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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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国家实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国家实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国家实施殡葬改革,旨在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殡葬改革的方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行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首先,要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殡葬服务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殡葬服务价格,严格审批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加强对殡葬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殡葬市场秩序。

其次,要推动殡葬服务的多元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促进殡葬服务业的多元化发展,满足不同群体的殡葬需求,提高殡葬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另外,要加强殡葬设施建设,优化殡葬服务网络布局,提升殡葬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品质,加大对农村殡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殡葬设施的建设水平。

此外,要加强殡葬文化建设,推动殡葬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倡导绿色、简约、文明的殡葬方式,促进殡葬文化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殡葬文化素养和文明程度。

最后,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机制,明确改革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总之,国家实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对于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殡葬服务。

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85]民民函第166号

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85]民民函第166号

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85]民民函第166号1985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指示,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提高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我部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全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评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比组织办法检查评比活动按照全国六个大区划为六片,京、津、沪三市单独划为一片,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自查的基础上互查互评。

各片的组织领导:华北区委托河北省民政厅负责;东北区委托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华东区委托山东省、江苏省民政厅负责;中南区委托湖北省、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西南区委托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西北区委托陕西省民政厅负责;京、津、沪三市委托北京市民政局负责。

二、检查评比内容(一)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1983)7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殡葬职工守则》,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实施办法或具体规定。

(二)殡葬改革:是否制定了殡葬改革规划,划分了火葬区和改革土葬区;是否积极推行火葬、火化率明显上升;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是否进行了土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三)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有条件的单位是否实行了经营承包,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经费自给的单位逐年增多,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进行场容场貌建设有显著成绩。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3•【文号】国发[1982]35号•【施行日期】1982.0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1982年2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现在,全国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同时改革了土葬,改革了旧的丧葬习俗,这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有不少人对这项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目前出现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殡葬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自觉地实行殡葬改革。

附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2年1月)国务院:我部于1981年12月18日至2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殡葬改革工作会议。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会议期间,杨静仁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致认为,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形势下,召开这样的会议是适时的,也是很必要的。

通过这次会议,提高了大家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增加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现将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加强这一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积极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在推行火葬方面。

殡葬改革推动葬礼行业的专业化发展

殡葬改革推动葬礼行业的专业化发展

殡葬改革推动葬礼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殡葬改革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也是推动葬礼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关键。

通过改革,我们能够提高人们对殡葬事务的认知,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实现葬礼行业的专业化发展。

本文将从改革的必要性、推动专业化的措施以及专业化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改革的必要性殡葬改革的必要性在于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当前,人们对殡葬事务的需求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普通市民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丧葬仪式,更强调个性化和文化元素的融入。

而传统的丧葬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二、推动专业化的措施1.改革葬礼行业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行业准入制度、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

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提高葬礼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其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更好地为亲属提供服务。

3.推广科技应用。

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改善葬礼服务,比如开发网络平台、智能化设备等。

通过科技的应用,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

4.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殡葬改革的认识,鼓励人们传承优秀的葬礼文化,提倡绿色环保的殡葬方式。

三、专业化发展的影响殡葬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将带来一系列积极的影响:1.提升服务质量。

专业化的葬礼服务将更加注重细节和个性化要求,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2.促进文化传承。

专业化的葬礼行业将更加注重葬礼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让传统文化与现代需求相结合。

3.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改革和专业化发展,殡葬行业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还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4.促进产业发展。

专业化的葬礼行业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纪念品制作、葬具生产等,从而形成完整的葬礼产业链。

综上所述,殡葬改革是推动葬礼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关键。

通过改革,我们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葬礼行业的专业化发展。

民政部关于确定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2.22•【文号】民函[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的通知(民函〔20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殡葬改革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殡葬服务单位是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发〔2010〕2号)印发以来,各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示范创建活动,为推进殡葬改革,提升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殡葬权益作出了不懈努力。

