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368b34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48.png)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4.04.18
•【文号】国核安发〔2004〕81号
•【施行日期】2004.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本篇法规中关于《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规定已经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的通知》(国核安发〔2022〕97号)自2022年6月9日起修改。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
规定》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4〕81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能力之后,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指导这两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我局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
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附件: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八日。
核电站建造运营中为防止核泄漏采取哪些措施
![核电站建造运营中为防止核泄漏采取哪些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9f27d1215acfa1c7aa00cccd.png)
核电站建造运营中为防止核泄漏采取哪些措施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核电站建造运营中为防止核泄漏采取哪些措施运行核电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核电站《技术规格书》等的相关要求,防止核泄漏事故的发生,重点要求如下:1.1核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总则1.1.1核电站运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1.1.2核电站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并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1.1.3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相关导则编制核电站《运行质量保证大纲》,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从事核安全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各自工作的质量;1.1.4核电站运行必须严格遵守《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执行《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的要求;1.1.5应建立正常、异常和事故处理运行规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执行规定的操作;1.1.6必须按照批准大纲的要求对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定期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并根据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等活动及国内外同行交流的经验对规定的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1.1.7必须制定保持反应堆堆芯管理、核燃料性能、核燃料和堆芯部件操作等的管理程序,并对堆芯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1.1.8必须建立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运行限值和条件、规程和程序及其“修改”制度和实施程序,保证上述修改不会影响到国家核安全局的安全要求;1.1.9应严格遵守核电站《技术规格书》中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监督要求;保证核电站设计的纵深防御三道屏障不会遭到破坏;应根据《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要求,编制核电站换料检修和事故停堆管理制度和实施程序,保证换料检修期间的运行安全和事故停堆的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落实应加强对核电站放射性排出流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证放射性排出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能够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应加强核电站保卫工作,保证核电站实体保护系统的设计功能,保证核电站出入人员和货物的有效控制,使核电站设计的技防和人防有机结合,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遭到破坏和非法转移;应建立和保持所有与放射性相关的活动的完整质量记录体系,确保工作质量符合工作开展前制订的质量标准;所有从事放射性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程序的要求,在保证完成必要的会导致辐射照射的活动的同时,使工作人员所受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应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不断进行技能培训(初次培训和再培训),保证其有熟练和充分的技能来完成自己的工作;应在运行核电站中不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使所有在核电站内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其他方面工作的关系,在质疑、谨慎的工作态度下,按照核电站管理制度和程序完成自身的工作,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生命线;应建立健全核电站经验反馈体系,保证内部出现的各类事件能够得到报告、分析和纠正。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c50cffdaef8941ea76e055f.png)
附件一: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核动力厂安全功能及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并适用于核动力厂中的安全重要规程。
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件Ⅰ、Ⅱ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Ⅰ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 范围1.2.1本规定阐述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本规定还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这种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补的技术。
这些分析必须考虑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2)由人员行动引起;(3)直接与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有关。
1.2.2本规定还涉及到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例如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释放的严重事故,设计中对此类事件提供预防或缓解措施是适当的和可行的。
1.2.3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1)极不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诸如陨石或人造卫星撞击);(2)极不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工业事故;(3)由核动力厂运行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4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系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2.1 安全目标2.1.1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8cff14ee518964bcf847c34.png)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04-18】【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4-18【生效日期】2004-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围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2.1 总的要求2.1.1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1.2 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管理的特点,绝不可将管理非核动力厂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 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1)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计划;(2)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3)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4)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6108f0d476eeaeaad1f330f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6cdc01e5011ca300a7c3907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2b2ce16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13.png)
