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桂政发[1994]15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
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市场监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二)一次性告知情况;(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情况;(五)现场核查和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七)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八)审查决定情况;(九)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十)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三)调查询问情况;(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六)抽样取证情况;(七)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情况;(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一)听证情况;(十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三)承办机构审核情况;(十四)法制审核情况;(十五)集体讨论情况;(十六)审批决定情况;(十七)送达情况;(十八)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十九)行政强制执行情况;(二十)没收物品处理情况;(二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30日)公证工作是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区公证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公证管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公证工作在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科学有效的公证管理,是我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重视公证管理工作,大力加强公证监管,促进公证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公证管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对公证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人员不强; 有的地方放松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现象; 有的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影响公证工作开展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公证工作发挥便民为民服务作用。
新的形势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分工明确、职能互补、上下协调、运行高效的要求, 认真履行公证管理职责,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公证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我区公证工作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2001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权责清单事项梳理表
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会计机第24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2018年广西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模拟考试A(网页版)84分
201880100一. 单项选择题(共40题,共40分)1.某执法部门以走私车辆为由扣押某公司50辆进口汽车。
根据《行政强制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1分]A该执法部门可以使用扣押的汽车B该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C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扣押汽车损坏,应由该执法部门先行赔付D该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汽车正确答案: A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的是()。
[1分]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执法人员的手机号码正确答案: D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分]A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有3人C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D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正确答案: C4.下列表述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是()。
[1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C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D基于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正确答案: D5.执法部门发现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遂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1个月。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执法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分]A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无需回避B执法人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保存C执法人员可要求试吃饼干D执法人员可以对饼干进行抽样取证正确答案: D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分]A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B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不服的C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的D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服的正确答案: A7.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 )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和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介入放射学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职能进行调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将介入治疗和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交付有条件的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级不具备条件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审查、许可证发放、校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放射治疗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全区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要求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执法效能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为开展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 1 —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和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执法行为第一节执法巡查(检查)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权(管辖权)制定年度、月度巡查(检查)计划和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九条执法巡查应以预防、发现及劝阻纠正违法为目的开展,执法检查应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执法巡查(检查)的方式、频率应在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社会公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干扰。
第十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开展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委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委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和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委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委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本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民族事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三)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归档情况,日常法制信息、报表及其他执法报送情况。
(六)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七)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每年年末对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南宁市依法行政工作量化考评表、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桂林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管理办法
桂林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是指由相关部门推荐,桂林市司法局选定的,根据本办法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学校、村居社区。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二)设有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或聘有法律顾问;(三)具有一定的行业或区域代表性,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四)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主要职责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对下列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上级机关投诉、举报,并协助查处。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收费目录清单以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二)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随意执法、越权执法、以权谋私,以及在执法时“吃、拿、卡、要”等其他行政执法违法、不当行为;(三)对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故意刁难、拖延、推诿,以及不依法受理、办理、颁发许可证照等;(四)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乱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五)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和有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乱施行政强制;(六)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企业乱摊派和要求企业提供人、财、物等。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工作进行指导,为避免和减少企业违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及时解答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受理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投诉、举报;(三)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并将结果向执法监督联系点反馈;(四)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二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补办。
第四条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证件的定义及种类1.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自治区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给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用于证明其执法资格和身份的一种凭证。
2. 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证、执法证明等。
三、证件的颁发和管理1.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由自治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发放。
2. 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前,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教育,确保其具备执法资格。
3. 凡属满足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行政执法证件。
四、证件的使用和归还1.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持证人进行执法活动时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借用或挪作他用。
2. 持证人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证件归还行政机关,不得擅自保留。
3. 行政机关有权随时对持证人的证件进行检查和回收,发现证件被滥用或遗失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置。
五、证件的期限和延期1. 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
2. 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到行政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的条件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 未能按时延期的,行政机关有权收回证件,持证人必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方可重新获得证件。
六、证件的挂失和补办1.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2. 挂失的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注销该证件的有效性。
3. 证件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到行政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七、证件的变更和注销1. 证件持有人姓名、性别、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办理证件变更手续。
2. 证件变更时,持证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3. 持证人因违法或其他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有权随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71203【实施日期】 1997120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或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四)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负有执行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桂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行政执法的时效,按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自治区的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严明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的发起、审查、执行以及争议处理等程序。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发起包括以下程序:(一)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关,明确执法权限和范围;(二)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执法行动;(三)执法机关根据初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行政执法行动,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四)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行动前,应当有正当理由,依法通知当事人,并保障当事人的出席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程序:(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合理审查;(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合法、公正的决定;(四)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进行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执法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程序:(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参加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决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三)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程序:(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三)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桂粮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的通知桂粮发〔2017〕65号各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行为,查明违法事实,及时有效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区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和告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诉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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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
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分专职和兼职两种,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或者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代表本级政府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的公务凭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对本级政府所属及其下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当场制止或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
(二)有权查阅本级政府所属及其下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处理违法案件的卷宗及其他材料,可就地责令暂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有权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必须出示《检查证》,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检查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认专职和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二)提出书面申请;
(三)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复核签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管理执法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管理执法标准)〔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城市治理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治理执法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城市治理执法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全区各级城市治理执法部门、城市治理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城市治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实施城市治理执法活动,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治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要求实施城市治理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城市治理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那么,提高执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执法效能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六条城市治理执法部门应当为开展城市治理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上级城市治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治理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和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治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执法行为第一节执法巡查〔检查〕第八条城市治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权〔管辖权〕制定年度、月度巡查〔检查〕计划和方案,实行网格化治理。
第九条执法巡查应以预防、发明及劝阻纠正违法为目的开展,执法检查应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执法巡查〔检查〕的方式、频率应在达到监督治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社会公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干扰。
第十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开展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执法检查应制作《执法检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I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 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 指利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执 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 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 动。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 别使用。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 终端等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或听证 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 费,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字化记录工 作机制,实现在本系统标准相同、要求一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 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七条一般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一)行政许可1. 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不 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2. 审查:应当如实记录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内 容,并出具审查意见;举行听证的,应出具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及制作听证笔录。
3. 决定:应当依法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许可证件。
4.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处罚1.立案:应当依法制作《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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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
法
发布时间:2017-03-18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分专职和兼职两种,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或者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代表本级政府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的公务凭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及其下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当场制止或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
(二)有权查阅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及其下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处理违法案件的卷宗及其他材料,可就地责令暂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有权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调查取
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必须出示《检查证》,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检查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认专职和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二)提出书面申请;
(三)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复核签署意见;
(四)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核准发证。
自治区各部门符合条件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领取《检查证》,由所在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检查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伪造、转借、出租和撕毁。
持证人在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严禁滥用职权。
第八条领取《检查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监督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检查证》并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该政府法制机构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九条《检查证》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统一印制和核
发,有效期为五年,今后每五年换发一次新证。
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核发《检查证》收取工本费。
《检查证》工本费由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