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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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或者出资设立的,其通过设立公司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司的权益体系中,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地位。

债权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订立人、受让人和受让后的持有人。

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借款人等,他们是公司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主要内容1. 知情权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有隐瞒、歪曲、欺骗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优先权保护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

公司法规定,清偿顺序依次为清偿清盘费用、支付员工工资、赡养费、给付赔偿金等,其次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这种清偿顺序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

3. 追索权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保护。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违约时,有权依法追索公司的债务,并且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行使其追索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等,确保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参与权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享有权利表决,包括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样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中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

5. 法律救济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设立和完善,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保障,这样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破产公司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破产公司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破产公司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摘要】破产法对小额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措施。

小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地位不高,容易受到忽视。

需要加强对小额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保障机制和加强监督力度。

小额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也需要得到完善,以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利益。

当前,小额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小额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

只有这样,破产公司小额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破产公司、小额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法、地位、权益保障、救济途径、实践、有效保护、保护措施、制度完善。

1. 引言1.1 破产公司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破产公司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破产程序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在破产程序中,小额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其他债权人的排挤和损失。

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

小额债权人通常是那些向破产公司提供小额贷款或服务的个人或小企业,他们往往缺乏对破产程序的了解和维权能力。

破产法应该对小额债权人进行特别保护,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破产程序中,小额债权人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补偿,不应该因为债权金额较小而被忽视或压制。

为了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设立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包括对小额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务清偿优先顺序、债权人会议参与权等。

破产法还规定了小额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措施,确保他们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正文2.1 破产法对小额债权人的保护破产法是保护小额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小额债权人通常指的是债权数额相对较低的债权人,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相对较弱。

破产法对小额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容忽视。

破产法规定了小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小额债权人有权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审查和决策,并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情况。

破产法还规定了小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次序,保障了其在破产清偿中的权益。

如何运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如何运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个 企 业 出现 亏 损 、 破 产 , 一 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分 不 开 , 囚 此 在 债 权 人
产 核 查 尤 为 关 键 ,在 均 衡 考 虑 的 前 提 下 ,收 购 方案 如 果有 助于 扩 大市 场 、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 建 议 企 业 在 关 键 时
明 确 预 期 最 终 债 权 清 偿 的 比例 , 这 对 于企业 防范债 务风 险具 有重 大意 义。
节 , 债 权 人 如 果 通 过 对 债务
三 、 按 照 合 理 清 偿 序 位 保 护 每 一 个 债权 人的合 法财产 权益 破 产 法 规 定 ,破 产 申 请 受 理 后 ,
破 产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 不 得 离 开 住 所 地 , 并 不 得 新 任 其 他 企 业 的 董 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五 、 灵 活 调 整 商 业 策 略 本 案 从 破 产 申请 到 股 份 收 购 , 就 是 一次典 型 的 商业 收 购 角色 的转换 战 略 。 很 多 情 况 下 , 债 务 会 成 为 企 业 的 头 痛 问 题 , 但 是 如 何 化 觯 追 债 危 机 , 使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变 成 企 业 发 展 的 桥 梁 , 是 每 一 个 企 业 家 值 得 思 索 的 问 题 。 这 里 ,需 要 掌 握 两 个 环 节 : 第 一环节 ,企业 对大宗 债权 ,
核查 、整顿 、分配 。
四 、 追 究 造 成 债 务 人 破 产 Nhomakorabea 管 理
人 法 律 责 任

破 产法 的 重整 原 则采 取 灵活 的 方法 , 进 行 商 业 收 购 ; 由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处 于

保障债权的措施有哪些

保障债权的措施有哪些

保障债权的措施有哪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债权投资已经成为了一种相对低风险的投资方式。

然而,在投资债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借款人逾期或者违约等情况。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障债权的措施。

一、抵押担保制度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在向贷款银行贷款时会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抵押物来获得银行贷款,并在借款期限内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逾期或违约,贷款银行将有权处置抵押物来进行债权的回收,保障银行和债权人的利益。

抵押担保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管,同时提高债权人的信用保障。

二、质押担保制度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在向贷款银行贷款时,将自己名下的某些财产抵押给银行,以此来担保借款的还款。

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相似,但其抵押财产通常是一些动产,如股票、债券、会计账目、存款等。