核动力厂的作用:提供 清洁能源,缓解能源紧 张,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核动力厂运行安全,防止核事故发生 确保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潜在的辐射影响 促进核能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准则
PART TWO
设计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安全标准,确保在正常运行和事 故情况下都能保障公众安全。
PART THREE
核动力厂业主负责实施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动力厂监管机构负责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核动力厂运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核安全。
核动力厂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和业主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问题,共同维 护核安全。
核能安全国际合作 不断加强,共同应 对核能安全挑战
核能安全文化不断 普及,提高公众对 核能安全的认知和 信任
我国核能安全 发展现状:核 能发电装机容 量稳步增长, 核能技术应用 领域不断拓展。
核能安全发展 目标:提高核 能安全水平, 降低核事故风 险,确保核能 可持续发展。
核能安全发展 措施:加强核 能安全监管, 推进核能科技 创新,提高核 能产业竞争力。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 规定的主要内容
核动力厂的安全管 理要求
核动力厂的应急预 案和措施
核动力厂的监督和 检查制度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核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等方面。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核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人员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监测与评估:对核动力厂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HAF103-01-1994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HAF103-01-1994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860c8dfffab069dc50220162.png)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 引 言1.1概述1.1.1HAF0300(9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提出了原则要求,本附件是对《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补充。
1.1.2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换料的行政管理程序并根据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装、卸料的正确和物项的安全。
同时,应加强换料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辐照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并做到合理可行尽量低。
1.1.3通常,修改应尽量安排在核电厂换料停堆期间进行。
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的工作计划中周密、仔细地考虑核电厂的修改。
根据需要,不得不在非计划的停堆期间安排修改时,营运单位必须和国家核安全局保持密切联系,使修改及其审批能顺利进行。
1.1.4核电厂在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设备的故障、设计上的潜在缺陷、人员失误以及管理上的原因都可能导致核电厂事故停堆。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专门的管理程序,确定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在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后方可按相应程序授权再次启动运行。
1.2范围1.2.1本附件适用于压水型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
1.2.2本附件包括核电厂换料方面的管理要求:换料报告和有关文件的编制;换料活动以及换料后的启动。
1.2.3本附件包括核电厂修改方面的管理要求:修改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修改后的试验、检查和评价。
1.2.4本附件包括核电厂事故停堆后的管理要求;事件报告、核电厂事故停堆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核电厂事故停堆后再启动的申请和审查。
2 换料2.1概述核电厂在换料停堆期间除按计划进行换料外,还应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部件进行有计划的在役检查、定期试验、维修等活动。
为防止核电厂换料停堆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问题,保证换料后核电厂的启动和运行安全,营运单位应对核电厂换料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形成文件,以确保换料停堆期间的活动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与批准的计划、程序和管理规程进行,并在该项活动结束时,保证核电厂处于可接受的状态。
新版haf《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
![新版haf《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013788a18762caaedd33d4e3.png)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学习体会2002年8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已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颁布了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与原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91)相比,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在设计安全要求上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变化,因而正确理解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核电厂的改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是参照IAEA于2000年颁布的核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编制的。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文件,即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
安全基础描述了基本的安全目标、安全概念和安全原则,例如INSAG-12“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就属于此类文件;安全要求建立了为保证核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原则要求,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属于此类文件;而安全导则推荐了为满足安全要求所应采取的行动、条件和程序,在实施中可采取安全导则推荐的方法或者满足安全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equivalent alternative measures)。
因而要正确理解安全要求,把握其技术内涵,必须有安全导则做支持,对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同样如此。
鉴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下层导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因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参考了IAEA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的下层安全导则。
改进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的技术政策
![改进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的技术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d71ada2c77da26925c5b0d1.png)
附件1改进核电厂维修有效性的技术政策(试行)一、前言维修是核电厂重要的安全相关活动。
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维修活动的有效性,使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在各种运行工况、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以及选定的超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能够有效的执行预定的安全功能,减少挑战核电厂安全的瞬态次数,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传统上核电厂均采取定期预防性维修和纠正性维修方法,但广泛的国际运行经验表明,维修不足、过度维修以及维修不当可能会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降低核电厂的运行安全水平。
近年来的国际实践表明,核电厂建立维修有效性评价体系(即维修规则),能够更加合理、有效的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我国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2004)对核电厂维修的有效性提出了相关要求,如“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大纲必须考虑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其他适用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并且还必须根据运行经验进行重新评价”“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保证在计划停役和强迫停役期间维修活动的有效实施和管理”等。
