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木材仓库管理制度及奖罚

木材仓库管理制度及奖罚

一、目的为规范木材仓库的管理,确保木材储存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木材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职责1. 仓库管理员:负责木材的入库、出库、盘点、维护等工作。

2. 仓库保管员:负责木材的存放、保养、防火、防盗等工作。

3. 采购部:负责木材的采购、验收、下单等工作。

4. 质检部:负责木材的质量检验工作。

四、管理制度1. 木材入库管理(1)采购部将采购的木材送至仓库,仓库管理员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木材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验收合格后,仓库管理员填写入库单,经质检部、采购部、使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

(4)木材入库后,按种类、规格、型号分类存放,标识清楚。

2. 木材出库管理(1)使用部门需填写出库单,经主管审批后交仓库管理员。

(2)仓库管理员核对出库单,确保出库木材符合要求。

(3)出库时,仓库管理员与使用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确保数量准确。

(4)出库后,仓库管理员及时更新库存记录。

3. 木材保管管理(1)仓库管理员负责木材的日常保养,保持仓库清洁、通风、干燥。

(2)定期检查木材的受潮、虫蛀、变形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确保防火安全。

4. 木材盘点管理(1)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库存准确。

(2)盘点过程中,仓库管理员、质检员、使用部门代表共同参与。

(3)盘点结束后,及时更新库存记录。

五、奖罚措施1. 仓库管理员(1)按时完成入库、出库、盘点等工作,奖50元/次。

(2)保管工作出色,木材无损坏、无丢失,奖100元/月。

(3)违反规定,造成木材损坏、丢失,罚款200-500元/次。

2. 仓库保管员(1)按时完成木材保养、防火、防盗等工作,奖50元/月。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整改,奖100元/次。

(3)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盗窃等事故,罚款500-1000元/次。

木材处理设施的管理规定与流程

木材处理设施的管理规定与流程

木材处理设施的管理规定与流程1. 管理规定木材处理设施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1.1 设施安全管理1. 所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2. 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设立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所有员工关于设施的安全操作和应急措施。

1.2 资源管理1. 确保木材的储存和管理符合环境法规和相关政策。

2. 监控木材的采购和消耗,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3. 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木材处理方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3 生产质量管理1. 设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木材处理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 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和测试,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2. 管理流程木材处理设施的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2.1 设施运行管理1. 设立设施运行计划,包括设施开启、关闭和维护等操作。

2. 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建立设施运行记录,记录设施的运行状态、维护情况和异常情况。

2.2 资源管理流程1. 确定木材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数量、供应商选择等。

2. 确保木材的储存和管理符合环境法规和安全要求。

3. 监控木材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需要的木材资源。

2.3 生产质量管理流程1. 设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点的设立和质量检查的方法。

2. 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3.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

以上为木材处理设施的管理规定与流程。

通过遵守管理规定和执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木材处理设施的安全性、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

木头的管理制度

木头的管理制度

木头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木材资源的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木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木材采购、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木材资源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高效节约、科学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木材资源的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制定的其他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应与本管理制度相协调,不得与本管理制度相抵触。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木材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各级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木材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木材资源的采购管理第九条公司采用的木材资源均应具有合法采伐、合格证明和相关手续。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木材采购程序》的规定进行采购活动,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采购木材资源。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在采购过程中,注重与供应商的合作,保持合理的价格、高质量的木材资源供应。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提供合格的木材资源,保证木材资源的品质。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对供应商需严格审核,发现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合作关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对于因违规购买木材资源而造成的损失,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的木材资源的情况,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可威胁降低供应商的信誉度。

第三章木材资源的加工管理第十六条木材加工部门的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加工技术,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木材加工部门应根据订单需求,合理规划生产,确保加工产量和质量。

第十八条木材加工部门应做好木材的防腐、防裂等相关工作,以保障木材资源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加工好的木材产品,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存储,避免损坏。

第二十条木材加工部门应做好原材料的管理、记录和报表等工作,确保生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木材加工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好工作流程、工艺标准,以提高生产效率及保证木材资源的质量。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木材采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资源,规范木材采伐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内的木材采伐管理工作。

三、木材采伐许可1. 木材采伐前,应向国有林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采伐计划、环境影响评估等材料。

2. 国有林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

许可证应明确采伐地点、数量、采伐期限等相关信息。

3. 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4. 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木材采伐配额管理1. 根据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业发展规划,划定木材采伐配额。

2. 国有林管部门根据采伐申请和森林资源情况,合理分配木材采伐配额。

3. 未经许可擅自超过配额采伐的,将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采伐。

五、木材采伐管理1. 采伐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采伐作业,不得擅自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

