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我们坚定信念认可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相信遵守这些简单却宝贵的规则,可以让我们在未来携手成长、拥抱变化、促进进步。
所有使用任何标识材料的人都应当遵守该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主要要求如下:
1、标识材料只应用于表彰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证书或认可标志,不可用于销售产品、服务和其他商业活动。
2、标识材料的使用权属于授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泄露,传播或复制给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企业。
3、标识材料只能使用在规定的媒体空间,不能将其用于其他媒介,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使用。
4、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认证证书或认可标志,不可以使用任何虚假信息捏造认可,也不可使用未经授权的标识材料。
我们积极推广和执行这些认可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为社会创建更美好的环境,促进共同发展。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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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 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 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 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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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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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 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 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 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 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8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9 月 01 日 实施
CNAS-R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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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引言: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是指在广告中使用的标志、文字或短语,用于表明该产品或服务已经获得一些机构、组织、专家或大众的认可或推荐。
认可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规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
准确、合法、诚信的使用和声明将提高消费者决策的参考价值,并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一、认可标识的使用(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ndorsement Marks)1.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使用未经授权或已过期的认可标识,不得使用模糊不清、与其他产品相似的标识。
4.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精确传递所获得的认可信息,不得误导、夸大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认可标识的使用应与广告内容密切相关,不得与其他不相关的信息混淆在一起。
二、认可状态声明的规则(Guidelines for Endorsement Status Claims)1.认可状态声明应确保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可信度,且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认可状态声明应明确指明获得认可的对象、机构或专家,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3.认可状态声明不得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认可混淆,应单独展示,避免误导消费者。
4.认可状态声明应是严肃和客观的,不得使用夸张、主观或不实的措辞。
5.认可状态声明应避免与其他相关的声明或标识相互冲突或产生混淆。
三、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的审核和监管(Review and Regulation of Endorsement Mark Usage and Claims)1.广告主和市场参与者应在使用和声明之前向相关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材料以核实其真实性。
2.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对广告中使用的认可标识和声明进行审查和监管。
3.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和广告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课件: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 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不能使用
CNAS认可标识 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 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 注册号组成。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术语和定义
报
2. 式样
告
3. 通用要求
内
4. 实验室/检验机构特殊要求
容
5.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6. 认可证书使用要求
一、术语和定义 CNAS徽标 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不能使用
国际互认标志 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 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或ILAC-MRA标志。
1、互认协议信息 2、其他认可机构标识
5.3.8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 ,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 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 CNAS认可。
5.3.6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与其他认可机 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书面准许。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 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 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三、通用要求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修订说明一、修订原因:根据CNAS徽标的换版以及CNAS按照基本认可制度颁发CNAS认可证书的要求,特修订本规范。
二、主要修订内容:1.删除CNAS徽标和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有关要求。
2.原文第5条和第7条两部分合并成本文第5条,并给出CNAS认可标识示例;而原文第5条中CNAS认可标识具体式样以附件形式体现。
3.本文第6条给出IAF-MLA/CNAS标识、ILAC-MRA/CNAS标识组合示例,而原文第6条中IAF-MLA/CNAS标识、ILAC-MRA/CNAS标识具体式样以附件形式体现。
AS认可标识统一为一种版本,不再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5.本文标题调整为: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6.第1条:做了编辑性修改,增加一个注释;7.第2条:删除了RC01、RL01等引用文件,增加CNAS-ASC01《认可制度体系表说明》;8.第3条:删除认可证书、认可制度、实验室等定义,将原文中3.6与3.7、3.8与3.9、3.10与3.11合并;9.第4条:1)增加IAF-MLA标志式样和颜色的分条款;2)增加了CNAS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的要求。
3)删除原文4.3.6条。
10.第5条:1)原文第5条和第7条合并成本文第5条,题目改为“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2)按照基本认可制度确定CNAS认可标识的式样,并给出相应的式样示例。
原5.2条具体式样单独以附件形式给出。
3)删除原文5.3.1.9、5.3.1.11、5.3.2.5和5.3.4.3 1)条。
4)增加5.1.2、5.1.6、5.1.13、5.2.1、5.3.6、5.3.7、5.3.13、5.3.15-5.3.18条款。
11.第6条:原文第7条内容1)增加对产品认证机构使用IAF-MLA/CNAS标识的要求。
2)删除6.1.2.4条。
3)6.4增加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ILAC-MRA/CNAS标识的要求。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根据《网络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使用网
络认可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前,请仔细阅读本规则,并理解其内容和法律责任。
一
旦使用标识,即表示同意本规则,并接受它约束:
一、标识定义
网络认可标识是一种表示机构或个人荣誉和贡献的符号。
它可以是字符、图案或图形,用以表明机构或个人是荣誉获得者和/或贡献人。
二、标识权限
1.使用前,机构或个人必须获得标识拥有者的授权;
2.标识使用者无权改变标识本身的图案或文字内容;
3.标识使用者无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标识,不得滥用;
4.标识使用者有义务尊重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不许将标识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参与侵权行为;
三、标识责任
1.标识使用者负责提供标识使用的准确信息,不得有误导性内容;
2.标识使用者有义务保证标识的准确性、效力和合法性;
3.标识使用者有义务清楚明确表明标识使用与标识拥有者 18 的关联关系,不可缺少、删除或更改;
4.标识使用者有义务尊重和遵守标识拥有者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5.标识使用者有义务在使用标识后,尽快更新其信息。
四、违规处罚
标识使用者违反本规则,标识拥有者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标识拥有者有关的
协议,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1.要求更正、删除违规内容;
2.要求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禁止用户访问违规内容;
3.要求对侵权行为作出分歧和澄清性声明;
4.要求由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
五、解释权
标识拥有者对本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征求意见稿2010-3-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LAC-R7《ILAC-MRA标识使用规则》2.7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9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10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2.11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CNAS R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证分析测试中心正确的使用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正确声明认可状态,维护分析测试中心和 CNAS 的正确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分析测试中心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3职责授权签字人:负责CNAS认可标识章的保管和使用。
负责CNAS认可标识使用批准和认可状态声明。
