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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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设奖学金评奖办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设奖学金评奖办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设奖学金评奖办法为促进学生学业、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规范我院院设奖助学金评奖工作,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光华法学院院设奖助学金评奖办法。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一、评选对象: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注册在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学生在评奖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一)无故迟到注册;(二)违反浙江大学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四)无正当理由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部分基本规则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符合各项奖学金的申报规则。

三、一个学年内院设奖学金不能兼得(助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

四、各项奖学金按以下分配名额进行评定。

(一)本科生(二)研究生第三部分评定程序一、光华法学院教育教学中心发布院设奖学金申请通知。

二、符合相应奖学金条件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光华法学院教育教学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学院提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申请院设奖学金(助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

三、由光华法学院教育教学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在光华法学院官网进行公示。

四、光华法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遴选,拟定奖学金获奖同学初选名单并公示。

五、若有异议,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光华法学院院务委员会提出。

六、经光华法学院院务委员会审定后,学院将获奖名单报送设奖单位审核。

第四部分量分细则一、量分公式1.本科生:本科生以主修专业学业评价办法为量分标准。

2.法律硕士(非法学)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 科研成绩×20+文体成绩×10%3.法律硕士(法学)、法学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科研成绩×40%+文体成绩×10%4.博士生非毕业班。

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xxxx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奖学金种类、比例与金额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两类。

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每生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每生12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每生800元。

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每生8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一)学业奖学金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一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5%,二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6%,三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30%o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0%、20%、40%;3•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不得参评:(1)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分裂国家或者存在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或者言论的;(2)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3)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4)未注册的;(5)受违规违纪处分未解除的;(6)有犯罪行为的;(7)体侧不达标的;(8)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二)校长奖学金1.基本条件:(1)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规守纪、榜样示范好;(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在专业前5%以内;(3)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课程;(4)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存在犯罪行为的;(5)已注册学生;(6)须获评学业奖学金;(7)不存在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

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一、奖学金类别1.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外设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5.已修学年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凡当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三、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一)校设奖学金1.竺可桢奖学金“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2名,奖励金额15000元。

竺可桢奖学金在当学年其他奖项评选之前先行评选,获奖人选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表现特别优秀,至少两次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至少两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本学年学院(系)或学园预评通过的);(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成果。

2.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各等级获奖条件与金额分别为:(1)一等奖:获当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并同时获非学业类奖学金,奖励金额为6000元;(2)二等奖:获当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并同时获非学业类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3)三等奖: 获当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或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一等奖,并同时获非学业类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500元。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21〕85号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1.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含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技术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活动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出席各类奖学金评选活动的学生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2.自学刻苦,成绩优良;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积极主动出席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较好,达至学生体质身心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5.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当学年因违背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学生,中止其各类奖学金评选活动资格。

三、各类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一)校设奖学金1.单项奖学金用作奖励在某一方面整体表现比较杰出且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较好及以上的学生,分后学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课堂教学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4种。

每人所荣获单项奖学金不少于2项。

思想品德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21年1月修改)》(浙大发本〔2021〕4号)的有关规定。

(1)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分成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用作奖励自学不懈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业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9月修改)》(浙大发本〔2021〕1号)的有关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励金额为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奖励金额为15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1000元。

(2)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3年1月14日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奖励我校优秀本科新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步,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优秀奖各若干名,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

第三条凡被我校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不含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高中班学生、台港澳侨学生及体育类、艺术类学生等),具备如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新生奖学金。

(一)参加普通高考录取者在我校本科一批招生计划40人以上的省份,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10名,理科1-1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特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1-20名,理科11-2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21-80名,理科21-10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优秀奖。

在我校本科一批招生计划40人(含)以下的省份,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1-2名,理科1-2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特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3-5名,理科3-5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高考投档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6-40名,理科6-50名,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优秀奖。

(二)通过保送录取者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保送生,可申请新生奖学金一等奖。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经由个人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

具体程序如下:(一)新生奖学金在新生报到注册2个月后开始评选。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农经系文奇奖学金评选办法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农经系文奇奖学金评选办法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农经系文奇奖学金评选办法为鼓励浙江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系在校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坚持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三亚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文奇先生特捐资设立“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农经系文奇奖学金”。