2. 采伐单位应严格执行采伐计划,遵守采伐期限和限伐标准,不得超限采伐。

3. 采伐单位要保障采伐作业的安全,严禁在恶劣天气和危险地点进行采伐作业。

4. 采伐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并严格执行火源管控措施,确保采伐作业不引发森林火灾。

5. 采伐单位要认真履行采伐后的森林复垦、植树等义务,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木材运输管理1. 木材运输前,采伐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许可等手续。

2. 木材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环保、交通安全标准,不得擅自超载。

3. 木材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森林公路外擅自开辟新路,不得破坏其他自然资源。

4. 未经许可或者擅自变更运输路线进行木材运输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木材销售管理1. 木材采伐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指定的收购站销售木材,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木材收购站对所购木材要进行严格登记和核算,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3. 未经合法手续销售或者擅自变更木材用途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木业管理制度

木业管理制度

木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木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木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木业生产、经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木材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市场规律,保护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木材采伐管理第四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采伐木材时,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相应的采伐许可证,确保木材采伐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木材采伐应当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过度采伐,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六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采伐时间和数量,保护林木生长,减少林木砍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木材运输管理第七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的规定,使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木材运输的安全和合规。

第八条木材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事故。

第九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资源。

第四章木材加工管理第十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生产环境,保障加工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五章木材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木材销售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木材产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木材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劣质产品。

第十五条木业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搞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木材安全管理制度

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木材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公司成立木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木材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木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木材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木材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木材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 仓库管理员负责木材的入库、出库、储存等管理工作,确保木材安全。

三、木材采购与验收1. 木材采购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确保木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 木材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标准进行,不合格的木材不得入库。

3. 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木材的质量、规格、数量等,确保验收结果准确无误。

四、木材储存与保管1. 木材储存应选择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的场所。

2. 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烟火。

3. 木材堆放应整齐有序,留有足够的通道,方便出入。

4.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木材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木材使用与处置1. 木材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2. 木材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3. 木材使用完毕后,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木材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木材安全操作技能。

七、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木材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各部门应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事故报告与处理1. 木材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2. 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原因和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木材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木材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确保木材仓库的规范管理,保障木材资源的合理利用,预防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木材库存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木材仓库,包括原材料仓库、半成品仓库和成品仓库。

三、职责1. 仓库主管:负责木材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确保仓库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2. 仓管员:负责木材的入库、出库、盘点、保养等工作。

3. 安全员:负责木材仓库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4. 物流部:负责木材的采购、运输、配送等工作。

四、管理制度1. 木材入库管理(1)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确保木材质量、规格、数量符合要求。

(2)供应商将木材送至仓库,仓管员负责验收,确认木材质量、规格、数量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3)木材入库时,应按照木材种类、规格、等级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2. 木材出库管理(1)根据生产计划,物流部向仓管员下达出库通知单。

(2)仓管员根据出库通知单,核对木材种类、规格、数量,确保准确无误。

(3)出库时,仓管员应向领用人详细说明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3. 木材盘点管理(1)仓管员每月对木材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

(2)盘点时,应按照木材种类、规格、等级进行分类,确保盘点结果的准确性。

(3)盘点结束后,仓管员将盘点结果报仓库主管审核。

4. 木材保养管理(1)仓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木材受潮、发霉。

(2)定期对木材进行保养,如刷漆、防虫等。

(3)发现木材有损坏、变质等情况,及时上报仓库主管处理。

五、工作流程1. 木材采购(1)根据生产计划,制定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

(3)采购人员将合同、发票等文件报财务部审核。

2. 木材入库(1)供应商将木材送至仓库。

(2)仓管员验收,确认木材质量、规格、数量。

(3)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

3. 木材出库(1)物流部下达出库通知单。

(2)仓管员核对木材种类、规格、数量。

木材仓库规章管理制度

木材仓库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材仓库的管理,确保木材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木材仓库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木材仓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木材入库管理第四条木材入库前,需对木材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核对,确保符合采购合同及公司要求。

第五条入库木材需按照规定的存放区域进行堆放,确保整齐、牢固、便于盘点。

第六条入库木材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详细台账,包括木材种类、规格、数量、入库时间、保管人等信息。

第七条入库木材需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木材保管管理第八条木材保管应保持仓库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木材受潮、发霉、虫蛀。

第九条木材堆放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便于搬运和盘点。

第十条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木材保管员应定期检查木材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仓库内不得存放与木材无关的物品,确保仓库整洁有序。