4工作程序4.1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4.1.1CNAS 秘书处向分析测试中心提供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4.1.2分析测试中心应按照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 认可标识,保证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认可标识可以采用电子版,直接复制电子版报告上一报告一起打印,也可以将CNAS认可标识制成印章,印章必须采用特定材料制作,基本颜色为蓝色或/和黑色,应内容清晰、经久耐用。
4.1.3分析测试中心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1.4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4.1.5分析测试中心应将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也可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分析测试中心认可标识)等方式。
分析测试中心不得将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4.1.6分析测试中心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2.4IAF ML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IAF ML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7《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9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10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认可制度: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核查情况
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核查情况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注册编号: 机构名称: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E-mail:一、本机构依据CNAS-R01:2006《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要求, 核查情况如下: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对于不符合和不适用的条款应同时在注:“自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当某条款符合时用Y表示,当某条款存在不符合时用N表示,当某条款该机构不适用时用N/A表示。
产品的认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认证标识管理,规范认证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产品认证标识活动,包括认证标识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产品认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互利原则;(三)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四)与国际接轨原则。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产品认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认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证标识的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认证标识规定的,均可申请认证标识。
第六条申请认证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三)产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认证标识,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三)产品标准文本;(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证:(一)受理申请;(二)现场审核;(三)产品检验;(四)审核评审;(五)颁发认证证书。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认证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中止审核,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章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十二条使用认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认证标识应当清晰、完整、规范;(二)认证标识不得变形、变色、褪色;(三)认证标识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四)认证标识不得擅自更改、转让、伪造;(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CNAS认可规范介绍
CNAS-R02 :2011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011 年 03 月 21 日发布;2011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范围:规定了在认可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 及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CNAS在 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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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2 :2011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4 徽标的管理 5 CNAS 认可标识的管理 6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管理 7 认可状态的声明 8 认可证书的使用 9 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
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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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2010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徽标
CNAS 具有唯一 的徽标,拥有其 所有权和使用权, 并受法律保护, 其他机构 和个人未经CNAS 的书面允许不得 使用CNAS 徽标。
范围: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 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以及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和争议;也适用于向 CNAS 提出的针对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 机构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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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3:2010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
资助。 4.8 CNAS的认可相关人员,均承诺遵守各项公正
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 作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 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4.9 CNAS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可过程和结果的人 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可公正 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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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2 :2011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息,包括获准认可、拒绝认可、暂缓认可、暂 停或撤销认可资格、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事 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情况; b)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c) CNAS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 准认可机构的公开信息。
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1)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将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2)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3)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产品认证标志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6)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 书面准许。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7)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8)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CNAS 认可。
(9)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CNAS 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0)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得将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11)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的具体规范、标准,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CNAS认可标识管理程序
1 目的为加强认可标识的管理,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使用,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满足CNAS-R01:2006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的要求。
适用于本中心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使用。
3 术语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本检测中心使用的、表示本中心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国际互认组织标识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
3.5 认可标识章:CNAS颁发给本中心,供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上加盖的印章。
4 职责4.1 检测中心主任负责监督CNAS认可标识章和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正确使用。