为使该奖学金的评选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金额1.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浙江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系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2. 每年奖励名额为20名:本科生10名(大三、大四各5名),硕士研究生3名,博士研究生7名。

3. 奖励金额:本科生每人6000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

博士研究生分为:一等奖1名,金额3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2万元;三等奖4名,每人1万元。

总计20万元。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 在科学研究、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3.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原则上需要发表SSCI论文或中文权威期刊论文。

5.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评选办法(一)本科生评选办法1.评比动员: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召开全体同学会议,布置评奖评优工作。

2、参评对象:大三、大四学生,参加评选的同学需要在上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班级前50%。

3.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学校的学业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学业成绩;根据《科研成果得分评定原则》(见附件2)计算个人科研成果得分;对照《社会工作评分规则》(见附件3)计算个人社会工作得分;根据总分计算方法(总分=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百分制)×60% + 科研成绩×25% + 社会工作×15%),计算总分。

填写《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农经系文奇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4.系汇总: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附表的纸质版与电子版提交给农经系办公室,系办公室整理汇总,班主任会同班长审核相关材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学〔2007〕17号)第一条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浙大发学[2007]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授予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申报对象:具有浙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本科生)。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请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 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按学校确定的期刊目录)发表论文,并获得同行专家较高评价。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荣誉。

普通大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6)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浙江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比办法:本科生特别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经个人申报或学院、部门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

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二○一○年学生手册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浙大发本〔2008〕115号)第一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5.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评选和奖励办法(一)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

每年9月底,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当学年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

(二)国家奖学金纳入我校本科生奖学金体系。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从当学年预评的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的比例,在原来3%的基础上,根据当学年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相应增加。

国家奖学金与竺可桢奖学金、外设奖学金、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等荣誉兼得,但奖金不兼得。

(三)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各学院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将评审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本〔〕号)的要求,结合建筑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第一条评选对象(一)浙江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所在班级或寝室。

(二)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政治素质合格;(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学分。

第三条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项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评选比例:不限定比例。

(二)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劳等发展全面。

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项其它标兵(不含学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浙江大学20172018学年本科生外设奖学金评选要求

浙江大学20172018学年本科生外设奖学金评选要求

浙江大学2017-2018学年本科生外设奖学金评选要求1.光华奖学金申请条件:1、表现优秀,前一年综合评估排名为本专业前30%以内,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2、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同学优先;3、2个及以上名额的学院要求少数名族学生至少一名。

递交材料:浙大外设奖学金申请表。

对设奖单位的认识(200字)。

2.南都奖学金申请条件:1、遵纪守法,诚实、品行端正;2、学习努力,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在本专业中名列前茅,体育达标;3、创新奖授予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本科学生,参照校“研究与创新奖学金”细则;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材料:浙大外设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创新奖须提交相关研究成果证明材料)。

对设奖单位的认识(200字)。

3.永平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年德育考评排名列专业年级前50%;2、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业成绩综合排名专业年级前20%;3、本奖学金者不能兼得学校其他外设奖学金。

递交材料:浙大外设奖学金申请表。

对设奖单位的认识(200字)。

备注:建工学院面向建筑系、城规系。

递交材料:浙大外设奖学金申请表。

对设奖单位的认识(200字)。

4.王老吉奖学金1.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取,健康向上,行为品行端正,学习、工作中能起表率作用。

3.热爱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团活动及校、院各类集体活动,团结协作,集体荣誉感强。

需提交材料:1、浙大外设奖学金申请表。

2、对设奖单位的认识(200字)。

5.纳思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乐于助人;2、学习勤奋刻苦,前一年综合评估排名为本专业前30%以内;3、学习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4、有意向到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5、面向英语类、数学类、教育学类、计算机类专业。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院系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院系。

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

第六条独立学院(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母体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学生申请第七条学校及院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XX〕92号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荣誉称号类别和评选对象第一条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分四种: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二)集体荣誉称号分两种: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

第二条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及其所在班级和寝室。

第二章个人荣誉称号评定条件第三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四条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五条各种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具体条件:(一)求是荣誉奖章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