—3—国家核安全局制订本技术政策,目的在于指导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有效性以及维修活动的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营运单位在执行本技术政策时应保证核电厂安全水平得以维持甚至提高。
二、概念及术语本技术政策中使用的概念和术语解释如下: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本技术政策主要针对核电厂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不涉及组成设备的具体部件。
维修规则: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维修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的规则体系,其实施的基本原则为:首先基于安全重要原则,确定适当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范围,纳入维修有效性管理。
随后确定这些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风险重要类,结合其运行或备用的状态,制定适当的性能指标,并开展监测。
核电厂运行中,定期对这些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判定是否满足已制定的性能指标,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维修策略进行优化调整。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doc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doc](https://img.taocdn.com/s3/m/6b5303d5284ac850ac02420d.png)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学习体会2002年8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已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颁布了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与原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91)相比,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在设计安全要求上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变化,因而正确理解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核电厂的改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是参照IAEA于2000年颁布的核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编制的。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文件,即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
安全基础描述了基本的安全目标、安全概念和安全原则,例如INSAG-12“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就属于此类文件;安全要求建立了为保证核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原则要求,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属于此类文件;而安全导则推荐了为满足安全要求所应采取的行动、条件和程序,在实施中可采取安全导则推荐的方法或者满足安全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equivalent alternative measures)。
因而要正确理解安全要求,把握其技术内涵,必须有安全导则做支持,对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同样如此。
鉴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下层导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因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参考了IAEA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的下层安全导则。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doc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doc](https://img.taocdn.com/s3/m/6b5303d5284ac850ac02420d.png)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学习体会2002年8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已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颁布了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与原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91)相比,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在设计安全要求上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变化,因而正确理解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核电厂的改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是参照IAEA于2000年颁布的核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编制的。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文件,即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
安全基础描述了基本的安全目标、安全概念和安全原则,例如INSAG-12“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就属于此类文件;安全要求建立了为保证核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原则要求,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属于此类文件;而安全导则推荐了为满足安全要求所应采取的行动、条件和程序,在实施中可采取安全导则推荐的方法或者满足安全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equivalent alternative measures)。
因而要正确理解安全要求,把握其技术内涵,必须有安全导则做支持,对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同样如此。
鉴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下层导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因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参考了IAEA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的下层安全导则。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885a5949e31433238689352.png)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 4月 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 2004年 4 月 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目录第一章引言第二章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四章主要技术要求第五章核动力厂设计要求第六章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核动力厂安全功能及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并适用于核动力厂中的安全重要规程。
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件Ⅰ、Ⅱ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Ⅰ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 范围1.2.1本规定阐述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本规定还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这种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补的技术。
这些分析必须考虑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2由人员行动引起;(3直接与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有关。
1.2.2本规定还涉及到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例如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释放的严重事故,设计中对此类事件提供预防或缓解措施是适当的和可行的。
1.2.3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1极不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诸如陨石或人造卫星撞击;(2极不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工业事故;(3由核动力厂运行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4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系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
HAF103-2004(最新版本)
![HAF103-2004(最新版本)](https://img.taocdn.com/s3/m/c362262f453610661ed9f447.png)
运 行 和 管 理 均 符 合 核 安 全 要 求 为 前 提 的 ,本 规 定 的 内 容 只 涉 及 核 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 为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对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负 全 面 责 任 。营 运 单 位 可 以 把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授 权 给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但 仍 必 须 保 持 对 安 全 负 有 首 要 的 责 任 。在 此 情 况 下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和 支 持 。核 动 力 厂 的 管 理 必 须 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5
