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市监认检20230585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和授权签字人能力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等三个领域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实施本次能力考核对象为取得市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领域授权签字人,共有764人参加考核,另有38人放弃授权签字人资格未参加考核。
(一)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考核对象为具备空气和废气、噪声和振动任一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以及2023年2月16日后新增水和废水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388人参加考核,另有11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二)机动车检验领域考核对象为2023年3月5日后新增机动车检验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64人参加考核,另有7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三)食品检验领域考核对象为具备食品检验领域(不包含食品相关产品)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312人参加考核,另有20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二、考核结果经过两轮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714人次,合格率为93.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共50人次,不合格率为6.5%。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350人次,合格率为90.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共38人次,不合格率为9.8%。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62人次,合格率为96.9%;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2人次,不合格率为3.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沪市监认检〔2021〕529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分级分类。
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量身定制差异化监管举措,实施不同频次监督检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检验检测监管规则、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科学高效。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切实提升检验检测治理能力,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干扰最小化。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要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审议确定:截至2012年12月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7件,废止6件,失效2件。
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2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上海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上海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机构诚信意识,倡导安全诚信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信用评价,是指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意愿、服务提供与保障能力、市场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或原上海市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二)在本市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非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实施信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第五条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作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机构信用监管。
第六条信用评价采取机构自评与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开展一次。
每年3月,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机构信用评价细则(附件1、2),对上年度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向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交自评结果。
当年度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参加下一年度信用评价。
第七条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可通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数据采信等方式,组织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上年度信用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中发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交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核查。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取三级指标评分制。
一级指标按照百分制标准评分,并根据所赋权重得出该项指标得分,所有一级指标的得分总和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最终得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0〕1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验证项目的确定第三章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水平,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及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开展能力验证是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技术能力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能力验证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特定项目能力验证。
第五条【参加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获得本市相关项目参数资质认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以下简称参加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电梯检规号修改单有关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电梯检规2号修改单有关意见的通知文件编号:沪质技监特〔2017〕386号产生日期: 2017-09-12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电梯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近期,质检总局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含TSGT7001/7002/7003/7004/7005/7006)的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检规),为了做好上述规则的实施工作,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版检规定期检验实施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检验机构应依据新版检规实施电梯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检验机构开展新版检规的宣传工作,对新的检验内容和要求,要提醒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前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在定期检验前落实整改工作。
二、关于新版检规监督检验实施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包括已经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电梯),申请单位应提交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要求的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证书,检验机构应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三、关于“制动试验”项目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使用5年及以上的曳引与强制式乘客电梯、消防员电梯,按照新版检规中“制动试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对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经使用5年及以上的,最迟在2020年9月30日(含)前完成相关检验。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制动试验”定期检验计划,具体如下表:四、关于“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和“制动试验”的现场确认新版检规要求现场确认的“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制动试验”检验项目,可以在定期检验前由维保单位约请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在按规定开展维保或自检时一并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1.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 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 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 质量管理体系。同时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均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有关规 定,上述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还将受到以下约束:
一、政府采购受限: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 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 内,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 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 行检验检测的,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上海市检 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 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 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
1.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针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所开展的监测(检测) 活动。
【体系文件要求】
纳入《质量手册》的“编制依据”中,说明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 按照通用要求+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建立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目前已发布补充要求的行业:
