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客户的关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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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任 • 形式条件: • (23)持有律师执业证(在某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经过年
检,执业证的有效期Leabharlann Baidu际上是一年;申领、更换执业证都 是只对律所,不对个人的); • (24)经过岗前培训(法定培训,固定的业务); • (25)完成了执业宣誓。
• 实质条件:律师应当胜任客户的委托,即:足以应对具体 事务的法律知识、技能、周到和准备时间。
• 在不收费或少量收费的情况下,律师给客户提供 法律服务,以客户可接受的效果是否出现,作为 客户支付律师费的条件——如果律师服务没有到 达事先约定的效果,客户就不付费,此为业绩后 酬。业绩后酬的计算,依当事人约定,通常以客 户获益或者减损的金钱价值的一定比例为基础, 如:法院判决的民事损害赔偿的金额。简言之, 在业绩后酬,条件成就之前,客户不付费,律师
• (4)在侵权案、经济纠纷案件中,应鼓励业绩收
不当收费的种种表现
• (1)超过法定限制而收费; • (2)非法收费,如:没有律师从业证而收取律师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 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2010)
• (1)刑事案件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 复核若干阶段,律师分阶段计件收费,上限法定;
• (2)民事案件计件收费,每件3000—10000元; • (3)民事案件标的收费,分档比例递减收费。按标的金
• 标的收费 • 按照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的一定比
例而事先收取的律师费。 • 原告索赔金额和终审法院判赔金额一致,
此为罕见的巧合,因此,要求原告自我评 估他的诉讼请求的金钱价值,其意义何在?
• 按时收费(钟点费)
• 律师小时费率乘以工作小时的计费方式。
• 按时收费,小时费率是事先公开的,收费额取决 于办理委托事务所耗费的实际时间。按时收费将 律师费和律师的工作时间挂钩,在理论上的合理 性无可置疑。但是,办理委托事务究竟需要花费 多少时间是律师单方决定的,某个律师某一天究 竟将多少时间用于客户委托事务,这是客户难以
• 不胜任而接受委任会有什么后果?
• 当客户向律师提起失职诉讼的时候,不胜 任之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是杀伤力极 大。
律师费
• 律师收费的说与不说 • 一般来讲,人们总是避免谈论他们最看重
的事,除了面对真实的自我会感到难为情 之外,共同利益会产生一种强大的影响, 说服业内人士保持沉默。
律师收费的基本类型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律师身份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网络之中,其中最 重要的人际关系是律师与客户的关系,这一关 系为契约所生的委托关系。甲委托乙处理本人 事务,承接委托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乙接 受委托,甲、乙之间遂成立委托合同。甲为委 托人,乙为受托人。
• 建立客户关系的前提性问题之一:律师能 否按自己的道德立场选择客户?
建立客户关系的前提性问题之二:律师根据客户的 支付能力而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当如何评价?一旦 客户停止支付律师费,律师立刻解除合同,当如何 评价?
• (1)律师当然会考虑客户的支付能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都是 在确信客户有支付能力之后才接受委托的,这是一种商业判断。但是, 律师是法制的职官,承担着一定的公共义务,律师有义务对那些缺乏 支付能力而又有急迫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计较经济得失,特 别是刑事案件的被告。
• 业绩后酬须有协议; • 禁止业绩后酬的情形; • 非讼案件的业绩后酬易生争议,应当避免;
• 业绩后酬须由法院最终裁定(投入时间、 价值、律师表现)。
• 我国律师收费实践
•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1)
• 计时(2-15元)、计件(刑事案件,30150元)、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按0.5%
律师收费的合理性因素(, , 1.5 )
• (1)时间和劳动,委托事务的难易、执行委托事务所需 要的技能;
• (2)机会成本,律师接受该客户委托而放弃其他提供法 律服务机会的成本;
• (3)在类似事务中,律师在当地收费的习惯做法; • (4)涉案金额和案件结果; • (5)时间紧迫性; • (6)与客户关系的属性和交往时间;
收费合规的要点
• (1)事先充分告知:公开收费标准,在合同中记 载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 (2)收费标准具有合理性: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是 客户在事后可以争辩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应当证 明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 (3)对于所谓“标的收费”应当有所限制:首先, 案件类型的限制;其次,付费时间的限制。只有 那些适用业绩收费的案件才能按照标的收费。
• 固定费率
• 常规法律服务,律师的时间成本可以事先 预见。例如: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房屋买 卖合同等等。固定收费通常是不可谈判的 报价。
• 类似佣金的收费
• 律师代表银行追讨不良债权,按照债务获 清偿之比例收取律师费。凡是按交易价值 计算的律师费,都有类似佣金的性质。
• 业绩后酬(亦称附条件付费、成功酬金、胜诉分 成、风险代理)
• (2)在委托关系建立之后,律师代表客户诉讼、谈判或者提供其他 法律服务,此时,客户丧失支付能力,律师能否立即终止代理呢?在 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选择时间,选择在给客户造成损失最小的时候 终止代理,尽可能挽回因为终止代理而造成的损失。合理等待、催告, 在报酬可能落空的情况下继续服务以挽回损失,都是必要的。
• 基于合伙关系的忠诚义务,但如果律师事务所事 实上并不存在合伙关系,则又当别论;
2.4 前法官、检察官接案受限
• “第二十一条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 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限定职业是不是实现管制目标之必要手段?“过 犹不及”
• 担任两年律师而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意味着什么?
额大小依次分为10万、10-100万、100-1000万、1000万 以上4个档次。 • (4)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 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 (5)“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 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2.3 律师私自接案
•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 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