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1.2病案室的主要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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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住院病案院内交接制度

一、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3天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二、临床科室每天由值班人员送交出院者病案到病案室,病案室负责查收签字保管。

三、病案室每日将出院病案登记、审核、归档。

四、特别情况较急出院者,病房不能立即填写完成的病案,由科主任注明情况,可以在出院一周内送到病案室。

五、临床科室送(转)交病案室的病例,无病案室接收人签字,如果发生病案缺号、丢失,有临床科室负责;已签字的,由病案室负责。

六、凡丢失1份病案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200元,丢失重要病历者,除罚款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七、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到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下落。按时向医务科长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二)复印病例资料的制度及流程

复印病例资料的制度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保险机构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1.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带离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的、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与其

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带离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构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办理。

2.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首页、有既往史的次页、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应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

复印病历资料的流程

1、医院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由病案室管理人员持病

历在规定的复印地点及时间,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并登记造册,在由医务科主任审核,盖医院公章,方可生效。

2、住院期间复印病历资料时,由所在病区的护士携带需复

印的客观病历到病案室进行复印,有患者价交纳所需工本费。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并登记造册,在由医务科主任审核,盖医院公章,方可生效。

病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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