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发布)
![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c59c38a171fe910ef02df81d.png)
【法规标题】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文字号】粤民优 [2006] 13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06-10-10【生效时间】2006-10-10【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民优 [2006] 1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 [2006] 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民 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 生 部总 后 勤 部民发 [2006] 110号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2004年11月5日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 [2004] 195号)有误,现予重新印发。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 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l—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夫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https://img.taocdn.com/s3/m/48616a35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40.png)
军人残疾级别新标准启用
佚名
【期刊名称】《晚霞》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我国开始启用新的军人残疾级别标准。
日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相关文献】
1.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容忽视 [J], 李俊亭;孙环宇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山东省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的意见 [J], ;;
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换发启用新式牌证的通告 2007年第6号 [J],
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 [J],
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6765b2c3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b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https://img.taocdn.com/s3/m/29ac150b3169a4517623a316.png)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0f10861cf111f18583d05ad1.png)
残疾军人新旧等级及残疾抚恤金对照表单位:元/年原残疾等级残疾等级残疾性质原标准新标准应补差额备注特等一级因战11200145603360因公10800140403240因病10440135703130二级因战10080131003020因公9600124802880因病9200119602760一等三级因战8960116502690因公8400109202520因病7800101402340四级因战728094702190因公660085801980因病600078001800二等甲级五级因战560072801680因公504065501510因病456059301370二等乙级六级因战448058201340因公420054601260因病360046801080因战33604350990三等甲级七级因公30003880880因战22402880640三等乙级八级因公19202480560因战16802180500九级因公14401870430因战11201460340十级因公9601250290注:残疾军人年度抚恤金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08-10-30 10:4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5720141004680全文搜索2009年5月23日 星期六本站由优抚安置局负责[返回门户]• • •• •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5720 14100 4680【打印】【相关报道】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2008-10-302007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人数概况2008-06-1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2008-01-182006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人数概况2007-12-20《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8月1日起实施2007-12-18党中央、国务院就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作出重大决策2007-12-17何谓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象包括哪些人?2007-11-22吉林、重庆等地积极探索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新途径新办法2007-11-2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7-11-22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下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7-11-10党和国家高度关心优抚对象生活确保优抚对象与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07-07-26吉林、重庆等地积极探索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新途径新办法2005-06-07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2005-04-19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04-18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总机:(010)58123114/article/ydfx/yfbz/200810/20081000021834.shtml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cfdd12192e45361166f51c.png)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民发[2004]198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b04
【发布日期】2004.11.16
【实施日期】2004.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服务指南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服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cadd6f076a20029bd642d4b.png)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八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部队未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其残情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报评。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残情发生变化,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报评。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6398cd7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47.png)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残疾等级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残疾情况鉴定确定。
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重度残疾。
二、评残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申请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5. 鉴定医院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6. 申请人将鉴定意见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残疾军人证》。
三、评残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3.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 鉴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残疾类别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士兵的残疾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1.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障碍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减退等。
3. 视力残疾:包括视力减退、失明等。
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等。
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6.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残疾类别。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和有关印章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和有关印章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04794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08.png)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和有关
