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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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纳税人编码:鉴定期:年度金额单位:元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核定征收的争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也可以在接到有关核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调整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应当按照原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叁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意见”填写实行何种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必须体现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等内容;采取核定“税款”的,必须体现经营项目及该项目对应的经营额、应税所得率、税款,以及综合计算核定的税款。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的,必须按月核定“税款”。
附件二:
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鉴定年度:单位:元
填表说明:
1. 本表数据填报鉴定年度上年度数据,用于判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有季节性以及多业经营企业的主营业务。填写的数据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的数据为限,偶然性发生的数据不填。
2. 收入(成本费用)项目按照应税所得率对应的行业填写,各设区市国、地税局将联合统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对应的行业列举于本表,供纳税人填报参考。
3.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表
所属年度:
纳税人编码:单位名称:
告知事项:
1.对核定的缴纳标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通知书执行。
2.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调整通知后,应按照新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重新计算本纳税年度以前预缴期实际应当预缴的税款,实际应当预缴的税款与已经预缴税款的差额,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调整通知后的预缴期进行抵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调整通知后,应按照重新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从实际发生变化时起到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调整通知期间预缴税款的差额,并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调整通知后的预缴期进行抵补。
填表说明:
“具体情况”必须说明发生变化内容的详细情况和起始时间,有差异幅度的,要计算说明准确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