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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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1998年10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是:(一)全血,每200毫升183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的11次方个血小板)1400元。

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不含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血站供应价格。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

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不超过1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四、上述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重新核定。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288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确保我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认真做好2018年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依照《献血法》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100%来自无偿献血。

(二)依据市文明委《关于印发<宁德市2017年度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评材料审核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宁文明委[2017]11号)要求,文明城市无偿献血率必须达到12‰以上的比例,我市每年需要完成无偿献血量达3.468万人次,需2.3万以上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三)为确保采供血量平衡,各县(市、区)无偿献血量应满足该区域内的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

二、具体要求(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依照《献血法》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

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该项工作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参加无偿献血,同时提供合适的献血场所,确保献血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和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法参与、积极推动无偿献血。

(二)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普法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无偿献血舆论环境和法制氛围,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履行献血义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做表率。

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001]

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001]

503010010000 503010010 卫生材料费 503011010000 503011010 卫生材料费 503012010000 503012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新鲜冰冻血浆
07
血费
16
新鲜冰冻血浆(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07 血费 16 病毒灭活血浆(新鲜冰冻血浆)
506070010000 506070010 卫生材料费 506071010000 50607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滤白单采血小板
07
血费
16
滤白单采血小板(RH阴性及其他 稀有血型)
506090010000 50609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滤除白细胞血液
507
七、其他
每治疗量
每治疗量
每治疗量
每治疗量
收费 标准
说明
2070 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RH阴 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1380 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 2070 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RH阴
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1380 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 2070 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RH阴
附件2:
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计算机编码
项目编码




财务 病案 病案 编码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 容
计价单位
收费 标准
说明
医保 属性
先行 自付 比例
限用 范围
501
一、全血
501010010000 50101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全血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规财发[2017]437号)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供应费及临床输血服务费等。

血站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其他服务项目按本标准规定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输血服务项目必须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血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和现行的临床用血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等一律取消。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3 16:54 | #2楼省血液中心: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17〕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无偿献血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献血者的父母、子女)临床用血费用报销适用本办法,外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根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享受免费用血。

第四条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每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成分血折算为800毫升全血,其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免费用血。

第五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仅为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不含医疗机构的血型鉴定与配血费、储血费。

第六条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 应持以下材料办理报销手续: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用血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以及《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申请单》(见附件)等材料。

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还应当持有用血者身份证和能证明与献血者关系的户籍本、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即用血者或献血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献血者关系的证明。

第七条计算累计献血量时限以医疗机构发票写明的医疗用血日期为准,在此之前结余的献血量方可用于医疗用血费用报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不累计入其无偿献血总量,但献血者可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第八条临床用血折算献血量时,每使用一个单位的手工分离成分血折算全血200毫升,每使用一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折算全血800毫升。

第九条设立无偿献血保偿金。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提供给医疗机构的所得,由采血机构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悬液提取10元,每1个治疗量机采成份血提取30元归入无偿献血保偿金。

第十条无偿献血保偿金用于支付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和无偿献血的表彰、奖励等费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8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8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医改办、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制定的《宁德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1日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医改办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关于“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量力而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三)坚持政府补助、个人缴费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城乡医保市级统筹第三条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适当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城乡医保市级统筹。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青计价格[2003]674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青计价格[2003]674号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各州、地、市计委,卫生局:2000年青海省血液中心建成后,我委向国家计委价格司上报了《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青计价格[2000]691号),经国家计委价格司同意,该中心从2000年9月按全血370元/200ml执行。

目前,我省州、市级血站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没有统一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各地价格执行不一。

按照《青海省计委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为规范公民临床用血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经研究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液中心(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省血液中心按附件所规定的价格执行;其它血站在附件规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执行,献血员营养费按附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医疗机构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

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验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仍执行现行标准,即按每个单位10.00元收取。

三、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价格实行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略)。

血液收费对照

血液收费对照

血液收费对照随着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血液收费已经成为了多数医院的常规实践。

然而,对于血液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在各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议题,并对比不同地区的血液收费对照情况,旨在提供相关信息和参考意见。

