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大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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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奖章评选条例

汕头大学奖章评选条例

汕头大学奖章评选条例奖项概述:为表彰汕头大学本部最优秀的毕业生,李嘉诚基金会于2002年设立了汕头大学奖章以及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并于每年毕业典礼期间授奖。

获奖者作为学校最高理念的代表反映了创始人李嘉诚先生所崇尚的精神“有志、有识、有恒、有为”。

入围决赛的同学每人将被授予荣誉证书及奖金2000元。

汕头大学奖章评选准则:首先由汕头大学各学院提交候选人,每个学院(书院)最多推荐4名即将毕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班学生。

这些学生必须在所学的课程上取得最高水平的学术成绩,并且具备在评选程序中被认为重要的个人素质。

经确认并通知后,有意参选的学生向评选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几项:1、汕头大学奖章申请表。

2、一篇由该学生撰写的文章(1200字以内,用A4纸打字或打印),内容包括其在校学习经历以及这些经历是如何形成其人生目标和志向的。

3、两封参考信。

其中一封需提供该学生在校期间突出表现的事迹及参加的活动,或为校外社区所作贡献。

这些可包括研究,或其它创作成品、竞赛所获奖项以及其它以一名汕大学生身份参加的非学术性的活动。

4、该学生发表的任何作品(该项为非必需材料)。

评选委员会将对以上所有材料进行评审,从中挑选出表现最突出的学生作为获奖章者,并进行面谈。

评选会每年将会决定获奖者人数,但每年不超过7人。

大学奖章评选程序:评选委员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选获奖章者:1、一份优异的学习成绩单,2、对学校课外活动做出的杰出贡献。

3、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才智、创造力以及广泛的兴趣。

4、学生所在学院(书院)的院长意见。

5、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兴趣。

6、评委会还应考虑该生其它方面的杰出表现。

评选委员会:汕头大学奖章评选委员会的主席将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其提名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处处长将作为评选委员会的一名永久会员,另外3名委员由各学院老师轮流担任,人选由各学院院长推荐。

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奖学金种类、比例与金额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两类。

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每生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每生12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每生800元。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每生8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一)学业奖学金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一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5%,二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6%,三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30%o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0%、20%、40%;3•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不得参评:(1)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分裂国家或者存在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或者言论的;(2)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3)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4)未注册的;(5)受违规违纪处分未解除的;(6)有犯罪行为的;(7)体侧不达标的;(8)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二)校长奖学金1.基本条件:(1)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规守纪、榜样示范好;(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在专业前5%以内;(3)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课程;(4)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存在犯罪行为的;(5)已注册学生;(6)须获评学业奖学金;(7)不存在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汕大奖学金加分规则

汕大奖学金加分规则

汕头大学综合测评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分。

评分的成绩为当年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的依据,总积分作为毕业推荐就业和推荐研究生等项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和文体三方面成绩组成。

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成绩×10%一、德育表现测评第三条德育成绩=思想品德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四条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70分,按以下七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差者可计5分以下。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等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制止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4.文明上网,不得在网络上传播、复制反动、黄色、虚假、消极的内容,自觉地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5.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课堂纪律好,无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

6.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具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会交给的任务。

7.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谦虚俭朴,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共秩序,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休息,讲究卫生。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超出者以3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1.担任校、院、班各类学生干部、校院各社团(含广播站、学生报刊等宣传机构)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加3-8分(担任多项职务不累计加分)。

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6分,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获同类多项称号不累计加分)。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教育部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包括奖学金的设立、评审、管理和颁发等方面。

一、奖学金的设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奖励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而设立的奖励。

奖学金设立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国家资助的范围和资金限制,设定标准、数额和名额。

二、奖学金的评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学生在学业和科研上的表现,包括学习成绩、论文发表、创新创业成果等方面。

同时,还要考虑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

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候选人名单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奖学金的管理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包括奖学金管理机构、奖学金账户和奖学金使用管理。

1. 奖学金管理机构:由教育部、有关地方政府和高校联合管理,设有统一的奖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选方案,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实施奖学金资助等。

2. 奖学金账户: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设立奖学金账户,奖学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方面,不得进行转账或提现。

3. 奖学金使用管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报告奖学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违规使用奖学金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奖学金的颁发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颁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颁发仪式应当在校内公开进行,并将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在颁发仪式上,应当强调对于获奖学生的表彰、激励和鼓励,同时也应当告知获奖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应当注重培养良好的品德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也应当鼓励更多的大学本科生勇于创新创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和国家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是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激励大学本科生在各个领域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成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大学本科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暂行办法

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暂行办法

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暂行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建设深入发展,鼓励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特设立“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

为规范评选行为,保证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与合作项目范围依据我校和国(境)外伙伴学校交流与合作备忘录或/和协议而建立的交流与合作项目,主要包括:1)交流生项目(即我校学生到伙伴学校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带学分的本科学习),包含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支持的项目;2)交换生项目(即双方学校互免学费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带学分的本科交换学习项目),不包含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支持的项目;3)短(暑)期项目(1-3 个月带学分的学习项目)。

