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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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17006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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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 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
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 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 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 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 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 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 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 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 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
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 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 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 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 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 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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