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清洗场所
2024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
2024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____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同时,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也逐渐呈现出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情况,如无证经营、服务质量低劣、环境污染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规范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经营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
2. 推动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行业的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3. 提高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加强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行业的经营准入条件、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加强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管理机构,定期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 优化服务环境建设机动车清洗维修专业化的服务场所,提供干净、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
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高清洗维修效率和质量。
强化环保意识,推广使用环保清洗剂和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信用体系,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惩戒措施,提高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4. 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加强机动车清洗维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和体系。
为从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加强对最新技术和工艺的学习和应用。
同时,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证书考试,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5. 增强监管力度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加大对无证经营、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者,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71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JTG 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DBJ50-06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automotive vehicle washing station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清洗和保洁服务的场所。
3.2机械化洗车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车辆驶入自动洗车设备,由电脑自动控制,通过输送带带动完成车辆的冲水、清洗、烘干等一系列程序的洗车方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0施行日期2006.11.10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洗车站(点)的设置标准,提高日常监管水平,妥善解决我市洗车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管理职责划分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GB/T16739 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负责对作为维修业的洗车站(点)的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营业执照核准。
环保、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做好城区洗车站(点)的管理工作。
二、洗车站(点)设置和管理要求(一)洗车站(点)设置要求1城区洗车站(点)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璧山府办发〔2010〕132号璧山府办发〔2010〕132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璧南河流域污促进城区洗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定,结合我县洗车场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璧城、青杠、河边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机经营、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车辆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第四条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我县城区洗车场设置管理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区洗车场(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洗场所)的设置规划,并共同做好城区洗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区洗车场规划、建设理工作;负责城区洗车场污水排放接沟许可办理;依法查处占道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等违反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县环保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依法查处污水处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
县规划部门依法查处乱搭建、擅自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城区行为。
县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洗车场擅自占用公路留地、边沟及道口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而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城区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2月1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4月1日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它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
鼓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
第五条(职责划分)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周围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价格、国土、安监、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镇政办发[2007]211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2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公安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镇江工商局《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镇江工商局市环保局)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宁的市民生活环境,贯彻落实《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经营,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占道洗车、乱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现象,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争创沪宁线上管理最好的城市工作目标落到实处,通过有效的专项整治,取缔占道洗车、遏制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创造优美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二、整治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目标(一)整治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重点是京口区、润州区城区范围、镇江新区的丁卯、大港片区和丹徒区新城区。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7施行日期2013.05.17文号徐政办发[2013]93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3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规范我市洗车场(点)经营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结合市区“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环境整治工作目标,特制定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如下:一、整治范围和目标对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洗车场(点)分类提档升级,取缔洗车场(点)占道经营,查处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噪音扰民、损坏公用设施等违规行为,通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取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洗车场(点),使具备改造条件的洗车场(点)达到城市容貌管理的规定要求。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明确责任、奖罚兑现”的原则,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整治活动,各区城管局、开发区市容市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洗车场(点)的整治工作,市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2021年9月13日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排水、污水预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四、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洗车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审批办理以及对洗车场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损坏市政设施、占道洗车、不按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混流、溢流)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洗车场(站)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洗车场(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1•【字号】渝府发[2001]102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洗车场(站)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10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洗车场(站)的管理,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城区范围内洗车场(站)的规划设置及经营管理通知如下:一、设置城区洗车场(站),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计,配套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地点适宜,不影响交通;(二)环境整洁,进出道路经硬化处理;(三)泥沙存积及排污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设置洗车场(站)。
