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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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质量保证
2.3.1 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一项覆盖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 全 运 行 的 所 有 活 动 的 全 面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必 须 使 质 量 保 证 成 为 可 能 影 响 安 全 的 所 有 活 动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部 分 。质 量 保 证 的 原 则 和 方法必须系统地用于下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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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以及响应安全问题的能力; (6) 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 (7) 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2.1.5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 的 文 件 必 须 可 供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审 查 。此 外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系 统 地 审 查 那 些 可 能 是 安 全 重 要 的 、在 组 织 机 构 及 管 理 安 排 上 的 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2.1.6 必须明文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 配 备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各 级 职 责 权 限 以 处 理 对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影 响 的 事 项 。必 须 以 职 能 机 构 图 ,包 括 人 力 安 排 及 关 键 岗 位 职 责 的 描 述 ,来 说 明 由 核 动 力 厂 本 身 或 依 靠 核 动 力 厂 外 部 机 构 完 成 支 持 性 职能。 2.1.7 为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在 所 有 运 行 状 态 下 安 全 运 行 、减 轻 事 故 后 果 并 对 应 急 状 态 作 出 正 确 的 响 应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岗 位 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2.1.8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工 作 人 员 ,他 们 应 熟 知 有 关 安 全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要 求 ,并 具 有 高 度 的 安 全 意 识 。当 聘 用 和 提 升 管 理 人 员 时 ,对 待 核 安 全 的 态 度 必 须 是 选 择 的 标 准 之 一 。对 工 作 人 员 业 绩 评 价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对 待 安 全 的态度。 2.1.9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彻执 行 。核 安 全 政 策 必 须 把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放 在 首 位 ,必 要 时 可 不 考 虑 生 产 和 计 划 进 度 的 要 求 。核 安 全 政 策 中 必 须 承 诺 对 安 全 重 要 的 所 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 2.1.10 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合格而有经验的人员来 完 成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某 些 活 动 可 以 由 核 动 力 厂 机 构 以 外( 如 承 包 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这些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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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特 别 强 调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安 全 ,必 须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核 动 力 厂 营 运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必 须 适 合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的 特 点 ,绝 不 可 将 管 理 非 核 动 力 厂 的 原 有 组 织 加 以 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 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
(1) 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 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 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 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2) 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 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3) 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4) 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 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 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 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 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 必 须 建 立 并 以 文 件 确 定 组 织 机 构 ,以 保 证 履 行 实 现 核 动 力 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 (1) 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 (2)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3)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4)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 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 (5) 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 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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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以 作 为 借 鉴 。为 此 ,应 十 分 重 视 与 国 内 和 国 际 机 构 的 经 验 交 流及信息共享。 2.4.3 必 须 指 定 胜 任 的 人 员 认 真 研 究 运 行 经 验 ,以 发 现 不 利 于 安 全的先兆,从而在出现严重情况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2.4.4 必 须 要 求 所 有 的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所 有 的 事 件 ,并 鼓 励 报 告 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关 的 “ 几 乎 要 发 生 的 事 件 ”。 