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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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招生与导师配套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厦门大学研究生招生与导师配套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厦门大学研究生招生与导师配套经费管理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系列文件,鼓励导师推荐优秀学生公派出国留学,鼓励各学院、研究院以导师组形式招生和导师跨学科招生,学校制定厦门大学研究生招生与导师配套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一、学校设立公派出国研究生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鼓励导师推荐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一)专项基金金额学校每年安排50万经费,用于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推荐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的导师。

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是指根据我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合作开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协议书》,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对于推荐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的,在收取导师配套经费时,学校根据该导师上一年度的研究生派出情况,第二年在计算当年累计招生名额时须扣除上一年度该导师公派出国研究生人数。

(三)专项基金的资助额度1.对于派出类型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从专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到导师指定的帐户。

2.对于派出类型为攻读博士学位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专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到导师(已明确指导教师者)或学院(从本科毕业生或硕士毕业生中选拔,且未明确指导教师者)指定的帐户。

(四)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1.学校根据导师上一年度的研究生派出情况,第二年从专项基金中划拨相应的金额到导师指定的帐户。

2.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和其他学术活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3.研究生院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审批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使用不当者,研究生院有权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

二、关于导师组招生导师配套经费的收取1.凡是以导师组名义招生的,收取导师配套经费可将招收的学生分摊给导师组成员;可分摊的导师组成员应为我校聘任的博士生导师。

2.导师组成员在其他专业的招生数应计入招生总数计算导师配套经费。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XX戏剧职业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一、管理内容本规定中“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治病、旅游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范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管理的副处级党政干部、财务人员均列为管理范围。

三、管理措施凡列为因私出国(境)管理人员范围的党政干部,均需在太原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已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1.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领取证件后7个工作日将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2.回国(入境)后10天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回组织人事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3.新提任副处级干部之前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二)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党政干部(申请人)根据实际出国(境)计划,填写《四、管理纪律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境)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现职副处级党政干部对本人的因私证件相关信息(证照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每年集中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因私出国(境)的党政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

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

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

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第八条事业发展规划(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管理(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厦大mti培养方案

厦大mti培养方案

厦大mti培养方案厦门大学(简称厦大)的MTI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这一培养方案由厦大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主要面向海外留学生和国内本科生。

MTI培养方案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学术课程和实践活动。

学术课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专业课和跨文化交流课。

专业课包括学生所在学院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跨文化交流课则主要讲授跨文化交流理论和实践方法,旨在帮助学生掌握跨文化交流的能力。

实践活动则包括海外交流、国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等。

海外交流活动主要是让学生到海外留学或交换,以获得更全面的国际化体验。

国内外实习活动则让学生在企业或机构中实习,以增强他们的实际应用能力。

社会实践活动则是让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或志愿活动,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

除了上述主要的学术课程和实践活动外,厦大MTI培养方案还包括一些辅助性的活动,如英语培训、跨文化交流沙龙、跨文化交流论坛等。

这些活动旨在帮助学生提高英语水平,增强跨文化交流能力,并与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进行交流。

总的来说,厦大MTI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通过学术课程和实践活动的结合,学生不仅能够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还能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厦大MTI培养方案中,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够获得MTI认证。

具体而言,学生需要修满以下四类课程的学分:1. 专业课程:学生需要修满所在学院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分。

2. 跨文化交流课程:学生需要修满跨文化交流课程的学分。

3. 实践活动:学生需要完成海外交流、国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4. 辅助性活动:学生需要参加英语培训、跨文化交流沙龙、跨文化交流论坛等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完成以上四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后,学生就可以申请获得MTI认证了。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

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第八条事业发展规划(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管理(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办法开展本学院学科的检查、评估工作。

出国境后要求外事纪律-厦门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出国境后要求外事纪律-厦门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出国(境)后要求
外事纪律: 外事无小事,事事是要事,遇事多请示
要求做到:
在外期间,应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说任何不利于祖
国的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坚持内外有别,要广交朋友,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绝对不说。
提醒: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不得议论所
上。 提醒:妥善保护好护照、大额外汇
其他要求

作为国家派出的研究生,应是厦门大学对外交流的使者,要有 一定的使命感,要时刻维护厦门大学的声誉和形象。要对厦大 的历史、学科特色、校园环境有很好的了解并积极对外宣传. 获选的公派学生非因不可抗力的重大变故,不得放弃或中辍资 格。



所有录取同学皆需自行负责宿舍申请、签证办理、选课、学分 转换、机票及保险等个人事宜。
其他方面注意事项:
乘机指南 登机前检查文件 入学邀请、护照、机票其他重要文件,如健康证明等。
提醒:
不同的航空公司对行李的规格也有一定的限定,学生在出
国(境)前要了解清楚,以免行李超重。 自觉遵守当地出入境条例及海关规定。所携带行李物品, 应据实审报,以免过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不得走私、漏 税、携带违禁物品或超过限量,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产生 不良后果。
下四,要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节。 举止端庄,注意言行,不要用手指指人、不喧哗、不放声大笑、 不要近距离大声喊人。 切勿随地吐痰,不要乱扔烟蒂或其它废弃物品。 国外许多场合禁止吸烟,所以要注意是否有禁烟标志。 进餐时要文雅,切勿高声喧哗。吃自助餐,不要一次盛得过多, 不要将食物带走。 初次相识,一般由第三者介绍或自我介绍。为他人介绍,应把身 份低、年纪轻和介绍给身份高、年纪大的,把男士介绍给妇女。 不要询问妇女的年龄、婚否、工资收入等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 不要随意谈论当事国的内政、外交、宗教等问题。 若住Homestay,应多沟通, 多询问,事先告知主人,不要问太私 人的问题,除非对方自己告诉你。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精神,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竞争方式从校外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

