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约谈制度
警示约谈方案
警示约谈方案背景在企业管理中,有时候员工的行为可能会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时候公司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惩戒这些行为,以保持公司的秩序和形象。
这些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甚至解雇等。
其中,一种较为温和的措施是警示约谈,通过约谈,向员工明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其改正不当行为。
目的警示约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员工不良行为的鲜明警示,促使其认识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危害,并积极改正不当行为,以便保持企业的和谐与稳定。
约谈对象被约谈对象应为员工之一,且具体问题应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符合工作标准等问题。
约谈流程1.找到有关违规行为的证据,以便更具说服力地对员工进行约谈。
2.与被约谈员工预约时间和地点,向其解释约谈的的目的和内容。
3.约谈时必须有记录,例如有一名副经理作为见证人。
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被约谈人进行对话,并在约谈前告知其对话将被录音或录像。
4.在约谈开始时,应明确本次约谈的主题、原因和期望目标,让被约谈人清楚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等。
5.发表自己的看法,督促被约谈人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说明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6.审时度势,适时依据具体情况转换角色,引导被约谈人了解自身问题,并引导其积极调整工作态度和知识水平。
7.约谈结束后,一定要对被约谈员工的状态和表现进行评估,以便掌握改进的情况,并对被约谈员工的改进行为进行跟踪观察。
注意事项1.在约谈时,一定要采用合适的语气和态度。
提醒员工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恶语相向,不要伤害员工的自尊心。
2.在约谈中,应尽量提供实际的帮助和指导。
3.在约谈时应注意保密。
约谈内容应不能传出办公室,并且约谈记录只有直接关系人员才能访问。
4.所有的相关文件和记录都应在双方签字后,存入员工档案中。
结论对于一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符合工作标准的员工,警示约谈是一个较为温和的惩戒措施。
通过约谈,能够明确规范员工的行为,保持企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达到公司所期望的目的。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铝业公司有关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及存在问题,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二级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单位。
第四条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未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的、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的、“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的违反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象的等。
第六条约谈分级(一)公司分管领导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人对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约谈内容(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
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重大未遂事故的约谈。
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未遂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未认真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三违”现象频繁出现不采取措施等的约谈。
警示约谈方案
警示约谈方案背景在企业管理中,纪律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作为管理者,需要不断加强对纪律的管理,保持组织的纪律性和规范性。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一些严格的措施来警告员工,例如通过警示约谈。
约谈的目的警示约谈是指在员工违反某些规章制度或者内部管理制度时,组织对员工进行口头告诫并进行谈话交流的一种方式。
约谈的目的有以下几点:1.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警示,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告诉员工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或者内部管理制度;3.澄清员工的行为和公司的立场;4.确定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约谈的方式在进行警示约谈时,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和步骤:1.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的目的和时间地点;2.准备约谈的材料,包括员工的违规行为、相关制度等;3.采取适度的语言,表达公司的立场和对员工行为的态度;4.了解员工的情况和想法,听取员工意见;5.将约谈情况记录下来,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约谈注意事项在进行警示约谈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与员工进行单独的约谈,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羞辱;2.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而不是使用命令或指责的语言;3.约谈结束后,需要监督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或者内部管理制度;4.适度关注员工的情绪和反应,避免造成过度压力;约谈后的处理在进行约谈后,需要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员工的违规行为不严重,可以通过口头警告和告知相关制度来纠正。
如果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1.调整员工的岗位或者工作职责;2.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的认识和纪律意识;3.启动内部纪律处理机制,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总结警示约谈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可以起到纠正员工违规问题的作用。
在进行约谈时,需要根据员工的情况和具体的违规行为来决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通过有效的约谈,可以维护良好的企业纪律和规范。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在2024年大学校园中实施的一项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是指对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或警示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强大学校园廉洁建设,维护学校的纪律和风气。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可能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大学教职员工或学生。
2. 约谈程序:约谈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包括约谈前的调查取证,约谈过程中的谈话记录,以及约谈后的处理和跟踪。
3.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当针对被约谈人的具体违纪问题,进行诫勉、提醒或警示,引导其正视问题,改正错误。
4. 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作为后续处理和跟踪的依据。
5. 效果评估:约谈后,应当对被约谈人的廉政风险态势和整体廉洁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约谈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种可能的设想,具体的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
第 1 页共 1 页。
12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16号线共建管廊一标工程施工总承包三工区项目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一、定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二、约谈对象1、约谈对象。
部门主要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监督科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2、约谈形式和时机。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项目部步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环保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
(四)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五)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认真对待员工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造成员工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八)因失信行为导致集团公司被纳入省级以上“黑名单”管理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性事件已约谈的,不重复约谈);三、约谈内容1、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2、对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部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3、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部门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4、对发生事故部门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四、约谈组织和程序约谈由安全环保部提出约谈建议,经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招标采购警示约谈制度范本
招标采购警示约谈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警示约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警示约谈。
第三条警示约谈内容警示约谈主要针对以下内容:(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和纪律的行为;(三)违反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行为;(四)其他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行为。
第四条警示约谈程序警示约谈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初步审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需要进行警示约谈的对象。
(二)制定约谈方案:根据审查结果,制定警示约谈方案,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三)发出约谈通知: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的时间、地点、要求等。
(四)开展警示约谈:按照约谈方案进行警示约谈,记录约谈过程。
(五)整改落实:被约谈人根据警示约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六)整改验收:对被约谈人的整改措施进行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条警示约谈要求(一)警示约谈应当坚持严肃、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警示约谈应当注重教育引导,促使被约谈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纠正错误。
(三)被约谈人应当认真参加警示约谈,如实陈述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被约谈人应当根据警示约谈内容,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六条违规处理被约谈人未按照警示约谈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认真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或者取消招标采购项目;(二)限制或者禁止参加今后的招标采购活动;(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记录和报告警示约谈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参加约谈的人员签字确认。
领导干部约谈提醒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约谈提醒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素质,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约谈提醒,是指党组织对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通过约谈方式进行提醒、警示和教育,推动问题整改和工作提升。
