文章在归纳车购税四种投资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提炼了事务所和企业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并从财税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车购税相关管理建议及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车购税补助、投资合作模式、财税分析【中图分类号】F812.42;F283一、高速公路车购税补助概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简单说,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对修建国高网高速公路项目的转移支付补贴。

按照财政部相关办法,高速公路一般按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固定补贴,用以弥补资本金出资缺口(见表1)。

截至2021年12月底,ZT集团高速公路实际控制的投资项目42条高速,总投资5135亿元,累计车购税资金约730亿元,占总投资的14%。

表1 高速公路车购税补助标准项目类别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高速公司建安费25%建安费30%西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0%,新疆南疆四地州、青海按建安费的70%,新疆其他地区、贵州、云南、甘肃、四川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按建安费的50%,其他西部地区按建安费的35%二、高速公路车购税补助的投资合作模式(一)国家规定根据《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政府可以采取建设期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收费公路PPP项目给予支持。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二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二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库[2004]16号【发布日期】2004-03-04【生效日期】2004-03-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二00四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监督,保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及其他交通项目的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中,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航电枢纽、重点港口、重点码头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由财政部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重点项目的用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一般项目的用款单位是指主管一般项目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省级公路局等),以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条第四条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不变,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拨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第六条第六条用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财政直接拨付交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第七条第七条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按月编制,暂由交通部代编。

第八条第八条交通部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项目实施进度和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可用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的余额(以下简称国库余额),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一)确定的格式,编制用款计划。

第九条第九条交通部于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月用款计划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交通部申报数与国库余额核对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交通部的申报数批复用款计划。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9.05
•【文号】交财发[1995]850号
•【施行日期】1995.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交财发
[1995]850号文联合发布)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免征管理工作,改变以往各地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免征车购费的规定执行不一的状况,方便征管人员操作,经研究,决定印发《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见附件一),并就有关免征车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严格按照《免征图册》中的内容审核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

1.外国驻华使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4.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车购费的车辆。

二、凡与《免征图册》中所列的生产厂家、车辆型号、适用范围、用途以及
车内主要装置等不符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征手续。

三、对尚未汇入《免征图册》,但经省级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免征规定的车辆,请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及时将车辆图片及有关资料等转报交通部,以便审核、汇编,尽快印发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免征车购费的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22•【文号】交办财审〔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结合201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的PPP规范性文件,部对2015年部办公厅印发的《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经部同意,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规范收费公路PPP模式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2015年第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使用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86]交计字48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1986.07.07【实施日期】198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7日(86)交计字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广州市公路局:经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长期稳定的专项基金来源。

为了管好、用好这项基金,兹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车辆购置附加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路建设专项基金,由交通部归口,统收统支。

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为了加强对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地发挥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的使用原则。

(一)新建和重大公路改建工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一般公路改建工程(包括对原有公路进行拓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标准)纳入国家其他固定资产建设规模。

(二)合理地使用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贯彻“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

国家补助的金额,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为建设项目批准概算的三分之一左右(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

第三条公路建设基金投资使用范围(一)国家重点补助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包括疏。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85]交公路字1772号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85]交公路字1772号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85)交公路字1772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武汉、西安、哈尔滨、沈阳、大连、广州市交通局:经研究,决定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有特殊装置的专用车,包括囚车、通信车、现场电视转播车、警犬运载车、消防车系列(见附表),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特此通知附件:消防车系列表1985年9月14日附件:消防车系列表1.OBJ22型轻便泵浦车2.CG18/30A型水罐泵浦车3.CG25/30A型水罐泵浦车4.CG36/42型水罐泵浦车5.CGG40/42型水罐泵浦车6.CG70/50型水罐泵浦车7.CG70/60型水罐泵浦车8.CS3型消防供水车9.CS4型消防供水车10.CS9型消防供水库11.CP10A型泡沫车12.CP10B型泡沫车13.CPP30型泡沫车14.CF1型干粉车15.CF10型干粉车16.CFP2/2型干粉泡沫联用车17.CE240型二氧化碳车18.CQ23曲臂登高车19.CT22型直壁云梯车20.CT28型直臂云梯车21.CZ15型火场照明车22.CX10型消防通讯指挥车23.CHQ10型消防通讯指挥车24.CJK10型警戒勘察指挥车25.CH4型后勤车26.CMF70型干粉摩托车27.CMF50型干粉摩托车28.WH213型消防通讯指挥车29.CF75/S5型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30.CF20型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结束——。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车辆购置税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9〕574号)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分配2020年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资金的函》(琼交财函〔2020〕129号)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具体单位、项目、支出科目及金额详见附件),请抓紧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支出进度。

请你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此外,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试点市县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
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一般公路建设(农村公路部分)项目分配表(分市县)
2.2020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分配表(省本级)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车辆购置税
【发文字号】财建[2005]24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6.14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发布《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
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241号2005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