和抵押担保相同,如果借款人逾期或者违约,质押担保制度也能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

三、担保人制度担保人制度是指在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设立一个担保人来担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且承担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代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担保人制度同样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担保人制度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有充足的供偿能力和偿付能力,还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声誉度。

如果担保人无法履行责任,银行会有权追索担保人的财产来弥补银行的损失。

四、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是指债权人通过一种保险费的形式,来获得保险公司对于借款人违约的赔偿。

该制度可以在借款人违约或者逾期时,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从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在我国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债券市场上,信用保证保险公司会与发行人签订保险合同,保证发行人的债券得到偿付。

五、银行对账控制银行对账控制制度是指在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账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记录。

通过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能够确保自身的债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减少借款人对于贷款的不当使用。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作为一项关乎经济体制稳定和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设计和落实对于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并探讨其现存问题与改进方向。

一、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企业破产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制度。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公平是指破产程序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公正要求破产程序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是指相关信息透明公开,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知情权;高效意味着尽快实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分析1. 破产立案制度破产立案是破产程序的起始阶段,通过法院的介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案过程中,债权人应享有参与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2. 债权确认机制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益。

债权确认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确保债权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能够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相应的参与权,并可以推选债权代表参与破产程序管理。

4. 债务重整机制债务重整是一种旨在避免企业破产的机制,其目的是通过重新协商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实现经营复苏。

债务重整机制更倾向于对企业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其次,债权人权益的行使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难度。

民法典中的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

民法典中的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

民法典中的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频繁出现。

破产不仅对债务人造成重大打击,也给债权人带来了困扰。

在中国民法典中,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救济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债务人破产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的规定,债务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清算、重整和破产的可选择程序。

清算适用于不能重整的破产,而重整则是指债务人通过重新组织和交易实现债务重整。

破产可选择程序则允许各方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救济措施1. 申报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以及债务人的破产损失等。

申报债权是债权人救济的第一步,是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2. 债权债务重整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债务的重整,并通过重组、延长债务还款期限等方式,实现债务人的经营恢复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在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也有义务采取措施积极改善财务状况。

3. 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债务重整,破产清算是债权人救济的另一个途径。

根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比例,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

4. 受让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还可以转让自己的债权给其他债权人或第三方。

这种方式可以让债权人通过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实现债权变现,尽早回收债权。

5. 救济程序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救济自己的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破产不影响债权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方面,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可以促使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保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赔偿。

另一方面,债权人的救济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能够及时获得补偿,降低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的损失。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摘要:近年来,公司并购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公司的实体可能发生变化,公司的债权债务会发生归并、转移。

尽管从理论上说并购活动不一定使作为债务人的被并购方的偿债能力减损,可能由于公司规模壮大、实力增强而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实践中借并购之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将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笔者欲通过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的探讨,针对我国关于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公司合并公司收购债权人利益一、公司并购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从国外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有关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主要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等。

和国外相比,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制度的规定相对完善,而对其他几种制度的规定或不完备,或存在制度空白。

这种立法上的真空与漏洞,对公司并购实务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对债权人的告知制度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有义务向债权人为通知义务,告知其合并事宜及其享有的权利。

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对合并事项的知悉权。

关于告知的方式和内容,《日本商法典》第100 条规定,公司应自合并决议日起2周内,在官报上向债权人公告,告知其如对合并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期间(不少于1个月)内向公司陈述意旨,并且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分别催告。

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告知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此规定无疑在对债权人的保护上走过了头,没有很好体现对债权人进行适度保护、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合并效率的原则,增加了公司合并的成本,所以公司法此次修订取消了关于公告次数的规定。

但关于告知的内容,我国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这显然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漏洞。

2.债权人异议制度债权人异议制度,又称债权人异议申诉制度,指的是债权人依法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程序。