为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殡葬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民政部确定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等9个基层民政部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等18个殡仪馆(火葬场)、上海市福寿园等5个公墓(骨灰堂)为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

希望各示范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殡葬改革中发挥引领带头作用。

希望各地以示范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为推进现代殡葬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名单一、基层民政部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河北省迁安市民政局江苏省南通市民政局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浙江省海宁市民政局河南省栾川县民政局湖南省长沙市民政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云南省安宁市民政局二、殡仪馆(火葬场)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河北省张家口市殡仪馆山西省太原市永安殡仪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河园殡仪馆上海市龙华殡仪馆上海市浦东殡仪馆浙江省舟山市殡仪馆浙江省桐乡市殡仪馆安徽省蚌埠市殡仪馆江西省萍乡人文公园(殡仪馆)山东省临沂市殡仪馆山东省高密市殡仪馆河南省新乡市殡仪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殡仪馆广东省佛山市殡仪馆四川省眉山市殡仪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回民殡仪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殡仪馆三、公墓(骨灰堂)上海福寿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同泰嘉陵陵园安徽省合肥市大蜀山文化陵园山东省青岛市福宁园公墓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塱德安楼。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殡葬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定时期必然产生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服务水平不均衡、管理不规范、社会影响较大等问题。

因此,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加强殡葬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成为亟待解决的任务。

二、主要目标1. 提高殡葬服务水平:通过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提高殡葬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

2. 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加强对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建设。

3. 加强公益殡葬服务:加大公益殡葬服务力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合理殡葬需求。

三、主要措施1. 加强政策法规制定:根据殡葬改革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殡葬行业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2.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殡葬从业人员培养、评价和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

3. 推进殡葬服务质量评估:建立殡葬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殡葬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排名。

4. 增加公益殡葬服务投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公益殡葬服务投入,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殡葬需求得到满足。

5. 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加强殡葬行业组织的自律建设,建立行业协会和行业规范,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6.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改革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殡葬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

四、组织机构和时间安排1. 组织机构: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各项改革工作,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2. 时间安排:根据工作进展,制定详细的时间安排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行。

五、监督与评估1.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殡葬改革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遏制乱象。

2. 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制定定期评估工作进展的标准和要求,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2.20•【文号】民[1989]事字5号•【施行日期】198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民(1989)事字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后,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殡葬改革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

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难以破除。

由于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尺度,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附: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9年1月12日)国务院: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后,统一了全党的认识,许多地方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步入了以法办事的新阶段,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截止目前,已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理布告、通告或实施细则。

殡葬改革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殡葬改革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殡葬改革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殡葬行业也必然面临着改革的压力。

殡葬改革旨在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人民对尊重逝者、抚慰丧亲之痛的需求。

本文将从政府政策调整、法律法规的制定、技术创新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殡葬改革对行业正规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政府政策调整殡葬改革的推动离不开政府的政策调整和引导。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力求促进殡葬行业正规化发展。

例如,制定关于殡葬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岗位职责,提升行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立殡葬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督促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等。

政府政策的调整为殡葬行业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行业规范,促使殡葬行业向着合理、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法律法规的制定殡葬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殡葬行业的规范化。

政府应加大立法工作力度,从不同层面对殡葬行业进行监管。

例如,制定并完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殡葬行业的经营准则、从业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等;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殡葬场所设施、卫生条件和服务流程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运作秩序。

法律法规的制定将为殡葬行业提供有力的依据,确保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三、技术创新殡葬改革还需要依托技术的创新,以提升殡葬服务的品质和效率。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系列新技术在殡葬行业得到应用,例如电子殡葬纪念馆、网络追思平台、虚拟墓地等。

这些技术的应用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追思平台追忆逝者,也为分散化的骨灰安葬提供了更多选择。

此外,还有一些创新技术正在被引入,如3D打印骨灰盒、天然气火葬炉等,这些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殡葬行业的工作效率和操作便捷性。

