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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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管理规定
为加强木材管理,提高验收质量,完善存储、加工、成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木材验收
1、木材分类:矿购木材分为落叶松、杨木、杂木(槐木、柳木)三大类,验收时实行分类验收,分类计价。
2、质量标准:
2.1、长度及顶径达不到标准的严禁验收。
2.2、表面腐朽(不考虑程度)的木材和旧建筑木料禁止验收。
2.3、顶部、底端、树身腐烂(虫眼)面积超过1/3的禁止验收。
2.4、树身节子、瘤子每米超过3个的禁止验收。
2.5、树身有鸟巢、木楔(补树洞)的禁止验收。
2.6、树身凹凸不平影响使用的禁止验收。
2.7、火烧木材烧焦木质部分的禁止验收。
2.8、表面开裂影响使用的禁止验收。
2.9、弯曲不能截取1M 直段的禁止验收(2M的截取两段,依次类推)。
3、检尺标准:
3.1、尺寸标准:落叶松:直径12-20CM,长度=4M;杨木:直径12-26CM,长度为1.3M、2M、2.6M、3M。
3.2、长度计量:定尺采购的木材,长度最大负误差≤2CM。
3.3、顶径计量:木材直径按小径的最短截面计量;小径为斜面的按垂直面计量;对双心材、三心材及中间细两头膨胀的木材可以使用围尺计量,按3、6、9进尺计算。
4、验收人员分工:木材验收由仓库组织,仓库负责质量验收及检尺,服务工区负责记录及监督。
5、验收要求:
5.1、供应商卸车时严格按服务工区指定的位置分类码放,服务工区负责监督码放打垛。
5.2、验收入库时由矿验收人员逐根验收,验收合格的木材由仓库负责用
漆标记。
6、不合格木材单独存放,供应商必须及时拉回,否则丢失后矿上概不负责。木材退库时必须由仓库、服务工区共同查验,清点根数,按矿物资出矿管理规定办理出矿手续。
二、木材存储及使用
1、木材实行定置分区存放,具体由服务工区根据场地情况将场地划分为待验区、验收存放区和成品区。
2、验收完毕的木材由仓库在验收存放区内码垛、编号管理,并由服务工区、仓库分别建账,记录该垛木材的根数、立方量等资料。
3、服务工区使用木材按垛领用,仓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4、木材原则上整垛使用,禁止将有加工难度的木材闲置存放。
5、木材加工要合理下料,严禁浪费。
三、清库
1、每月月底由材料办组织仓库、劳资科共同对服务工区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进行盘点。清库时成垛原材按仓库、服务工区账面数量计算,散放原材清点根数后进行估算,产成品清点数量后按标准计算。
2、产成品单个标准立方量以技术科制定的标准为依据。
四、废旧木材及下脚料的处理
1、升井旧料由服务工区挑选,分类存放。发放旧材时在领料单上注明。
2、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表皮等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下脚料由服务工区挑选,按20个一捆捆扎存放。
3、背帮皮按新背帮计划价格的5%计价,旧背帮按新材计划价格的20%计价,旧道木、旧木垛料按新材计划价格的30%计价。
4、废旧木材和锯沫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1、严禁木材供应商携带加工工具(油锯、电锯、手锯等可以作弊的工具)进入矿区,尤其是进入木场。
2、保卫科在木材进矿时严格检查供货商是否携带有工具,发现后暂扣在门卫,出门时交还供应商,出矿时发现的一律没收并罚款。
3、服务工区必须对木场严加管理,一经发现有携带工具进入木场的立即通
知保卫科处理,对发现后不制止不汇报的每次罚服务工区负责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