第三条奖学金金额及发放1.获得1 学年交流/交换项目资格的学生可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 元奖学金,在学生与学校签订《汕头大学资助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后一次性发放。

2.获得一学期交流/换项目资格的学生可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 元的奖学金,在学生与学校签订《汕头大学资助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后一次性发放。

3.获得短(暑)交流/换项目资格的学生可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的奖学金,在学生与学校签订《汕头大学资助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申请条件1. 自愿申请原则,即已获得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格的同学自愿提出申请;2.一次性原则,即每位同学只能享受一次学校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资助。

第五条奖学金评选1.成立“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评选小组。

评选小组共7 人,组长由学校主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各一名代表,教师代表两名组成。

评选小组下设秘书处,挂靠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奖学金评选的协调组织工作。

2.学院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在每年5 月和12 月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送学校评选小组。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

(-)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包括优秀集体奖、注:同时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与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任意一项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社会捐赠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奖励标准及条件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积极上进;3 .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满足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规定的相应要求;(三)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 .学习态度差,违反学校有关考勤管理规定或严重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财物者;3 .缺乏集体意识和诚信,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的活动,被学院、班级认定为不适宜参评奖学金者(各学院制定相应细则)。

(四)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者可做优先考虑。

第五条优秀集体奖具体评选条件:(-)优秀班集体1 .优秀班集体数量各学院推荐优秀班集体不超过3个班。

2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1)班级建设工作突出。

有一个政治坚定、积极肯干、凝聚力强、公正公平、能以身作则带领同学共同进步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班级制度健全,有日常工作记录;充分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2)有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奋发有为;(3)有勤奋、严谨、拼搏向上的优良学风。

2024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24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24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以下是2024年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而异:
1. 条件:申请普通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通常要求学生在该学年度内保持一定的平均成绩和综合评价。

2. 申请流程:学生需要通过学校指定的方式进行申请,通常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成绩单、个人陈述和推荐信等。

3. 评定标准: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是评定普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通常会综合考虑学业成绩、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学术论文和项目等因素。

4. 奖励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评定结果,学校将给予不同等级的普通奖学金,具体金额由学校确定。

奖励额度通常会根据申请人在评定中的排名和绩点来确定。

5. 奖学金使用:获得普通奖学金的学生通常需要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奖学金的使用目的和条件。

通常规定奖学金可以用于学费、书籍费、住宿费等相关学习用途。

6. 奖学金维持:获得普通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在接下来的学期或学年内维持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水平,否则奖学金可能会被取消或降低。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而异。

建议咨询所在学校的奖学金办公室或查阅学校的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具有;(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汕大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汕大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汕头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虽具备条件、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

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的,按1名记;小于的,不记。

各奖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只能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能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1.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2. 受校、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3.评选学年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4.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5. 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暂缓注册,不按时缴费注册;6. 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学习年限延长(因病休学、因经济困难停学延长学习年限除外);7. 在评选学年休学、停学、留校察看期间。

汕头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汕头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3汕头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全日制在校的本科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组织机构(一)评审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其委任的代表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审议院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

(二)院级评审委员会各学院(书院)成立院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学生事务的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各学院(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评选和资助办法(一)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

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书院)当学年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书院)。

(二)各学院(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

(三)各学院(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获资助者候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预公示,预公示无异议后将获资助学生候选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四)学校评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五)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学校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给学生。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1. 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既是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自强不息,并提高全校学习、科研、创新的水平,也是对整个学校学风、教风的倡导和引导。

2. 评定原则2.1. 评定目的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广大本科生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探索精神,积极参与校内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全校学风、教风的建设。

评定的依据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ACM/ICPC、外语等等。

2.2.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采取综合评定方法,确定评定对象的评定等次数。

•一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10%的学生以及在国家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际著名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30%的学生以及在省(市)部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家级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他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50%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外比赛中取得优胜以上的,其他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

•荣誉称号:可以给予在ACM/ICPC、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程序设计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可以根据需要或形势调整暂行办法。

2.3.评定周期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评定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8月31日。

2.4.公布对象在评定周期内获得奖学金或称号的对象由学校统一公布。

2.5.奖学金发放方式和使用奖学金统一通过学校的银行卡卡片发放到获奖学生的账号中。

奖学金获得者应用于个人学业,可购买相关学习资源及技术书籍、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个人学业发展的学习与科研活动等。

3. 评定程序3.1.初选流程初评由班(团)委、辅导员、学科课程教师等初步推荐,学校审核并形成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习成绩、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2 . 决策流程确定评选名额和获奖对象,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评定结果名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技研究、社会实践、文化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本科生,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奖学金评定管理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范围设置学业奖、科技研究奖、社会实践奖、文化艺术奖四类奖项,评定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评奖原则评奖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竞争。

评奖过程中要贯彻奖学金评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评奖工作应实行民主中心主义,依据学术水平和道德品质来评定。

三、评奖标准1. 学业奖(1)一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1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

(2)二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2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5分以上者。

(3)三等奖: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全院前30%的学生,且年度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者。

2. 科技研究奖(1)一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重要科研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两篇的学生。

(2)二等奖:在国家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或在国际性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作者SCI论文数量不少于一篇的学生。