技术的创新不仅提升了殡葬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5]民13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5]民13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2月26日民(1985)民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8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它的发布实施,必将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把殡葬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为了不失时机地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一、组织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规定。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殡葬改革的发展规划,提出划定火葬区与改革土葬区的意见,拟订规定的实施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二、大力宣传国务院的规定。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务院规定的重大意义,宣传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对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好处,提高群众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要针对职工、群众中在丧葬问题上的旧思想,进行普遍、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并注意工作方法,形成群众性进行殡葬改革的社会风气。

特别是要教育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规定,并敢于向不良的风气作斗争。

三、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所有殡葬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出发,扩大服务项目,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去赢得社会信誉和尊重。

同时,要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民办函〔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一)规范遗体接运活动。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

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事承办人(丧属)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二)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三)规范遗体火化、骨灰(遗体)安置。

殡仪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

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丧属)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

要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交。

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民政部关于殡葬改革与殡葬管理的任务

民政部关于殡葬改革与殡葬管理的任务

殡葬改革与殡葬管理的任务
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在2010年年中分析会上,以《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为题的报告中说:
“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上半年,研究部署了上海世博会期间的救助管理工作,全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近80万人次;隆重举行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活动,启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积极探索解决婚姻、收养问题的有效机制,推进《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落实,开展全国殡葬系统“优质服务月”活动,清明祭扫文明有序,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在资源配置、生态文明、服务质量、救助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许多地方制定了基本殡葬服务的惠民政策。

同时要看到,社会事务管理仍须加快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切实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的水平。

下半年,要深化殡葬改革,巩固公墓治理整顿成果,大力推行惠民殡葬、阳光殡葬、绿色殡葬,认真做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项目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婚姻收养政策,加快婚姻收养信息化建设。


李部长还说:
“下半年,要继续加强民政科研平台、科技管理制度、科研人才队伍等建设;启动社会组织、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地名、
殡葬、婚姻登记、社会工作等领域管理标准化建设,完成64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和25项行业标准制定任务。

”。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加快殡葬改革创新步伐,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促进殡葬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目标,推动殡葬事业不断发展进步。

二、示范范围(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殡仪馆(火葬场);(三)公墓。

三、示范内容(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将殡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火葬区火化率实现100%,骨灰处理符合节地环保生态要求,无土葬和“装棺二次葬”现象;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集中安葬,无乱埋乱葬,积极引导和鼓励火葬。

在殡葬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绿色殡葬、丧俗改革、惠民政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殡葬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殡仪馆(火葬场)。

殡葬服务规范、诚信、文明、优质。

严格遵守殡葬价格管理规定,服务项目设置合理,价格公开透明。

主动公XXX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殡葬设施完善,设备先进,环境整洁优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民电[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的通知(民电〔201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总结推广近年来各地殡葬改革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表彰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我部定于12月2日至3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召开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

届时,李立国部长、窦玉沛副部长将出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0年12月2日至3日(会期两天,12月1日报到,12月4日离会)。

二、会议地点赣州市锦江国际酒店(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黄金开发区金东北路88号,服务总机号码:************)。

三、会议内容(一)表彰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交流各地殡葬改革工作经验。

(三)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全国殡葬改革工作。

(四)现场参观赣州市殡葬改革工作情况。

四、参会人员(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分管殡葬工作的厅(局)长,社会事务处(殡葬管理处)处长。

(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

(三)发言单位代表。

(四)部有关司局和单位。

五、注意事项(一)根据我部关于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的要求,请各地按照《参会人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派员参会,不得擅自增加参会名额。

(二)为压缩会议时间,请各地将发言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三)请各地将参会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手机号、抵达航班号或车次)于11月25日前传真至江西省赣州市民政局,以便安排接站及会务。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