临时占用其他城区道路设置洗车场(站),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应当经所在区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由经营者持申请表、洗车场(站)设计平面图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件,向所在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五、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的收费管理,按市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税务部门制作的收费票据。
六、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应当按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清洗质量;保持清洗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清洗作业用水不得外溢,污染环境。
七、车身不清洁的机动车,进入城区道路前,应当到洗车场(站)清洗或自行清洗。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知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严重浪费用水;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
有的将洗车污水任意排放,为加强节约用水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行为,现对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包括:本市城区、近效区行政区域。
重点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
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城市车辆清洗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是本市车辆清洗合法经营的证明。
车辆清洗经营者凡未取得“运营证”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的市政管委(建管委)申请办理“运营证”批准手续。
车辆清洗经营者取得“运营证”,并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车辆清洗经营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提供洗车用水,凡有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
本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部门应对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内的水源和消防栓等加强管理,不得使其成为车辆清洗的水源。
四、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运营证”或者无营业执照;(二)未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或者闲置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不用;(三)盗用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供水水源;(四)未单独装表计量交费;(五)未经许可,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为洗车经营者提供洗车用水;(六)非法占用城市道路;(七)非法设置洗车广告、牌匾或者任意排放洗车污水;(八)超经营范围从事洗车业务。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3•【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1998.09.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1998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机动车辆的车容卫生监督及清洗保洁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沾有大量泥沙,有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必须及时清洗干净后方可在市区内行驶。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在雨、雪气候下或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五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有条件的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对不整洁的车辆应当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单位。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必须配置清洗保洁设备,施工车辆不整洁的不得驶离工地。
第六条设置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发展规划。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第七条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一)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或经营场地证明;(二)营业执照;(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四)污水、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车辆洗消中心管理制度
车辆洗消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洗消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车辆的清洁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车辆洗消中心是指专门从事车辆洗涤、消毒和除臭的机构,为广大车主提供一站式车辆清洁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车辆洗消中心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车辆洗消中心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维护车辆洗消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车辆洗消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协调,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车辆洗消中心设立管理部门、服务部门、技术部门和维护部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洗消中心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服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洗车、消毒、除臭等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技术部门负责研发和改进车辆洗消中心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效率和品质。
第十条维护部门负责维护车辆洗消中心的设施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车辆洗消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技能,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十二条车辆洗消中心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车辆洗消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车辆洗消中心的正常秩序,保障客户和员工的安全。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十四条车辆洗消中心设置经理、主管、操作员、清洁工和保洁员等不同岗位。
第十五条经理负责整体管理和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主管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监督操作人员的操作情况,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操作员负责为客户提供洗车、消毒、除臭等服务,按照规程操作,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清洁工负责车辆洗消中心的清洁工作,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九条保洁员负责车辆洗消中心设施设备的保洁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交通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二、车辆清洗要求1. 按时清洗: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清洗,确保车身干净整洁。
2. 清洗方法:清洗车辆时应使用专业的洗车设备和洗车剂,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
3. 垃圾处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应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可以选择专业的垃圾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三、清洗场所管理1. 清洗场所设置:城市应设置专门的机动车清洗场所,为车辆提供清洗服务。
2. 卫生环境保障:清洗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废水应排放到合规的排水系统中。
3. 垃圾分类:清洗场所应配备垃圾分类桶,并明确指示各类垃圾的投放位置。
四、清洗管理责任1. 车主责任:车主应自觉遵守车辆清洗规定,确保车辆按时清洗。
2. 清洗场所责任:清洗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清洗人员,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3. 管理部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清洗场所和车辆清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时清洗车辆、使用污染环境的洗车剂、随意倾倒废水废物等。
2. 违规处罚:对违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要求补救。
3. 处罚程序:对违规行为者,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宣传与培训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向市民和车主普及相关知识,并组织清洗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七、监督和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清洗场所和车辆清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本(二)一、引言车辆清洗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持城市道路的卫生、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2篇)
2024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也得到了大规模发展。
然而,随着行业的扩大,一些不良商家涌现出来,存在着清洗维修技术不过关、价格不透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行业声誉。
因此,为确保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制定一套整治方案。
二、现状分析1.技术水平不过关:部分清洗维修商家技术水平不高,无法保证清洗维修的质量和效果。
2.价格不透明:有些商家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乱收费的情况,消费者很难预估清洗维修费用。
3.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商家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态度差、维修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困扰。
三、整治目标和措施1.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维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行业技术标准,确保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对于技术不过关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业务、关停整顿等措施。
2.加强价格监管:设立价格监管机构,对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进行价格监控。
建立价格公示制度,要求商家在可见位置公示清洗维修项目的价格,确保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消费。
3.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家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业绩突出的商家给予奖励和宣传。
四、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1.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组织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方,共同推进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及时交流行业动态和相关监管政策,提升整治工作的效果。