3. 社会实践奖(1)一等奖:担任学生会、社团、班级等组织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班干、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的学生。

(2)二等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的学生。

4. 文化艺术奖(1)一等奖:在学校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全省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2)二等奖:在学校举办的中型文化艺术赛事中,获得学校及以上奖项,或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文艺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四、评奖程序1. 收集资料各院系首先要对本校本科生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学生在学科、科研、实践、艺术等方面的情况。

汕头大学奖贷及资助措施简介20090617

汕头大学奖贷及资助措施简介20090617

汕头大学奖贷及资助措施简介一、奖学金(一)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医学院、艺术类另定)1、为鼓励品学兼优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新生给予奖励:(1)高考原始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30分以上(含30分)者,给予“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

(2)在每一个专业中,高考原始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分值最多者,给予“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

(3)非广东生源,高考原始分超过考生所在省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分值在该省被录取新生中名列前茅的女生,给予“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5000元/人。

注:以上奖学金不可兼得。

2、为了缓解来自四川灾区新生的经济困难,汕头市宜华集团捐资20万元在汕头大学设立“宜华四川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四川新生,设奖年限2008年至2011年,每年奖励名额10人,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二)在校生奖学助学金1.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每项200~1000元/人;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25名,奖励金额5000元/人。

2.国家奖学金:国家每年按比例下拨国家奖学金名额,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每年按比例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助学金:国家每年按比例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5.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国家每年按比例下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各奖励等级名额,用于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以下三类:(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XX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XX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及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及各学院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

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定通知;(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向学生公布;(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四)各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五)各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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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虽具备条件、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

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小于0.5的,不记。

各奖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只能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能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1.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2. 受校、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3.评选学年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4.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5. 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暂缓注册,不按时缴费注册;6. 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学习年限延长(因病休学、因经济困难停学延长学习年限除外);7. 在评选学年休学、停学、留校察看期间。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评选结果推荐而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奖学金的,取最高金额奖项的奖金,不兼得,其它奖项只颁发荣誉证书,该学生所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不予递补;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可以兼得。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评定奖学金,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及住宿费。

在评选学年春季学期转专业(书院)的,在原专业(书院)进行评选;在评选学年秋季学期转专业(书院)的,在新专业(书院)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其委任的代表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书院)书记代表2名、教授代表2名、学生会代表1名组成。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学院(书院)书记代表、教授代表由各学院轮流担任。

学生代表在评选过程需遵守回避原则,不参与自己申报奖项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1.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2.审核全校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结果;3.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4.受理学生对奖学金评选的申诉,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各学院(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5-7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1-2名、教授代表2-3名、学生代表1名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2.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3.负责受理本单位学生对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对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院(书院)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最终处理结论。

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审过程或评审后,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及证书予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奖学金评定办法第十六条新生奖学金1.为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医学类专业新生奖学金另定)和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

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生提出申请,新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定。

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不需要学生申请,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使用计划及评选原则评选。

(详细内容见当年招生简章)3. 获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1)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2)在第一学年秋季学期申请退学的;(3)在第一学年转学到其它学校的。

第十七条学业优秀奖学金1.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专业学术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

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1500元/人·年、二等奖10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

2.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条件的同学通过奖学金网站提交申请,由学生处按GPA百分比分专业年级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并公布。

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GPA百分比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

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GPA百分比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

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GPA百分比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

3.当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能评选学年学业优秀奖学金。

4.如比例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专项奖学金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领导才能、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以及在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才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每项200~1000元/人,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1.奖项及奖励对象1)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全国挑战杯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广东省挑战杯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其它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或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突出学术科技成果。

每学年评选10名,奖金1000元/人。

2)文体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或发挥卓越的领导才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每学年评选10名,奖金500元/人。

3)社会服务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三下乡、服务学习、义工义教等活动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者的或在社会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每学年评选10名,奖金500元。

4)杰出领导才能奖: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联、汕大青年、踹网、科协、宿委会、各学院(书院)学生会中等学生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经校级主管部门考核优秀,且学习成绩优良,在本评选学年GPA百分比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0%,并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者。

每学年评选10名,奖金500元。

5)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以及为活跃校园学术科技氛围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

每学年评选50名,奖金200元/人。

6)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以及为活跃校园文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

每学年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7)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者。

每学年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8)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在学院(书院)、ELC、SLC、宿舍区等担任课外辅导员、导生、楼层长等工作(领取勤工助学或其它形式报酬者除外),热心为同学服务,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者。

每学年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2.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书院)、学生处(团委),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或学生处(团委)提出申请。

各学院(书院)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3.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由学生处(团委)、学院(书院)等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

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评选确定后公布评选结果。

4.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20名,用以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且在学术科技创新、社会服务、领导才能、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异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5000元。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评选学年GPA百分比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2)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2.评选程序(1)学校按各学院(书院)的学生人数确定推荐名额,推荐名额按评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选,确定推荐人选。

(2)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对申请者的学业表现、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评并确定获奖人选。

三、附则第二十条其它学校认为应予表扬或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奖励标准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讲之“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汕头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汕大发[2010]1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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