公司清算过程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公司清算过程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市场 经济 的健康发 展需要健 全 的交 易秩序予 以保障 , 一个企 此公告 的期限为六十 曰: 如若 在规定期 限 内债权 人没有 收到任何
业 要想彻 底的退 出市场 必须经过 公司清 算这一环 节 , 环节 的进行 通知 , 申报债权 的期 限可 以延长至 九十 日。 虽然繁 琐 , 但 是对于 股 东、 债 权人 及其他 利害 关系人 的利 益保护
也严 重影 响 了我 国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健康发展 。
关键词 公司法 清算过程 债权人利益 作者 简介 : 朱和鸽 , 浙 江 波宁律 师事务 所。
中图分类 号: D 9 2 2 . 2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0 0 . 0 2
有 的法律 关系处 理 妥当 。
致 债权 人承担 大 的风 险 。最 后 , 清算 组接 管公 司财务 , 总管清 算
事宜, 享有 相 当大的权 力 。在 清算 过程 中, 为 了防止清算 组成 员
( 二) 公 司清算 的步骤
故意或 者过 失造成 公 司财产 的不 当减少 , 损 害债 如 上述 , 公 司清算有 两种情 况 , 一种 是因破产 而清算 , 一种是 侵 吞 公司财产 , 非破产 而清算 。 公 司不 管是何 种性质 的清 算 , 都 应该遵 循 以下步 权人 利益 。 我 国公司法第 1 9 0条规 定“ 清算 组成 员不得 利用职 权
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收受 贿赂或 者其他 非法 收入 , 不得侵 占公 司财产 。 清算 成 员因 故 意或者 重大过 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当承担 赔偿责

论公司减资行为下债权人利益之救济

论公司减资行为下债权人利益之救济

论公司减资行为下债权人利益之救济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向股东返还资产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减资行为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针对公司减资行为下债权人的利益救济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减资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情况以及债权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公司减资行为下债权人的利益救济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一、减资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减资的方式可以有偿减资和无偿减资两种。

偿还减资的方式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返还股金。

无偿减资是指公司向股东非按照出资比例返还股金。

无偿减资应当履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程序。

二、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情况公司减资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方面,如果公司减资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债权清偿。

减资行为可能是公司为了规避债务而采取的手段,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针对这些情况,债权人需要寻求相应的救济。

三、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针对公司减资行为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提起诉讼: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公司恢复原来的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要求返还利润:如果公司减资是为了规避债务而采取的手段,债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公司在减资前取得的非法利润,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3.提出质询: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质询,要求公司提供减资的合法依据和程序,以确保减资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寻求监管部门的协助:债权人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减资行为进行调查,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语公司减资行为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债权人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在公司减资的过程中,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公司减资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司减资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2期No.12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公司破产清算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组成的全面性对应着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全局性,形成完善的破产清算程序无疑是对整个社会长远性规划的负责。

(一)均衡保护各方利益公司清算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在交易安全,经济活力,参与主体等方面的互相尊重与保护。

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明确的项目有很多,从公司的具体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和程序适用程度,到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对清算的大致安排,再到清算组接管后,核实财务处理相应合同等各个环节,自开始到完成注销,破产清算系统十分复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

这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许多脱离目前立法范畴的情况,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是保障公司清算主体利益的最迫切方面。

(二)兼顾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制度,目的是通过非讼程序完成法定义务、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这种初衷导向是对实现各方利益最好维护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即处理公司清算时仍然存留着的在进行中或即将进行的相关业务,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公平划归各方的财产权益,承担与财产相对应的各项义务。

同时,这种非诉讼性质的程序在法定层面缩减了处理事项的时间维度,降低了参与方的复杂程度,有利于更好地配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尽快解决利益相关人涉及的各类财产,兼顾包括多种主体的公平与效率。

二、公司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实施的措施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在公司不清算或者违规清算所要承担的后果部分规定得不够清晰,而这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挑战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信用底线,对债权人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是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一种措施。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或者被忽视,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其利益。

下文将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以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债权方,承担了经济的风险和资金的出借,其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任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债权投资者,为公司的资金需求提供持续的支持。

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助于维护公司与债权人的良好关系,促进公司的发展,并对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有多种。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这包括加强债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确保债权人能够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以便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判断。

