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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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法规

文化政策法规

讨论:1、如果你是一个出版人或者音乐人,对于盗版你是如何看待的?2、在演出过程中演员假唱,对此你有何评论?3、商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用付费吗?4、你是如何评价韩剧的?5、看过电影《阿凡达》,你对中国的电影有何评价?相关参考书:1、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陈杰、闵锐武编著,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文化产业与政策导论,张玉国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3、国家利益与文化政策,张玉国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4、文化产业政策汇编增订本,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编,2005年。

5、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6、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翻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

7、文化政策学,胡惠林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8、欧盟各国文化产业政策咨询报告,李庆本、吴慧勇著,大象出版社,2008年。

9、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研究,潘嘉玮,人民出版社,2006年。

相关网站:1、中国文化产业网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3、文化政策图书馆绪论一、政策法律(一)政策、法律的含义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政治对策。

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

2、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二)政策和法规的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不同(三)政策和法律的联系政策和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二、文化、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政策的含义1、文化的含义(1)文化或者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继承下来的其他的素质和习惯。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3件)
2、行政法规(7件)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5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7.26 6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6件)


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

国家文化部1993.10.14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2003.7.1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2.4.10
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4.7.1
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6.7.1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0.5.15。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文件。

本文将按照类别介绍其中的几个代表性文件。

一、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世界上具有文化和自然价值的遗产。

该公约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截至2021年,已有193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共有1121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二、国际博物馆协会道德准则国际博物馆协会道德准则是国际博物馆协会于1986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博物馆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博物馆的职责、收藏、展览、研究、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强调博物馆应该尊重文化多样性和人权,反对盗掘、走私和非法交易文物等行为。

该准则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的博物馆管理中。

三、国际文物保护准则国际文物保护准则是国际文物保护委员会于1964年制定的,旨在规范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该准则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目标、原则、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强调文物保护应该以最小限度的干预为原则,尊重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同时注重文物的可持续性保护。

该准则已成为全球文物保护的重要参考。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文化遗产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文化遗产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5年制定的,旨在规范文化遗产管理的标准和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文化遗产管理的目标、原则、方法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强调文化遗产管理应该注重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同时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该标准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的文化遗产管理中。

总之,国际社会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道德支持。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文件,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文化遗产。

演出经纪人证书考试用书

演出经纪人证书考试用书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考试需要准备的参考书籍有《演出经纪人培训教材》、《舞台艺术基础知识》、《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大纲》。

这些书籍都是考试官方推荐的教材,可以帮助考生全面了解考试内容和要求,熟悉考试题型和难度,提高应试技巧和水平。

此外,考生还可以参考各个培训机构出版的辅导书,这些辅导书通常由专业的培训机构编写,针对考试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讲解和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总之,考生在备考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考试时,应该以官方推荐的教材为主,结合各个培训机构出版的辅导书进行备考,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考试内容和要求,提高应试技巧和水平。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05年颁布,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传承等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颁布,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责任等。

3.《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4.《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于2010年发布,提出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包括了我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旨在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和传承。

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该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规划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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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0年关于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文物的公约》、《1995年关于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多样性的公约》等。

首先,《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重要国际公约,于1972年通过并实施。

该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这些遗产的保护。

公约规定了世界遗产名录的建立和管理机制,要求成员国加强对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公众对遗产的认识和重视。

其次,《1970年关于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文物的公约》是为了阻止非法贩卖和流失文化财产而制定的。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非法进出口文物,并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被盗文物。

此外,《1995年关于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多样性的公约》则着重于保护和传承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多样性。

该公约强调了文化遗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提倡各国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促进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这些公约外,还有许多国际文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起着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文化多样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等。

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对
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公约和文件的汇编为世界各国在文化遗产保护
和传承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合
作与交流,对于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过去和现在的纽带,是传承和发展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文件,旨在促进国际合作,保护和传承各国的文化遗产。

本文将对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进行汇编和介绍。

1.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根据该公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具有“杰出普遍价值”,并且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该公约影响深远,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

2.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等。

该公约重视民间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传承。

3. 《保护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大会于195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文化遗产免受战争和冲突破坏。

该公约规定了如何保护文化遗产不受战争和冲突破坏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保护备案、制定抢救计划等。

4. 《不动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准则》《不动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准则》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于2008年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为各国提供保护和管理不动产文化遗产的指导。

该准则包括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管理机制、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5. 《国际公约防治盗窃、走私及非法转移文化财产》《国际公约防治盗窃、走私及非法转移文化财产》是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防止文化财产的盗窃、走私和非法转移。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文化财产流失,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和使命,各国应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和文件的要求,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促进文明发展和文化多样性的繁荣。

文化政策文件

文化政策文件

文化部:文化系统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实施方案文化部日前下发《文化系统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实施方案》,提出包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在内的8个方面任务。

这8个方面任务是: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作用,策划组织一批重大理论研究课题,形成一批高水平成果。

