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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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前即2012年10⽉1⽇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企业在重建或恢复⽣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出,从搬迁收⼊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

该企业的搬迁协议签订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应确认搬迁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由纳税⼈⾃⾏转让原房地产的,⽐照本规定免征⼟地增值税。

由于实际征管中对“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难以准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步作出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过量废⽓、废⽔、废渣和噪⾳,使城市居民⽣活受到⼀定危害),⽽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进⾏搬迁的情况。

国税:2012年40号公告

国税:2012年4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

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

附件1: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分为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和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规程(事后报送资料类)。

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应当在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提交的材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包括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资产交接确认书;6.被搬迁资产的产权证明(使用权房产被搬迁的,提供《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7.《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表》(见表一)及“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多栏式账页)复印件。

8.属于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且为停产搬迁、需要延期弥补的,应当提交专项说明;9.属于资产置换的,应当提交相关核算的会计凭证复印件;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权限:1.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分局审核。

2.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属于资产置换的,市局审核。

流程: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办理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政策性搬迁满5年的搬迁起始年度如何确定

政策性搬迁满5年的搬迁起始年度如何确定

政策性搬迁满5年的搬迁起始年度如何确定问:我司因市政府规划调整列入搬迁名单,2016年10月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开始搬迁日期为17年4月,公司于16年12月收到第一笔搬迁补偿收入,请问税法规定的5年内完成搬迁的起始年度是如何确定的?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本条是关于搬迁完成年度判定的规定。

搬迁清算应在企业实际完成搬迁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从搬迁当年度起算的五年。

这里的搬迁年度是指的自然年度,文件规定满5年是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的。

如2016年10月开始搬迁的,企业如在2019年完成搬迁的,2019年度汇缴时应作搬迁清算;如至2020年底仍未完成搬迁的,2020年度汇缴时需要进行搬迁清算。

实务中对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可按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始年度;2、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则原则上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如贵司情况,首先需要看搬迁协议中约定的搬迁日期,贵司约定的搬迁日期为2017年4月的,则搬迁起始年度为2017年,计算5个年度2017-2021年度。

虽然取得的第一笔搬迁补偿收入为2016年10月,但这不属于开始搬迁起始年度,如果搬迁合同未约定搬迁日期的,则最晚从2016年10月起算,2016年度作为搬迁其实年度,原则是,这个满5年不是指按月份满5年,是指自然年度,搬迁当年度也算一年,即使当年度只有一个月也算一年。

起始年度要结合搬迁合同签订搬迁日期与否及搬迁第一笔款项收入到时点来综合判断。

2012年国税总局第40号文

2012年国税总局第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作者:张美令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6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国税函【2009】118号文废止。

新的文件对搬迁收入、支出、税务处理以及应税所得、征收管理等进行了明晰的梳理,方便对政策的理解,但与原文件相比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发生变化的几大方面(一)政策性搬迁的定义原文件:没有直接的表述,但是从政策性搬迁收入来看,原文件的界定应该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

新文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文件所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注:新文件采用列举法列明六种需要,使政策性搬迁范围更为明确,相当于缩小了政策性搬迁的口径。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原文件:包含三項收入,分别为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新文件:包括两项收入,分别为搬迁过程中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注:新文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含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但在搬迁资产税务处理的章节加入了土地置换的内容;对于搬迁补偿收入原文件强调从政府取得,而新文件则明确是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搬迁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口径。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原文件:对于有搬迁规划的企业,其发生的购置或建造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新文件:明确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政策性搬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政策性搬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 政策性搬迁一、何为政策性搬迁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

二、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只有属于政策性搬迁范围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企业的搬迁收入分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注意: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四、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企业的搬迁支出,《办法》规定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解读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3年0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

