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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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2011年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二)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的原则,全省纳入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中标(成交)品种实行统一采购价格。
(三)规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形式
(一)领导机构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原则、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
督执行,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等部门组成。
(二)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指导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厅和省监察厅,承担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办公室由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派人组成。指导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监督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纠风办承担。
(三)工作机构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机构,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指导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制定实施方案、提请有关部门审核资质材料、网上数据处理、公布招标结果以及建立、管理和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工作。
(四)工作职责
1、指导办公室职责:
⑴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推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⑵拟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组织实施。
⑶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编制采购目
录,确定采购方式。
⑷组建并管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
⑸指导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⑹指导各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各市(地)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⑺审核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报送的采购方案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⑻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⑼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⑽承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监督办公室职责:
⑴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研究和制定实行有效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⑵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提出意见和建议。
⑶依法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对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
⑸监督部(省)属医疗机构、各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开展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
⑹对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评审专家的评
标情况进行检查。
⑺负责对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⑻承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3、部门职责:
⑴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⑵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⑶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集中采购价格和规定加价政策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入围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药品质量和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评审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
评审专家库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推荐的医学、药学和医疗保险等专家组成。开标后,指导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药学、医学、医疗保险专家和省级药品监管专家原则上按3∶2∶1的比例确定,同时考虑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专家的比例(2∶3∶1)及备选专家数量。
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的同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备选专家,在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评审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为13人以上单数。同时建立专家回避制,由药品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与专家签定守纪承诺书。
四、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围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定。其采购办法另行规定。
五、集中采购药品围和目录
(一)集中采购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