1 2.4.5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与 设 计 有 关 单 位( 制 造 者 、研 究 单 位 、设 计 者 )保 持 适 当 联 系 ,以 向 其 反 馈 运 行 经 验 的 信 息 及 获 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有关的建议。 2.4.6 必 须 收 集 和 保 存 运 行 经 验 的 数 据 ,以 用 作 核 动 力 厂 老 化 管 理 、核 动 力 厂 剩 余 寿 期 评 价 、概 率 安 全 评 价 和 定 期 安 全 审 查 的 输 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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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报告异常事件的程序。 2.2.5 为 了 使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能 履 行 其 职 能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并 允 许 其 监 督 人 员 进 入 核 动 力 厂 和 获 得 相 关 文 件 。当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时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进 行 专 门 的 分 析 、试 验 和 检 查 。鉴 于 安 全 责 任 ,当 营 运 单 位 认 为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行 动 有 害 于 安 全 时 ,则 必 须 将 意 见 告 知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以 作 为 进 一 步 讨 论 的 基 础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核 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措施。
2.6 防火安全
营运单位必须根据定期更新的防火安全分析来作出保证防 火 安 全 的 安 排 。此 安 排 必 须 包 括 应 用 纵 深 防 御 、评 价 核 动 力 厂 的
1 对作为实际事件系列后果本来可能发生但由于核动力厂当时的条件而没有发生的潜在的重要事件使用术语 “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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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对 消 防 的 影 响 、对 可 燃 物 和 点 燃 源 的 控 制 、防 火 手 段 的 检 查 、 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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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批 准。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 员。 2.1.11 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程序进行可能影响安全并能预先计划 的 所 有 活 动 。有 要 求 时 ,营 运 单 位 须 将 该 程 序 提 交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部门批准。 2.1.12 当建议进行已正常使用的程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根据 已 制 订 的 管 理 程 序 编 写 专 门 的 程 序 。这 些 专 门 的 程 序 必 须 包 括 所 建 议 活 动 的 内 容 和 操 作 细 节 。必 须 仔 细 审 查 这 样 的 活 动 和 专 门 程 序 的 安 全 问 题 。这 些 专 门 程 序 的 批 准 必 须 遵 循 与 核 动 力 厂 正 常 程 序 批 准 同 样 的 过 程 。有 要 求 时 ,涉 及 安 全 的 专 门 程 序 必 须 提 交 国 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3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定期审查核动力厂的运行情况,其目 的 在 于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及 提 高 安 全 文 化 水 平 ,遵 守 为 增 强 安 全 而 制 定 的 规 定 ,及 时 更 新 文 件 并 防 止 过 分 自 信 和 自 满 的 情 绪 。实 际 可 行 时 ,必 须 采 用 适 宜 的 客 观 的 业 绩 评 价 方 法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必须获得定期审查结果并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
2.2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
2.2.1 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 督。 2.2.2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并 建 立 起 相 互 理 解 、相 互 尊 重 、坦 诚 、透 明 的 工 作 关系。 2.2.3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提 交( 或 供 其随时调用)文件和资料。 2.2.4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和实施根据规定的准则向国家核安全
——管理过程; ——运行活动; ——管理过程以及运行业绩的评价。 2.3.2 营运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核动力厂质量 保证有关规定的要求。
2.4 运行经验反馈
2.4.1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系 统 地 评 价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经 验 。必 须 调 查 研 究 安 全 重 要 的 异 常 事 件 以 确 定 其 直 接 原 因 和 根 本 原 因 。调 查 必 须 向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提 出 明 确 的 建 议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及 时 地 采 取 恰 当 的 纠 正 行 动 。这 些 评 价 及 调 查 所 得 的 信 息 必 须反馈给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4.2 营运单位必须获得并评价其他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和教
1.2 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
运 行 和 管 理 均 符 合 核 安 全 要 求 为 前 提 的 ,本 规 定 的 内 容 只 涉 及 核 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 为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对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负 全 面 责 任 。营 运 单 位 可 以 把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授 权 给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但 仍 必 须 保 持 对 安 全 负 有 首 要 的 责 任 。在 此 情 况 下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和 支 持 。核 动 力 厂 的 管 理 必 须 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5 实物保护
2.5.1 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有人蓄意未经授权 进行可能危害安全的行动。 2.5.2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工 业 保 安 和 实 物 保 护 措 施 ,以 预 防 或 阻 止 非 授 权 进 入 、闯 入 、偷 窃 、地 面 攻 击 以 及 内 部 或 外 部 对 安全有关系统及核材料的破坏。 2.5.3 营运单位必须有适当的计划和程序能在突发的外部人为 事件时对厂区提供保卫和实物保护。
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 年 4 月 18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 年修改) 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8 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