第四章木材出库管理第十三条木材出库需凭有效出库单进行,出库单需注明木材种类、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四条出库木材应按照出库单上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出库木材需按照规定的存放区域进行堆放,确保整齐、牢固、便于盘点。

第十六条出库木材需及时更新台账,确保台账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木材仓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仓库安全。

第十八条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第十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仓库内禁止使用非标准电源、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在木材仓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木材损失、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木材管理规则

木材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木材经营与加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二市场需求情况;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

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经营加工许可证。

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木材的国务院法规和政策法规

木材的国务院法规和政策法规

木材产业投资政策
鼓励企业投资木材产业
投资政策支持木材产业 发展
投资木材产业可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
投资木材产业可获得政 府补贴
感谢您的观看
汇报人:
木材能源利用政策
鼓励发展木材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制定木材能源标准,规范市场秩序 推广木材能源技术,加强科技创新 完善木材能源政策体系,加强政策支持
木材产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对木材产业实行13%的增值税率 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木材产业的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对木材出口实行退税率政策,提高出口竞争力 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木材进出口管理法规
木材进出口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木材的可持续 利用。
法规对木材的进出口实行严格的监管,包括对木材的采伐、加工、运输、销售 等环节的管理。
法规要求木。
对于违规行为,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木材进出口行业的健康发 展。
02
木材的政策法规
森林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政策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控制采伐数 量,保护生态环境。
林地保护:严格控制 林地转为非林地,禁 止毁林开垦等破坏林 地资源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建设:加 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和建设,提高森林覆 盖率,维护生态平衡。
木材加工行业管理:规 范木材加工行业的管理, 推广节约使用木材资源 的措施,促进可持续发 展。
木材质量标准:根据不同用途和规格,规定了木材的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包 括外观质量、尺寸精度、物理力学性能等指标。
检验法规:规定了木材质量检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 验设备、检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检验周期:规定了木材质量检验的周期,以确保木材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木头堆放管理制度

木头堆放管理制度

木头堆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木头堆放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木头的堆放管理。

第三条公司负责对木头进行统一的分类、标识和管理,确保木头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木头堆放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并监督木头的堆放工作。

第五条木头堆放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公司各类木头的接收、储存、分类和发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二)负责对木头堆放区域的规划、布局和定期检查;(三)负责对木头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四)制定并落实木头堆放管理制度。

第六条木头堆放管理部门下设木头堆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木头的分类、标识、存储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木头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公司对进入公司的各类木头进行分类和标识,按照木头的种类、用途、尺寸等因素进行分类,然后对其进行统一的标识。

第八条木头堆放管理部门根据木头的分类制定相应的标识标准,确保木头的分类和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木头堆放管理人员在接收木头时,应根据标识将木头分类储存,并记录储存位置。

第十条标识应清晰、明了,使用防水、耐磨的材料标注在木头的表面。

第四章木头储存和堆放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木头的种类及用途,科学合理地规划木头的储存位置。

第十二条木头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并且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不同种类的木头应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堆放,同一种类的木头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堆放。

第十四条木头应根据其尺寸和重量合理地进行堆放,避免出现倾斜或者坍塌的情况。

第十五条木头堆放区域应保持整洁,杂物不得堆放在木头之间。

第五章木头保管和维护第十六条木头堆放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木头的储存情况,确保木头的质量。

第十七条对于已经受潮或者发霉的木头应及时清理和处理,确保木头的质量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木头堆放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木头进行除尘、防腐、防蛀等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损坏的木头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免影响其他木头的使用或者安全。

林区木材产品管理制度范本

林区木材产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区木材产品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木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林区所有木材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木材产品生产管理第四条木材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木材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木材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不得超限额采伐。

第六条木材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木材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木材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生产台账,如实记录木材生产过程,确保木材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三章木材产品加工管理第八条木材产品加工单位必须取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木材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木材产品加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加工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条木材产品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加工台账,如实记录木材加工过程,确保木材产品的质量。

第十一条木材产品加工单位应当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进行分类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木材产品运输管理第十二条木材产品运输单位必须取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木材产品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确保木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木材产品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木材运输单,记录木材产品的品种、数量、运输路线等信息。

第十五条木材产品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运输的法律法规,不得运输非法木材产品。

第五章木材产品销售管理第十六条木材产品销售单位必须取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木材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木材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木材产品的销售情况。

第十八条木材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合法、合格的木材产品,不得销售非法木材产品。

第十九条木材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出的木材产品提供质量保证。

木材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木材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木材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木材生产的管理,维护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木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木材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木材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保第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设备完好。

