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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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部)请假,所在学部、学院(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
1、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2、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免修,申请者在入学后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
(1)TOEFL成绩不低于90分者(2年内有效,以考试日计算,下同);
(2)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者(2年内有效);
(3)GRE成绩不低于1200分者(2年内有效);
(4)GMAT成绩不低于700分者(2年内有效);
(5)WSK(PETS5)、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
(6)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者;
(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英语国家或地区)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三条考核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成绩评定及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19周~21周按研究生院成绩登录系统所下发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上网登记考试成绩。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题及试卷送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处,由教务员负责将一份成绩单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试卷和另一份成绩单由开课单位保存,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按相对成绩A、B、C、D排序;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原则上A不超过20%,C或D不少于10%。学习人数不多于15人的必修课程,成绩比例由教师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考查成绩可以按通过(P)、不通过(F)记载。无故缺考者,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研究生登陆“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学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后,方可查询该门课程成绩。在学研究生因就业等需要的中文成绩单由学部、学院(部)研究生教务员出具,因
出国(境)等需要的中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出具。
第十六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研究生请病假手续的相关规定: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诊断书),经指导教师、研究生工作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两周以上需经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2、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要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事假一至三天要经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工作助理同意,三天以上要向指导教师请假,经研究生工作助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3、病、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4、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按照规定擅自离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擅自离境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
理。
第十八条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应到审批部门销假,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1、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2、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应休学:
(1)经诊断,因病必须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
(3)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
(4)因其它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3、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指导教师和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能休学。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