着力在文化艺术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组织生产更多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优秀文艺作品。

挖掘各类节庆活动文化内涵,在春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期间,开展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展示展演活动,增进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加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在“文化下乡”、“文化进社区”、“高雅艺术进校园”等文化活动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积极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建设利用好文化系统廉政教育基地,切实把廉政教育融入各项培训工作之中。

二、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发挥文化精品工程的示范作用。

继续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与扶持工程、重点京剧院团保护与扶持规划、中国民族音乐发展和扶持工程、国家美术作品收藏和捐赠专项资金等重大工程,创作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艺术作品。

发挥国家艺术基金的引导作用。

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设立国家艺术基金,重点扶持艺术创作与生产、巡演展演展览、艺术人才培养等。

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认真做好优秀保留剧目大奖、文华奖等评选工作,坚持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相统一,充分发挥文艺评奖的激励、导向作用。

组织实施重大文化展演活动。

组织好第六届中国京剧艺术节、首届中国歌剧节等活动,为优秀文艺作品的展示搭建平台。

加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的导向作用,推出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艺术学学科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推出一批当代文化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的重要成果。

中华传统文化政策文件

中华传统文化政策文件

中华传统文化政策文件一.历史文化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民族,数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成为中华民族不可磨灭的精神财富,以其独特的思想、哲学、宗教、文学、艺术,形成自己独特的中华文化。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中华传统文化政策文件规定:1. 加强教育,让中华传统文化融入学校课程,培养学生的文化自信心和核心价值观。

2. 建立历史文化研究机构和资金支持,加强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传承。

3. 举办文化节庆活动,让百姓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加强文化交流合作,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伦理道德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强调情感共鸣、仁爱、勤奋、诚信等道德思想,为中国人塑造了独特的品格与风范。

为了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中华传统文化政策文件规定:1. 加强大众传媒,营造善良社会氛围,推广中华传统道德观念,加强社会风尚引导。

2. 加大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力度,强调重视家风家训的积淀,加强家庭教育,营造助人为乐,诚信守信的社会氛围。

3. 对于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工作人员,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人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

三.文学艺术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学艺术的母体,以其浓郁的中国特色、民族气息和时代价值成为世界文化的宝库,体现出高度的思想深度和艺术修养。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文学艺术,中华传统文化政策文件规定:1. 加强艺术教育,继承和推广中华传统文化艺术,培养优秀的文学艺术人才,推动中华民族文学艺术的繁荣。

2. 重视文物保护,加强艺术品的鉴赏、收藏、展示和交流,提高中华传统文化艺术的国际影响力。

3. 举办文学艺术活动,推广中国传统艺术文化,加强文化交流,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弘扬。

结语中华传统文化赋予了中华民族不可磨灭的精神和文化底蕴,是全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传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也是一项巨大的社会责任。

我们应该通过具体的行动,让中华民族文化更加繁荣,让全世界都能够领略到中华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

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

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

文化遗产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
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关注焦点,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

中国作为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也不例外,制定了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该法规于1982年颁布,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原则、范围和程序,明确了文物保护的主体和责任,同时也对文物保护中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古建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传承。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中国还有一些典型的案例,其中最著名的是敦煌莫高窟的保护。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上保存最完好、规模最大的古代石窟艺术宝库之一,被誉为“东方艺术之瑰宝”。

为了保护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莫高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建立了多个文物保护监测站,对莫高窟进行24小时全天候的监测和保护。

其次,加强了对莫高窟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人为破坏。

最后,加强了对游客的管理,限制每日游览人数,保护莫高窟不受过度开发和商业化的影响。

总之,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学者、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保护措施,并结合典
型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是文章开篇的部分,用于介绍和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在本文中,引言部分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简要介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

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艺术、社会和经济等多重价值。

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有助于传承历史文化,保持城市的独特魅力和吸引力。

同时,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需要制定相关的国际宪章和国内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

2. 说明本文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安排。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正文部分包括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和国内法规选编两个主要内容。

引言部分将简要概述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并介绍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结论部分将对国际宪章和国内法规的关系进行总结,并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挑战进行讨论。

3. 阐明本文的研究目的。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和国内法规的选编和比较,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通过研究国际宪章和国内法规的制定背景、内容和规定,可以深入理解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今后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编写出引言部分的内容,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目的,并为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做好铺垫。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展开探讨。

文章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介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的背景和意义,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正文部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和国内法规选编。

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部分,将首先概述宪章的内容,包括其核心原则和目标。

随后,将重点探讨宪章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包括宪章对于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指导作用和促进国际间合作的意义。

通过分析宪章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宪章在推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和地位。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代表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文化遗产面临着被破坏和消失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探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并分析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

首先,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法律法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其次,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是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例如,法国制定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明确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政策支持。

这些政策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推动了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们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规范文化遗产的保护行为,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其次,它们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经济保障。

通过制定政策,可以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经济支持,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例如,各国都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支持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些基金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经济保障,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然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到位。