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约的成本。

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债权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键。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包括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组织机构建设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信息系统建设等。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还应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机制和流程,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法律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公司法律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未 按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缴 足 出 资 的 , 应
当 补缴 ; 其他 发 起 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 。 股份
有 限公 司成 立 后 .发 现 作 为设 立公 司 出
营 阶段 进 行 分 类 ,不是 以公 司诉 讼 主 体 分 类 , 文着 重 以债 权 人 主 张 进行 阐述 。 本 笔 者 认 为 .上述 案 由 中 以债 权 人 为 主 体
资 的非 货 币财 产 的 实 际 价 额显 著 低 于公 司章 程 所 定 价 额 的 .应 当 由交 付 该 出资
的发 起 人 补 足其 差 额 :其 他 发 起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公 司法 》 第 六 十 四条 还 规 《 定 : 一 人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股 东 不 能 证 明 “ 公 司 财 产 独 立 于 股 东 自己 的 财 产 的 , 应 当 对公 司债 务 承 担连 带 责 任 。 ” ( ) 司 高管 损 害公 司利 益承 担 法 二 公 律 责任 1 司 管 理 层 法 定 义务 。 公 司 之 所 . 公
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下 简 称 《 司法 》 中 ( 公 )
有 二 十 处 明 确 规 定 可 以诉 讼 的 法 律 规
定 。 述 案 由 规定 是 以 案件 类 型 分 类 , 上 公 司 法可 诉 条 文 则 是 以 公 司类 型及 公 司经
序发 展 。
2我 国民 商 立 法 中对 滥 用 法 人 格 否 .
容。

司管 理 层 恶 意 转 移公 司资 本 ,私 自占有
公 司 财 产 和 故意 制 造 公 司 财 产 与 个 人 财
的 利益 ” 。第 二 十八 条 、 三 十一 条 以及 第

公司不当关联交易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不当关联交易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不当关联交易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杭州盈科律所何丽凤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虽然关联交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大量存在,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却并不丰富,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的具体事项则采用财政部等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仅在第216条第4款作了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具体、更详尽地了解到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该准则第三条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提到有三个关键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明确了关联方概念的基础上,该准则第四条还具体列举了关联方的类型至少包含以下几种:(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试论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试论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第3 O卷 第 9期
2 0 10年 9 月






Vo . 0。 . 1 3 No 9 S p. 01 e 2 0
J u n l fX a nn ie st o r a i n i gUn v r i o y
文章 编号 :0 6— 3 2 2 1 )9— 0 7— 2 10 5 4 (0 0 0 0 1 0
然而 , 由于 外 部 债 权 人 和 公 司 以 股 东 为 代 表 的 内 部 人 员 之 间 的 利 益 取 向往 往 是 相 对 立 的 , 于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者 对
限——公 司债权人利益之保 护。首先 , 依然 假定 x轴 和 Y 轴分别代表 了公司 内部 利益 和外部债权 人 的利益 , 一条 而 位 于第一 象 限的斜 率为 1的 直线 c代表 了利益 的平 等分
试 论 公 司外 部债 权 人 利 益之 保 护
I 陆、 J , J 、
( 京大 学 法 学院 , 南 江苏 南 京

209 ) 10 3
要: 如何对公 司外部债权人 予以保 护是寻求公 司章程 自治正义 性的 重要 议题 。在现代 法治社会利 益均衡 是
限 制 自治 范 围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文试 图 以 罗 尔斯 关 于正 义 的原 则 为论 述 的基 础 , 而 阐述 公 司 外部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本 进
在 本 文 中 , 者 试 图 借 助 罗 尔 斯 在 其 正 义 原 则 中 所 阐 笔
述的 “ 别 原 则 ” 论 证 公 司 章程 自治 中 的 另 一 条 界 差 来
章程的效力范 围只 限于公 司本身 、 股东 、 董事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 而债权人作为公 司外部 的人 员并 不在 公 司章程 的 内 部 作用范围之 内, 以企 图通过公 司章程 设 定对 外部 债权 所 人不 利的条款是不被允许的 , 竟 从契约论 的角度来说 , 毕 即 使是对债权人 有利的条款也需要债权人 的同意才能生效 。

债权人利益的合同法保护

债权人利益的合同法保护

债权人利益的合同法保护一、合同订立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当事人协商签约过程中,可能由于一方有过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导致未成立,并给相对无过失当事人为签约而造成了损失;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之责任。

这种责任学者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有自愿定约的权力,对最终是否达成合意并不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强迫当事人一谈即合,而是对缔约中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规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下列过失,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

