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料合集目录一、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二、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三、税收征管规范化与审计定价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四、税收征管规范化与审计定价——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五、税收征管规范化降低了企业避税程度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六、税收征管规范化影响了股价同步性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七、税收征管规范化降低了企业避税程度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八、税收征管规范化影响了股价同步性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一、引言税收征管规范化与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是否也随之改善,成为了我们亟待探讨的问题。
本文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深入分析了税收征管规范化对企业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
二、理论框架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税收征管流程的标准化、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等方面。
这种规范化能够减少税收征管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从而可能对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准自然实验的方法,选取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改革后的企业作为实验组,改革前的企业作为对照组。
通过比较两组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评估税收征管规范化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
四、研究发现研究发现,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改革后,实验组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明显高于对照组企业。
这表明,税收征管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哈政办综[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科学合理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三、工作目标通过细化行政处罚实施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开,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并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四、工作任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已经完成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工作基础上,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具体处罚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税务机关处罚幅度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1、①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国税适用)②未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地税适用)2、①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适用)②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的,未纳入信息推送确认范围的纳税人,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税适用)3、①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黑市监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已经省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黑市监规〔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现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2.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附件1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定,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L i a o n i n gE c o n o my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根据!"#$年度税务行政处罚明细数据统计,全省共计#%$$$户次纳税人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处罚额度来看,!"""元及以下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占全部处罚户次()*!&+,处罚金额合计!)"万元,占全部处罚金额"*,'+;!"""元以上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违法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违反税收管理涉及处罚户次#!",$户,发票违法涉及处罚户次为&((户,仅此两项占全部处罚户次的,!*!%+。
二、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异同(一)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早在!"#!年联合国地税和省法制办下发试行办法,并于!"#'年重新进行了修订。
!"#%年#月!$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
明确&类$!项内容,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违法程度,涉及#&个不予处罚内容。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23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23号2000年6月28日)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现将我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案件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处罚公正,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对疑难案件,或者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采取实地稽查方式审查。
第二章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关于“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由稽查局内部审理,最后由稽查局执行”的精神,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由各分局、县(市)局的稽查局内设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未设稽查局的市区各分局税务稽查案件暂由各分局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为加强审理工作,市局、各分局、县(市)局及各级税务稽查局都必须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稽查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本辖区内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下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八条稽查科(股)实施稽查终结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有案卷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咱今儿就好好唠唠这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事儿。
前阵子,我有个朋友小李开了家小公司,专门做当地的特色手工艺品。
这生意一开始还算红火,可后来因为税务这方面没整明白,差点吃了大亏。
小李这人心大,觉得公司小,税务的事儿能拖就拖,结果被税务部门盯上了。
他接到通知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完全不知道自己错哪儿了。
这时候他才意识到,了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多重要。
其实啊,这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就像是一把尺子,衡量着企业和个人在税务方面的行为。
比如说,同样是逾期申报纳税,情节轻微的可能只是警告一下,督促你赶紧改正;但要是情节严重,多次逾期还拒不改正,那处罚可就重了。
它把各种税务违法行为分得明明白白,什么偷税、漏税、骗税,还有各种发票相关的违规行为,每一种都有对应的处罚标准和幅度。
就拿偷税来说吧,要是你偷税的金额不大,而且是初犯,可能就是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再罚点款。
但要是你偷税的数额巨大,性质恶劣,那可就不是简单罚款能解决的了,说不定还得负法律责任。
再比如说发票的事儿,要是你不小心把发票弄丢了,及时报告并且采取了补救措施,可能处罚就比较轻。
但要是故意损毁发票来谋取私利,那后果就严重了。
这裁量基准还考虑了很多因素呢,像你的认错态度好不好,有没有主动改正错误,是不是初犯等等。
如果你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改正错误,那处罚可能就会从轻;要是你态度恶劣,拒不配合,那处罚肯定就重了。
我朋友小李经过这事儿,痛定思痛,开始认真学习税务知识,特别是这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他发现,只要自己老老实实按照规定来,依法纳税,不仅不用担心受罚,公司还能经营得更踏实。
所以说啊,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老板,都得把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放在心上,别像小李似的,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
咱得依法纳税,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生意才能做得长久,日子才能过得安稳,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和裁量的标准。
这些标准是制定在税务法律法规中的,包括罚款数额、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等等。
税务部门依据这些标准来确定处罚的程度和种类,保证了税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税收征收实践和社会风气等因素多次修订,旨在维护税法权威、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执法公正等。
同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要遵循合理、透明、科学、公正等原则,依法实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维护税法实施的有力工具,需要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范下,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强制执行税收法律,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公正。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时必须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行使权力。
2. 真实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时必须以真实性为基础,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有充分事实依据。
3. 公开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时必须公开透明,公开计算方法和标准,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4. 公正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时必须保持公正,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罚应当相同。
5. 限制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时必须遵循限制原则,即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6. 效率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时必须高效率、高效能,保证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是保障税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确保税收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地)统计局:现将《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5日印发的《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黑统规〔2018〕2号)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统计局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基准第三章裁量适用规则第四章附则黑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省各级统计局(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本基准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
(三)综合裁量。
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3
【实施日期】2015.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税务总局要求,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
1 / 1。
税务所行政处罚额度是多少-
税务所行政处罚额度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行政处罚额度是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处罚程序。
▲一、税务所行政处罚额度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罚的时效。
黑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
黑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目录一、《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二、《典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八、《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九、《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十、《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十一、《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 1 -十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十三、《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十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十五、《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十六、《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 2 -《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尚未从事拍卖活动等较轻情节,违法所得不超过3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从事拍卖活动2次以下,违法所得金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7万元,情节较重的。
处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从事拍卖活动3次以上,或违法所得超过7万元,情节严重的。
处2-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整理细化量化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docx
最新整理细化量化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权利,是税务机关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宝。
它能有效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社会稳定。
▲▲1、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对有关人员和组织的税务违法行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并决定要给予其何种方式、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所以说,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选择性、法定性的权利。
选择性是说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政处罚的方式、种类和幅度。