第四条木材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料的检测和控制,确保生产出的木材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木材生产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控制废弃物的排放,注重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木材生产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确保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木材生产,制定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流程。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的检测,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技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监测环境指标,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注重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木材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单位遵守相关规定。

木材规章制度

木材规章制度

木材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木材资源的管理、保护和经营加工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木材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木材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对木材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木材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木材资源保护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木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木材资源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木材资源保护规划,明确木材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擅自采伐、毁林开荒、滥伐森林等破坏木材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木材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木材资源保护意识。

第三章木材经营第九条木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条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相应的木材经营设备;(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木材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木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非法采伐、加工、运输的木材;(二)不得经营不符合木材质量标准的木材;(三)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四章木材加工第十二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加工。

第十三条木材加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加工场所;(二)有相应的木材加工设备;(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加工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木材加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加工非法采伐、运输的木材;(二)不得加工不符合木材质量标准的木材;(三)不得加工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五章木材运输第十五条木材运输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运输。

木材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木材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木材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木材产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木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是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木材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木材生产流程,加强对木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木材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分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安全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木材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关人员配合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分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木材安全工作负总责,包括确定木材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目标、管理政策、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制定和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二)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监督检查和督促各岗位人员遵守安全规程,防范安全事故。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向上级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木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形成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单位和外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确保外来人员参与工作时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还要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或失职失责的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落实木材生产现场所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木材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木材使用存放管理制度

木材使用存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的使用与存放管理,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防止木材浪费和损失,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木材的使用与存放管理工作,包括木材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使用、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木材使用与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优先,合理利用;(二)分类存放,科学管理;(三)防止浪费,减少损失;(四)确保安全,环保节能。

第二章木材采购与验收第四条木材采购应按照项目需求进行,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和质量,尽量避免库存积压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采购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木材质量。

第六条木材验收应按照采购合同和国家标准进行,对木材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树种、来源等进行查验。

验收合格的木材应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木材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合同和标准的木材,应拒绝接收,并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解决。

第三章木材储存与领用第八条木材应按照种类、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不同品种的木材应分开堆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第九条木材存放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潮、发霉、虫蛀、火灾等,确保木材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木材领用应实行审批制度,领用单位应提交木材领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十一条领用木材应按照实际需求量领取,不得过量领用或闲置不用。

第四章木材使用与回收第十二条木材使用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避免浪费和损坏。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木材现场管理,防止木材丢失、损坏、滥用等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木材使用完毕后,应将剩余木材及时回收,分类整理,以便再次利用。

第十五条回收的木材应定期清点,及时入库,确保木材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木材使用与存放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木材采购、验收、储存、领用、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木材使用与存放管理应定期进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

木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管理,规范木材市场秩序,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材经营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二章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第四条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进行经营。

第五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进销货台账,真实记录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销售去向等信息。

第六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资源费、木材交易费等税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价格政策。

第七条木材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加工、运输、使用非法木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不得经营、加工、运输、使用国家和省级保护的树种。

第八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木材质量管理,保证木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木材加工管理制度第九条从事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进行加工。

第十条木材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加工台帐,真实记录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加工产品去向等信息。

第十一条木材加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木材加工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木材加工技术,提高木材利用率。

第十二条木材加工单位不得加工、制作、销售非法木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产品,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国家和省级保护的树种。

第四章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从事木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路线、数量、期限进行运输。

第十四条木材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木材运输台帐,真实记录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运输去向等信息。

第十五条木材运输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木材运输税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运输价格政策。

园林木材管理规定(3篇)

园林木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木材管理,确保园林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园林木材使用效率,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园林建设、维护和管理活动中的木材使用。

第三条园林木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使用木材;2. 优先使用本地木材;3. 提高木材利用率;4. 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

第二章木材采购与供应第四条园林木材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五条园林木材采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具有园林建设、维护和管理相关资质;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供应渠道。

第六条园林木材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采购计划;2. 选择供应商;3. 进行采购谈判;4. 签订采购合同;5. 交付木材。

第七条园林木材供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2. 具有稳定的木材来源;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园林木材供应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供应木材。

第三章木材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园林木材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使用国家规定的优质木材;2. 合理使用木材,避免浪费;3. 严格控制木材使用量;4. 定期检查木材使用情况。

第十条园林木材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园林建设、维护和管理相关资质;2. 具有专业的技术人员;3. 具有完善的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园林木材使用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使用木材:1. 制定木材使用计划;2. 选择合适的木材品种;3. 进行木材加工;4. 使用木材;5. 定期检查木材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园林木材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木材使用管理制度,包括:1. 木材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制度;2. 木材加工、使用、维护、保养制度;3. 木材报废、回收、处理制度;4. 木材使用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木材收购管理规定(3篇)