一、收费标准的概述血液收费标准一般由医疗机构制定,根据血液类型、用途、供应情况以及相关成本等因素来确定价格。

然而,在不同地区和机构之间,血液收费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从不同血液产品进行对照和解析。

1. 全血全血是指未经过处理和分离的血液产品,可以用于输血和血液成分制备。

全血的收费标准通常由血站或医疗机构自行决定。

在大部分地区,全血的收费标准通常按照献血者是否为志愿者以及输血目的进行分类,志愿者献血的全血价格较低,输血目的为患者治疗的全血价格较高。

2. 血浆制品血浆制品是通过血浆分离和加工制备而成的药物,例如白蛋白、凝血因子等。

血浆制品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因为其制备过程相对复杂,所需的设备和技术成本较高。

3. 红细胞制品红细胞制品是通过血浆分离和红细胞去除制备而成的血液产品,可以用于治疗贫血等疾病。

红细胞制品的收费标准一般低于血浆制品,但通常高于全血。

在某些地区,红细胞制品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血型和供需情况进行调整。

4. 血小板制品血小板制品是通过血浆分离和血小板浓缩制备而成的血液产品,主要用于血小板减少的患者。

血小板制品的收费标准通常较高,因为血小板的分离和浓缩过程比较复杂,并且需要特殊的设备和技术支持。

二、不同地区的在不同地区,血液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对一些典型地区的血液收费情况进行对照和分析。

1. 中国中国的血液收费标准一般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各省级卫生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志愿者献血的全血价格通常较低,根据不同地区和需求情况可能有所差异。

血浆制品、红细胞制品和血小板制品的收费标准也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相对较为合理和公正。

2. 美国美国的血液收费标准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监管,各家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根据FDA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1998.12.17
•【字号】鄂价农轻字[1998]424号
•【施行日期】199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轻字[1998]424号1998年12月17日)
各地、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推进无偿献血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见附表)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价格,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

临床用血费包括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暂在献血量的范围内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在其规定的供血限量内,按血液价格的50%收取。

四、开展自体回输血液新技术的收费,可依据机型、耗材、回输血量及服务等费用测算成本,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试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价格,不得向患者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价格试行1年,自1999年元月10日起执行。

血液价格表(略)。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800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急诊用血除外)。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 800 毫升至 1600 毫升以下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急诊用血除外)。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 1600 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或由输血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批准,方可备血(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大量用血审批单应在患者用血后 1 周内补办,大量用血审批情况将作为对所在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的依据。

4、用血申请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临床医师合理用血情况进行调整。

5、输注全血,应经医务部审批。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办[2011]2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1〕2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我市每年临床用血约450万毫升,单采血小板约7000单位,需要动员2.5万以上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2010年12月13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0〕293号),安排各县(市、区)无偿献血23500人次。

至今年10月底,全市已献血18368人次,尚需5132人次献血。

从目前无偿献血完成情况看,市直单位以及古田县、屏南县、福鼎市无偿献血工作完成较好,其余县(市、区)无偿献血均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要,造成近一段时间以来血液库存严重不足,难以保障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影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无偿献血组织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切实解决临床用血供应短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无偿献血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的县(市、区)(见附件)及尚未组织献血的市直有关单位,年底前务必组织献血,没有组织献血或献血人数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尽快成立献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献血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参与无偿献血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动,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及文明单位的评审条件,文明单位每年无偿献血率应达到30%以上。

四、各县(市、区)的采血工作统一由宁德市中心血站负责,各有关单位应全力予以配合。

(中心血站联系人:陈素珍电话:2830400 139****2136)。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医疗服务机构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的规定和标准。

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

首先,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涵盖了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和项目。

其中包括门诊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床位费等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机构在向患者收取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其次,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的。

相关部门会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特点、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会充分考虑患者的支付能力,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患者负担过重的情况发生。

另外,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的执行是受到监督和管理的。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收费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违规收费的医疗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

医疗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确保患者能够公平、合理地享受医疗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医疗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为患者提供优质、可及的医疗服务。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2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J],
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J], ;
4.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关于《光谱学与光谱分析》调整审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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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1•【字号】宁政文〔2007〕291号•【施行日期】200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7〕95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宁政文〔2006〕273号)精神,制定《宁德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全市统一政策,基金暂实行县(市、区)分别核算,总量平衡,适当调剂。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宁政文〔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缴费第五章居民医保待遇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量力而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二) 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三) 坚持自愿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四) 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宁德市的城区(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统一由蕉城区承办。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

