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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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
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J71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
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JTG 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DBJ50-06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automotive vehicle washing station
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清洗和保洁服务的场所。
3.2机械化洗车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指车辆驶入自动洗车设备,由电脑自动控制,通过输送带带动完成车辆的冲水、清洗、烘干等一系列程序的洗车方式。
3.3半机械化洗车semi-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指由人工辅助配合半自动清洗设备进行洗车的方式。
3.4微水洗车micro-water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指将少量的水充分加压雾化后,利用高压雾化水对车辆进行喷雾清洗,以高速气流结合水雾两相流的洗车方式。
3.5无水洗车waterless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指使用化学清洁剂对汽车进行清洗,同时使汽车漆面得到上光、复膜、护理的洗车方式。
3.6循环水洗车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with recycling water
指以水为主要清洗介质,采用机械或半机械洗车系统,洗车用水循环使用的洗车方式。
4分类
4.1机动车辆清洗工艺按需要用水量的多少,可以分为用水洗车、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其中用水洗车又根据设备设施的不同,分为机械化洗车和半机械化洗车两种方式。
4.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各类型应按日清洗量、机械化洗车位数、半机械化洗车位数任意一项达到表4.1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5选址
5.1选址基本要求
5.1.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5.1.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5.1.3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须符合《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中关于公路建筑限距的要求。
5.1.4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须与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距离远近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5.1.5大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
5.1.6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中心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维修站等服务站场内。
5.1.7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非主干道、不影响交通、有污水处理管网的区域内,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垃圾站等设施内。
5.2禁止设置区域
5.2.1禁止在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5.2.2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
5.2.3禁止在沿河护坡10m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设置。
5.3禁止设置情形
5.3.1拟在室外设立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
5.3.2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5.3.3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5.3.4洗车场地、用水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清洗作业的。
6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
6.1基本规定
6.1.1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满足清洗场所的使用功能。
办公和辅助用房应与洗车工作区分开,避免互相干扰。
6.1.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按《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的有关规定设置车辆清洗站标牌。
6.1.3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建筑外形应符合《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要求,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6.1.4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在楼面进行车辆清洗作业的,楼面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6.1.5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场地。
停车场地须有足够的停车面积,停车泊位数应与洗车能力相适应。
6.1.6大、中型清洗场所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由洗车工作区、辅助设施区、车行道及停车场地、车辆进出口、办公附属区等组成,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专门设计。
室外大、中型清洗场须采用围合式建筑形式加以遮挡。
6.1.7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2m2。
6.2进出口设置
6.2.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停车场地须硬化,严禁使用土面、煤渣、公分石等材质,地面材质应防滑。
6.2.2进出口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停靠位置等地面标线,夜间营运场所应设置地面界线反光设施。
6.2.3大、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干道连接,须设置一定长度的引道,引道的设计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和《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50-064的要求。
6.2.4小型清洗场所进出口应与道路正交,并宜采用透水材质,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清洗间,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清洗间内净高不低于3.6m,宽度不小于4m,进深不小于8m。