木材收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收购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木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材收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有序;(二)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三)促进木材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木材收购主体资格第四条从事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木材检验设备;(四)有专业的木材检验人员;(五)有健全的木材收购管理制度。

第五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木材收购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木材检验设备清单;(五)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六)木材收购管理制度。

第六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木材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木材收购管理第七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木材质量标准进行收购,不得收购不符合标准的木材。

第八条木材收购主体在收购木材时,应当查验木材来源证明,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九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建立木材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木材的品种、数量、产地、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木材检验制度,对收购的木材进行检验,确保木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定期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木材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运输、销售木材。

第十三条严禁收购、运输、销售以下木材:(一)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伐的木材;(二)盗伐、滥伐的木材;(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木材;(四)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木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木材管理规定
为加强木材管理,提高验收质量,完善存储、加工、成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木材验收
1、木材分类:矿购木材分为落叶松、杨木、杂木(槐木、柳木)三大类,验收时实行分类验收,分类计价。

2、质量标准:
2.1、长度及顶径达不到标准的严禁验收。

2.2、表面腐朽(不考虑程度)的木材和旧建筑木料禁止验收。

2.3、顶部、底端、树身腐烂(虫眼)面积超过1/3的禁止验收。

2.4、树身节子、瘤子每米超过3个的禁止验收。

2.5、树身有鸟巢、木楔(补树洞)的禁止验收。

2.6、树身凹凸不平影响使用的禁止验收。

2.7、火烧木材烧焦木质部分的禁止验收。

2.8、表面开裂影响使用的禁止验收。

2.9、弯曲不能截取1M 直段的禁止验收(2M的截取两段,依次类推)。

3、检尺标准:
3.1、尺寸标准:落叶松:直径12-20CM,长度=4M;杨木:直径12-26CM,长度为1.3M、2M、2.6M、3M。

3.2、长度计量:定尺采购的木材,长度最大负误差≤2CM。

3.3、顶径计量:木材直径按小径的最短截面计量;小径为斜面的按垂直面计量;对双心材、三心材及中间细两头膨胀的木材可以使用围尺计量,按3、6、9进尺计算。

4、验收人员分工:木材验收由仓库组织,仓库负责质量验收及检尺,服务工区负责记录及监督。

5、验收要求:
5.1、供应商卸车时严格按服务工区指定的位置分类码放,服务工区负责监督码放打垛。

5.2、验收入库时由矿验收人员逐根验收,验收合格的木材由仓库负责用
漆标记。

6、不合格木材单独存放,供应商必须及时拉回,否则丢失后矿上概不负责。

木材退库时必须由仓库、服务工区共同查验,清点根数,按矿物资出矿管理规定办理出矿手续。

二、木材存储及使用
1、木材实行定置分区存放,具体由服务工区根据场地情况将场地划分为待验区、验收存放区和成品区。

2、验收完毕的木材由仓库在验收存放区内码垛、编号管理,并由服务工区、仓库分别建账,记录该垛木材的根数、立方量等资料。

3、服务工区使用木材按垛领用,仓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4、木材原则上整垛使用,禁止将有加工难度的木材闲置存放。

5、木材加工要合理下料,严禁浪费。

三、清库
1、每月月底由材料办组织仓库、劳资科共同对服务工区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进行盘点。

清库时成垛原材按仓库、服务工区账面数量计算,散放原材清点根数后进行估算,产成品清点数量后按标准计算。

2、产成品单个标准立方量以技术科制定的标准为依据。

四、废旧木材及下脚料的处理
1、升井旧料由服务工区挑选,分类存放。

发放旧材时在领料单上注明。

2、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表皮等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下脚料由服务工区挑选,按20个一捆捆扎存放。

3、背帮皮按新背帮计划价格的5%计价,旧背帮按新材计划价格的20%计价,旧道木、旧木垛料按新材计划价格的30%计价。

4、废旧木材和锯沫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1、严禁木材供应商携带加工工具(油锯、电锯、手锯等可以作弊的工具)进入矿区,尤其是进入木场。

2、保卫科在木材进矿时严格检查供货商是否携带有工具,发现后暂扣在门卫,出门时交还供应商,出矿时发现的一律没收并罚款。

3、服务工区必须对木场严加管理,一经发现有携带工具进入木场的立即通
知保卫科处理,对发现后不制止不汇报的每次罚服务工区负责人2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