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2023年民政工作报告发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文明祭扫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殡葬事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2013年,民政部开始实施殡葬改革,从推广绿色殡葬、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服务等方面加强殡葬的监管,对人们的生死观和丧葬文化产生了积极的调整和引导作用。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的殡葬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因此,民政部提出了2023年殡葬改革和促进文明祭扫的相关方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深化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民政部在2013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民政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推行“家庭自理”模式殡葬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广"家庭自理"模式,鼓励家庭自己处理善后事宜。

在过去的十年中,这种模式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还需要不断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理解和接受这种模式,减轻殡葬公共设施的负担,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 加强监管力度殡葬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需要尤其严格的监管。

民政部将继续督促各地把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家庭、村民等各方参与的制度机制落实到位,促进体系和机制更加成熟。

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推行分类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推广绿色殡葬绿色殡葬是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推广这种环保、经济、文明、健康的殡葬方式,民政部将加强宣传和发展这种方式,并全面推行绿色殡葬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先进经验的摸索和借鉴。

二、促进文明祭扫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文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

传统的祭扫方式逐渐不再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因此,民政部将在改革殡葬的同时,积极推进文明祭扫,让人们感受到一种崭新的祭扫文化。

1. 划定祭扫场所在以往的祭扫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群集中在一个区域内致使卫生和交通状况十分恶劣的情况。

民政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

民政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三主要目标.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四主要任务.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5.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6.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一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在火葬区坚持实行火化,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强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在土葬区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避免乱埋乱葬.新实行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二提高殡葬服务水平.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火葬场主要承担遗体火化服务,殡仪馆主要提供悼念、告别等服务.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问责制.三加强公墓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规范墓穴续租,研究公墓使用年限,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城乡骨灰堂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或成本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五理顺殡葬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六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认识和把握殡葬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形式,充分培育、挖掘和保护群众中蕴藏的主动实行殡葬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以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向人民群众宣传实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七促进殡葬改革创新.积极整合殡葬资源,促进殡葬改革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推进殡葬改革的能力,重点解决殡葬基础理论、技术进步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要重视殡葬理论研究,加快研究步伐,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殡葬改革实践.实施殡葬科技攻关,推广环保殡葬产品,特别是节能减排殡葬设备和可降解骨灰盒、棺柩.加强对殡葬设施、产品、服务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环境监测、治理与评价,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开展殡葬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探索建立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整体素质和能力.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以点带面,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八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坚持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殡葬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不动摇,加快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松劲.要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重点解决殡葬难点、热点问题.要关心、支持殡葬工作和殡葬职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地殡葬改革情况不同,发展各异.各级民政部门要敏于观察形势,善于把握重点,勤于积小成大.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以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宗旨,以推动殡葬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完善殡葬管理体制为保障,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7.24•【文号】民事发[1992]21号•【施行日期】199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1992年7月24日民事发(1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附: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一、“七五”计划期间土葬改革状况“七五”计划期间,特别是自第二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土葬改革、建立土葬服务体系的任务以来,由于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民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的土葬改革工作呈现出好的势头。

据不完全统计,已建立公益性公墓10.6万多处,普及率达14%,经营性公墓200多处;土葬殡仪馆或殡管所100多个;红白事理事会40多万个,普及率达52%。

但是,发展很不平衡。

在一些地方,土葬改革工作尚未引起重视,抓得不力,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乱埋乱葬现象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乱埋乱葬的坟头约有1亿多个);既无统一规划,又未建立土葬服务和管理体系;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充斥市场,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还相当普遍;半数以上的红白事理事会发挥作用差或不起作用。

总之,在这些地方,党中央关于在城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要求尚未得到落实,国家规定的土葬改革任务尚未进行,乱埋乱葬现象严重。

这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还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既不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影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民政部关于开展殡葬工作全面调研的通知-民办函[2002]69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殡葬工作全面调研的通知-民办函[2002]69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殡葬工作全面调研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殡葬工作全面调研的通知(民办函[200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关于对殡葬工作进行全面调研,争取今年内完成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提出了调研方案初步设想,在征求地方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调研工作分以下10个专题进行:1.我国殡葬改革的历史和经验。