所 必 须 满 足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以 保 护 人 员 、社 会 、环 境 免 受 危 害 。
2.3.1 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一项覆盖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 全 运 行 的 所 有 活 动 的 全 面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必 须 使 质 量 保 证 成 为 可 能 影 响 安 全 的 所 有 活 动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部 分 。质 量 保 证 的 原 则 和 方法必须系统地用于下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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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以及响应安全问题的能力; (6) 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 (7) 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2.1.5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 的 文 件 必 须 可 供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审 查 。此 外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系 统 地 审 查 那 些 可 能 是 安 全 重 要 的 、在 组 织 机 构 及 管 理 安 排 上 的 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2.1.6 必须明文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 配 备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各 级 职 责 权 限 以 处 理 对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影 响 的 事 项 。必 须 以 职 能 机 构 图 ,包 括 人 力 安 排 及 关 键 岗 位 职 责 的 描 述 ,来 说 明 由 核 动 力 厂 本 身 或 依 靠 核 动 力 厂 外 部 机 构 完 成 支 持 性 职能。 2.1.7 为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在 所 有 运 行 状 态 下 安 全 运 行 、减 轻 事 故 后 果 并 对 应 急 状 态 作 出 正 确 的 响 应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岗 位 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2.1.8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工 作 人 员 ,他 们 应 熟 知 有 关 安 全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要 求 ,并 具 有 高 度 的 安 全 意 识 。当 聘 用 和 提 升 管 理 人 员 时 ,对 待 核 安 全 的 态 度 必 须 是 选 择 的 标 准 之 一 。对 工 作 人 员 业 绩 评 价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对 待 安 全 的态度。 2.1.9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彻执 行 。核 安 全 政 策 必 须 把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放 在 首 位 ,必 要 时 可 不 考 虑 生 产 和 计 划 进 度 的 要 求 。核 安 全 政 策 中 必 须 承 诺 对 安 全 重 要 的 所 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 2.1.10 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合格而有经验的人员来 完 成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某 些 活 动 可 以 由 核 动 力 厂 机 构 以 外( 如 承 包 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这些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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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特 别 强 调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安 全 ,必 须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核 动 力 厂 营 运 单 位 的 组 织 机 构 必 须 适 合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的 特 点 ,绝 不 可 将 管 理 非 核 动 力 厂 的 原 有 组 织 加 以 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 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
(1) 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 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 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 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2) 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 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3) 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4) 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 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 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 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 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 必 须 建 立 并 以 文 件 确 定 组 织 机 构 ,以 保 证 履 行 实 现 核 动 力 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 (1) 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 (2)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3)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4)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 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 (5) 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 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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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以 作 为 借 鉴 。为 此 ,应 十 分 重 视 与 国 内 和 国 际 机 构 的 经 验 交 流及信息共享。 2.4.3 必 须 指 定 胜 任 的 人 员 认 真 研 究 运 行 经 验 ,以 发 现 不 利 于 安 全的先兆,从而在出现严重情况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2.4.4 必 须 要 求 所 有 的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所 有 的 事 件 ,并 鼓 励 报 告 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有 关 的 “ 几 乎 要 发 生 的 事 件 ”。 