2.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公众普及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对清洗维修行业良好的商家进行宣传和示范,引导消费者选择规范的商家。
五、预期结果和效益通过以上整治措施,预计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提升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篇1】一、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三、职责第三条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10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第六条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
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五、车辆洗净标准第十三条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地毯拍打去尘六、违规处罚第十九条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
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50元。
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篇2】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间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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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前言为规范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加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内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技术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分类;5.选址;6.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7.工艺及设备;8.供配电设置;9.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本规范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重庆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工商大学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彭莉张鹏郝丽萌赖寓涛舒玉焕杨艺彭绪亚陈丹刘连杰陈志剑龚玉玲谭聪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分类 (3)5 选址 (4)6 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 (5)7 工艺及设备 (8)8 供配电设置 (9)9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9)本规范用词说明 (11)附录A 清洗间示意图 (13)条文说明 (1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13960.1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 71 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 2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automotive vehicle washing station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清洗和保洁服务的场所。
3.2 机械化洗车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车辆驶入自动洗车设备,由电脑自动控制,通过输送带带动完成车辆的冲水、清洗、烘干等一系列程序的洗车方式。
3.3 半机械化洗车semi-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由人工辅助配合半自动清洗设备进行洗车的方式。
3.4 微水洗车micro-water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将少量的水充分加压雾化后,利用高压雾化水对车辆进行喷雾清洗,以高速气流结合水雾两相流的洗车方式。
3.5 无水洗车waterless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使用化学清洁剂对汽车进行清洗,同时使汽车漆面得到上光、复膜、护理的洗车方式。
3.6 循环水洗车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with recycling water指以水为主要清洗介质,采用机械或半机械洗车系统,洗车用水循环使用的洗车方式。
4 分类4.1机动车辆清洗工艺按需要用水量的多少,可以分为用水洗车、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其中用水洗车又根据设备设施的不同,分为机械化洗车和半机械化洗车两种方式。
4.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各类型应按日清洗量、机械化洗车位数、半机械化洗车位数任意一项达到表4.1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表4.1 机动车清洗场所规模分类表5 选址5.1 选址基本要求5.1.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5.1.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5.1.3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须符合《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中关于公路建筑限距的要求。
5.1.4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须与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距离远近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5.1.5 大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
5.1.6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中心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维修站等服务站场内。
5.1.7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非主干道、不影响交通、有污水处理管网的区域内,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垃圾站等设施内。
5.2 禁止设置区域5.2.1禁止在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5.2.2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
5.2.3禁止在沿河护坡10 m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设置。
5.3 禁止设置情形5.3.1拟在室外设立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
5.3.2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5.3.3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5.3.4洗车场地、用水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清洗作业的。
6 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6.1 基本规定6.1.1 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满足清洗场所的使用功能。
办公和辅助用房应与洗车工作区分开,避免互相干扰。
6.1.2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按《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的有关规定设置车辆清洗站标牌。
6.1.3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建筑外形应符合《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要求,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6.1.4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在楼面进行车辆清洗作业的,楼面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6.1.5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场地。
停车场地须有足够的停车面积,停车泊位数应与洗车能力相适应。
6.1.6 大、中型清洗场所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由洗车工作区、辅助设施区、车行道及停车场地、车辆进出口、办公附属区等组成,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专门设计。
室外大、中型清洗场须采用围合式建筑形式加以遮挡。
6.1.7 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2 m2。
6.2 进出口设置6.2.1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停车场地须硬化,严禁使用土面、煤渣、公分石等材质,地面材质应防滑。
6.2.2 进出口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停靠位置等地面标线,夜间营运场所应设置地面界线反光设施。
6.2.3大、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干道连接,须设置一定长度的引道,引道的设计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和《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的要求。
6.2.4 小型清洗场所进出口应与道路正交,并宜采用透水材质,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 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清洗间,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3.1清洗间内净高不低于3.6 m,宽度不小于4 m,进深不小于8 m。
6.3.2 清洗间内应设置内墙裙,其高度不得低于1.5 m,应选用防水,易清洗材料。
清洗间所有的墙面和顶面应加作防水层后再做饰面,饰面材料应满足防水、耐腐蚀的要求。
6.3.3 清洗间内应设置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0.5 m。
清洗间内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应全部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6.3.4清洗间外端应设置挡水门,清洗作业时,须关闭挡水门,防止污水外溅。
6.3.5 清洗间内应设置洗车台,地面和洗车台的设计除应符合清洗设备、清洗工艺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1 清洗间地面应有较好的防水性、防滑性和排水性。
2 清洗间地面须硬化,地面内外高差不低于0.05 m,保证污水全部流入沉淀池,防止外溢。
3 洗车台大小设置长度不小于5 m,宽度不小于3 m。
设计荷载应按被洗车型确定,且不得小于汽-15级。
4 洗车台须全方位采用地格栅(水篱子)透水结构,地格栅(水篱子)下污水收集层深度应不小于0.1 m,防止积水。
5 洗车台后端与清洗间最外端距离不小于1.5 m,防止污水外溅。
7 工艺及设备7.1采用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须符合下列要求:7.1.1清洗设备及各工作部件的起动、工作、停止须采用机械化控制。
同时应具有完善的系统保护功能,发生故障时系统能够紧急停机。
7.1.2车辆到位后各控制装置起动或关闭的时间允许偏差应为±2秒。
7.1.3清洗设备及其机架、零件、紧固件的材料质量应安全可靠,并须采用防锈材料或进行防锈处理。
7.2采用半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7.2.1应配备高压清洗机、泡沫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
7.2.2 高压清洗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2的相关要求。
7.2.3洗车液须无磷、无毒、无腐,不伤漆膜,安全环保。
7.2.4擦拭工具不应对车漆造成伤害,且应严格分类,严禁交叉使用,防止车身下部泥沙刮花漆面。
7.3采用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的,清洗设备应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 71的相关要求。
7.4为保证操作安全和不伤漆面,清洗车辆底盘和车轮宜采用0.8~1.0 MPa水压,清洗车厢宜采用0.6~0.8 MPa的水压,刷洗车厢宜采用0.2~0.3 MPa的水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