过失的存在是责任的前提条件。

2、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

这一责任有别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3、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对方的损失是因为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由过失责任者承担。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

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单务合同因依法负有债务,因此不会发生抗辩权。

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3、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合同法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包含的内容

合同法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包含的内容

合同法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包含的内容《聊聊合同法债权人利益保护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合同法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个话题。

咱就说这债权人啊,那可是把钱或者别的啥宝贝借出去或者有权利收回来的人,保护他们的利益那可太重要啦!你想啊,要是别人借了你一大笔钱,结果到时候耍赖不还,你是不是得气得跳脚?这就是为啥得好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它包含的内容可不少嘞!首先啊,合同得清楚明白,不能含糊其辞。

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那价格可得标清楚,不然摊主说多少是多少,你不得亏死呀!合同也是一样,借多少、啥时候还、利息多少都得明明白白写下来,让债务人没得空子可钻。

还有啊,要是债务人搞些小动作,比如说把自己的财产偷偷转移了,那债权人咋办?这时候法律就出来帮忙啦,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这些不合理的行为,把属于自己的东西给要回来。

这就好比是抓住了债务人的小尾巴,让他没法耍赖。

再有呢,就是一旦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得有办法把钱要回来。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让法院帮着去要钱,这可真是个定心丸呀!不然债权人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债务人逍遥法外,那得多憋屈。

说起来我就想起我隔壁的王大爷,他把自己的退休金借给了一个远房亲戚,结果那亲戚一直拖着不还。

王大爷那个着急啊,血压都高了。

后来还好有合同法保护,王大爷通过法律途径把钱给要回来了,这才松了一口气。

总之呢,合同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就像是债权人的一把保护伞,让债权人在借出钱或者享有其他权利的时候能够安心,不用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有了它,我们借钱给别人的时候才会更有底气,生意场上也才能更放心地跟人合作。

所以啊,大家都要好好了解了解合同法债权人利益保护,别等到自己的利益受损了才追悔莫及。

让我们一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和其他合法权益吧!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安稳、和谐,大家也能更愉快地相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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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述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浅议民法中的乘人之危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简述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经济活动中存在众多的交易关系,这些关系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主要有典型的经济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侵权关系等。

随着经济活动中“公司”这一商事主体成为经济交易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制度下的法律关系逐步被人们所重视,此法律关系的主体开始采取各种途径保护及救济自身的权益,人民法院受理以公司法律制度角度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

但由于法律依据分散及操作性不强,还由于法律工作者对公司法律制度重视不够导致这些案件一直处于实务界争论较多的案件类型。

在这些案件中公司内部权益诉讼居多,由于其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工作者容易找到诉讼角度和依据,但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保护则一直是司法实务界研究的难点和重点。

对债权人保护途径或措施是维护公司法人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文在公司法律制度下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途径探讨此类诉讼形式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债权人诉讼的基本分类公司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共列有22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则有20处明确规定可以诉讼的条文。

上述案由的规定是以案件类型分类,公司法可诉条文则是以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阶段进行分类,不是以公司诉讼主体分类,本文是以债权人主张为主线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在案由中如下纠纷可以债权人为主体身份诉讼,主要有:1、股东出资纠纷(《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第94条股份公司部分);2、发起人责任纠纷(第95条股份公司);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第20条3款、一人公司第64条);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第150条);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第19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6、公司清算纠纷(第184条债权人可申请指定清算组)。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角度债权人提起诉讼从诉讼主体指向上分为:债权人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董事、高管人员等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1、股东和管理层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现状公司是资合兼或人合性质的组织形式,当出资人或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经过核准验资后,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属于公司,与原出资人或股东个人财产相脱节,形成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股东以出资额或出资股份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但是由于公司制度建立中有些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恶意转移公司资本,私自占有公司财产和故意制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状况,导致公司资产外流,侵害了某些股东利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交易对方即债权人的利益。

有的公司被股东掏空,名存实亡,履行交易中一部分义务随后逃之夭夭,债权人追究时以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拒绝支付。

这种情况大量存在不但对债权人保护无助,而且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影响经济秩序,所以我国刑法中对于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的合同诈骗,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从某种程序上维持了交易安全和经济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