6.3.2清洗间内应设置内墙裙,其高度不得低于1.5m,应选用防水,易清洗材料。
清洗间所有的墙面和顶面应加作防水层后再做饰面,饰面材料应满足防水、耐腐蚀的要求。
6.3.3清洗间内应设置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0.5m。
清洗间内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应全部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6.3.4清洗间外端应设置挡水门,清洗作业时,须关闭挡水门,防止污水外溅。
6.3.5清洗间内应设置洗车台,地面和洗车台的设计除应符合清洗设备、清洗工艺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洗间地面应有较好的防水性、防滑性和排水性。
2清洗间地面须硬化,地面内外高差不低于0.05m,保证污水全部流入沉淀池,防止外溢。
3洗车台大小设置长度不小于5m,宽度不小于3m。
设计荷载应按被洗车型确定,且不得小于汽-15级。
4洗车台须全方位采用地格栅(水篱子)透水结构,地格栅(水篱子)下污水收集层深度应不小于0.1m,防止积水。
5洗车台后端与清洗间最外端距离不小于1.5m,防止污水外溅。
7工艺及设备
7.1采用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须符合下列要求:
7.1.1清洗设备及各工作部件的起动、工作、停止须采用机械化控制。
同时应具有完善的系统保护功能,发生故障时系统能够紧急停机。
7.1.2车辆到位后各控制装置起动或关闭的时间允许偏差应为±2秒。
7.1.3清洗设备及其机架、零件、紧固件的材料质量应安全可靠,并须采用防锈材料或进行防锈处理。
7.2采用半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应配备高压清洗机、泡沫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
7.2.2高压清洗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13960.12的相关要求。
7.2.3洗车液须无磷、无毒、无腐,不伤漆膜,安全环保。
7.2.4擦拭工具不应对车漆造成伤害,且应严格分类,严禁交叉使用,防止车身下部泥沙刮花漆面。
7.3采用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的,清洗设备应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71的相关要求。
7.4为保证操作安全和不伤漆面,清洗车辆底盘和车轮宜采用0.8~1.0MPa水压,清洗车厢宜采用0.6~0.8MPa的水压,刷洗车厢宜采用0.2~0.3MPa的水压。
7.5水、电、气等线路推荐使用悬挂式水、电、气鼓,节约空间,并减少安全隐患。
8供配电设置
8.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供配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8.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工作区电路设计须符合下列规定:
8.2.1工作区供电线路须采用绝缘等级为500V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缆。
供电线路的三相不平衡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10%。
8.2.2工作区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做好漏电保护装置的上下级配合。
8.3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工作区电器设备应采用三相电器设备。
电器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5,电动机绕组对地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0.5MΩ。
8.4工作区应采用节能、防潮的照明装置和开关,供电插座应使用防水型插座。
电灯开关和插座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3m。
灯具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如因特殊需要将灯具放低时,应采用低压安全灯。
9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9.1环境保护
9.1.1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中有关规定。
严禁开井取水。
鼓励选用中水、再生水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9.1.2鼓励采用循环水工艺洗车。
9.1.3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其他污物不得直接排放,洗车污水经处理达到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并设置排污监测口,接受定期监测,不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洗车污水经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要求后,方可直接排放。
9.1.4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容积应满足洗车污水处理要求。
9.1.5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有污泥和废油储存场地和设施,泥砂及废油(渣)不得随意倾倒,应按有关规定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泥砂及废油(渣)堆放场应布置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地方。
9.1.6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内车辆行驶、清洗作业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用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规定。
9.2安全生产条件
9.2.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2.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安全与劳动卫生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
9.2.3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在重要和危险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9.2.4清洗工位处的开关、电路等须具有有效的防漏电措施。
9.2.5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内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A清洗间示意图
注:
H——清洗间高度,≥3.6m;
W——清洗间宽度,≥4m;
L——清洗间进深,≥8m;
l——洗车台长度,≥5m;
w——洗车台宽度,≥3m;
G——洗车台与清洗间最外端距离,≥1.5m。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1范围
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建设,适用范围为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所引用的规范规程均为目前的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本章对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的主要名词术语作了定义,共6条术语。
