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研究课程论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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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女性研究
题目: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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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研究课程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
摘要
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但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女性便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女性封建礼教男尊女卑婚姻家庭男女平等
1.母系氏族公社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世系按母亲的血缘计算
母系氏族组织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世系按母亲计算,实行母系继承制。孩子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形成的原因
(1)母系氏族的存在是因为当时人类对于自身生理现象还没有足够的了解,没有把两性关系与繁衍后代联系起来,只知道子女与母亲有血缘关联,而不知道父亲的存在,更不知道与父亲的血缘关联。
(2)在氏族中,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采摘野果。由于当时处于落后时期,人们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相对来说,男性可以捕捉到的猎物比较少,女性可以采摘到的野果比较多。从劳动产品上来比较,女性比男性更胜一筹,所以女性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中,可以说是氏族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男性。
2.汉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汉代前期的婚姻自由
(1)西汉前期,女性可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2)汉代女性在婚姻中不用坚持“从一而终“,当婚姻不幸福时或男性恶疾、男性家中贫困、男性操行不良等,她们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可以选择结束婚姻。在汉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妇女在婚姻上有改嫁、再嫁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现象在汉代各个阶层都非常普遍。以此把汉代上层社会的改嫁女性列了一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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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进行统计
儒家思想影响下“男尊女卑”观念形成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便逐渐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礼教成为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历程中的最大的束缚,女性地位在婚姻、家庭、社会各个方面的低下也铸就了许多中国女性一生的悲剧。其中,董仲舒提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是女性婚姻家庭生活行为准则教条化的开始,到班昭的《女诫》确立了“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以及“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四德”妇女生活的总原则,将封建礼教变成系统的社会女性道德观,并形成具体的女性行为规范,禁锢了她们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追求。
形成的原因
经过汉初的“休养生息”,妇女逐渐摆脱了社会生产,男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逐渐提高,使妇女对男子的依赖性不断提高,直接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独立性,其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时,汉代的统治者也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贞节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出现了对妇女婚姻自由的明确限制。妇女自此失去的不仅仅是对婚姻的决定权和自由,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也没有话语权,成为男性的附庸。
3.唐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唐朝,妇女可以说是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辉煌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风气最开放、社会最文明的时期之一,妇女地位可谓迎来了一个高峰。
从婚姻关系上来看
唐代社会前期,虽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占主导地位,但女性大都敢于大胆追求恋爱、婚姻的自由。由于教育条件的限制,受封建礼法的束缚较轻,再加上此时,封建礼教束缚相对松弛,她们在对待个人的婚姻大事时都比较自主。
唐代中后期虽然自主择偶现象仍然存在,但由于贞节观念的增强,青年男女自主择偶的现象相对减少。
唐代中期以后,女性受纲常礼教的影响和束缚,逐渐成为夫权的依附物。女性以柔弱贞静、委曲求全、格守妇道为最高道德,夫妻关系开始向传统关系转变,妇女在夫家的地位逐渐降低。
从解除婚姻关系上来看
唐代女子亦拥有比后世较多的自由,往往可自求离去,改嫁他人。法律在不失古代中国文明伦常礼教原则的前提下,适当保护女性,宽容女性,和较少干预女性。
唐代的离婚虽大多由男方提出,由妻方提出离异的“弃夫”事件也为数不少。离婚的理由多种多样,有因贫穷,有因夫坐罪,还有与丈夫情趣不合的。由于连战乱,人口较少,劳动力缺乏,唐统治者还提倡和鼓励寡妇再嫁,规定“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强嫁之。”
中后期妇女离婚改嫁现象减少,安史之乱后,为了维护四面危机的封建统治,李唐统治者竭力在朝廷上大力提倡儒学,企图通过恢复儒学的正统地位,来维护尊卑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随着中唐以后儒学的兴起,一大批女教书纷纷出台亮相。如《女论语》、《女训》、《女诫》、《女仪》、《女孝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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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后期虽然寡妇再嫁事例仍频繁见诸记载,但大多数是无子寡居的妇女,有子再嫁者较为少见。有子的寡妇即使得以再嫁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人们在对寡妇守节赞颂肯定的同时,对寡妇再嫁表现出明确的排斥和否定,这也使下层妇女更加迎合强化社会贞节观念,越来越多的寡妇选择了守节。
4.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在宋代,女性沦为男性的附庸和私有之物达到一个新的高峰。男性娶妻是为了延续香火和维护父系宗族的稳定。相反的,女性在婚姻中是为了给夫家传宗接代,不难看出,这种婚姻本身是基于男性存在的。
裹足现象流传
裹足改变了女子脚的正常成长趋势,使女子的脚成长为小巧的“三寸金莲”。这也成为评判女子美貌的一个重要条件。在这种封建的宗法关系下制定形成的礼教束缚与道德标准,充满了对女性的歧视,彰显了男性权益在封建社会的作用。
一夫多妻
男性可以拥有几个婚姻性质的女人,同时,男性要求身为妻子的女性容忍自己的“不宗”,还要求妻子给自己提供方便,否则的话,这种妻子就不是“贤妻”。由此看来,在宋代男权时代下女性整体地位偏低的特征十分明显。男性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男性对妻妾的喜恶程度直接关系到某个女性在众多妻妾中所处的地位,而女性则是理所当然的服从者。
严格的贞操观
古代的贞节观念延续到了宋代,新婚之夜需要检查新娘贞操,这也成了宋代婚礼中的一个仪式。宋代有女之家为了保全颜面,女子从小就要待在闺房中。司马光曾经提倡“女子十年不出”,经过宋代儒士不断努力,宋代社会对女子缠足和贞操的要求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封建礼教的控制力在女性身上大显神威,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