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特约商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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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特约商户合作

协议书

特约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加入“******”的特约商户网络,在甲方实体门店或网上交易平台将“*****”作为消费结算方式等事宜,在自愿、互利、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成为“*****”的特约商户,接受乙方*****、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等乙方产品及服务进行消费结算,乙方通过自有宣传渠道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商务宣传,甲方同意以其门市价的%供应产品及相关服务于乙方,同时乙方可向甲方收取适当佣金费用(佣金具体的比例及收取方式在附件第二条体现)。

1.2 甲方以门市价收取乙方客户消费款项;乙方以折扣比例(参照条款1.1)结算资金于甲方,剩余款项将用于合作的相关营销策划。

1.3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客户以下专属增值服务:□***** □****** □其他专属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受理乙方产品及服务并使用*****作为消费结算方式,不得无故拒绝乙方客户的消费。

2.1.1 乙方客户可享受双方约定的专属增值服务,但不享受甲方其他优惠活动。

2.1.2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于乙方。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特许行业(如果属于)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2.3 乙方为甲方安装POS终端,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按乙方的要求操作。

2.3.1甲方不得允许乙方客户将*****内金额或乙方增值服务兑换成现金。如POS终端显示*****金额不足以支付消费金额或抵扣消费金额,甲方应先扣除*****所剩金额,再向乙方客户收取现金补足金额。

2.3.2 乙方客户在POS终端交易完成时,甲方应将POS终端交易单中客户联交给乙方客户,存根联由甲方妥善保存。当甲乙双方结算出现争议时,甲方须提供交易单存根联作为凭证。

2.3.3 甲方应要求客户在签购单上签字,字迹清晰不能涂改。并保存签购单直至双方协议结束。

2.4 甲方应保证销售商品的品质和服务质量,确保交易场所安全。

2.4.1 当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更新后的相关资料。

2.4.2 甲方应在安全的场所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质量标准或管理标准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甲方的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经营场所的要求。

2.5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名称”、“商号”用于乙方的商务宣传或广告。甲方须在所辖经营场所的收银处明显位臵摆放印有“*****”特约商户标识的标准化宣传品,以保证乙方客户准确识别。

2.6 甲方不得将空白交易单据、印有“*****”特约商户标识的标准化宣传品、POS机具等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任意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提供的全部POS机具、空白签购单及印有“*****”特约商户标识的标准化宣传品。

2.7 特殊情况说明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甲方经营门店安装可受理“*****”的POS终端。如甲方有网上销售渠道的,由乙方提供交易结算系统的接入通道及相关网络维护、技术改造及升级服务,并负责对甲方实际操作人员进行必要培训。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带有“*****”特约商户标识的标准化宣传品,以保证客户在甲方所辖经营场所能够有效识别,同时乙方对甲方收银员培训以确保甲方能够准确识别带有*****标志(识)的*****产品及服务。此类宣传品包括但不限于:特约商户台牌(铭牌)、展架、条幅、门贴、收银台标等。

3.3 乙方负责“*****”交易的资金清算工作,并保证资金清算的安全性及清算的时效性。

3.4 乙方应保证“*****”清算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证数据的安全及准确。

3.5 乙方负责“*****”特约商户的POS机具终端的安装、调试、张贴“苏易商务卡”受理标识,并负责对甲方实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POS终端的维护等。

3.6 甲方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暂停合作,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整改。

第四条:费用及资金清算:

4.1 费用

甲方加入乙方支付体系,接受乙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按规定周期内系统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应向乙方支付结算服务手续费,双方约定本合同期内交易结算手续费率为 %(附件第二条第1项)。

4.2 结算周期

本合同期双方约定结算周期为天,节假日顺延,乙方于每个结算周期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上一结算周期对账明细,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按交易总额扣除手续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收取的费用后将甲方应得的资金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争议交易款项处理:

5.1 如果甲方对结算款项有争议的,须在交易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有效的交易单据存根或*****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交易记录证明。乙方应按约定先支付无争议的款项部分,并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且提供有效交易单据存根或乙方交易结算系统交易记录证明后的15个工作日内调查并解决争议。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

5.2 因乙方客户异议等原因导致乙方对已结算的某笔款项有争议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查询要求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笔交易的有效交易单据存根或乙方交易结算系统的交易记录证明。

5.3 甲方无法在约定时限内向乙方提供争议交易的有效交易单据存根或乙方交易系统的交易记录证明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对于乙方已支付的,乙方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 POS终端使用费用与赔偿费用:

6.1 乙方为甲方安装POS终端,乙方拥有POS机的所有权,甲方须向乙方支付POS终端押金,押金金额以《*****电子商务特约商户业务注册登记表》中为准。

6.2 若POS终端损坏(正常损耗除外),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修理费和配件成本。如果POS终端遗失或损坏无法修复,或合作终止后甲方拒绝按约定返还乙方POS终端的,甲方须按每台人民币叁仟元(整机)赔偿给乙方。乙方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押金不足抵扣赔偿款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应收账款中扣除。

6.3 双方终止合作时,甲方应在合作终止的日内将POS终端归还乙方,经乙方验收POS终端不存在第6.2项情形的,应在收到POS终端之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息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协议终止条款: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时,乙方可立即终止协议,乙方有权停止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7.1 私自将乙方提供的POS终端移动到与甲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营业场所不相符的其他营业场所进行使用;

7.2 侧录:甲方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POS终端上安装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不法分子的;

7.3 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

7.4 涂改交易单据;

7.5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7.6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POS终端开展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如恶意套利刷卡行为等;

7.7 因欺诈交易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的;

7.8 停业整顿、倒闭;

7.9 其他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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