印章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18.11.12
•【文号】退役军人办函〔2018〕189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和有关印章使
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退役军人办函〔2018〕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解决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评残审批和证件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评残工作有效衔接、规范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发新的证件之前,仍延用现有伤残人员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下同)。
二、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应及时制作并启用新的残疾人员审核、审批印章。
已发放的残疾人员证暂不更换、继续有效;新增审核、审批或事项变更的加盖新的印章。
三、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有关证件和印章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履职尽责,做好工作衔接和相关解释说明,确保评残工作平稳过渡、规范有序。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退役军人补评、调整残疾等级流程图
![退役军人补评、调整残疾等级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eac3bb92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b7.png)
不符合补评、调残条件的
初审
区民政局 对报送 的有 关材料 进行初审 。符合 因战 、因公 负伤条件 且材料 齐全 的,填 写《评定 、调整 伤残 等级审 批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 申请人到 市民政 局指 定的医 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残情鉴 定,符合 补评、调 残条件的
审核
市 民 政 局审 查 报 送 的 材 料, 签 署 意见,加盖印章。
区民政局 经审查 后,,认为材料齐全, 符 合 享 受定 期 抚 恤 金条件,在审批表提 出审批意见(加盖公 章),上报市民政局。
区民政局接到省、 市批文后,依文件 规定测算标准,由 户籍所在 地乡镇 (街道)发放定期 抚恤金。
退役军人补评、调整残疾等级流程图
(行政确认第 1 项、第 2 项)
不符合补评、调残条件的,将认定结论通知申请人
申请
向单位(无单位的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或街道)提出书 面申请,提供档案 原始医疗记载、证 明,两寸免冠彩色 照片。 Nhomakorabea审查
单位( 乡镇 或街 道) 审查申 请人 身份 、致 残情形 及本 人申 请和 有关材 料后 出具 书面 意见。
申报资金
向区财政 局申报 资金。
兑现发放
按社会化 保障方 式兑现发放。
一次性 抚恤金发放
个人(部队)申请
向军人 户籍 所在 区民 政局提 出书 面申 请, 并提供死亡证明。
军人死亡抚恤金发放流程图
(行政给付第 1 项)
调查核实
区民政 局向 军人 所在 单位核实死亡性质。
申报资金
区民政 局向 区财 政局 提出拨 付军 人死 亡抚 恤金的申请。
发放资金
向军人 家属 发放 军人 死亡抚恤金。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2fbb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50.png)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民(1989)优字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制度化建设,我部根据国务院授权,特制定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五0年十二月十一日原内务部制定的评残条件即行废止。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颁发后,现有革命伤残军人确需调整伤残等级的,可作为日常工作处理,不实行集中统一检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8.双目失明;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
![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https://img.taocdn.com/s3/m/4900d4a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21.png)
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是对军队中因公残疾人员的等级划分和相应补偿的具体规定,是保障军队残疾人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的制定,旨在为军队残疾人员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帮助,让他们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关爱。
首先,军残等级标准是根据残疾人员的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的。
根据《军队伤残人员抚恤补助办法》,军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六级为一般残疾,七至十级为重度残疾。
一般残疾包括轻度伤残、中度伤残和重度伤残,而重度残疾则包括特重伤残和极重伤残。
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和评定依据,以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其次,军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对于军残人员的生活补偿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不同的残疾等级,军队将给予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这些补偿金将成为军残人员生活的重要保障,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同时,军队还会为军残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全面的关爱和照顾。
此外,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的制定还体现了国家对军队残疾人员的关心和支持。
军队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于残疾人员的关爱和照顾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军队能够更好地履行对残疾人员的保障职责,让他们在军队大家庭中感受到温暖和关爱。
总的来说,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的制定对于军队残疾人员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对军残人员权益的具体保障,也是对国家安全和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军残等级标准和补偿表的制定,确保其科学合理、公正公平,让军队残疾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让每一位军残人员都能够在军队大家庭中感受到温暖和关爱,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辽宁省人事厅工伤相关文件
![辽宁省人事厅工伤相关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d1d19c45be1e650e52ea99dc.png)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辽人[2005]193 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按下列意见办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审批手续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辽人发〔1992 〕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鉴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存在残疾或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由重至轻分为一至十级,鉴定标准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国家标准) 执行。
伤残鉴定的组织管理,按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咱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工作的通知》(辽人〔1994〕8号规定执行) 。
三、新旧伤残等级关系对应。
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伤残人员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对过去评定四等六级因工伤残人员? 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进行对应。
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对应一级型一等对应三级, 二等甲级对应五级,二等乙级对应六级,三等甲级对应七级,三等乙级对应八级。
四、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
对过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455 号规定评残并发给伤残等级证的,参照民发〔2004〕198 号办法进行新旧等级对应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民[1984]优22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民[1984]优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a850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ab.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1984年5月30日民(1984)优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抚恤标准,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调整提高。