而相对性则是说地方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具有随意性,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承受能力紧密联系起来,它是相对自由的。
而法定性则说明其具有法律效用,地方税务机关做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2、细化量化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自20xx年中央政府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各地方政府就开始了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制定出了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和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
2.1标准不够明确自由裁量权具有相对性,制定出来的标准必须约束地方税务机关的行为。
而从各地政府制定的细化标准来看,税务机关操作的空间还很大,标准不够明确。
例如:在涉及偷税问题上,税收法律规定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于是各地税务机关将此规定细化为50%——1倍、1倍——3倍等标准。
处以1倍在法律要求内,处以3倍也是在规定内。
于是,当遇到此类事件时,许多税务行政相对人就会到处找关系,尽量减少罚款,这就削弱了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利于社会公平。
2.2容易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由于细化量化工作做得不够彻底,标准不够明确。
因此当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力度过大,甚至有失公正时,就会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不满,行政相对人就有可能诉至法院,引发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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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非居民承包工 程作业和提供劳 务税收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2009年 第19号)第三十 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 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非居民承 一般 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 行办法》第五、七、八、九条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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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 一般 定设置、保管代扣代 《中华人民共和 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 缴、代收代缴税款帐 国税收征收管理 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较重 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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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收征收管理 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 法》第六十一条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 、代收代缴税款记帐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 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 一般 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较重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严重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报送纳税资料的,或 《中华人民共和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 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国税收征收管理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 一般 11 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 法》第六十二条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关报送代扣代缴、代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 较重 有关资料的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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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 置、保管帐簿或者保 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 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
轻微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一般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 较重 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严重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 轻微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一般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较重 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严重 轻微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一般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 较重 务机关报告的 严重 轻微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一般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较重 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严重
一般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 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国税收征管法》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较重 16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第六十四条第二 纳税款的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款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 一般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 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 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中华人民共和 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17 匿财产的手段,妨碍 国税收征收管理 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 较重 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 法》第六十五条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的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严重 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 一般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追缴骗取的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 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 较重 18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国税收征收管理 倍以下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款 法》第六十六条 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 严重 办理出口退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一般 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抗税(以暴力、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 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 19 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国税收征收管理 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 较重 的) 法》第六十七条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 严重 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发票、证明或者其 20 他方便,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 一般 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 《中华人民共和 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 国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 较重 法实施细则》第 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 九十三条 缴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下的 严重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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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 一般 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 《中华人民共和 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 较重 国税收征收管理 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法实施细则》第 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 九十二条 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严重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情节 裁量 阶次 酌定情节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 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的 再次发生且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造成少缴税款但能补缴入库的 造成少缴税款无法追缴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造成少缴税款但能补缴入库的
造成少缴税款无法追缴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二、违反账簿管理规定的行为
1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情节
裁量 阶次
酌定情节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 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的 再次发生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导致税务机关无法 核实其经营收入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 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的 再次发生且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 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的 再次发生且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报告虚假账号,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或其 他严重情节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 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的 再次发生且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存在故意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其他严 重情节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 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的 再次发生且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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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非法印制、转借、倒 国税收征收管理 卖、变造或者伪造完 法实施细则》第 税凭证的 九十一条
《税收票证管理 轻微 办法》(国家税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 10 务总局令2013年 证,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 开具税收票证 一般 第28号)第五十 元以下的罚款 四条第二款 较重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帐簿、记帐凭 证,或者在帐簿上多 列支出或不列、少列 14 收入,或者经税务机 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等手段,不缴 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或 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存在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造成税 务机关无法核实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一万元以下的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五万元以上的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 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的 再次发生且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或 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或不列、少列收入, 13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等手段,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 一般 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 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中华人民共和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 国税收征收管理 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 较重 法》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第一款 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严重 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 一般 、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 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较重 《中华人民共和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国税收征收管理 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 法》第六十三条 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第二款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严重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般
15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 国税收征收管理 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较重 法》第六十四条 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 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编造虚假计税 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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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