不包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国家财政专项及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开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差旅。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前应按“五定”原则(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及定交通工具等)执行出差审批:课题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出差由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副职领导,由该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正职领导的,须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的,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两项以上任务的,可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厦大学〔〕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奖学金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6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学校筹措办学资金、导师配套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参评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四)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两种。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如下表:
表1 级、级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表2 级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如下表:
3
2020年4月19日。

厦门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用户手册

厦门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用户手册

厦门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用户手册一、关于申请1、申请对象我校有因公出国(境)需求的教职工。

学生的出国(境)申请通过普通的请示报告来发起。

2、申请类型(1)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2)因公赴台申请。

3、如何发起地址: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登录。

浏览器:当前各类主流的浏览器都适用。

进入OA主页后,有两个入口可发起出国(境)申请两类申请流程大致一样。

下面以“出国赴港澳申请(教职工)”为例,对流程进行说明。

4、表单内容出国赴港澳申请所需完善的表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相关资料、承诺信息三大部分(见下图)。

表单中打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必须填写,否则无法提交表单。

(1)关于学术假根据人事处相关规定,我校全职专任教师申请因公出国(境)时间超过3个月,需要进行学术假申请。

如果您符合该条件,在填写出国(境)申请表的第二部分【相关资料】-其他事项“2、是否申请学术假”,请选择“是”。

当您完善完出国(境)申请主表单,点击【提交申请】时,系统会弹出学术假表单,如下所示:请将必填项填写完整后,点击【确认】提交。

与学术假相关的“学术假变更”流程、“学术假阶段工作汇报”流程请查看以下链接:/km/doc/km_doc_knowledge/kmDocKnowledge.do?method=view&f dId=1620ecd03a7c10732d526bd4bdaa5bd4&categoryId=160fdcb94277fe08fc7468c476c 8c5b9&status=all&nodeType=CATEGORY&s_css=default5、申请被驳回当您的申请被驳回,可能是由于您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填写的表单有误,或者是您不符合申请条件。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请点击进入该条申请流程,选择右上角【编辑】按钮,重新对表单进行编辑:修改完成后,再次提交。

6、查看流程进度OA首页左侧,选择【事务审批】,进入事务审批流程列表,可查看当前各个流程状态。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批报权限: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具体如下:1、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两周内完成补办手续。

2、事假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

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3、公假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2008)厦大研字13号为了鼓励和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促进在校研究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设立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

本资助项目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实施工作,包括资助项目的审批、经费资助额度的审定等。

为了更好的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原则1.资助对象为厦门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应与申请者专业领域紧密相关,且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应在完成论文答辩之前。

2.资助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为在国外境外举办的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3.资助对象原则上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且在会议上做口头报告或报展。

每篇论文原则上资助一名研究生参会。

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厦门大学。

4.资助原则是学校资助与导师(课题组)资助相结合。

学校资助额度见研究生院年度相关工作通知。

参加领域内最高国际学术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可酌情提高资助额度。

大会、分会邀请报告等可申请全额资助。

参加双边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额度减半。

二、资助经费用途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往返旅费2.会议注册费3.签证相关费用4.往返机场/火车站交通费5.住宿费三、申请与审批相关程序1.拟申请资助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1)《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2)会议正式征文通知(Final Call for Paper)(3)论文录用函和大会邀请函(4)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5)外语水平证明2.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内容、在所属领域会议的级别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申请人名单。

3.各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学生填写的《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以及论文录用函和大会邀请函,提交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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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生培养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条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批需要动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各类学生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第十二条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的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生等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我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学院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到国际处申请并填报《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研究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本科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可上国际处网站下载),由国际处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申请资助,具体办法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资助的需填写《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执行。

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我校学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

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出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当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4.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八条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1、国际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通知;2、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院)递交申请材料;3、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其余项目由国际处汇总;4、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处网站上公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初选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

国际处负责按正式录取名单出具厦门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完成以下派出手续。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派出程序为: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到国际处领取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2、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后交给导师,到学院办理请假等手续;3、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科生需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委培、定向、国防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送国际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二十条本科生、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超过一年的(含一年),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国内学籍,经批准后方可保留国内学籍。

公派出国出境的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其它出国出境的保留国内学籍年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且须每一年申请一次。

第二十二条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

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应于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原则上作为选修课程计入研究生学习成绩总卡。

研究生院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

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五条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六条公派研究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申请厦门大学学位的,须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以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

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在国外进行论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可不提供中文译本,但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

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填写《厦门大学公派出国出境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寄存申请书》(可上就业指导中心主页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国际处统一派出的不需提供),由学院统一送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申请长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三十条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上述待遇者,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厦门大学学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出国出境超过6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出境时间少于6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本科生在长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和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委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境外学习期间,厦门大学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应注意维护厦门大学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第三十八条参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九条参加本项目的培养方式为非国家任务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可申请适当减免在外学习期间部分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超过半年(含半年)不足一年的,最高可减免半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一年半的,最高可减免一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半(含一年半)不足两年的,最高可减免一年半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满两年的,最高可减免两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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