1. 食品检验机构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4. 机动车检测机构 5. 食品复检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沪质技监监〔2016〕279号文作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合理配置产品质量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等规定,现就上海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以“产品分级、企业分类、风险监控、差异化监管”为总体思路,实施产品风险分级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逐步实现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6.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
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4号令)、《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市开展了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工作。
经单位自愿申请、专家审核、网上公示,确定上海机动车中心等8家单位为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列入《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列入《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第一批)》的单位可在确定的质量鉴定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
欢迎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广大消费者对该8家单位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情况予以监督。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24日。
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构和人员要求)(每日一练)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构和人员要求)(每日一练)判断题(共20题)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八)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2、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B)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3、三咖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管理层进行授权。
(八)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八)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5、事业单位法人是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据《事业单位匿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B)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C正确答案:A6、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工作.(B)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7,检验检测机构要坚持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参与有损于检验检测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开展与检验检测能力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如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和保养等.(八)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8、检验检测机构应明文规定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以合同或声明的方式,承诺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八)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八)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10、法律法规有特珠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直接向第三方透露委托方信息。
(B)A、正确B、错误答题结果:√正确答案:B11、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沪市监认检20200368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各有关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3—2017)、《质量监督第三方技术评审机构通用管理规范》(DB 31/T 1145—2019)及其他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评审员,是指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考核、确认,受市局委托对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进行技术评审的人员。
本意见适用于评审员的注册、培训、使用、分级管理、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职责(一)市局负责评审员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评审员的考核、资格确认及处置。
(二)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评审员的分级管理和年度评定,组织评审员集中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负责评审员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
接受市局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评审员管理工作。
(三)技术评审机构负责其签约评审员的日常管理、评审任务安排和日常能力培训,并接受市局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市局和中心交办的其他评审员管理工作。
三、资格申请和晋升程序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中有关评审员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以下程序申请评审员资格:(一)申请人提交经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属行业协会,以下同)确认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评审员报名表》(附件2)及相关身份、学历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专业能力的资料,经市局考核通过后,获得实习评审员资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一期总建筑面积44293.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7296㎡,地下建筑面积6997.9㎡;二期总建筑面积16995.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998㎡,地下建筑面积3997.5㎡。项目总建筑面积61289.4㎡,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94㎡,地下建筑面积10995.4㎡。
正文
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项目名称
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审批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批复机关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批复时间
2017年12月
受文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容摘要
建设地点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宜山路716号及其北侧的xh220a-03、xh220b-02地块内,建设用地面积17333㎡(以实测为准)。
建设内容
项目分为两期工程,一期工程由市质监局承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01#综合实验楼(包括南北两幢12层综合楼和2层裙房)、1幢12层102#综合实验楼、1幢1层整体地下室,二期工程由市计量院承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幢12层201#综合楼(裙房3层,地下1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质量检验公共服务平台质检综合实验基地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 号】沪建综规[2017]1093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国质检监[2010]57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国质检监[201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食品(包括食品等相关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通过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努力做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着力提高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力争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机构(一)总局监督司负责国内生产企业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工作处室承担相关工作。
总局相关司局依据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7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审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7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沪质技监监[2007]260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7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审查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07]260号)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和《机动车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经组织考核,全市7家机构通过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审查,我局批准予以许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自发文之日起,通过审查的检验机构可在许可的检测线及车型范围内(见附表)开展工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受我局的监督和指导。
2. 通过审查的证书随后颁发。
通过审查的检验机构要抓好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风管理,保证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数据。
特此通知附表:通过审查的7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表通过审查的7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测线数量│车型范围│├────────┼────────┼────────┼────────┼────────┤│1│上海南汇交通实业│ XKCG沪2007052│大车线1条、小车│A1、A2、A3、B1、│││总公司││线1条、摩托车线1│B2、C1、C2、C3、│││││条│E、F │├────────┼────────┼────────┼────────┼────────┤│2│上海宝山巴士公共│ XKCG沪2007080│大车线1条│A1、A2、A3、B1、│││交通有限公司│││B2、C1、C2│├────────┼────────┼────────┼────────┼────────┤│3│上海上南巴士有限│ XKCG沪2007081│大车线1条│A1、A3、B1、B2、│││公司│││C1、C2│├────────┼────────┼────────┼────────┼────────┤│4│宝钢集团上海梅山│ XKCG沪2007082│大车线1条│A1、A2、B1、B2、│││有限公司│││C1、C2│├────────┼────────┼────────┼────────┼────────┤│5│上海东湖汽车服务│ XKCG沪2007083│大车线1条│A1(33座以上不能│││公司│││检测)、B1(5吨││││││以上不能检测)、││││││B2、C1、C2│├────────┼────────┼────────┼────────┼────────┤│6│上海衡山汽车服务│ XKCG沪2007084│大车线1条│A1、A3、B1、B2、│││有限公司│││C1、C2│├────────┼────────┼────────┼────────┼────────┤│7│上海浦东巴士客车│ XKCG沪2007085│大车线1条│A1、A2、A3、B1、│││修理有限公司│││B2、C1、C2│└────────┴────────┴────────┴────────┴────────┘。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机机构通用要求