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3.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

凡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均可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

各院系、学园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6%,在校级学生组织或校级社团担任干部的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单独计算(不占院系、学园名额)。

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2.任职半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3.“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4.获得1项及以上校设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

浙江大学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8号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本〔2017〕1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评价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7〕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第一条评选对象(一)浙江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班级或寝室。

(二)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政治素质合格;(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三条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1项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二)优秀学生评定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等发展全面。

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1项其它标兵(不含学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三)“标兵”系列1.学业优秀标兵评定条件: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2.学业进步标兵评定条件:学习中进步明显。

原则上要求当学年学业排名比上一学年学业排名进步名次达到所在班级(专业)人数的20%及以上。

浙大城市学院创意与艺术分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浙大城市学院创意与艺术分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创意与艺术分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为鼓励创意与艺术分院本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发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人才,根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创意与艺术分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创意与艺术分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重点奖励“以赛促学”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乐于创新的学生干部、英语学习进步的学生、为城市学院或创意与艺术分院赢得荣誉的先进个人、营造良好氛围的基层班团集体。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一、奖学金类别创意与艺术分院设立的奖学金,分为学生工作优秀奖学金、优秀团队奖、学业成绩进步奖学金、学术优秀奖学金、英语学习进步奖学金,共五类奖学金,简称院设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一)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是当学年城市学院创意与艺术分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积极上进,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内所获得学分不少于规定的学分(学分的规定参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城院发教〔2006〕59号));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

(二)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1.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小班(或专业、系)后30%;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3. 三次(含)以上晚归或两次(含)以上不归(被学校或分院通报);4. 其他违纪上分院(红黑板)中黑板若干次以上。

如:缺课、违纪(未构成处分)、重大活动未按规定参加者;5. 宿舍总评分数不合格;6.其他未达到分院评奖评优规定的条件。

三、创意与艺术分院奖学金评定机构创意与艺术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生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审批工作;创意与艺术分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工作;创意与艺术分院学工办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班主任和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各班综合测评和奖学金推荐工作。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 (1)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 (1)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浙大发学【2007】5号、浙大发学【2007】6号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原则1、在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评定各项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2、各项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定严格按照《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执行。

3、评奖过程要求公开,评奖结果力求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1、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的制定和最终审核。

主任:毛丹副主任:许翾吴飞委员:张镜一沈爱国刘为李杰鲍毅玲郝维佳韦小波秘书:詹美燕2、设立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组长:张镜一詹美燕组员:各班班主任及各德育导师评奖程序(一)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根据《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给出参评学生当学年德育等级。

(二)学院本科教学科根据《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专业综合排名计算方法给出参评学生当学年学业成绩排名。

(三)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小组严格按照浙大发学【2007】5号,浙大发学【2007】6号文件,具体开展奖学金评审工作。

1、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流程如下:根据学业成绩排名、德等级自动生成评定结果→初评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小组将公示后的结果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上报学工部。

2、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院级外设奖学金的评定流程如下:符合评奖条件的同学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表从学院网上下载)交至学院学生事务科办公室(西溪主楼461),并同时将申请表发至以下邮箱zhanmeiyan@→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递交申请的同学进行评审→初评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将公示后的结果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上报学工部。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1. 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既是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自强不息,并提高全校学习、科研、创新的水平,也是对整个学校学风、教风的倡导和引导。

2. 评定原则2.1. 评定目的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广大本科生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探索精神,积极参与校内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全校学风、教风的建设。

评定的依据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ACM/ICPC、外语等等。

2.2.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采取综合评定方法,确定评定对象的评定等次数。

•一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10%的学生以及在国家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际著名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30%的学生以及在省(市)部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家级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他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50%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外比赛中取得优胜以上的,其他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

•荣誉称号:可以给予在ACM/ICPC、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程序设计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可以根据需要或形势调整暂行办法。

2.3.评定周期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评定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8月31日。

2.4.公布对象在评定周期内获得奖学金或称号的对象由学校统一公布。

2.5.奖学金发放方式和使用奖学金统一通过学校的银行卡卡片发放到获奖学生的账号中。

奖学金获得者应用于个人学业,可购买相关学习资源及技术书籍、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个人学业发展的学习与科研活动等。