训 ,以 作 为 借 鉴 。为 此 ,应 十 分 重 视 与 国 内 和 国 际 机 构 的 经 验 交 流及信息共享。 2.4.3 必 须 指 定 胜 任 的 人 员 认 真 研 究 运 行 经 验 ,以 发 现 不 利 于 安 全的先兆,从而在出现严重情况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2.4.4 必 须 要 求 所 有 的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所 有 的 事 件 ,并 鼓 励 报 告 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关 的 “ 几 乎 要 发 生 的 事 件 ”。 1 2.4.5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与 设 计 有 关 单 位( 制 造 者 、研 究 单 位 、设 计 者 )保 持 适 当 联 系 ,以 向 其 反 馈 运 行 经 验 的 信 息 及 获 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有关的建议。 2.4.6 必 须 收 集 和 保 存 运 行 经 验 的 数 据 ,以 用 作 核 动 力 厂 老 化 管 理 、核 动 力 厂 剩 余 寿 期 评 价 、概 率 安 全 评 价 和 定 期 安 全 审 查 的 输 入数据。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c50cffdaef8941ea76e055f.png)
附件一: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核动力厂安全功能及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并适用于核动力厂中的安全重要规程。
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件Ⅰ、Ⅱ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Ⅰ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 范围1.2.1本规定阐述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本规定还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这种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补的技术。
这些分析必须考虑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2)由人员行动引起;(3)直接与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有关。
1.2.2本规定还涉及到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例如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释放的严重事故,设计中对此类事件提供预防或缓解措施是适当的和可行的。
1.2.3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1)极不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诸如陨石或人造卫星撞击);(2)极不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工业事故;(3)由核动力厂运行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4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系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2.1 安全目标2.1.1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HAF102_2004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_2004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63fd9da1711cc7931b716c9.png)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适用于核动力厂安全功能及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并适用于核动力厂中的安全重要规程。
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件Ⅰ、Ⅱ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Ⅰ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 围1.2.1本规定阐述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和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必须满足的设计要求。
本规定还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
这种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补的技术。
这些分析必须考虑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2)由人员行动引起;(3)直接与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有关。
1.2.2本规定还涉及到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例如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释放的严重事故,设计中对此类事件提供预防或缓解措施是适当的和可行的。
1.2.3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1)极不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诸如陨石或人造卫星撞击);(2)极不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工业事故;(3)由核动力厂运行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4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系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2.1 安全目标2.1.1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批 准。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 员。 2.1.11 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程序进行可能影响安全并能预先计划 的 所 有 活 动 。有 要 求 时 ,营 运 单 位 须 将 该 程 序 提 交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部门批准。 2.1.12 当建议进行已正常使用的程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根据 已 制 订 的 管 理 程 序 编 写 专 门 的 程 序 。这 些 专 门 的 程 序 必 须 包 括 所 建 议 活 动 的 内 容 和 操 作 细 节 。必 须 仔 细 审 查 这 样 的 活 动 和 专 门 程 序 的 安 全 问 题 。这 些 专 门 程 序 的 批 准 必 须 遵 循 与 核 动 力 厂 正 常 程 序 批 准 同 样 的 过 程 。有 要 求 时 ,涉 及 安 全 的 专 门 程 序 必 须 提 交 国 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3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定期审查核动力厂的运行情况,其目 的 在 于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及 提 高 安 全 文 化 水 平 ,遵 守 为 增 强 安 全 而 制 定 的 规 定 ,及 时 更 新 文 件 并 防 止 过 分 自 信 和 自 满 的 情 绪 。实 际 可 行 时 ,必 须 采 用 适 宜 的 客 观 的 业 绩 评 价 方 法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必须获得定期审查结果并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
(1) 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 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 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 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2) 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 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3) 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4) 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 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 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 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 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 必 须 建 立 并 以 文 件 确 定 组 织 机 构 ,以 保 证 履 行 实 现 核 动 力 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 (1) 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 (2)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3)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4)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 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 (5) 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 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