2、我国民商立法中对滥用法人格的否定理论如上所述,如果民事上权利保护不足,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人格否定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和问题解决的难点。

所以,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明确在法文中引用了人格否定理论。

我国《公司法》第23条对股东这种人格混同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规定了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理论,这种理论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意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推翻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颠覆性地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理论给予否定。

3、滥用法人格救济措施这种人格否定理论规定,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界线,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在实践中查实公司出资人或发起股东未足额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形式,公司注册时财产权与个人财产已经完全脱离,所以一人股东也同样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一人公司由于缺少股东之间监督及内部结构制约,更容易造成人格混同现象,所以我国一人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则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对法人格否定理论的适用。

4、我国公司法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和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义务和补足出资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承担法律责任1、公司管理层法定义务公司之所以能够经营由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掌控公司经营命脉,即出资人财产所有权脱离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归为公司所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本相互权限,相互制约,责权区分着管理经营公司财产,这一组织机构即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

所以当股东出资到位后,最直接管理经营公司的非股东本身,而是由其授权或选举产生的董事和其他高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无论如何这些人员均是完全向股东负责,客观的说向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很显然公司内部治理的好与坏,是否超出职权范围或侵害股东利益,乃至债权人利益,均是管理层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所以,我国公司法制度中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违背这项基本义务,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管理层法律责任构成我国公司法中通过一个章节的立法表述,规定了管理人应忠于公司股东的义务,并且当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监事及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诉权,甚至当监事和公司股不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赋予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高管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对于第三人可否主张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公司利益即直接关系第三人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可以缓引公司法律制度以债权人为主体向公司并管理层主张权利。

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可作为债权人主张侵权的法律依据。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义务和责任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不仅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而且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直接表现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关联交易和风险投资,直接损害债权的利益。

因此,应当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救济。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大的赔偿原则、第150条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样规定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三项规定为债权人向上述股东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结合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理论,应该说对债权人保护及对股东的法律责任非常健全,这是2005年修改后公司法完善之举。

(四)清算纠纷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解散后清算中,虽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此时公司权利能力由公司清算人对外行使,权利和义务对等,由于清算人的法律地位特殊,掌控公司财产,具有处置公司财产的决定权,所以在公司清算期间极易出现侵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现象。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原《公司法》条文中未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角度,但《公司法若干问题意见》(二)中规定了九种对债权利益保护的途径,也视为对公司法律制度中解散清算法律责任之完善。

这种责任适用于自行和强制清算任何一个环节,且在主体上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均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权利救济可以在清算期间,也可以在清算结束后。

应该说,我国公司法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贯穿公司整个治理阶段,公司债权人在依据其他法律制度角度主张权利的同时,完全可以引用上述公司法律制度理论全方位保护自身权利。

浅议民法中的乘人之危摘要: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有不同的规范,《民法通则》将二者分开,《合同法》则认为均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现实经济社会现状,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较为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分立;构成要件(一)我国民事法律对乘人之危进行规定是有差异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并列,却有区别。

《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行为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将显失公平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行为都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把显失公平行为单列,只须一个客观要件“在该行为成立时.依一般社会情势可判断其有失公平”即可。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对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规定差异,理论界有不同见解,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的判定标准与经济胁迫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因而乘人之危没有必要作为单独的原因与显失公平分立。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的规定,当事人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此规定与其他国家作业一致。

(3)在市场交易中,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应当承担交易风险,法律不可能保证每个交易当事人都获得利益,尚若某人在实施一项不成功的交易以后,便以结果对其不利、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必然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是科学的,理由是: ⑴乘人之危行为有时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有时则不是。

⑵显失公平行为之所以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其原因在于行为的内容不适当。

乘人之危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原因则在于相对人采取违法手段而造成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⑶乘人之危和胁迫行为在相对人利用表意人处于危难境地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表意人陷于危难境地的原因是不同的,在胁迫的民事行为中,表意人陷入恐怖的境地,原因在于胁迫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表意人之所以陷入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并不是由于相对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相对人只不过利用了表意人的这种境况而已。

在此认为,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充分合理,更加适合我国国情。

因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中,虽然民事行为在内容上的显失公平可由多种原因所引起,但总的说来可分为三种:第一、由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恶意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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