黑龙江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卫财发[2006]7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卫财发[2006]7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黑卫财发[2006]72号)各市(行署)、县卫生局、物价局,省垦区总局卫生局、物价局: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执行血站供应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执行医院与病人结算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医疗机构的储血费。

三、配血费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补充通知》(黑价联字[2005]6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黑龙江省血液价格┌──┬──────┬───────┬─────┬──────┬────┐│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血站供应价│医院与病人│备注│││││(元)│结算价格│││││││(元)││├──┼──────┼───────┼─────┼──────┼────┤│ 1 │全血│200ml │ 220 │235││├──┼──────┼───────┼─────┼──────┼────┤│ 2 │手工分红细胞│1单位/200ml │ 210 │225││││悬液│全血制备││││├──┼──────┼───────┼─────┼──────┼────┤│ 3 │手工分浓缩血│1单位/200ml │ 100 │115││││小板│全血制备││││├──┼──────┼───────┼─────┼──────┼────┤│ 4 │手工分离冰冻│100ml │40 │55││││血浆│││││├──┼──────┼───────┼─────┼──────┼────┤│ 5 │机采血小板│每一治疗量(│ 1400 │1500 │││││2.5×1011个血│││││││小板)││││├──┼──────┼───────┼─────┼──────┼────┤│ 6 │RH阴性全血│200ml │ 330 │345││├──┼──────┼───────┼─────┼──────┼────┤│ 7 │浓缩红细胞│1单位/200ml │ 210 │225│││││全血制备││││├──┼──────┼───────┼─────┼──────┼────┤│ 8 │浓缩白细胞│1单位/200ml │90 │105│││││全血制备││││├──┼──────┼───────┼─────┼──────┼────┤│ 9 │冷沉淀凝血因│1单位/200ml │ 100 │115││││子│全血制备││││├──┼──────┼───────┼─────┼──────┼────┤│ 10 │洗涤红细胞│1单位/200ml │ 290 │305│手工法││││全血制备││││├──┼──────┼───────┼─────┼──────┼────┤│ 11 │洗涤红细胞│1单位/200ml │ 620 │635│机器法││││全血制备││││├──┼──────┼───────┼─────┼──────┼────┤│ 12 │RH阴性红细胞│1单位/200ml │ 315 │330│││││阴性全血制备││││├──┼──────┼───────┼─────┼──────┼────┤│ 13 │机采RH阴性血│每一治疗量( │ 2085 │2185 ││││小板│2.5×1011个│││││││血小板)││││├──┼──────┼───────┼─────┼──────┼────┤│ 14 │冰冻解冻去甘│1单位/200ml │ 770 │785│RH阴性血│││油红细胞│阴性血制备│││机器复苏│├──┼──────┼───────┼─────┼──────┼────┤│ 15 │冰冻解冻去甘│1单位/200ml │ 510 │525│RH阴性血│││油红细胞│阴性血制备│││手工复苏│├──┼──────┼───────┼─────┼──────┼────┤│ 16 │去白细胞全血│200ml │ 240 │255││├──┼──────┼───────┼─────┼──────┼────┤│17 │去白细胞红细│1单位/200ml │ 230 │245││││胞悬液│全血制备││││└──┴──────┴───────┴─────┴──────┴────┘——结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宁政办〔2018〕244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确保我市医疗机构临床急救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血需求及血液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认真做好2019年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各县(市、区)无偿献血量应满足该区域内的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

文明城市无偿献血率必须达到12‰以上的比例,我市每年需要完成无偿献血量达3.48万人次,需2.3万以上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二、责任分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该项工作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参加无偿献血,确保献血工作顺利完成。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落实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对计划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各县(市、区)应制定无偿献血年度指导性计划并报宁德市中心血站。

采血工作统一由宁德市中心血站负责。

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法参与、积极推动无偿献血。

(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要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民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所在单位为其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落实献血者待遇。