第三条约谈提醒工作要坚持严字当头、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注重预防,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确保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
二、约谈提醒对象第四条约谈提醒对象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需要约谈提醒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在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或严重问题的;(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出现滞后或质量问题,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存在违反党纪国法、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的;(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五)其他需要约谈提醒的领导干部。
三、约谈提醒方式第六条约谈提醒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书面提示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个别谈话由约谈人直接与被约谈人进行沟通,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提醒、警示和教育。
第八条集体谈话适用于同类问题较多或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领导干部参加,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九条书面提示通过书面形式向被约谈人发送,适用于问题较为轻微,不需要当面沟通的情况。
四、约谈提醒程序第十条约谈提醒工作由党组织组织实施,党组织负责人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约谈提醒工作。
第十一条约谈提醒前,应当充分了解被约谈人的工作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制定具体的约谈提醒方案。
第十二条约谈提醒时,应当明确指出被约谈人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十三条约谈提醒后,应当对被约谈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的,可以再次进行约谈提醒。
五、约谈提醒结果运用第十四条约谈提醒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企业安全警示约谈制度范本
企业安全警示约谈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下列对象:(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企业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学习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五)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六)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约谈方式(一)定期约谈: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二)不定期约谈: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必要时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不定期约谈;(三)单独约谈:针对特定事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单独约谈;(四)集体约谈:针对共性问题,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集体约谈。
第五条约谈程序(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约谈,提前通知被约谈人;(二)被约谈人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参加约谈;(三)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充分交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四)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按照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约谈人。
第六条约谈记录约谈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约谈内容、整改措施等。
约谈记录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存,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一部分。
第七条约谈结果运用(一)对于约谈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督促被约谈人认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依规报告有关部门,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保密原则约谈过程中涉及的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各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提醒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提醒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约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工作约谈。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
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
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
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川安委…2015‟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委办…2015‟1号)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市政府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提示、通报告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市)县党委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被市政府安委会警示通报或约谈的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警示通报或者约谈事项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二章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的同时,由市政府安委会对所在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二)超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控制指标的区(市)县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三)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县;(四)一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五)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省属在蓉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六)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七)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10.10
•【字号】浙交〔2024〕123号
•【施行日期】2024.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交〔2024〕12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0日。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石。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建立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提出如下方案:一、制度背景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导致各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度目标1.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4. 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形成安全生产高压态势。
三、制度内容(一)约谈对象1. 企业主要负责人。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约谈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5.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6. 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情况。
(三)约谈方式1. 定期约谈: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约谈。
2. 应急约谈: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时,立即开展应急约谈。
3. 重点约谈:针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重点约谈。
(四)约谈程序1. 约谈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2. 约谈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报约谈事项,要求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约谈后,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安
全隐患的情况下,采取约谈措施,对企业进行警示和约谈,督促企业改正问题,确保
安全生产。
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1. 政府部门(如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
产检查。
2. 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政府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约谈,提出警示,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约谈内容包括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整改要求和时间,明确
整改责任人和措施。
4.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政府部门可能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责
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 企业在接受约谈后必须按照约定的整改要求和时间进行整改,并向政府部门报告整
改情况。
6.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通过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促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豫安委〔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豫安委〔201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及省属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河南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及下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的预警提示、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及其安委会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央驻豫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县(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警示约谈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岳西县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关于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建质发【2012】030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建立安庆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二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四、警示约谈主要内容:
1、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
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听取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汇报,帮助当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具体意见。
五、由约谈单位签发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送达。
约谈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一联。
约谈时,约谈单位要派专人做记录(见附件2),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2、安庆市建筑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