虽然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到位。

2023年演出经纪人《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试卷号:56

2023年演出经纪人《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试卷号:56

2023年演出经纪人《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叁(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35题)1.【单选题】一般演出项目的合同中不包括的内容是A.合同主体保证B.演出票价及宣传方案C.演出项目经费、利益分配D.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利益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详见《演出经纪人培训教材》P123——演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首部应包括:(1)当事人各方的自然情况;(2)对合同的简要说明。

合同主体保证:(1)合同内容要明确表示当事人各方身份的合法性;(2)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合同标的:(1)演出项目名称(合同中的名称应与向文化主管部门报批的名称一致);(2)演出时间、地点、场所、场次;(3)演出内容,包括剧目节目曲目名称,演职人员名单;(4)演出节目时间长度。

演出项目经费:(1)经费来源,分为投资与赞助、广告收入、票房收入、其他收入;(2)总成本支出;(3)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利益分配:(1)利益分配包括正负利润分配比例和其他实物及门票分配等;(2)分配时间和方式。

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凡涉及到各方责任、权利、利益的内容都应归纳到本条款内容。

违约责任:该条款的原则是谁违约谁承担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不可抗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内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善后处理予以明确。

合同纠纷处理:(1)由有关部门仲裁;(2)通过法律诉讼,由法院判决。

合同生效:(1)生效方式如签字还是盖章,一般国外均以当事人签字为准,而我国则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2)合同分数及生效时间。

合同当事人各方认为应当写进合同的内容及合同附件的内容。

2.【单选题】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详见《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培训教材——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2017》P4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 ,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文化法律法规

文化法律法规

文化法律法规文化法律法规是国家对文化事业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文化事业良好发展的基础。

文化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下面将对文化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技术创作成果的法律,明确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使用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署名保护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修改保护权等多项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改编、传播、展览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作品。

二、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是针对文化产业发展提出的法律规定,旨在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文化产业促进法,国家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鼓励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为文化产业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文化产业促进法还规定了文化产业的分类及管理机构的职责,保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是管理文化产业市场秩序的法规,主要规定了文化市场的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的主体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监督执法措施,保障文化市场的正常运行。

总结:文化法律法规是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项法规的出台为文化产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只有严格遵守文化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合法经营,文化产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希望各个文化从业者都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共同为文化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保护风俗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风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风俗习惯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风俗。

以下将从不同层面探讨我国保护风俗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保护风俗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为保护风俗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同时,宪法还强调:“国家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化保护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其中,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传承性。

”此外,该法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护、传承、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后经过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国家保护文物,防止文物被盗、损毁、破坏。

对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国家实行保护、利用、修复、研究、展示等措施。

三、民族地区保护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于1984年5月31日通过,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自治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权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该法于2005年5月通过,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风俗的地方性法规。

如《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五、具体措施1.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审,将其列入保护名录。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是一本汇集了国际上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文件的选集。

这些文件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危及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等。

这些文件旨在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防止其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

《世界文化遗产公约》是保护文化遗产最基本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旨在保护世界上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文化遗产。

该公约规定了“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来管理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危及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公约》是为了保护遭到战争、内乱、社会动荡等因素威胁的文化遗产而通过的。

该公约规定了在战争或内乱等紧急情况下,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文化遗产,以保证其不受损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则是为了保护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知识和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通过的。

该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提出了“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的出版,旨在让更多的人了解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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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法规汇编

宣传文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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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宣传
方面
管理条例
法规
电影
第章
条例
文化
文化
资料 管理
暂行规定
法规
办法
行政处罚
规定
广播电视
出版
程序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组织编写,汇编梳理了宣传文化法规方面的资料,是维护宣传文化权 益的学理依据。

第62章新闻出版总署 立法程序规定
第63章著作权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
第64章复制管理办法
第65章报刊站管理办 法
第66章新闻证管理办 法
第67章出版物市场管 理规定
第68章音像制 1
品进口管理办 法
第69章互联出 2
版管理暂行规 定
3 第70章互联等
信息络传播视 听节目管理办 法
4 第71章互联新
谢谢观看
第37章广 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管 理规定
03
第38章广 播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管 理办法
04
第39章电 影企业经营 资格准入暂 行规定
06
第41章广 播电影电视 系统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
05
第40章广 播电视无线 传输覆盖管 理办法
第42章广播电影电视 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43章电影剧本(梗 概)备案、电影片管
2
第11章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
3
第12章电影管 理条例
4
第13章出版管 理条例
5
第14章音像制 品管理条例

涉及文体广电旅游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内容汇总

涉及文体广电旅游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内容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文物法律法规目录

文物法律法规目录

•长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特批项目经费安排暂行规定•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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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2018 考试大纲《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和人与员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规范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 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 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 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 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 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第四章演出证管理第三十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 份正本和2 份副本,有效期为2 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 13〕19号),文化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4项(见附件)。

为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审批权限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批程序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 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 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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