要求在查阅历史文件、统计资料和对不同类型地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就我国殡葬改革的历史进程、成败得失、目前趋势和今后方向作出客观准确的描述和评价。

此题由中国殡葬协会、安徽省厅参与,责任人:范兆岐、韩恩庆。

2.部分国家殡葬法规综述。

要求在收集翻译和汇编世界主要国家(重点为欧美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殡葬法规的基础上,写出综合性报告,提出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方向、原则和办法。

此题由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参与,责任人:XXX、朱金龙。

3.我国殡葬业的行政管理。

要求弄清目前的管理现状,分清政府、行业和经营主体的各自职责,提出管理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步骤与方法,拟定各级民政部门相应的职责和方式,拟定对违规行为的“罚则”。

此题由辽宁、四川省厅参与,责任人:张洪昌、崔利生、袁险峰。

4.殡仪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要求弄清现有火化场、殡仪馆及殡仪服务站的管理和运营状况,提出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的方向、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此题由黑龙江省厅、天津市局参与,责任人:高月玲、卢乃昌、王光华、高建国、王简。

5.现有公墓的整顿和发展。

要求弄清现有公墓的数量、性质和运营情况,调查目前农村公益性墓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治理对策,研究城市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和墓地的可行性,提出中外合营公墓及其它经营性公墓整顿、改造的原则及办法。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7.10.17
•【字号】沪民殡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
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殡发〔2017〕5号
相关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经验做法,按照全国殡葬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安排,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17〕278号)要求,本市将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2—3个候选试点单位向民政部推荐,由民政部在综合评估基础上确定试点单位。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做好申报工作,于10月25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殡管处。

2017年10月17日
联系人:韩毅地址:新华路272弄12号
联系电话:62526420 电子邮箱:***************。

全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全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全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殡葬业的改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各地区陆续制定出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全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我国殡葬业面临的问题殡葬业是一个始终伴随着人类进步而存在的行业,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殡葬业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殡葬服务过于昂贵,违反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殡葬市场混乱,缺乏规范管理;三是传统的殡葬方式和设施过于陈旧,需要进行技术革新。

二、全国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针对我国殡葬业所面临的问题,中央政府不断推进相关政策和措施,各地区也纷纷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

下面,本文将从“人本关怀、协同创新、规范管理”三个方面来阐述全国殡葬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1. 人本关怀殡葬业的核心是为死者提供合适的服务和帮助,让遗属以最小的伤害安然渡过难关。

因此,在全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中,“人本关怀”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具体措施如下:(1)提供多样化的殡葬服务,让遗属有多样的选择,不再被单一的服务所制约。

(2)降低服务成本,推出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帮助遗属减轻经济负担。

(3)提供心理慰藉和后续服务,让遗属从心理和生活上得到全面帮助。

2. 协同创新“协同创新”是全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中的核心要素之一。

目的在于实现多方面的合作和创新,让殡葬行业逐渐朝着更加规范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各方面的合作。

通过政府、企业和公益组织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2)推进先进技术和设施的引进和应用。

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注重培养专业人才。

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提高殡葬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3. 规范管理为了保障殡葬业的顺利运转,规范管理成为全国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方面之一。

主要目的是通过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实现殡葬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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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民[1989]事字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9.02.20
【实施日期】1989.0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9年2月20日民(1989)事字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后,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殡葬改
革工作全面地开展起来。

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推行火葬迟缓,多数地方尚未将土葬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难以破除。

由于殡葬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内容之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尺度,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1989年1月12日)
国务院:
建国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在艰难、反复中前进,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后,统一了全党的认识,许多地方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步入了以法办事的新阶段,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截止目前,已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发布了殡葬管理布告、通告或实施细则。

针对一部分地区为牟取暴利乱建公墓、出售墓穴和乱埋乱葬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发出了《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对公墓种类、修建公墓的批准权限、占地面积和植树绿化等作了具体规定。

去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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