本规程对术语的解释主要按《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71、《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并参考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而定义,力求尽量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4分类
4.1本条按照工艺对清洗场所进行了分类,共分为微水洗车、无水洗车、机械化洗车、半机械化洗车等几种类型。
4.2本条按照规模对清洗场所进行了分类,共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洗车场所。
5选址
本章对选址作了规定,分为选址基本要求、禁止设置区域和禁止设置情形。
选址基本要求为清洗场所选址的一般规定,各类型和规模的清洗场所其选址须符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禁止设置区域和禁止设置情形对清洗场所的选址从区域和设置情形上进行了限定。
5.1选址基本要求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要求,清洗场所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且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并且清洗场所的选址应与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保持一致。
清洗场所与周围建(构)筑物安全距离以及与公路的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大型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外围;中型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中心区外围;小型清洗场所的设置较为灵活,但须设置在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控制区域内。
5.2禁止设置区域
本条规定了清洗场所不得设置的区域。
清洗场所在洗车作业时所造成的局部污染必然影响到周边环境,因此,建筑控制地带不宜设置清洗场所。
在距离河流较近范围内的清洗场所也不可避免洗车污水对河流的影响。
另外,为保证车辆交通安全,避免造成交通混乱或拥挤,清洗场所的设置应避开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本条从以上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5.3禁止设置情形
一定的场地面积也是保证清洗场所正常作业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旦场地面积达不到要求,即可能会引发侵占清洗场所规划以外场地的现象,不利于市容管理。
已设立的清洗场所,对生产或居民生活及市容卫生造成明显负面影响的,也不宜设立清洗场所。
另外,洗
车用水应满足本规范9.1.1要求。
6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
6.1本条为清洗场所总平面布置的一般原则。
总平面布置应设计紧凑、布局合理、分区明确。
洗车设施的设置应保证车辆能全部进站清洗,同时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为保证不影响道路交通,清洗场所应按机动车高峰流量与洗车能力之差设置必要的侯洗车辆泊位和擦车泊位,使泊位数与清洗场所洗车能力相适应。
建筑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止地面、洗车台、洗车道等产生断裂、塌陷。
大、中型清洗场所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小型清洗场所不必严格分区,但面积应满足清洗作业要求。
室外大、中型清洗场须采用围合式建筑形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清洗场所的建筑外形,包括外形的色彩、材质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为保障安全,清洗场所应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等,且应做到标志醒目,以满足驾驶员驾车时视线的要求。
6.2本条规定了清洗场所进出口设置的要求。
清洗场所的进出口、车行道、停车场地地面均应有一定的强度要求。
在洗车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含泥砂、油污的洗车污水、洗涤剂等污水,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使用土面、煤渣、工分石等地面,必定会使污染物逐步渗入地面进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夜间运营场所应做好地面界线反光设施。
为保证大、中型机动车清洗场所车辆进出的安全和方便,防止对交通的影响,应按相关规范设置引道。
因小型清洗场所多设置于城区内,因此,其进、出口道路宜采用透水材质,避免和减少洗车污水对环境的影响,且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本条规定了小型机动车清洗场所清洗间设置的要求,分别对清洗间和洗车台的设计、清洗间室内墙面、顶面防水等提出了要求。
为减少清洗场所对环境的影响,清洗间内应设置沉淀池,且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应全部进入沉淀池。
为保障洗车作业安全并尽量回收洗车污水,对于清洗间的高度、宽度、进深以及洗车台的的大小提出要求。
为了提高洗车污水的收集效果,减少洗车污水的外溅外流,对于清洗间和洗车台地面结构、洗车台距清洗间外端的距离以及挡水门的设计均提出了要求。
7工艺及设备
7.1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一般由电脑按设计程序控制全过程的操作。
从安全角度考虑,清洗设备质量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完善的系统保护功能,发生故障时系统能够紧急停机。
7.2半机械化洗车工艺在实际应用中占绝大多数。
本条从应配备的设备、高压洗车机、洗车液、擦拭工具等方面对半机械化工艺提出了要求。
7.3本条为对于微水洗车工艺和无水洗车工艺的要求。
7.4本条对水压的规定是根据国内外常用清洗设备的常用水压而作出的规定。
7.5悬挂式水、电、气鼓可避免用水、用电、高压设备等在清洗间地面的堆积,减少安全隐患。
8供配电设置
8.1本条为清洗场所供配电设置的一般要求。
8.2本条为清洗场所工作区电路设计的要求。
为保障洗车工作区操作人员安全及清洗
设备用电稳定而规定。
8.3本条为清洗场所工作区电器设备的要求。
为避免发生触电事故、保障洗车工作区操作人员安全而规定。
8.4本条为照明装置、开关、插座的设计要求。
9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9.1环境保护
清洗场所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洗车污水和少部分的泥砂废渣等。
由于洗车工艺和规模的不同,洗车产生的废水量和水质有差异,因此没有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格等作规定,但对排水水质提出了要求。
洗车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及《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要求才可以排入市政管网,或者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要求,方可直接排放。
清洗场所应设置专门的污泥和废油的贮存设施,交由相关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9.2安全生产条件清洗场所的安全和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
清洗场所内应该备有防水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用具,还应备有灭火、消防等安全设施。
在洗车工作区域内危险处应设置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以保障操作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