2.6 防火安全
营运单位必须根据定期更新的防火安全分析来作出保证防 火 安 全 的 安 排 。此 安 排 必 须 包 括 应 用 纵 深 防 御 、评 价 核 动 力 厂 的
1 对作为实际事件系列后果本来可能发生但由于核动力厂当时的条件而没有发生的潜在的重要事件使用术语 “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6
修 改 对 消 防 的 影 响 、对 可 燃 物 和 点 燃 源 的 控 制 、防 火 手 段 的 检 查 、 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管理过程; ——运行活动; ——管理过程以及运行业绩的评价。 2.3.2 营运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核动力厂质量 保证有关规定的要求。
2.4 运行经验反馈
2.4.1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系 统 地 评 价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经 验 。必 须 调 查 研 究 安 全 重 要 的 异 常 事 件 以 确 定 其 直 接 原 因 和 根 本 原 因 。调 查 必 须 向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提 出 明 确 的 建 议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及 时 地 采 取 恰 当 的 纠 正 行 动 。这 些 评 价 及 调 查 所 得 的 信 息 必 须反馈给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4.2 营运单位必须获得并评价其他核动力厂异常事件的程序。 2.2.5 为 了 使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能 履 行 其 职 能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并 允 许 其 监 督 人 员 进 入 核 动 力 厂 和 获 得 相 关 文 件 。当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时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进 行 专 门 的 分 析 、试 验 和 检 查 。鉴 于 安 全 责 任 ,当 营 运 单 位 认 为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行 动 有 害 于 安 全 时 ,则 必 须 将 意 见 告 知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以 作 为 进 一 步 讨 论 的 基 础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核 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措施。
2
验以及响应安全问题的能力; (6) 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 (7) 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2.1.5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 的 文 件 必 须 可 供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审 查 。此 外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系 统 地 审 查 那 些 可 能 是 安 全 重 要 的 、在 组 织 机 构 及 管 理 安 排 上 的 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2.1.6 必须明文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 配 备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各 级 职 责 权 限 以 处 理 对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影 响 的 事 项 。必 须 以 职 能 机 构 图 ,包 括 人 力 安 排 及 关 键 岗 位 职 责 的 描 述 ,来 说 明 由 核 动 力 厂 本 身 或 依 靠 核 动 力 厂 外 部 机 构 完 成 支 持 性 职能。 2.1.7 为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在 所 有 运 行 状 态 下 安 全 运 行 、减 轻 事 故 后 果 并 对 应 急 状 态 作 出 正 确 的 响 应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岗 位 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2.1.8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工 作 人 员 ,他 们 应 熟 知 有 关 安 全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要 求 ,并 具 有 高 度 的 安 全 意 识 。当 聘 用 和 提 升 管 理 人 员 时 ,对 待 核 安 全 的 态 度 必 须 是 选 择 的 标 准 之 一 。对 工 作 人 员 业 绩 评 价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对 待 安 全 的态度。 2.1.9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彻执 行 。核 安 全 政 策 必 须 把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放 在 首 位 ,必 要 时 可 不 考 虑 生 产 和 计 划 进 度 的 要 求 。核 安 全 政 策 中 必 须 承 诺 对 安 全 重 要 的 所 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 2.1.10 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合格而有经验的人员来 完 成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某 些 活 动 可 以 由 核 动 力 厂 机 构 以 外( 如 承 包 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这些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
1.2 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
运 行 和 管 理 均 符 合 核 安 全 要 求 为 前 提 的 ,本 规 定 的 内 容 只 涉 及 核 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 为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对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负 全 面 责 任 。营 运 单 位 可 以 把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授 权 给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但 仍 必 须 保 持 对 安 全 负 有 首 要 的 责 任 。在 此 情 况 下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和 支 持 。核 动 力 厂 的 管 理 必 须 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1
2.1.2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特 别 强 调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安 全 ,必 须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核 动 力 厂 营 运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必 须 适 合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的 特 点 ,绝 不 可 将 管 理 非 核 动 力 厂 的 原 有 组 织 加 以 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 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
2.2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
2.2.1 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 督。 2.2.2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并 建 立 起 相 互 理 解 、相 互 尊 重 、坦 诚 、透 明 的 工 作 关系。 2.2.3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提 交( 或 供 其随时调用)文件和资料。 2.2.4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和实施根据规定的准则向国家核安全
2.5 实物保护
2.5.1 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有人蓄意未经授权 进行可能危害安全的行动。 2.5.2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工 业 保 安 和 实 物 保 护 措 施 ,以 预 防 或 阻 止 非 授 权 进 入 、闯 入 、偷 窃 、地 面 攻 击 以 及 内 部 或 外 部 对 安全有关系统及核材料的破坏。 2.5.3 营运单位必须有适当的计划和程序能在突发的外部人为 事件时对厂区提供保卫和实物保护。
5
训 ,以 作 为 借 鉴 。为 此 ,应 十 分 重 视 与 国 内 和 国 际 机 构 的 经 验 交 流及信息共享。 2.4.3 必 须 指 定 胜 任 的 人 员 认 真 研 究 运 行 经 验 ,以 发 现 不 利 于 安 全的先兆,从而在出现严重情况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2.4.4 必 须 要 求 所 有 的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所 有 的 事 件 ,并 鼓 励 报 告 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关 的 “ 几 乎 要 发 生 的 事 件 ”。 1 2.4.5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与 设 计 有 关 单 位( 制 造 者 、研 究 单 位 、设 计 者 )保 持 适 当 联 系 ,以 向 其 反 馈 运 行 经 验 的 信 息 及 获 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有关的建议。 2.4.6 必 须 收 集 和 保 存 运 行 经 验 的 数 据 ,以 用 作 核 动 力 厂 老 化 管 理 、核 动 力 厂 剩 余 寿 期 评 价 、概 率 安 全 评 价 和 定 期 安 全 审 查 的 输 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