RB/T 214-2017
湖南XXXX有限公司
检测部
XX
精品课件
目录
Contents
1 4.1 机构 2 4.2 人
员
3 4.3场所环境 4 4.4 设备实施 5 4.5 管理体系
精品课件
概述 ——范围
01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 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实施、管理体系方面的要 求。(人、机、料、法、环)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 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 的自我评价。
同等能力: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博士,1年; 硕士,3年;本科,5年;大专,8年。
4.2.4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注,非授权签字 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 的人员,依据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
染)
精品课件
4.3 场所环境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由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 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CGT/PF-05-2019)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 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CGT/PF-06-2019)(安全和 环境;干扰、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食品包装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其材料的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所包装食品的安全,是控制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归入“食品相关产品”的范畴,并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第二部分介绍国内及进口监管,第三部分介绍生产卫生、检验及标签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一、相关术语和定义1、食品包装GB/T 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给出了食品包装的定义,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食品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体名称。
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技术措施的操作。
2、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3、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包装容器GB/T 23508-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术语》中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定义是:食品包装材料是指直接用于食品包装或制造食品包装容器的制品,如塑料膜、纸板、玻璃、金属等。
食品包装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用的制品,如塑料袋、玻璃瓶、金属罐、纸盒、瓷器等。
此外,有关具体包装材料的术语定义在相关标准中有所规定,比如GB/T 28119-2011《食品包装用纸、纸板及纸制品术语》中规定了食品包装用纸、纸板及纸制品的相关术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7•【文号】国质检通[2013]503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2013年9月27日国质检通[2013]503号)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质检总局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开展质检制度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政府转变职能的新要求,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深入研究,大胆创新,探索建立旨在进一步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新的检验检疫制度体系。
积极创新质监工作体制,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技术基础支撑体系和高效便捷的质量技术监督服务体系。
在试验区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使质检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自由贸易区经验,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一线”最大限度予以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深入研究和运用以风险管理、诚信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切实将检验检疫工作重心转向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形成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
积极研究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前置备案注册、验证管理和后续监管的创新措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03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压实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专业技术把关水平,更好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统称《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质量及履职情况,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对照表》(见附件1)。
要重点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自查,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自查工作的真实性,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自查情况应于2024年7月23日(周二)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 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 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 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 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 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
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 点位属性的; ;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 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 自劢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 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 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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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
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本市检验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贯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局将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行业中共抽取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首批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试点机构条件
(一)试点单位须是本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等),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
(二)试点单位的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
(三)试点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质量信用提升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信用水平。
三、评价依据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
四、组织及实施单位
本次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组织,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相关协会具体实施。
五、试点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7年9月上旬)。
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宣贯、部署与启动工作。
(二)试点申报(2017年9月中下旬)。
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参与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并由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后,与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同递交给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三)等级评价(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
结合试点单位的申报书、管理部
门的监督信息以及信用平台的查询情况,核实申报单位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由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符合资质的申报单位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出具质量信用报告。
(四)结果公示(2017年11月中旬)。
通过适当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宣传首批质量信用A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递交至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二)申报材料需同时递交盖章的申报书和证实性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书面申报书一式贰份,证实性材料一份。
(三)试点机构需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七、材料受理
联系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孙建英、李存
联系电话:54045527、54045057
联系地址:徐汇区长乐路1227号1205室
联系邮箱:sunjy@,licun@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2.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3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