各主管单位要组织本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无偿献血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开展无偿献血,确保无偿献血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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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505010010000 50501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五、冰冻血液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505011010000
50501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RH阴 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505012010000 505012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每治疗量(≥2.5×1011个 每治疗量 2070 血小板),RH阴性及其他
稀有血型
每治疗量 1380 每治疗量(≥2.5×1011个 血小板)
每治疗量(≥2.5×1011个 每治疗量 2070 血小板),RH阴性及其他
稀有血型
每单位 340 手工法
每单位
510
手工法,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每单位 460 机器法
项目名称
六、滤除白细胞血液 滤白单采血小板
项目内涵
506071010000 50607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滤白单采血小板(RH阴性及其 他稀有血型)
506090010000 50609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滤除白细胞血液
507 507020000000 50702000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507030000000 50703000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附件2
宁德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计算机编码
501010010000 501011010000 502010010000 502011010000 502020010000 502021010000
项目编码








501 501010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1011010 卫生材料费 07
红细胞悬液
16
红细胞悬液(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16
浓缩血小板
16
浓缩血小板(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收费
外 计价 标准
耗 单位

说明
本级 医保 先行 限用 属性 自付 范围
比例
每200毫 220 每200毫 330 RH阴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每单位 每单位 每单位 每单位
210 200毫升全血制备
503
血费
16
冷沉淀凝血因子(RH阴性及其 他稀有血型)
血费 16
洗涤红细胞
血费
16
洗涤红细胞(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三、手工分离冰冻血浆
503010010000 50301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新鲜冰冻血浆
503011010000 503012010000
503011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3012010 卫生材料费 07
200毫升全血制备,RH阴性 每单位 435
及其他稀有血型
每100毫 升
每100毫 升
每100毫 升
每100毫 升
每100毫 升
40 60 RH阴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80 新鲜冰冻血浆 30 45 RH阴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1-
计算机编码 503022010000
项目编码财财 Nhomakorabea病

务 病案 案

编 项目 编



503022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504
项目名称
病毒灭活血浆(普通冰冻血 浆)
四、机采成分血
504010010000 50401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单采血小板
项目内涵
504011010000 50401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单采血小板(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血费
16
新鲜冰冻血浆(RH阴性及其他 稀有血型)
血费 16 病毒灭活血浆(新鲜冰冻血 浆)
503020010000 50302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普通冰冻血浆
503021010000
50302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普通冰冻血浆(RH阴性及其他 稀有血型)
每单位 140
每单位 210 RH阴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每单位 290 200毫升全血制备
每单位
690
机器法,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每治疗量 1540 每治疗量(≥2.5×10 11个血 小板)
每治疗量(≥2.5×10 11个血 每治疗量 2310 小板),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2-
计算机编码 项目编码 506




务 病案 案

编 项目 编



506070010000 50607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504020010000 50402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单采粒细胞
504021010000 50402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单采粒细胞(RH阴性及其他稀 有血型)
504030010000 50403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单采淋巴细胞
504031010000 50403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单采淋巴细胞(RH阴性及其他 稀有血型)

收费
外 计价 标准
耗 单位

说明
每100毫 70 普通冰冻血浆 升
医保 属性
本级 先行 自付 比例
限用 范围
每治疗量 1380 每治疗量(≥2.5×10 11个血 小板)
每治疗量(≥2.5×1011个 每治疗量 2070 血小板),RH阴性及其他
稀有血型
每治疗量 1380 每治疗量(≥2.5×1011个 血小板)
502 502010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2011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2020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2021010 卫生材料费 07
病案 项目
血费 血费
血费 血费 血费 血费
病 案
项目名称 编 码
项目内涵
一、全血
16
全血
16 全血(RH阴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
16
315
200毫升全血制备,RH阴 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100 200毫升全血制备
150
200毫升全血制备,RH阴 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502030010000 50203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冷沉淀凝血因子
502031010000 502040010000 502041010000
502031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2040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2041010 卫生材料费 07
505013010000 505013010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RH阴 性及其他稀有血型)
505020010000 505020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冰冻单采血小板
505021010000 505021010 卫生材料费 07 血费 16 冰冻单采血小板(RH阴性及其 他稀有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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