3. 评定程序3.1.初选流程初评由班(团)委、辅导员、学科课程教师等初步推荐,学校审核并形成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习成绩、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2 . 决策流程确定评选名额和获奖对象,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评定结果名单。

浙江大学药学院药学奖助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浙江大学药学院药学奖助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浙江大学药学院“药学”奖(助)学金评定条例(试行)第一条为了培养热爱药学、品学兼优、有志药学事业的优秀学生,帮助家境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学生热爱药学,选择药学,根据“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药学院教育基金78药学校友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为浙江大学药学院本硕学生设立“药学”奖(助)学金。

为切实做好“药学”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药学”奖(助)学金的评定对象:1、热爱药学专业、选择药学专业为主修专业的浙大在读全日制本科生,优先奖(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有志攻读药学类博士学位经济比较困难的硕士研究生。

在学生品德和学业能力评价基础上,重点评价学生对专业的热爱程度。

第三条本科生“药学”奖(助)学金每年10月评定一次,每次评选3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25名左右,一等每人奖助金额3000元,二等每人奖助1000元;硕士研究生“药学”奖(助)学金每年6月、12月申报评选,每年评选5名左右,每人奖助2000元。

获奖助学生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连续获得该项奖助学金。

第四条浙大“78药学校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助学金的审定、批准和授予工作。

浙大“78药学校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获奖学生材料和评奖结果备案及要求药学院组织受奖助学生做好在校学业总结和告知毕业去向。

第五条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2、热爱药学,具有为药学事业奉献自我的精神,有较高的药学工作目标,积极参加药学科研活动和药学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第六条评定程序1.个人申请。

申请“药学”奖(助)学金的同学,需认真填写«药学院“药学”奖(助)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德育导师和导师签署推荐意见。

2.材料审核。

药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材料。

3、答辩评议。

由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邀请评委根据申请人答辩表现作出答辩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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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大发本〔2013〕85号
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1.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当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各类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
(一)校设奖学金
1.单项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且思想品德评价等
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分学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4种。

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

思想品德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09年1月修订)》(浙大发本〔2009〕4号)的相关规定。

(1)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业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的相关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奖励金额为1500元;
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1000元。

(2)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
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

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1〕121号)。

3.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各等级获奖条件与金额分别为:
(1)一等奖:获当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6000元。

(2)二等奖:获当学年二等学业奖学金,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3000元。

(3)三等奖: 获当学年三等学业奖学金,或学业成绩排名列专业年级前50%并获得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研究与创新一等奖学金中任何两项及以上奖励,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奖励金额为2000元。

4.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为农林、师范、体育、地学专业学生设立,分优秀奖和普通奖2个等级。

获奖条件和金额如下:
(1)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凡获当学年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均可获得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
(2)专业奖学金普通奖:未获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但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获得专业奖学金普通奖,奖励金额为500元。

5.对外交流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生开展对外交流,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条例》(浙大发学〔2003〕19号)。

6.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本科新生,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3〕5号)。

7.特别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学〔2007〕17号)。

8.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2名,奖励金额20000元。

竺可桢奖学金在当学年其他奖项完成前评选,获奖人选除须符合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与品行特别优秀,至少两次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至少两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当学年预评通过的);
(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成果。

(二)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
金的学生中评定。

外设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四、评审机构和流程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

各学院(系)、学园的评奖工作由学院(系)、学园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进行。

(二)各种奖学金统一评定,统筹考虑,初评名单在报送学生工作处以前,应在学院(系)、学园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

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专业奖学金不
发证书)。

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获得纪念章一枚,姓名载入学校年鉴。

(二)对奖学金的奖金和荣誉兼得作如下规定:
1.校内外所有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
2.竺可桢奖学金、外设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发放;
4.其它校设奖学金奖金可以兼得。

(三)各类奖学金奖金分两次发放。

第一次在冬学期发放,第二次在夏学期发放。

(四)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已获奖学生,如果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的,取消其奖学金;如果在第一次奖学金发放之后受校纪处分,则取消其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
(浙大发学〔2007〕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
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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