1 2.4.5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与 设 计 有 关 单 位( 制 造 者 、研 究 单 位 、设 计 者 )保 持 适 当 联 系 ,以 向 其 反 馈 运 行 经 验 的 信 息 及 获 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有关的建议。 2.4.6 必 须 收 集 和 保 存 运 行 经 验 的 数 据 ,以 用 作 核 动 力 厂 老 化 管 理 、核 动 力 厂 剩 余 寿 期 评 价 、概 率 安 全 评 价 和 定 期 安 全 审 查 的 输 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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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报告异常事件的程序。 2.2.5 为 了 使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能 履 行 其 职 能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并 允 许 其 监 督 人 员 进 入 核 动 力 厂 和 获 得 相 关 文 件 。当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时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进 行 专 门 的 分 析 、试 验 和 检 查 。鉴 于 安 全 责 任 ,当 营 运 单 位 认 为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行 动 有 害 于 安 全 时 ,则 必 须 将 意 见 告 知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以 作 为 进 一 步 讨 论 的 基 础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核 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措施。
2.6 防火安全
营运单位必须根据定期更新的防火安全分析来作出保证防 火 安 全 的 安 排 。此 安 排 必 须 包 括 应 用 纵 深 防 御 、评 价 核 动 力 厂 的
1 对作为实际事件系列后果本来可能发生但由于核动力厂当时的条件而没有发生的潜在的重要事件使用术语 “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6
修 改 对 消 防 的 影 响 、对 可 燃 物 和 点 燃 源 的 控 制 、防 火 手 段 的 检 查 、 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3
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批 准。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 员。 2.1.11 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程序进行可能影响安全并能预先计划 的 所 有 活 动 。有 要 求 时 ,营 运 单 位 须 将 该 程 序 提 交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部门批准。 2.1.12 当建议进行已正常使用的程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根据 已 制 订 的 管 理 程 序 编 写 专 门 的 程 序 。这 些 专 门 的 程 序 必 须 包 括 所 建 议 活 动 的 内 容 和 操 作 细 节 。必 须 仔 细 审 查 这 样 的 活 动 和 专 门 程 序 的 安 全 问 题 。这 些 专 门 程 序 的 批 准 必 须 遵 循 与 核 动 力 厂 正 常 程 序 批 准 同 样 的 过 程 。有 要 求 时 ,涉 及 安 全 的 专 门 程 序 必 须 提 交 国 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3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定期审查核动力厂的运行情况,其目 的 在 于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及 提 高 安 全 文 化 水 平 ,遵 守 为 增 强 安 全 而 制 定 的 规 定 ,及 时 更 新 文 件 并 防 止 过 分 自 信 和 自 满 的 情 绪 。实 际 可 行 时 ,必 须 采 用 适 宜 的 客 观 的 业 绩 评 价 方 法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必须获得定期审查结果并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
2.2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
2.2.1 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 督。 2.2.2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各 自 的 职 责 ,并 建 立 起 相 互 理 解 、相 互 尊 重 、坦 诚 、透 明 的 工 作 关系。 2.2.3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提 交( 或 供 其随时调用)文件和资料。 2.2.4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和实施根据规定的准则向国家核安全
——管理过程; ——运行活动; ——管理过程以及运行业绩的评价。 2.3.2 营运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核动力厂质量 保证有关规定的要求。
2.4 运行经验反馈
2.4.1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系 统 地 评 价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经 验 。必 须 调 查 研 究 安 全 重 要 的 异 常 事 件 以 确 定 其 直 接 原 因 和 根 本 原 因 。调 查 必 须 向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提 出 明 确 的 建 议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必 须 及 时 地 采 取 恰 当 的 纠 正 行 动 。这 些 评 价 及 调 查 所 得 的 信 息 必 须反馈给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4.2 营运单位必须获得并评价其他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和教
1.2 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
运 行 和 管 理 均 符 合 核 安 全 要 求 为 前 提 的 ,本 规 定 的 内 容 只 涉 及 核 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 为 许 可 证 持 有 者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对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负 全 面 责 任 。营 运 单 位 可 以 把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授 权 给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管 理 者 ,但 仍 必 须 保 持 对 安 全 负 有 首 要 的 责 任 。在 此 情 况 下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和 支 持 。核 动 力 厂 的 管 理 必 须 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5 实物保护
2.5.1 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有人蓄意未经授权 进行可能危害安全的行动。 2.5.2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的 工 业 保 安 和 实 物 保 护 措 施 ,以 预 防 或 阻 止 非 授 权 进 入 、闯 入 、偷 窃 、地 面 攻 击 以 及 内 部 或 外 部 对 安全有关系统及核材料的破坏。 2.5.3 营运单位必须有适当的计划和程序能在突发的外部人为 事件时对厂区提供保卫和实物保护。
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 年 4 月 18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 年修改) 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8 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
所 必 须 满 足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以 保 护 人 员 、社 会 、环 境 免 受 危 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