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 背景
因此 , 2 0 1 3 年3 月1 3 l f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发 布 了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
《 出口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公 告 出口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费 税 管 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公 告 》 ( 国 家税 2 0 1 2 年第2 4 号, 以下简 称 。 《 管理办法》 ” ) 下发 后 , 国家 外汇 管 理 部 门进 务 总局 公 告 2 0 1 3 年第 l 2 号, 以下 简 称 “ l 2 号 公 告 ) , 对《 管理办法》 的 有 行 了货 物贸 易外 汇 核 销制 度 改 革 , 取 消 了用于申报 退 税 的出口收 汇 核 关条 款 进 行 了细 化 和完 善 。 销单, 管 理 办法 ) )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 管理办法》 下 发 执行 以来 ,
加上 换人 资产 所 支 付 的税 费 ( 涉及补价, 还 应 加上 补价 款 ) 计 算 确 定。
◆ 关于新 旧政策 衔接 过渡问题
碉目 做 了政策 调整:
◆关于1 1 公告执行时间
1 1 号 公告 是对 4 0 号公 告执 行 前的政 策 性搬 迁项目 作 出特殊 处 理
凡 在4 0 号 公告 生效 前已经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且尚未 完 成 搬 迁 清 算 此, 其执行时间应与4 O 号公告 执行时间保持 —致 咱2 o 1 2 年1 孤 日 起执行 。
2 出口 企 业 通 过 不 同形 式反 映 了一 些 执行 中存 在 的问 ◆1
题, 并 提 出了一 些 完 善的 建 议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在 研 究 论 证 后 , 决定对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一、固定资产经大修理后投入使用”尚可使用年限“把握?答:《办法》第12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这里的”尚可使用年限“是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掌握,即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此时应按尚可使用年限(应大于2年)分期摊销。

二、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答:说起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不让人想起现在拆迁中不时听到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但实际上很多附带有商业开发的痕迹。

《办法》第3条未解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仅列举了五类具体和一类含忽共六类需要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企业一搬了之,如果真发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在涉税处理上有风险,换言之,如果被税务局发现”需要“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三、资产非大修理支出如何扣除?答:《办法》第12条明确大修理支出计入资产计税基础,但是不同时符合大修理条件的修理支出,是否可以作为搬迁费用支出在计算搬迁所得时扣除。

四、搬迁中”存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弥补亏损的影响?答:《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在搬迁期间特别是当年如不能及时处理完毕存货,则可能会影响到”停止生产经营年度“的计算。

如企业2012年2月开始搬迁,如当年处理完存货,假定2015年完成搬迁,则2013-2014年为”停止生产经营年度“,这样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可以减除2年,如果2013年或2014年还在销售存货,则与《办法》第21条”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相矛盾,从而无法向下结转亏损年度,导致企业损失。

这样对企业是否公平。

企业搬迁所得及损失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搬迁所得及损失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以此推后。
(二)持续经营未停产连续弥补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如果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
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
弥补年限中减除。 例 6:假设 A 公司 2012 年开始停产搬迁,上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合计 1500 万元,其中:2008 年 200 万元、2009 年 800 万元、2010 年
企业搬迁所得及损失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性搬迁所得,是指在规定的搬迁期间,按规定确定的搬迁收入扣
除规定的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
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第十六条
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
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为正数,为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
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搬迁收入扣除搬迁
支出为负数,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
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
300 万元,2011 年 200 万元,如果半年完成年度为 2015 年,则 2012
年开始截止 2014 年亏损连续计算期间中止计算,2008 年度及以后年度亏
损可以向后延续 2 年,即 2008 年度亏损弥补期限为 2016 年,以后年度
度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计算搬迁所得并入搬迁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
(2)搬迁企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搬迁企业未弥补亏损,是指政策性搬迁企业在开始搬年度结转可在法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公告分别就执行范围、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税务处理、应税所得、征收管理六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该公告的执行范围仅限于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由此可见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是关键。

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即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包括三方面,一、引起搬迁的原因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三、搬迁可进行全部搬迁也可进行部分搬迁。

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广,不仅仅局限于国税函[2009]118号中所指的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而发生的搬迁。

上述第一项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究竟在政策性搬迁领域中,哪些行为才属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具体对此规定了六项具体事项,允许企业按照政策性搬迁处理,具体如下: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浅析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

浅析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定义,即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

可见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之一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之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拆迁补偿收入。

