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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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
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本市检验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贯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局将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从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环境监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行业中共抽取50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首批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试点机构条件
(一)试点单位须是本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等),依法设立3年及以上;
(二)试点单位的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
(三)试点单位近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质量信用提升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信用水平。
三、评价依据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准则第3部分:检验检测机构》(DB31/T102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
四、组织及实施单位
本次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卫生、气象、农业、司法、公安、环保、食药监、安监、建设等部门组织,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相关协会具体实施。
五、试点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7年9月上旬)。开展2017年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宣贯、部署与启动工作。
(二)试点申报(2017年9月中下旬)。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参与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并由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见附件2)后,与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同递交给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三)等级评价(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结合试点单位的申报书、管理部
门的监督信息以及信用平台的查询情况,核实申报单位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由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符合资质的申报单位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出具质量信用报告。
(四)结果公示(2017年11月中旬)。通过适当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宣传首批质量信用A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检验检测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机构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递交至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二)申报材料需同时递交盖章的申报书和证实性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书面申报书一式贰份,证实性材料一份。
(三)试点机构需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七、材料受理
联系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孙建英、李存
联系电话:54045527、54045057
联系地址:徐汇区长乐路1227号1205室
联系邮箱:sunjy@,licun@
附件:
1.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2.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3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信用评价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