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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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本文对大陆架的相关问题的讨论采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的定义。大陆架对沿海国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也就是说沿海国可自己开发其大陆架资源也可受权和管理他国或他人在自己的大陆架开发的权利。

二、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我国与日本是海岸相向的国家。关于这类大陆架的划界应遵循什么样

的原则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不过有两种主张已成为各国共识即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和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在海洋法制定时包括中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主张应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通过协议划定大陆架,适时可以采用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但要顾及各种特殊情况。另一种是包括日本在内的30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主张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为唯一的合理原则。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要求在划界中不仅必须采取公平的划界方法而且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根据地质学中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统一体的自然事实因,它指明了“大陆架”的地质渊源和它与沿海国大陆领土的内在联系。这就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可见,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主张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的国家认为,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疆界。在长期的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已经确立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地位。

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从来都没有上到真正的划界原则的高

度,所谓的“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并不存在。它不过是从属于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受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它的地位自然也无法与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相比,因此在各国领海划界中应该优先使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三、驳斥日本在大陆架划界中的观点

首先,上文中已证明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那么,它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也应该起着主导作用。任何其他划界原则与方法只有在符合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才能加以适用,从地理上看,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国理所当然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这里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东海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究竟延伸到哪里。对此地质学家早有定论,即冲绳海槽。它是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中国拥有的大陆架理应从陆地领土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

其次,划界时“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取得公正与合理的划界结果的保证。冲绳海槽的存在构成了东海大陆架具体的“相关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深度达2940米,而且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中国的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约350海里,这是完全符合国

际法准则的。并且冲绳海槽的存在事实就证明了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槽可以作为它们之间的分界线,这些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完全符合此规定。更是一种“特殊情况”,因而不能适用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再者,海槽的存在作为“特殊情况”是有先例的,在1972年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大陆架划界中,深达3200米的帝汶海槽的存在,曾被当事双方看作最重要的“有关情况”。在冲绳海槽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显然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从日本大陆架法与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要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制定或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不履行条约,一旦违背其义务,便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在日本,条约和国际习惯,都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自己的国内立法曲解海洋法公约,起码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无权把本国规定的“以等距离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方法强加给中国。最后,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更不能侵犯他国主权,否则这一协议不仅背离了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同时也是无效的、非法的。划界考虑第三国权益也是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时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上,中日两国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于1982年公约的规定。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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