那么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搬迁即商业性搬迁税收政策是怎么的呢?一、营业税(一)政策性搬迁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收回府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

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的搬迁收入,《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梳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梳理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资产交接确认书; 6.被搬迁资产的产权证明(使用权房产被搬迁的,提供《上海
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7.《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表》及“专项应付款”单
独核算明细账(多栏式账页)复印件。 8.属于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且为停产搬迁、需
新旧文件对比
国税函[2009]118 号
应纳税所得额 =
(五年内暂不计入)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资产购置支出(折旧可扣除) -改良支出 -技术改造支出 -职工安置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2年10月1日起)
应纳税所得额 =
(五年内暂不计入)
搬迁补偿收入(政府或企业) +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实际发生) -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梳理
2014年6月
企业政策性搬迁
1
定义
2
文件依据
3
备案和 清算
政策性搬迁的定义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 或部分搬迁。
现行主要文件依据
国税函[2009]118 号 (40号公告发布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 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
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单独会计核算
沪国税所〔2013〕8号
开立“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 财企〔2005〕123号 财会〔2009〕8号第四条
备案所需材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包括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 定);

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函2012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12.8.10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分类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分类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分类企业的搬迁收入,是指在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 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一)搬迁补偿收入是包括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

具体包括: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被征用资产价值应该是在相同条件下重置该资产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 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 影响。

”可见其补偿以对被征用资产征用时点价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必然会发生搬迁费用,临时安置等费用,对这些费用的补偿就是搬迁、安置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对因政策性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征用方为政府,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 由政府按照规定标准补偿。

补偿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包括 根据政策性搬迁的具体情况, 以上各项补偿以政府补偿为主, 因为资产权调换,三是以上两种结合的补偿方式。

另外,一般情况下不分项反映补 偿金额,而是一个总金额。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这种情况指的是资产进行了商业保险,因发生毁损而由承保人给予的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是指上述项目以外的补偿。

作为搬迁企业而言,上述各项目补偿收入与资产转让或者处置收入有区但是属于国家有偿征收,补偿方一定是政府及相关部门。

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才属于政策性搬迁

满足哪些条件的搬迁才属于政策性搬迁

满⾜哪些条件的搬迁才属于政策性搬迁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的合法权益,满⾜哪些条件的搬迁才属于政策性搬迁?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满⾜哪些条件的搬迁才属于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提供相关⽂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搬迁⽀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政策性搬迁⼯作所得税处理,不得执⾏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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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评估价和入账价

政策性搬迁评估价和入账价

政策性搬迁评估价和入账价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搬迁成本要按账面价值确定,不按评估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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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报搬迁所得的年度。这里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完成搬迁的条
件,二是搬迁完成年度。搬迁完成条件是确定搬迁完成年度的前提,没有
条件无法确定时间,而搬迁完成时间是搬迁完成条件的时间界限,在时间
界限以内符合搬迁达到条件的,符合条件时间为搬迁完成时间,符合搬迁
完成条件的时间超过了搬迁完成时间,则以规定的时限为搬迁完成时间。 首先,需要确定搬迁完成的标准。2012 年第 40 号第十九条规定,企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பைடு நூலக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 号)曾明确,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
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
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我们认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前的搬迁业务,搬迁开始年度为规划搬迁的第二年,搬迁期间为五年
内;此后的搬迁年度应按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确定,如果实际搬迁时间不
好确定,则按照搬迁协议合同约定的搬迁时间确定,没有约定搬迁时间
的,搬迁协议签订时间即为搬迁时间。
2、关于搬迁完成年度。搬迁完成年度是指企业搬迁已经完成,应按
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以上规定,搬迁期间是从开始搬迁至搬迁完成的时间,从实际开
始搬迁年度开始,截止符合搬迁条件年度止,如果符合搬迁条件的年度超
过了五年,则以第五年为搬迁完成年度。
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的确定
搬迁期间,是指企业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经历的时间,是搬迁所得计
算的时间界限。
1、关于搬迁开始年度。2012 年第 40 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边搬
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财政部国
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
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 50%以上。
其次,需要明确搬迁完成年度。2012 年第 40 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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