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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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此期间,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资格。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免试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大连理工研究生毕业要求

大连理工研究生毕业要求

大连理工研究生毕业要求
《大连理工研究生毕业要求》
一、学位要求:
1、研究生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方可获得大连理工大学颁发的硕士学位:
(1)获得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a. 在校学习期间应达到国家法定的研究生学历要求,并无重大违纪行为;
b. 完成并通过硕士学位研究论文答辩;
c. 对确定的毕业课程全部及格或通过考核;
d. 年龄不得超过36周岁(年满36周岁的同学,要求在报考及审核过程中提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另可放宽年龄上限为40周岁);
(2)获得硕士学位的其他条件:
a. 研究生考试合格率、毕业设计(课题)及学位论文的质量;
b. 获得较高成绩在研究领域的贡献;
c. 科学精神、合格的专业能力;
d. 在学期末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e. 其它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技术及教学成果;
f. 科研、技术及教学业绩上的突出贡献;
g. 具备相关的学术思想、学术水平及专业能力,能够在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发挥职能。

二、学位证书颁发
1、经审核确认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学位证书。

2、获得硕士学位的学位证书由教育部颁发,凭该证书可以在批准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等工作,受到教育部的保护。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及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粮油关系以及户口关系迁移证明,原系在职的新生还须带工资转移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应转党团组织关系。

录取为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准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学院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1、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3、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发现政治、道德、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四条新生在身体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若经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寄给研究生学院。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通知其到校复查。

复查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才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与转专业第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改的,需要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教育部令[2005]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部)请假,所在学部、学院(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恢复入学前的身份,入学资格可以保留一年;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环节,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均需按照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1、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部、学院(部)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所在学部、学院(部)审批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请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 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年; 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年; 每年分为两个学期, 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与各学院( 系) 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 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 , 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或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取得学籍后, 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 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主管校长批准, 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 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缴费第一条入学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在7月15日前寄至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与缴费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2. 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上课前两天内,须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财务缴学费、住宿费等,凭缴费收据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

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上课前两天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辅导教师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需超过2周的,还应经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一般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休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为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规定。

一、报名条件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招收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

这些专业录取的统考及应届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本专业的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

二、申请及审批手续1.各院系应在开学后安排适当活动,使新入学的研究生能对本专业博士导师及其课题研究情况有较多了解。

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愿意选择硕士-博士连读者需在入学后前三周内填报《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

2.各院系可依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收名额会同有关博士生导师对申请硕士-博士连读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筛选。

3.各院系需在入学后前四周内将本院系申请硕士-博士连读生名单及培养计划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培养方式1.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4.5年~5年。

2.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课程学习为主,时间为一年半左右,第二阶段以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为主,时间为三年至四年。

由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必须经过一次资格考核,资格考核一般在第三学期进行。

凡通过考核者,即取得博士生资格,从第四学期享受博士生待遇。

未通过考核者,可以改做硕士学位论文。

3.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和科研、论文工作的需要,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导师签字、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执行。

四、课程学习要求硕士-博士连读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要求不低于40学分。

包括公共必修环节:学术报告4学分,主讲和参加学术活动次数与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相同。

在课程学习阶段,除了应完成本专业硕士学位课程和博士学位课程外,根据各学科拓宽知识面的要求和研究生本人的特点,还应该选修一定学分的跨学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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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部)请假,所在学部、学院(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

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1、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2、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免修,申请者在入学后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1)TOEFL成绩不低于90分者(2年内有效,以考试日计算,下同);(2)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者(2年内有效);(3)GRE成绩不低于1200分者(2年内有效);(4)GMAT成绩不低于700分者(2年内有效);(5)WSK(PETS5)、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6)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者;(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英语国家或地区)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三条考核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成绩评定及公布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19周~21周按研究生院成绩登录系统所下发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上网登记考试成绩。

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题及试卷送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处,由教务员负责将一份成绩单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试卷和另一份成绩单由开课单位保存,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按相对成绩A、B、C、D排序;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原则上A不超过20%,C或D不少于10%。

学习人数不多于15人的必修课程,成绩比例由教师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考查成绩可以按通过(P)、不通过(F)记载。

无故缺考者,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研究生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学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后,方可查询该门课程成绩。

在学研究生因就业等需要的中文成绩单由学部、学院(部)研究生教务员出具,因出国(境)等需要的中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出具。

第十六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请假、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请病假手续的相关规定: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诊断书),经指导教师、研究生工作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两周以上需经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2、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要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事假一至三天要经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工作助理同意,三天以上要向指导教师请假,经研究生工作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3、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4、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不按照规定擅自离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1、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应休学:(1)经诊断,因病必须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2)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4)因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3、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能休学。

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1、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2、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5、研究生休学期间违纪违规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到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方可复学。

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累计两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一门学位必修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

2、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三次警告后仍然不服从指导又没有新指导教师同意接收的研究生。

3、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4、未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研究生。

5、开学两周以上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研究生。

6、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研究生。

7、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8、凡在学期间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

9、本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

10、因其它特殊原因需退学的研究生。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学生或所在学部、学院(部)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批准后,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院为其出具“退学证明”,注销其学籍。

此类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报辽宁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2、退学研究生可以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申请由研究生院为其出具“研究生学习证明”。

3、凡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并得到批准者,均需向学校缴纳教育资源补偿费,硕士生每学年2000元,博士生每学年3000元(从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最多缴纳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多缴纳2年;博士生最多缴纳4年),同时退回已领取的研究生奖学金。

4、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已经转入博士生阶段的,原则上不得转回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退学转回硕士研究生(注:直接攻博研究生在入学3年内可转回硕士;硕博连读转回硕士要保证从硕士入学到毕业不超过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此类申请退学者,也需补偿学校教育资源损失,每学年3000元(从博士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最多缴纳4年)和博士奖学金(或博士与硕士奖学金的差额)。

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学转回硕士研究生须重新修改培养计划。

5、本科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和免试推荐的直接攻博研究生不得主动退学。

如擅自不继续学习,学校将给予其取消学籍处理,在缴纳教育资源补偿费、退回奖学金的基础上,同时按照录取时所在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学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直接攻博研究生按3年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2年缴),缴费后方可办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手续。

6、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转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需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调整专业,必须出具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调整专业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1、由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2、单独考试研究生。

3、学术型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这两种不同培养类型之间调整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重新修改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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