4.2 质量负责人负责保管CNAS认可标识章和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5 工作程序5.1 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使用5.1.1实验室任何个人不得仿造、私用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5.1.2实验室需要使用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时,由办公室向CNAS提出书面申请,在CNAS授权的情况下,按照授权范围使用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5.2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5.2.1带认可标识的报告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5.2.2实验室资料管理员需出具原始记录和审核、授权签字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方可申请使用CNAS认可标识章;5.2.3认可标识章仅可用于认可范围内的参数项目的检验报告,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需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5.2.4签发的报告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准在报告上使用认可标识,如果分包方未获认可必须标明该分包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5.2.5 认可标识章仅能用于合格的检验报告封面左上角,不可用于其他宣传材料或检验报告的其他页面;5.2.6 使用认可标识时,需保证标识的完整性,如需放大或缩小,需按照比例进行;5.2.7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能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我中心出具的报告或证书负责;5.2.8 认可标识不准用于产品、样品上,使业务单位误认为产品已获CNAS认可;5.2.9 如签发电子版本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时,执行《电子版文档管理规定》。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介绍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 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 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 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 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 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2.6 IAF 2015-14 号决议、IAF 2016-17 号决议、IAF 2017-19 号决议、IAF 20181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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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for Claims of AccreditationStatu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六月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 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 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 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7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9 CNAS—RL01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 指南2、ISO/IEC17000 和ISO/IEC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 徽标:代表CNAS 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 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 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 认可制度: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3.5 注册号:CNAS 授予已认可的机构的唯一性代码。
3.6 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国际认可论坛(IAF)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 标识。
3.7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 标识。
3.8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 联合徽标。
3.9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 联合徽标。
3.10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 联合标识。
3.11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LAC-MRA/CNAS 联合标识。
3.12 认可证书:CNAS 颁发给获准认可的机构,表明所确定的范围已被认可的一组正式文件,包括符合特定认可准则的证明和认可范围附件。
3.13 授权签字人:经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14 认可标识章:CNAS 颁发给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供其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5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3.16 实验室:指检测、校准实验室,也包括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提供者和其他特殊类型的实验室。
4.徽标的管理4.1 CNAS 徽标4.1.1 CNAS 徽标的式样4.1.2 CNAS 徽标的规格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 CNAS 徽标的颜色CNAS 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80 Y:0 K:0 (标准色)。
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4.1.4 CNAS 徽标的使用4.1.4.1 CNAS 具有唯一的徽标,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 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 徽标。
4.1.4.2 CNAS 徽标可用于CNAS 认可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4.1.4.3 在特定情况下,CNAS 徽标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颜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
4.2 IAF- MLA/CNAS 联合徽标4.2.1 IAF-MLA/CNAS 联合徽标由IAF-MLA 标识和CNAS 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4.2.2 国际认可论坛 (IAF)拥有IAF-MLA 标识的所有权。
4.2.3 CNAS 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并与IAF 签署了《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AF-MLA 标识。
CNAS 拥有IAF-MLA 联合徽标使用权,CNAS 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4.3 ILAC- MRA/CNAS 联合徽标4.3.1 ILAC-MRA/CNAS 联合徽标由ILAC-MRA 标识和CNAS 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下:4.3.2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ILAC-MRA 标识的所有权。
4.3.3 CNAS 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并与ILAC签署了《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ILAC-MRA 标识。
CNAS 拥有ILAC-MRA 联合徽标使用权。
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AS 认可标识的管理5.1 CNAS 认可标识CNAS 认可标识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由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文字和注册号置于CNAS 徽标的正下方,使用Arial 字体。
5.2 CNAS 认可标识式样5.2.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Y”为认证领域代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使用字母“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使用字母“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使用字母“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FSMS/HACCP)使用字母“F”,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MS)使用字母“I”等。
5.2.2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P”为产品认证(PRODUCT)领域代码(不包括有机产品认证)。
5.2.3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O”为有机产品认证(ORGANIC PRODUCT)领域代码。
5.2.4 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V”为服务认证(SERVICE)领域代码。
5.2.5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R”为人员证(PERSON)领域代码。
5.2.6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A”代表评估机构(ASSESSMENT)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S”为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领域代码。
5.2.7 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8 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9 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MT”代表医学检测(MEDICAL TESTING)实验室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0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BL”代表实验室生物安全(BIO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1 医学实验室安全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MS”代表医学实验室安全(MEDICAL 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2 检查机构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IB”代表检查机构(INSPECTION BOD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3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PT”代表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4 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标识式样:中文版英文版其中,“RM”代表标准物质生产者(REFERENCE MATERIAL)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5 获得多个认可资格的机构需要在宣传认可资格时,综合使用认可标识(出具证书、报告除外),可采用以下示例的式样:5.3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5.3.1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通则5.3.1.1 CNAS 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CNAS 对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3.1.2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有权在CNAS 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获得认证的组织有条件使用认可标识(具体规定见本规则条款5.3.2.3)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未经CNAS 允许,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5.3.1.3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 同意的名称)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起使用。
必要时,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法。
5.3.1.4 获准认可的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