现将新的抚恤标准附表下发,请转各地、市、县、市辖区民政、财政部门遵照执行。
需要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拨款解决。
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在乡残废抚恤金│在职残废金残废等级├───────┬─────┼─────┬─────│因战│因公│因战│因公──────────┼───────┼─────┼─────┼─────特等│570│518│132│120一等│498│464│118│108二等甲级│390│350│96│86二等乙级│296│268│84│76三等甲级│180│180│70│64三等乙级│140│140│60│56──────────┼───────┴─────┴─────┴─────│1、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备注│参战残废民兵民工。
│2、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
──────────┴─────────────────────────——结束——。
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5a8996e53a580216fcfe5a.png)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标 签】套改办法,军人新旧残疾等级
【颁布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发﹝2004﹞198号
【发文日期】2004-11-16
【实施时间】2004-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
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PPT课件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60f4592d02020740bf1e9b07.png)
一、申
报
3、初审公示上报
军人申请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 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 表》; 经初审后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 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 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初审合 格的个人申请材料,按照联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 上报至军区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 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2011年由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人 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评定管理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 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依 据,适用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 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以及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和初 级士官、义务兵、学员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https://img.taocdn.com/s3/m/3dd8a94bc850ad02de80417f.png)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残疾军人伤残调整方案
![残疾军人伤残调整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be6c8ce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1c.png)
残疾军人伤残调整方案简介残疾军人伤残调整方案是为了保障残疾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方案旨在通过给予伤残军人适当的补偿和福利,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促进他们重新投入到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
调整范围残疾军人伤残调整方案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1.伤残评定标准的调整:通过重新评定伤残程度,确保伤残军人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和福利。
2.伤残补助金的调整: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生活能力的差异,调整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调整:通过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鼓励残疾军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
4.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提供定期的身体检查和治疗服务,保障残疾军人的身体健康和康复进程。
伤残评定标准的调整伤残评定标准是残疾军人伤残调整方案中的核心内容。
原本的评定标准主要基于伤残程度的分类,但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很难准确地评估伤残程度。
因此,新的评定标准将更加关注残疾军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新的评定标准将考虑以下因素:•残疾军人的身体活动能力,例如行走、站立、坐卧等。
•残疾军人的认知和心理能力,例如记忆力、注意力、情绪稳定性等。
•残疾军人的社交能力和人际关系,例如沟通能力、适应环境能力等。
通过综合评估这些因素,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残疾军人的伤残程度,为他们提供更准确的福利和救助。
伤残补助金的调整伤残补助金是指根据伤残程度照顾伤残军人的生活和康复,保障他们基本生活需求的经济资助。
新的调整方案将根据评定结果,分为多个不同档次,每个档次的补助金额都将有所不同。
•一级伤残:补助金为每月基本工资的2倍。
•二级伤残:补助金为每月基本工资的1.5倍。
•三级伤残:补助金为每月基本工资的1倍。
通过这种调整,可以使补助金额更加合理地反映伤残程度的差异,确保残疾军人能够得到公平的经济支持。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调整残疾军人的就业和创业是残疾军人伤残调整方案中的重要内容。
新的调整方案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军人就业和创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就业和创业。
革命伤残金2023年新标准
![革命伤残金2023年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2a4c85d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67.png)
革命伤残金2023年新标准一、护理费调整为进一步提高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水平,2023年新标准中对护理费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1. 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按照伤残等级和伤残部位予以区分,共分为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护理费最高,四级护理费最低。
2.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将根据伤残军人的伤残部位、护理需要、护理难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3. 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满足其长期护理需求。
二、患精神病军人护理费为保障患精神病军人的生活质量,对其护理费也进行了单独的规定。
具体标准如下:1. 患精神病军人护理费按照其病情程度予以区分,共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最高,丙类最低。
2. 患精神病军人护理费标准将根据其病情程度、护理需要、护理难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3. 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患精神病军人,护理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满足其长期护理需求。
三、重残军人护理费标准为保障重残军人的生活质量,对其护理费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标准如下:1. 重残军人护理费按照其伤残等级和伤残部位予以区分,共分为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护理费最高,四级护理费最低。
2. 重残军人护理费标准将根据其伤残等级、护理需要、护理难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3. 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重残军人,护理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满足其长期护理需求。
四、重残军人护理费支出责任为保障重残军人的护理费用得到及时支付,明确了相关责任方的支出责任。
具体如下:1. 中央财政负责重残军人的一级护理费和二级护理费的支出。
2. 地方财政负责重残军人的三级护理费和四级护理费的支出。
3. 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重残军人,各级财政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分担。
五、重残军人护理费事权划分为确保重残军人护理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对相关事权进行了明确划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标 签】套改办法,军人新旧残疾等级
【颁布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发﹝2004﹞198号
【发文日期】2004-11-16
【实施时间】2004-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
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